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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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扣除率)1 / 7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1. 背景介绍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问题。

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减少纳税额,增加经营成本的可抵扣范围。

2. 核定抵扣操作流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操作流程如下:步骤一:了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定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定标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农产品购买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步骤二:按照核定标准计算进项税额根据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步骤三: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根据计算结果,将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中,包括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售方名称、增值税额等信息。

步骤四:加总计算进项税额将填写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加总计算,得出本期应纳税额中的进项税额总额。

步骤五:填写申报表进行抵扣在纳税申报表中,找到相应的增值税抵扣表,并将进项税额总额填写到相应的栏目进行抵扣。

3. 注意事项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准确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确保核定抵扣的准确性。

保存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及时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和相关申报表,确保按时进行申报。

以上就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的实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一、什么是农产品核定扣除。

简单说呢,就是对于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是按照常规的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啦,而是采用核定扣除办法来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就像是给农产品的税务处理开了个特殊通道,为了更精准地计算税收,也为了适应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一些特殊情况。

二、确定适用范围。

1.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里面呢,如果你是干这些行当的,那就要特别留意这个核定扣除的事儿啦。

2. 有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者生产类型也可能会涉及到,比如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它们的原材料大量依赖农产品,所以也在这个范围内哦。

三、核定方法。

1. 投入产出法。

这就像是在玩一个搭配游戏。

咱们得先确定一个投入产出比,就是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需要投入多少农产品原料。

比如说,生产100瓶牛奶,大概需要多少斤的生鲜乳,这个比例是有个大致范围的。

然后根据你销售出去的产品数量,按照这个比例倒推出你购进农产品所对应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个方法就要求企业要对自己的生产流程有比较准确的记录,像原材料的投入量、产品的产出量这些数据都得好好保存着。

2. 成本法。

这个方法呢,是根据企业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来计算进项税额的。

比如说,生产一批糕点,总的成本是1000块钱,其中用到的农产品原料成本是300块钱,然后按照一定的公式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个方法就需要企业把成本核算得特别清楚,各项成本都要分得明明白白的。

四、备案程序。

1. 企业得先准备好资料。

这资料可不能马虎,像企业的基本情况啦,生产工艺流程啦,还有你打算采用的核定扣除方法这些内容,都要写得清清楚楚的。

就像是给税务机关写一封详细的自我介绍信一样。

2. 把这些资料提交给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这时候可不能紧张,就像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送给朋友一样。

税务机关会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如果有什么问题,他们会联系你让你补充或者修改的。

农产品抵扣进项三种方法总结

农产品抵扣进项三种方法总结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核定扣除方法:1、投入产出法2、成本法;3、参照法。

A.投入产出法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例题1】某乳品加工企业2016年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乳,实现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原乳加工成巴氏杀菌乳,适用税率为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055×0.42×13%÷(1+13%)=509.76(万元)。

应纳增值税=4800×13%-509.76=114.24(万元)。

【例题2】某乳品加工企业2016年销售5000吨酸奶,实现不含税收入35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63,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原乳加工成酸奶,适用税率为17%。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5000×1.063×0.42×17%÷(1+17%)=324.35(万元)。

应纳增值税=3500×17%-324.35=270.65(万元)。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对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

农产品核定扣除流程一、啥是农产品核定扣除呢?简单说呀,就是为了让农产品在税务上的扣除更合理、更精准啦。

以前可能有一些不太规范或者不太能准确衡量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的情况,这个核定扣除就是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比如说,一家生产农产品加工品的企业,它收购了好多农产品作为原料,那这个核定扣除就能让它在交税的时候,把购进农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准确地算清楚,不会多交也不会少交,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事儿呢。

二、核定扣除的范围。

这范围还挺广的呢。

像那些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货物,比如说生产水果罐头的企业,它买的水果就属于这个范围。

还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比如一些农产品批发商,从农民伯伯那里收购了新鲜蔬菜,然后直接卖给零售商,这也在核定扣除的范围内哦。

另外,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像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用到的一些农产品原料虽然最后不是以农产品的形态出现在产品里,但也是适用这个核定扣除的。

三、核定扣除的方法。

1. 投入产出法。

这个方法就像是在玩一个比例游戏。

它是根据企业的销售货物数量,按照一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来计算可以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比如说,一家面包厂,生产一个面包平均需要用多少克面粉是有个大概数值的,那根据它卖出的面包数量,就能算出用了多少面粉,然后根据面粉的价格和相关税率,就知道能扣除多少进项税额啦。

这种方法对于那些生产流程比较稳定,原材料和产品之间的比例关系比较明确的企业很适用呢。

2. 成本法。

成本法就是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产品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来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

比如说,一家做农产品酱料的企业,它会计算出在生产酱料过程中,农产品原料成本在整个生产成本里占了多少比例,然后根据这个比例和总的销售额等相关数据,算出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

这个方法对于那些原材料成本在总成本里占比比较大,而且比较容易核算的企业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

四、办理核定扣除的流程。

1. 企业备案。

企业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哦。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举措。

这一政策对于规范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税收管理,保障税收公平,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会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一政策。

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传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在农产品领域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

例如,农产品收购环节中,发票管理相对较为复杂,存在虚开、代开等风险,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也可能造成税收流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核定扣除政策应运而生。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主要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是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销售产品的数量来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比如说,生产 1 吨成品需要消耗 2 吨某种农产品原料,那么根据产出的成品数量就可以推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成本法则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而计算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在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价格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等情况下,参照同类或相似农产品的价格来确定进项税额的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核定扣除政策使得进项税额的计算更加准确和合理。

企业不再依赖于收购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减少了发票管理的风险和成本,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合规性。

同时,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原材料的成本控制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助于加强税务部门对农产品行业的税收监管。

通过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减少了税收征管中的不确定性和漏洞,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政策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不同农产品的单耗标准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充分考虑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工艺等多种因素。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我省(不含青岛,下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试点产品或者提供试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试点产品,是指已公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扣除标准,是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包含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指销售单位数量货物或提供服务,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损耗率,是指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数量与购进数量的比例。

全国以及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顺序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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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 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 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 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2、存在高征低扣问题,产生征扣不一致的误解。
试点前进项税额按照13%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 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造成 “高征低扣”的争议。试点后政策规定外购农产品扣除率 与销售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一致,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 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 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存在的高 征低扣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方法(青国税发〔2012〕100号):
1、单一使用农产品原材料生产的试点企业应转出进项税 额计算方法: (1)抵扣凭证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13%)× 13%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 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2)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的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 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 13% (3)混有前两种抵扣凭证的,按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 额(含税价)的比例分别计算。
3、试点前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企业税负 不均衡。
例如:某企业购进农产品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 为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购进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 13%=130万,销项 税额=1010/(1+13%) × 13%=116.19万元。 核定扣除法:计算进项税额=1000/(1+13%) × 13%=115.04万元
一、政策依据
政策出台背景:(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抵扣方式现状)
1、增值税扣税链条不完整,容易引发偷骗税。
试点前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 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 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税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 面为企业虚开收购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提供了可能。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
一、政策依据 二、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四、试点企业购进农产品价格和扣除标准
注意事项 五、试点企业成本核算注意事项 六、试点企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 七、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后续管理 八、纳税申报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38号)及附件一《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注意:计算公式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期初平均买价指上月末平均买价(财税〔2物油生产企业, 同时有购进花生生产烤花生米业务。企业2014年 6月销售烤花生米200吨,按照青岛国税局公布的 单耗花生数量为1.122吨,期初库存花生100吨, 平均单价8500元/吨,当月购进300吨,平均单价 为9000元/吨,计算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 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 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 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 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金 额计算扣除,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 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税款倒挂的情形。
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 照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 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 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第二步:根据比重计算纳税人库存半成品中自制半成品的数 量以及库存产成品中耗用自制半成品的数量;
第三步;然后依照前款计算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金额;
第四步:最后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扣除方法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 ×扣除率/(1+扣除率)
(1)如企业自制半成品与外购半成品分别核算、投料分 别结转成本、原材料分库存放,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 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税额,可按照纳税人账载农 产品金额依前款的方法进行进项转出;
(2)如企业自制半成品与外购半成品核算、投料结转成 本和原材料存放无法分开,按下列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纳税人自制半成品及外购半成品总数量中自制 半成品(或农产品原材料)数量所占比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35号)
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2〕100号)
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2号)
期末平均买价=(100 × 8500+300 × 9000)/ (100+300)=8875元/吨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 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 率)=200 × 1.122 × 8875 × 17%/(1+17%) = 289370.51元
三、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核定扣 除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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