农村信用社(银行)公文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公文处理规范共12页文档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3号)、《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4号)和关于印发《**省农村信用社公文处理规范》的通知(陕信联发〔〕101号),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文是本系统在日常工作中普遍使用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经营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各网点、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两部分内容。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及本系统秘密。
第五条行政综合部是我行公文处理的管理者,主管本行的公文处理工作,同时有对各单位公文处理的指导职责。
行政综合部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有关公文处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公文处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二章智能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规程第六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和节约办公成本,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使我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以下简称OA)。
今后本行所有下发的各种公文一律通过智能办公自动化处理系统发送。
第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办理制度,加强管理。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切实做到不错不漏、不迟不误,确保电子公文及时传输和办理。
第八条各部室负责本部门文件的起草,拟稿人在处理电子公文时须套用符合规范的文件格式模板。
行政综合部负责文件的编号、盖章以及纸质文件的存档和电子公文的下发。
第九条电脑信息部负责系统操作培训,运行设备的维护、管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二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产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人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总行备案。
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章是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信用社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印章管理工作~印章发放由人事科负责。
行政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业务章由财务科负责管理~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收回印章由稽核科配合各职能科室负责。
第二章印章地领取和保管第三条信用社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信用社建立印章第六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信用社印章地~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印章地使用第七条信用社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规定文件使用~。
第八条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印章的刻制~由人事科统一刻制和发放。
第十一条信用联社主任对信用社所有的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信用社~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信用社主任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信用社主任~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信用社主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责任第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联社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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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要文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要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安全、人民利益的大事,是每个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和一切工作人员的职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收文、发文(一)秘密文件应由办公室收发文件人员拆封,他人不得拆阅。
办公室收文时,要当面按封皮号码逐件核对签收,拆封后要看清文别,清点份数,并根据密级和级别,分别进行登记。
(二)办公室收到文件后,要及时送主要领导同志阅批,根据领导指示承办。
(三)根据规定,各单位、各部门收文时应对文件名称、顺序号、编号、件数逐一核对后签收并逐项登记、造册。
第三条阅读、传递(一)严格按规定范围阅读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允许向规定以外的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经领导批示扩大阅读范围的,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传阅文件由办公室承办。
传阅文件要直送,不得横传,并应于当天归还办公室,一般不得在外过夜,不得从文件夹中抽取文件,必须抽取时,应办理借阅手续。
(三)传递秘密文件,应用文件包,注意不得遗失;不允许携带秘密文件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四)各单位内部文件的传递,要专人取送,严格手续,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代收、代送。
(五)不得随意摘记和抄录秘密文件内容。
如因工作需要摘记和抄录时,须经领导批准,并摘记在专用保密笔记本上,注意保存,不得丢失。
第四条借阅、管理(一)各职能部门借阅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文件,可直接到办公室借阅。
(二)借阅时要认真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借阅的文件一般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文件柜内,个人和单位不得长时间留存文件,用毕及时归还。
(三)借阅文件要严格执行借阅手续,要逐件逐项进行登记、签收,借阅文件要及时归还,归还时应核清文别、编号、件数等,在借阅登记本上予以注销。
各单位对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秘密文件、刊物、资料等必须登记、编号,交接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四)严禁将绝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机要文件和资料原则上也不能带回家,用毕立即归还。
(五)未经原发文单位批准,文件不得翻印或复印。
信用社(银行)机要文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要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联社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机关保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联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保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联社的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和自觉遵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为自身的职责和义务.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期限第四条保密内容的范围包括:(一)国家秘密以上的文件、函件、资料、统计数字及图表等。
(二)密码电报、传真保密机、密钥、计算机软件、密押等。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公开的存款、贷款等方面的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经营风险指标。
(四)经营管理工作中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保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程度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级是国家秘密的核心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一般分别不超过30年、20年、10年。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应直接标明“长期”,不得变更。
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算。
1年(含1年)以上的,以年计算.第七条上级机关及各部门的来文,按来文所标密级管理。
对有关来文的答复、批复等函件按与来文同等密级办理。
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
第八条联社产生的保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九条文件的密级和期限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办公室核稿时确定,并报联社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确定密级和期限的文件、资料、函件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和期限的单位标明其密级和期限.第十一条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文件或资料的右上方空白处标注国家秘密的标志。
信用社(银行)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联社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省联社在各种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卷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省联社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省联社并负责指导市(州)联社(含派出机构,下同)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省联社各处(室)要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章公文文种和类别第六条公文文种。
省联社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某些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决议。
适用于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需要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及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的指示;要求下级联社办理或需要周知的事项;批转下级联社的公文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属机关的公文;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下级或同级机关周知的事项。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十)函(复函)。
适用于不相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公文类别。
(一)联社党委发文。
用于省联社党委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联社党委的工作部署;做出重要工作安排;向省委请示、报告工作;转批各市(州)联社党委的报告、请示;党内人事任免事项等。
信用社银行公文督办工作规定

信用社(银行)公文督办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信用联社内部建设,强化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公仆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文督办工作,是指由公文督办员和行政监察员依据办文规定和要求,对职能科室受理各类公务来文办理情况及上级来文、领导交办事宜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催办工作。
第三条公文督办工作遵循“领导授权,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
查处违章办文、拖延办文、以文谋私的行为;公正、快速、负责地处理领导交办的任务;及时反馈、通报办文情况, 保障和促进信用联社各项工作。
第四条公文督办工作在有关领导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上级督办机构的领导。
第二章督办对象和范围第五条督办对象:工作人员(含借、聘用人员) 中受理、办理文件的人员。
第六条督办范围:督促检查受理公文的工作人员是否忠于职守,勤于政务;是否消极怠工,贻误工作;是否按规定的办文时限完成行政事务;督促延时公文的处理;查处违章办文以及以文谋私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督办职责和程序第七条督办人员在督办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一)监督检查职能:对受理公文、办理公文的宏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催办职能:对己至规定期限或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公文进行催办。
(三)跟踪督办职能:对进入运转的各项主要办文实行跟踪督办。
(四)调查职能:调查办文中的违章违纪行为, 对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和事, 移交监察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条督办工作程序:(一)督办人员通过办文登记表、电脑办文系统和督办系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办文情况。
正常情况下,对公文及督办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并按领导要求随时反馈。
(二)对临近办文时限的公文,督办人员可向承办人员发出口头通知。
(三)对超过办文时限还未办结的公文,督办人员应及时向承办人员发出书面《催办通知书》。
(四)督办人员发出《催办通知书》后,承办人员既不按催办要求作出处理,也不及时反馈办文结果的,超过二个工作日后,督办人员再向承办人员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并向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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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公文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县农村信用联社机关的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联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布置工作任务,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三)县联社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县联社并负责指导县联社的公文处理工作。
(四)公文处理遵循“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属行政职权范围的工作,不能用党的名义行文;行政性公文不得对党组织做指示、交任务。
(五)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上级机关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公文秘密安全。
二、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打字、校对、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关于紧急程度:对需要两日内签发的公文标明“急件”,对需要当日签发的公文标明“特急”。
紧急公文的紧急程度标在文件首
页文头的右上方,如同时又有秘密等级,应先标明紧急程度后再标秘密等级。
(二)关于秘密等级:凡属密级公文,应按保密法规要求在文件字头右上方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同时标明保密期限,标志为“X密★X年”:“绝密”、“机密”公文应当在文件字头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使用五位阿拉伯数码标识。
(三)签发人:上行公文,如请示、报告,应在文头横线上方右侧打印签发人姓名,以示负责。
(四)主送单位:普发性公文应使用规范化简称,按其性质、级别或惯例依次排列。
非普发性公文的主送机关可直接明确受文单位。
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列在文后的抄送机关之前。
(五)正文:为公文的主体,如层次、结构较多,分条的标识方法应作如下安排:第一级用“一、二、三……”;第二级用“(一)、(二)、(三)……”;第三级用“1、2、3……”;第四级用“(1)、(2)、(3)……”。
(六)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附件样内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不能只写“附件如文”。
附件名称之后不用标点符号。
(七)成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单位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和法规性文件,以通过日期或批准日期为准。
(八)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印发公文一律加盖印章,加盖的印章应齐年压月。
如几个单位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印章应排列在前。
(九)抄送单位:县联社公文对上级机关和县政府为抄报,其它单
位为抄送。
抄送单位的名称要具体、规范。
公文内容与县联社有关科室有关的为发送。
(十)印发机关和时间:公文最后要标注打字员和校对人姓名,以及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
县联社发文、印发机关为“长白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印发时间为打字日期。
四、行文规则
(一)县联社机关的行文关系是:上行文,指向上级机关、县政府、人民银行的报告、请示;平行文,向县各金融机构、县政府各委办局等不相隶属机关单位的有关文件;下行文,向本辖区内分社的行文。
(二)县联社机关各科室在本科室职权范围内,可以本科室名义与上级机关对口科室、辖内各县(县)、区联社对口科室行文,原则上不能以县联社名义对上述职能科室行文,也不能以职能部门名义对上级机关或县联社行文。
(三)转发上级机关、县政府等部门的公文,不再抄送该上级机关
四)县联社机关科室所拟文稿中涉及联社其它关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由主办科室与有关科室协商一致方能行文。
(五)“请示”应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
分社工作中需要请示的问题,应向县联社请示解决,县联社无权批复的问题,再由县联社向上级机关请示。
因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的,需请示县联社领导同意。
上报的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未
得到及时批复,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由行文方负责。
五、公文办理
(一)收文的办理:
1、凡以“长白县农村信用联社”为收文单位的,由办公文书负责拆封处理;凡署名县联社机关各有关科室(主任)为收文单位的,由各科室负责拆封处理。
有关领导参加上级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领取的文件,应及时移交办公室处理。
凡属上级机关、县委、县政府及其各部门来文,由办公室文书对来文的时间、单位、文号、标题、承办单位等进行登记。
2、县联社收文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来文来电一般按主任、副主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的顺序传阅。
急办的,先由主任、副主任阅批,然后送主办单位阅办,再送其他人员传阅。
专业科室直接接收到上级归口职能部门的文件,各科室负责呈送,由主任、副主任阅批。
分社的报告、请示和情况反映,由办公室接受,分送有关领导阅批,其他的分送有关科室阅处。
涉及几个科室办理的文件,拟办时应明确一个主办科室。
紧急公文,拟办时应当提醒承办科室或提出办理时限。
联社主任或主管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先送归口科室办理。
领导批办文件,拟办意见要准确、具体,以便承办部门及时处理。
3、联社各部门对收到的公文要抓紧时间办理,不得延误、推委。
对县委、县政府等县有关部门的征求意见稿、督察件、代拟稿,应由承办科室按时处理。
呈报前应送主管主任、副主任审核签署,并加盖县联社印章。
4、经联社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紧急公文要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5、办公室和各科室收列的公文在阅办之后,要按规定及时交回办公室立卷归档。
(二)发文的办理:
1、以县联社名义发文,按下列程序办理:主办科室拟稿;办公室核稿;主管主任、副主任签批;文书登记、编号、打印;主办科室校对;主办科室油印或复印、盖章;交办公室封发。
以科室名义发文,由各科室拟稿,送办公室核稿,送主管主任、副主任签批后自行登记、编号、打印,然后自行盖章、装封。
各科室成文前可直接将原稿呈主管主任、副主任审定修改,主管领导在撰制单签批后,已形成行政效力,表明领导已对该文负责,办公室无权改动,不可再予以核稿;办公室审核后的稿件,拟稿科室不得对原件重新抄写,以区别责任。
2、拟写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提出新的措施、要求,要做到切实可行。
3、拟写公文要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4、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引文应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5、县联社公文及各科室公文一律由主管主任、副主任签批,经
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其他领导签批。
6、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其他审批圈阅,视为同意。
7、县联社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主办科室负责会签工作,需要加盖公章的,打印后由主办科室负责办理盖章工作。
8、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都要用钢笔,使用统一的稿纸或公文用纸,严格按公文格式行文。
9、以县联社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负责发送,同时留文1份并附底稿存档。
紧急文件由主办可是直接负责发送。
以县联社各科室名义的发文,各部门装封后自行发送,同时留文1份并附底稿送办公室备案。
发送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六、罚则
联社科室在公文处理中未按以上《规定》处理公文,因此造成文件滞留办理不及时、不按程序处理公文造成行文混乱、不遵守保密措施造成文件失密形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对滞留文件、不按程序处理公文的罚款50元;对造成文件失密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联社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