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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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产权、土地流转难以推进和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明确土地承包期限。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才能解决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措施、明晰产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期限、市场化、健全制度、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完善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明晰产权。

由于集体经济体制和个人经济体制并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清晰,容易导致土地流转问题和资源浪费。

土地流转难。

由于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多方面批准,程序繁琐,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难度较大。

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

现行制度下,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改革措施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1、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是什么?英美法系: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②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具有法律意义;③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大陆法系:①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②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的分类基础建立的;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法律;③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体系。

2、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什么?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3、什么是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什么?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有机联系的整体。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法的效力的含义是什么?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时间有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5、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1)法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2)法对事的效力(即法律适用哪些事)(3)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管理与法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三)我国⼟地所有权制度(掌握)1.⼟地所有权的含义⼟地所有权是⼟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可以细分为占有权、使⽤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

⼟地占有权:指对⼟地的实际占有、控制的权利。

⼟地使⽤权:按⼟地性能和⽤途进⾏事实上的利⽤和使⽤;⼟地收益权:指从⼟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地收益权是⼀项独⽴的权能。

⼟地处置权: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地进⾏处置的权利,它决定⼟地的归属,是⼟地所有权的核⼼。

2.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1)国有⼟地所有权的权能1)处分权。

⼟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地使⽤者,国家对⼟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处分权的权限按《⼟地管理法》规定确定。

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越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地,其处分⾏为⽆效。

2)让与权。

国家⼟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和划拨等⽅式将建设⽤地使⽤权让与⼟地使⽤者。

3)收益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地⾏使收益权应依法向上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地收益。

《⼟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民政府。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使⽤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第⼆条规定,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民政府在批准农⽤地转⽤、征⽤⼟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式的新增建设⽤地的县、市⼈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地纯收益。

例题:新增建设⽤地有偿使⽤费的本质是()。

(2007年试题)A.⼟地的取得成本构成之⼀ B.政府⼟地收益C.⼟地资源税 D.⼟地流转税答案:B解析:基础考核点。

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是指新增建设⽤地的平均⼟地纯收益。

(2)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根据《物权法》、《⼟地管理法》及《⼟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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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为国有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基本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基本特征
基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实践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4个特征:
主体具有社区性特征
《物权法》第60条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该条对土地 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作了最准确、恰当的规定。
概念释义
概念分析及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 义公有,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集体所 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 的体现。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在我国是指以地域界定的一定范围的集体——主要是村,也 可能是村民小组或乡镇——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城 乡 统 筹 与 农 村 改 革・
. 砌 插
第 V 2 4 卷 第 1 期2 0 1 4 年 1 月
o 1 . 2 4 No . 1 J a n .2 0 1 4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 8 1 3 1 . 2 0 1 4 . 0 1 . 0 0 3
成 了农 村 土地权 利体 系改革 的约 束条 件 , 如 果 这 一 约束 条件 不 变 , 农村 土地 资源 配 置 的 效 率将很 难 与规 范
意义所 有权相 提 并论 。
关键词 : 农村集体土地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所有权取得 ; 农村集体组织; 物权 变动 ; 所有权主体支配意志 ;
比如在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时农民成员通常无法掌握征地补偿费的谈判信息因而他们大多只能在既定的征地补偿费的基础上针对如何使用和分配的问题来行使表决权却很难就征地补偿费本身的高低或是否合理的问题及时发表自己的意因此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支配意志于立法上受到技术性限制的条件下尽管组织是集体的合法替身但组织的支配意志有时并不一定就是多数农民成员利益诉求的反映有时未必就能真正代表集体的支配意志
制, 组 织 中的领 导权 力对农 民成 员表 决权 的 行使 会 产 生 制 约作 用 ; 转移 处分 权 的 缺 失 和 用途 处 分 权 的行 使 禁 区, 使 我 国集体 土地所 有权 处分 权 能 不 完整 , 进 而会 削弱其 收益 权 能 。我 国集 体 土 地 所有 权 的 特 殊性 构
同于规 范 意 义 所 有 权 的 特 殊 性 。本 文 拟 从 物 权 的
革法》 , 决定通过全 面土 改来建立 一种与民 国时期
完全 不 同 的“ 农 民土地所 有制 ” 。 要 在 当时 的历史 条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探析

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探析


义所有权 , 《 国民法典 》 如 德 。我国所有权概念的立 法表 述传 承法 国式 的 “ 体列 举 主 义 2 0 — 1 4 作者简介 : 张照栋 ( 9 9 1 7 -), 甘肃 宁县人 , 男, 西南政 法大学2 0  ̄硕士研 究生 ; 00
主体的虚位 。
() 2周林彬教授认 为此回复权 能为 “ 剩余控 制权”和 “ 剩余收益权 ”。 剩余控 制权即为对 于未分散 的权 能的决策权和 实施权 。 者认 为 。 笔 剩余控制 权 实为对 未分散的权 能的一个总结 , 必将体现 为未分散 的具体 权能 , 因此 不是一项独立 的权 能 , 也就不 应成为承担分散 的权 能回 复之 功能 的
体 制 以及 详 细 的法 律规 定 的欠缺 ,诉讼 途 径 一般 也 难 以纠 正行 政错 误 确 权 的决 定 。从 处 理 土地 所 有权 属 争 议 适 用 的 国 家 所 有 权 推 定 原 则 以 及 有 关 的 实 践 , 乎 可 以说 : 律 明 文规 定或 政 府 登记 确认 为集 似 法 体 所 有 的 土地 以外 的土地 都 归 国家 所 有 。这 与 宪法 规 定 的集 体 所 有权 推 定 的原 则相 悖 , 违 宪之 嫌 疑 , 有 必 将 影 响集 体 土地 所 有权 占有权 能 的实 现 。
刘舵 ( 9 6 17 -), , 北 徐 水 人 , 南 政 法 大 学2 o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男 河 西 00 ① 这也是 目前我 国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虚位 的根本 原 因。 由此 可见 , 产权的 明确界 定 , 必须满足 两个基本条件 : 1) ( 产权 已被 法律 明确确定 为 某一或 某些主体享有 ; 2 某一或某些主体必 须是法律确认或认 可的 , ( ) 实际存在 的民事主体 。不具备 这两个要件 的产权界 定 . 将 导致产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一系列缺陷,如土地承包期限限制、土地流转受限、土地确权难度大以及农民土地经营权利不明晰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改革措施建议,包括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放开土地流转限制、简化土地确权程序、明确农民土地经营权利等。

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优化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展望未来,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土地承包、流转、确权、农民土地经营权利、改革措施、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

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日益突出,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目前存在一系列的制度缺陷,如土地承包期限限制、土地流转受限、土地确权难度大、农民土地经营权利不明晰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增收致富。

在当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解决土地流转难题,明确农民土地经营权利,才能进一步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潜力,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本文将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措施,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问题意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一系列的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影响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问题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承包期限限制给农民带来了不确定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但这种短期承包期限无法长期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容易造成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足,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领导:________________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XX年XX月XX日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了解)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

所谓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三方面的明显特征:(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和统一的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

它有以下特征:(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3)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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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一、所有权的特点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

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

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二、所有权的类型
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所有权。

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1)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以外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没收、征收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4)在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国境内的一切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他和权利行使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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