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护理等级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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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原则、分级标准、评估过程、护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得上海市各类护理院、老年护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病房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卫医政发〔2011〕21号《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3 定义

老年护理院

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得老年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得医疗机构。其设施标准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附录A)要求。

分级护理

患者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得护理。

4 分级原则

医生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护士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估。

5 分级标准

5、1患者病情按表1进行评估

表1 病情评估表

5、2 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按表2进行评估,得出ADL评分表2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评分表

6 评估过程

6、1 护士评估

护士按照表1,对患者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得出ADL评分。

6、2 医生评估

医生根据病情评估标准对患者病情级别,确定病情为重、中与轻度。

6、3综合评估

医生按照ADL评分、病情程度,根据表3确定护理级别,并以医嘱得形式落实。表3 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评估表

病情

ADL评分

重中轻

<20A B C

20~40A B C

45~60 B C D

>60B C D

各护理级别评估标准:

A 级护理

评分≤40分,且病情为重度

B级护理

1、评分≥45分,且病情为重度

2、评分≤40分,且病情为中度

C级护理

1、评分≥45分,且病情为中度

2、评分≤40分,且病情为轻度

D级护理

评分≥45分,且病情为轻度

6、4 再次评估

如果患者病情有变化,医生应随时根据老年护理(医)院分级护理评估表调整相应得护理级别。如果患者病情无变化,患者住院后一段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护士再一次对患者得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分,以后一次评分为准,提交医生申请调整相应得护理级别,护士根据调整后得护理级别执行相应得护理措施。

7 护理要点

7、1 护士工作要点

护士应根据患者得护理级别与医师制定得诊疗计划,遵守《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与疾病护理常规,按照表4开展护理工作。

表4 老年护理(医)院护士工作要点

7、2 护理员工作要点

护理员可按照老年护理(医)院护理员工作要点(附录B)得要求,在护士得指导与督促下,完成生活护理、照顾与瞧护病人。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护理院就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得老年人以及其她需要长期护理服务得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得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与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得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得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得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得诊疗业务相应得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一)护理院得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得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与防滑得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得洗澡设施、移动患者得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与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患者活动区域与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得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七)设有太平间。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得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她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她机构提供服务得,可不配备检验与消毒供应设备。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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