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及要求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武人社发〔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3号各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规〔2017〕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本市行政区域,也包括我市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延伸到的其他区域。
二、居民医保统筹层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基金实行分级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和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各区负责基金的收支平衡、平稳运行。
三、居民医保各类人员参保渠道及征收方式参保登记业务实行全市通办,居民可到任一经办网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
各类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统一由就读学校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并由就读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按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
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各类困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等工作。
逐步推广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自助终端等多元化参保缴费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四、居民医保基金归集居民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划分基金归属,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分别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归集个人缴费及各级财政补助,对应划入市本级或相应新城区基金专户。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针对城镇职工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其在医疗方面的基本权益。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相对较广,包括在武汉市户籍所在地,由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全日制在岗人员、合同制雇佣的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这种广泛的参保范围避免了部分人群因工作身份的不同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的问题。
其次,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款项作为企业缴费,同时个人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款项作为个人缴费。
这种缴费方式体现了共同参与、分摊风险的原则,保证了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充足性。
再次,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费用的报销有一定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选择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通过刷医保卡直接结算,享受相应医疗费用的报销。
对于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况,个人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并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的来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职工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了他们在医疗方面的基本权益。
通过强制参保、共同缴费、合理报销等制度安排,该制度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镇职工因自身经济状况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免费——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览表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主要内容一览表
序号 1 2 3 项 目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单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单 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35周岁以下 约277元 35周岁至45周岁 约286元 45周岁至退休前 约311元 住院 5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职工(包括退休 人员) 标 准 工资总额8% 工资总额2% 退休人员个人不交费,由单位一次性交纳
一级医院:500元 二级医院:700元 三级医院:900元 肾透析、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高血 压三期、糖尿病并发症及门诊紧急抢 救费 退休人员 90.4% 88.00% 85.6% 3万元 万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部分累 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 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大额医疗保 ( 险有太保和中国人寿共保) 险有太保和中国人寿共保)
4
职工个人帐户平均资金(一年)
门诊特定 项目 在职职工 88% 85% 82% 5元/人/月 3-10万部分 10-20万部分 20-30万部分
6 7 8
共付段统筹基金给付比例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医院级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交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销比例
大额医疗保险
方案主要内容一览表
由单位一次性交纳,今年交费额约为3800 元/人。
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武汉市居民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武汉市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对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一种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一、报销范围。
根据武汉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费用、门特药品费用等。
具体报销范围以当地医保政策为准。
二、报销比例。
武汉市居民医保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其中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50%至70%之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70%至90%之间。
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费用、门特药品费用等的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执行。
三、个人负担。
根据武汉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参保居民在享受医保报销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个人负担。
一般来说,个人负担主要包括自付部分和起付线部分。
自付部分是指报销比例之外的部分由参保居民自行承担,起付线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参保居民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
四、报销流程。
参保居民在就医时,需携带本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结束后,医疗机构将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将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结算。
参保居民可以通过医保卡、社会医保平台等方式查询报销情况。
五、注意事项。
在享受医保报销时,参保居民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需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其次,需在医疗费用发生后及时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结算,逾期将无法享受报销待遇;最后,需妥善保管个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避免遗失或损坏造成不便。
总之,武汉市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参保居民在享受医保报销时,需详细了解医保政策规定,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并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以便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武政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0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批复》(鄂政函〔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居民医保运行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不变,政府提高补助标准,即: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筹资水平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筹资水平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4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0元。
二、居民医保在门诊治疗重症和慢性疾病的病种从3种扩大到10种,即: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给予补助(详见后附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情况表)。
同时患有上述两种及以上疾病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每增加一种疾病,年度支付限额在所患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800元,但多种疾病年度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武汉医保新政策知识要点

武汉医保新政策知识要点20XX武汉医保政策1、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在当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参保居民缴纳了规定的医保费后,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产生缴费应收帐后并缴纳了规定医保费的,于次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门诊重症和住院待遇(1)普通门诊(含生育产前检查,下同)。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累计费用在300元(含300元)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累计费用在3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2)门诊重症待遇。
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门诊进行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治疗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重症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办理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参保居民,持近一年的就医资料到参保登记地辖区社保处办理核准手续后,再进行门诊重症治疗。
(3)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由个人支付。
①住院起付线标准:社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参保居民往上一级别医院转诊的,要补齐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价。
②起付标准以上且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一级医院和惠民医院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0%;三级医院基金支付60%。
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低保残疾人员待遇的,不付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提高2%。
(4)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使用规定的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进行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审核、年度清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由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与辖区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社保处)共同负责,实行分级管理;社保处负责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初审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复审和费用拨付工作。
第五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第七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与个人共同负担。
其中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
(一)起付线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三无人员免收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转诊住院或紧急抢救转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
往上一级别医疗机构转诊的,要补齐居民医保基金起付标准的差额。
(二)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2、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3、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支付60%。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2001年10月31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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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及要求
1.居民医保门诊包括和。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上的普通门诊费用在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个人支付;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2.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居
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各支付50%。
3.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起付标
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4.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
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个人支付。
5.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最高限额为元。
,,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6.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
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内容及要求
1.参保人员入院应诊时必须验证参保人员的及,否
则将按非参保人员对待;收费室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并保管好患者的,待出院办理结算手续后返还本人,住院处须收取病人,。
2.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有:
3.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所用药品,检查治疗必须与审批确定的相
关。
4.门诊重症人员按在职,退休的比例支付。
如使用乙类项
目,参保人员要先自付再按上述比例支付。
5.参保病人出院带药不得超过日量;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
带药不得超过日量。
带药情况应详尽记载病历记录中。
6.参保病人不得住家庭病房,不得挂床住院。
住院费用的支付:
如病人使用乙类项目需先自付10%,再按上述比例支付。
7.退休人员自付的比例为在职人员自付比例的。
8.参保人员进行手术时,术中需使用置入,置换材料的,必须由主
治医师填写医保病人手术用特殊材料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批准后,连同材料进价发票送医保办审批,并告知病人材料费用收取比例(国产材料病人自付,进口材料病人自付,否则费用全部由科室承担。
9.参保病人住院,管床医生应尽量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如需要使用或,必须经得同意,并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