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一员工私放高利贷

合集下载

放贷、催债人讲述高利贷隐秘陷阱

放贷、催债人讲述高利贷隐秘陷阱

放贷、催债人讲述高利贷隐秘陷阱作者:佚名来源:《启迪与智慧·上旬刊》2019年第02期放贷者不会跟你讲仁义道德,他们口中最多的是欠债还钱。

电影里那些被放贷者追杀的情节,只不過是为了展现戏剧冲突,真实的生活里,他们会明里暗里的“做扣儿”,你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很难,而失去更多的,则是尊严。

放贷者:翻脸比翻书还快我(刘建超,家住辽宁省某二线城市,48岁,曾是高利贷公司老板)是个放高利贷的,无论利息的高低,还是要债手段,很多都司空见惯。

我的公司挂靠在一个小额贷款公司下面,最多借给别人七八十万。

有熟人介绍、有抵押物的,3分利;没熟人、没抵押的,5分利。

我知道这行的潜规则。

行里默认的规矩是:约定还款日的中午12点还钱,晚还几秒钟你就违约了,得给你算新的利息。

还不起钱?那对不起,利滚利。

这个月(利息)5万,下个月就10万。

高利贷这个词恐怖就在这。

用我们这行的话讲,放高利贷的人,翻脸比翻书都快,你来借钱时,我们笑脸相迎,财神到哇。

我们会去借贷者的家里、公司、仓库,表面上是走过场,暗地里,你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摸个底儿掉。

行里有句话:只要能交利息就不催债。

我们在意的是利息,不是本金,本金不怕你不还,利息上别说晚一天,晚一小时都不行。

一旦发现你还不起钱,通常我最多打两个电话,接下来就交给小弟们处理了。

小弟们是高利贷公司养着的,供吃供喝,专门催债。

一个电话就能摇来几十号人——他们在各个高利贷公司是互通的。

谁也不愿意白养人,小弟们愿意接活儿,他们有出场费,我所在的城市,一般每人200元一天,开车的300到500,多了个油钱。

另外就是看要的钱是死账还是活账,如果是死账,那就三七开,要到钱小弟们拿走三成。

再细的更有讲究,动手的多少钱,不动手的多少钱,各家都不一样。

不动手也够你受的,24小时骚扰,连洗澡都有人跟着。

警察?我们不怕,要债的人跟警察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咋的,你替他还钱哪?更大的坑在于,有些时候,放贷的人已经不在意利息了,他看重了你的房产,都提前把房屋买卖手续弄好了,只要你不还钱,房子顷刻间就不是你的了。

华夏银行员工私卖投资产品令客户血本无归

华夏银行员工私卖投资产品令客户血本无归

华夏银行员工私卖投资产品令客户血本无归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苏州》
【年(卷),期】2012(000)035
【摘要】近日有消息称,投资人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的收益率高达11%的投资产品在到期后,不但一分钱没赚到,就连本金都无法收回。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7.12
【相关文献】
1.监守自盗银行员工盗刷客户信用卡 [J],
2.华夏基金三度荣膺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 [J], 杨阳
3.华夏基金客户数突破1亿户 [J], 杨阳
4.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信贷支农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 [J], 肖耘
5.华夏银行移动金融客户端风险监测系统建设探索 [J], 王志刚;刘晓凤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前⾔如果您是银⾏客户经理,阅毕本⽂后可能会惊出⼀⾝冷汗,忽然发现⾃⼰习以为常的⼀些⼯作中的操作不仅是银⾏内部违规,⽽且已经犯罪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爆出,可能有以下导⽕索:1.因其他案件连带爆出,如受贿、挪⽤资⾦等;2.客户举报,⾯对客户经理抽贷等⾏为,客户可能选择鱼死⽹破,“恶意”将之前双⽅的⼀些违规的“默契”的做法公开并向司法机关举报,如假的财务报表、假的政府批⽂等授信材料。

3.银⾏内部⽃争举报,银⾏内部争权夺利,有时也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各种⼿段可能会⽤上,包括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犯罪⾏为。

4.银⾏内部为逼迫信贷员收回贷款,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威胁,特别是信⽤社、⼩的农商⾏表现⽐较突出。

所以我们看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为信⽤社员⼯。

农村信⽤社这些⾦融机构⼀般不必考虑案件爆发对⾃⾝声誉的影响,会过度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

当然这在国有⼤⾏及⼤的股份⾏是⽐较少见的。

与受贿罪/⾮国家⼯作⼈员受贿罪、挪⽤资⾦罪等相⽐,“违法发放贷款罪”⼀般银⾏较少会⾃动爆出怕影响声誉,更多的是⼀些⽐较明显的,恶意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但对⼀些农村信⽤社、⼩的农商⾏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司关机关,有的案件让犯罪嫌疑⼈可能“欲哭⽆泪”,说犯罪了按照刑法标准的确犯罪了,但与现实相⽐的确有点“怨”,因为有点选择性执法的味道。

银⾏客户经理们多多保护⾃⼰!经济下⾏,银⾏不良率居⾼不下,客户经理也倍受伤害,如果现在还有客户经理没有背负内部处分的要么是奇迹要么是刚进⼊客户经理队伍的。

然⽽除了内部处分,还有⼀把刺⼑悬在客户经理的头上,即“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家知道⼏何呢?我没有拿客户的钱,应当就没什么问题吧虽然有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作⼈员同时是收了客户的钱,但这本⾝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不管有没有受贿都构成该罪。

北京一农行职员违规放贷受贿82万余元 获刑13年

北京一农行职员违规放贷受贿82万余元 获刑13年

北京一农行职员违规放贷受贿82万余元获刑13

2008年06月21日14: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来源:新华网
中国农业银行职员仲方维接受他人请托办理贷款,并从中索取、收受好处费共计82万余元。

近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仲方维有期徒刑13年。

京华时报6月21日报道38岁的中国农业银行职员仲方维接受他人请托办理贷款,并从中索取、收受好处费共计82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仲方维有期徒刑13年。

仲方维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部职员期间,接受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承华请托,通过他人找到农行北京崇文区支行沙子口分理处主任许晓宁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上述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该公司及另一家公司办理个人汽车按揭贷款提供帮助。

在这一过程中,仲方维提出按贷款额的6%给好处费。

二中院认为,仲方维身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来源:京华时报作者: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银行回报”业务内幕首次曝光

银行回报”业务内幕首次曝光

回报,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要求企业把贷款先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入银行,银行再向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到期再兑付。

“这种现象多得很。

”一位长三角地区银监局局长明确表示,银行业的“回报”现象由来已久、非常普遍,成为以贷揽存的重要手段。

通过承兑汇票,银行可将贷款业务转至表外,从而不受贷存比限制,为腾挪贷款额度、吸纳存款、增加中间收入,开辟了渠道。

回报市场繁荣的背后,不仅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以及银行为冲规模而扭曲的业绩考核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实际上的利率双轨制,催生了各种套利和寻租行为——银行表外资产负债的扩张、社会“资金”生意的野蛮生长,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相关报道见本刊2013年第27期封面报道“解放利率”),回报业务是助力之一。

5月,天津银行成都分行青羊支行的一二把手被当地检察机关带走,暴露出了利率双轨制下、“回报”现象背后的灰色利益链。

据财新记者了解,这是因该银行人员将回报资金私用放高利贷,客户不满银行愈演愈烈的要求而“反目成仇”,转向当地检察院实名举报。

以来,大型小贷或担保公司频频出事,金额巨大,牵涉更多企业,也危及银行。

“每个地方都有游戏规则,现在四川的旧规则被打破了,新的还未建立,银银行对信贷业务更为谨慎,涉及民企、官员的宁愿不做,“止损就是盈利”。

如何做“回报”业内人士介绍,一般做回报的流程为:企业A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企业A存100万元的保证金到银行,开立存单;企业A再用存单作质押,银行给企业A开一张2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这时银行敞口为100万元。

企业A可用承兑汇票向上游企业B付款。

企业A与企业B之间签有一份200万元的贸易合同,等承兑汇票到期,B再找任何一家银行均可贴现。

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假设银行开的是六月期的承兑汇票,对于企业A,就有100万元的存款收益,其中大行一般是计活期息,而其他银行往往计定期息;对于企业B,相当于六个月后得到款项,不过上游企业一般较大,进出账频繁,并不在意;对于银行,获得贴现息收入、手续费,还有一笔较为稳定的存款。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贷及对利率的确定”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贷及对利率的确定”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680条“禁⽌⾼利贷及对利率的确定”理解与适⽤《民法典》第680条“禁⽌⾼利贷及对利率的确定”理解与适⽤法往情深第六百⼋⼗条【禁⽌⾼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对⾦融借款变相利息的规范《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1条规定,⾦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认为⾦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收取的相关费⽤不合理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应否⽀付或者酌减相关费⽤。

对于法⼈、⾮法⼈组织、⾃然⼈之间或者相互之间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出借⼈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些地⽅法院也出台办案指南,如《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豫⾼法〔2019]59号)要求,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服务费”“中介费”“保证⾦”“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持。

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利贷”之实,从事⾮法⾦融活动的,应当及时向⾦融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为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促进⾦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企业⽤资成本,对于⾦融机构的变相利息也应予以规范。

实务中,⼀些⾦融机构在⾦融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外另⾏收取财务顾问费,包括投资顾问费、咨询费、⼿续费等,这些费⽤⼤多与该笔⾦融借款直接相关,却不直接表现为利息等直观的融资成本。

财务顾问费等费⽤的收取,或是为规避相关监管规定,或是为了满⾜⾦融机构内部收⼊分配的需求等。

金融欺诈案例分析

金融欺诈案例分析

金融欺诈案例分析标题:中信银行金融欺诈案例分析事件一:中信银行高管操纵股市案时间:2007年至2008年细节:该案涉及中信银行高管操纵股市并进行内部交易,造成国家的金融市场动荡。

起始于2007年,中信银行董事长王永庆和副董事长宋长乐密谋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和职务优势,操纵中信银行股市交易。

他们通过私下发出指令,让一些员工和合作伙伴购买或卖出中信银行的股票,以谋取私利。

王永庆和宋长乐多次利用银行内部开展大额股票交易,收取高额差价,同时控制市场风险。

此外,他们还利用内部消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以低买高卖的方式在市场上进行大规模交易,获取巨额利润。

他们的操纵行为通过网络线下场所等方式进行,时机敏感、隐蔽,致使广大投资者受到损失。

这一欺诈行为从2007年开始,持续到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前。

在这段时间里,中信银行的股票价格出现了极大的波动,大量交易造成了金融市场的不正常行为现象。

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市场出现了大规模抛售的情况。

最终,中信银行高管的操纵行为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被曝光。

律师的点评:中信银行金融欺诈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领域内部欺诈案件。

这起案件涉及到中信银行的高管,他们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操纵市场和内部交易谋取巨额利润。

这种性质恶劣的金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高管操纵股市、内幕交易等行为属于金融欺诈罪。

高管滥用职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败坏金融机构的形象,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公平正义,不会对这样的违法行为罔顾不理。

此案的成功揭露和严厉打击,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领域欺诈问题的高度警惕性。

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措施,加大对金融领域欺诈行为的打击,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风控制度,规范员工行为。

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

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

防控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对策——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专题调研报告银行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管控近年来,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在社会上盛行,据有关情况通报,一些银行业的员工也相继卷入之中,有的参与民间借贷、金融传销、经商办企业等活动,有的甚至涉嫌诈骗案件严重问题。

针对“防控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问题,我们走访了一些银行业基层单位,开展了专题调研,分析了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问题的特点、原因及危害等,提出了防控对策。

一、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主要特点:据了解,在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中,主要存在着8种表现形式的行为:一是员工直接组织非法集资活动;二是员工参与社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活动;三是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四是员工向他人贷款或借款给他人使用,形成经济纠纷案件;五是员工以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员工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形成经济纠纷案件;六是员工违规出租、出借本人账户;七是员工信用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八是员工与他人大额、频繁、异常资金往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二、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形成原因(一)不正之风影响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形势变得更加复杂性,“向钱看”、讲排场阔气、。

于基层网点的检查,缺乏多方位和细致性,有的方面流于形式,对检查出现的问题纠正不及时,处理上偏软。

三、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的风险危害银行业员工非正常资金往来严重违反了金融规定和银行业规章制度,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造成的风险很容易转嫁到银行,一旦形成经济纠纷和经济刑事案件,银行声誉带来极大损害,社会经济金融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相关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员工个人受到相应处罚和处分,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做出了“八不得”,严禁银行员工卷入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违规行为之中。

各家银行和金融行业也都相应做出规定,并把员工参与经商办企业、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行为作为专项治理的活动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信银行一员工私放高利贷"失踪" 事件或还将重演2011年08月10日18:41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林磊) 据媒体报道,
中信银行乐清柳市支行一位姓高的客户经理借客户7000万左右放高利贷,在8月1日后神秘失踪。

在消失前这位女职员还给每个客户发了一封信,大致内容是说对不起这些客户,自己也是被骗的。

中国经济网记者为此致电中信银行总行,相关人士证实,确有其事,但上述员工所为属于个人行为,并未涉及该行自身和客户资金。

公司新闻
大行评级银行职员经常接触持有大量现金的客户,高某显然是借助了职业之便才介入到民间借贷。

媒体报道在高某失踪后,有债权人到银行找高某。

该债权人反映,高某曾经向她借了很多钱,7月31日高某给她寄过一封信,说自己对不起她,由于资金周转失灵,决定选择躲避,并在信中表示日后赚到钱会偿还债务。

但高某究竟借了多少钱呢?知情人士表示,数目比较大,但具体是多少还不清楚。

实际上,近来在金融领域类似的案件已经发生不止一二。

今年6月21日,江苏启东市信用联社海复分社员工朱某跳楼自杀,原因是给高利贷做担保,并且自己放贷。

之后,借高利贷的服装老板逃掉了,放贷者将朱非法拘禁,信用社将其开除。

同样是江苏启东市,某国有大行城南分理处一名停职留薪张姓员工,以做工程为由,共借高利贷和贷款3000多万,因为款项无法还上,6月份人间“蒸发”。

今年年初,济南市一家城商行——齐鲁银行被卷入“特大伪造金融票证”骗取资金的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达10亿-15亿元之巨。

据查该案存在着很多蹊跷之处,不能排除部分贷款被嫌疑人移作他用进行投资,追求超额回报。

厦门市近期也连续爆出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涉嫌介入民间高利贷的既有担保公司负责人,也传出还有银行机构的高管卷入。

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在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处于阶段性高位。

正是高额的利润,才导致了众多金融从业人员频频出现“神秘失踪”。

一位典当行人士称:“以后这类事件可能还会出现,现在很多银行职员、甚至高管和外面的贷款公司有很深的关系,都在忙着搞借贷(即高利贷)生意。

而信贷紧张的背景下有很多工厂,正规银行渠道贷款很难,有的企业为周转资金,借一些短期高利贷应急的情况很多。

农信社和银行的人在这方面有资源优势[2553.60 -0.30%],能做中间介绍。


据了解,这种现象在我国东南部地区,特别是银行等机构的员工中更为突出。

例如,信用社员工从农信社弄钱出来,自己放高利贷,或当二传手,把高利贷给老板或民间借贷机构,赚个利差也很普遍的。

应该说,这类事件的出现,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和监管水平不无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