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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本 (1)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本 (1)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演讲范文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

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

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

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

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

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

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

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秦旭东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

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

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

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

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

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

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

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探讨西方宗教文明最法律的影响

探讨西方宗教文明最法律的影响

论文题目: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西方证明标准为例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3班级:1305班姓名:扈梦瑶学号:2013301174探讨西方宗教文明对法律的影响——以证明标准为例自中世纪以来,在西方的法律世界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讨论从来没有间断,随着西欧法律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中世纪中期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分化和独立,西方法律的证明标准虽然出现了不同,但都难逃其主观性的色彩。

对于其主观性的来源的探索,我们不能忽视西方宗教对西方法律发展产生的影响,本文将从西方基督教的良心定罪的历史传统入手,对西方法律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展开讨论。

从而就此深入西方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基督教的神学根基奠定了精神慰藉的传统在基督教的世界中,虔诚的教徒往往追求者内心的纯净和道德上的纯洁,所以他们总会将自己的灵魂和道德与自己的行为相联系,在基督教的教义中,“不要论断别人免得自己被论断”[1]即表明虔诚的教徒们不能对他人的行为指手画脚,更不能对他人的生命进行无缘由的剥夺。

因为他们害怕他们对他人所做的一切有悖于良心和道德的行为会激怒与上帝,从而将惩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

当然,对于杀人流血这种行为他们会更加的惶恐和担心,生怕自己被卷入其中从而使自己的灵魂受到玷污。

作为基督教的母教,犹太教认为人的血是纯净的,在犹太的饮食法则中也严令禁止犹太人饮血。

在犹太人的观念中,杀人不论正义还是邪恶都是对自己灵魂的玷污和对救赎的污染。

对于让他人流血,这在犹太人的观念里就是一场对自己灵魂和道德的威胁,因为如果他人的流血和自己沾上了关系,也就是说他人的流血有自己的相关因素,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就是一场灵魂的灾难。

而不论是战争还[1]源自马太福音7.1是审判,士兵会用自己的双手杀死他人,审判者也会因为自己的决断让他人流血,而对于这两者而言,不论他们杀人是否出自于正义,他们都会因为沾染上流血污染而被认为是不纯净的人。

而对于这些接触血液之类的东西而被认为是受到污染的人,必须被洁净,必须被净化。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论文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论文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概述教会法是一种具有严格条文和系统结构的法律系统,它在中世纪欧洲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那个时代,宗教与政治紧密关联,教会权力被视为政治权力的一部分。

教会法在中世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4世纪的罗马帝国,而在中世纪的时期,它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以及它如何改变了欧洲社会。

教会法的贡献典型案例和先例教会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它可以控制许多与教会相关的领域。

在中世纪欧洲,教会法逐渐兴盛,其司法系统被认为是比地方法院更加公正和公正的,因为教会法司法系统的宗旨是维护道德和基督教的信仰,而不是惩罚罪犯。

教会法的一项重要成就是创建了先例的概念。

当一份案卷被视为先例时,它在以后的案件中被视为标准和依据。

这种制度扩大了教会法的适用范围,并在欧洲国家之间建立了一些共同的法律概念。

保护贫穷在中世纪的欧洲,教堂经常提供教育、食品和物资,以帮助那些处于困境的人。

教会法还为贫民和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

例如,婚姻法禁止较弱势的配偶在离婚时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而教会法也为儿童和未成年人提供了保护。

服从领袖教会法认为,君主和政府是由上帝亲自委派的,因此教会法被用作工具来定义君主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据此,经常要求君主和其他领袖服从教皇。

这种思想和所建议的法制,让强势的教皇可以财政和世俗政府展开辩驳或督促行事。

这种制度在欧洲最重要的影响之一就是建立了更加积极的争权斗势,带动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和政治变革。

教会法改变欧洲社会教会法仅仅影响了宗教事务吗?事实上,教会法对欧洲社会的影响更多地是关于文化和社会的方面。

教会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很多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它对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天主教维护贡献很大。

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时期是一个对艺术、科学和文化非常重视的时期。

教会法对文艺复兴计划的贡献是丰富艺术造诣,这正是时时刻刻体现在这个时期的各种艺术形式中。

教会法推动文艺复兴为一种表示人类普遍困境,创造一个敬畏的文化形态,而这种感受因地域和思想发福在不同的地区和宗教信仰内部。

论教会法

论教会法

浅议基督教教会法在罗马法中的影响法学081902班 200819010237朱姣宗教与法律在西方世界中是不可分的,且这一现象由来已久,在西方社会,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可以说,西方法律传统浸渍了基督教的影响,这种情形始见于古罗马,在中世纪尤为明显。

恩格斯曾经指出,基督教会在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里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

教会是封建统治的最大堡垒和精神支柱,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中,拥有巨大的影响。

因此研究中世纪基督教会制定的教会法,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明它的渊源,内容与作用,对于研究外国法制史是很重要的。

在中世纪的西欧,基督教和教会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基督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形成于公元一至二世纪的罗马帝国)。

教会是欧洲生活的中心,神学在科学中居于首位,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一切只是都来自基督教信仰这根大发条。

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神权法,它的产生与发展始终与基督教相联系。

一般认为,基督教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地区,之后在古希腊罗马世界传播,从公元八世纪到十四世纪,教会在西欧经历了中世纪的发展和兴盛,在十四世纪至十八世纪的中世纪后期出现危机,经历了宗教改革,开始对东方进行传教活动。

到了近现代,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教会与国家明确严格的分离、基督教与其他宗教关系的改善。

公元四世纪到公元是十二世纪,基督教被定为国教后,教会法步向了一个兴盛之前的时期。

基督教主要以团体的形式进行活动,教会是其主要形式,它组织严密,信仰统一,负责进行讲道、传教、起到等宗教活动,并在教徒之间实行“兄弟般的互助与救济”,教会不仅管辖教徒的信仰和道德生活,而且也负责解决教徒间的争议。

公元333年,罗马帝国皇帝确认了主教裁判权,并确立起“二元化”的管辖原则:民事案件可想主教请求裁判;大部分刑事案件先由教会审判。

此时,基督教司法权的确立使教会法体系有了发展的基础,并且开始出现一些教规汇编。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看。

首先,教会法在中世纪时期起到了监管和约束政治力量的作用。

在这个时期,教会法是一种权威的法律体系,它确定了教会组织的结构,规定了教会内部的事务管理和各类行为的规范。

通过教会法的实施,教会对政治力量的行使进行了约束,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其次,教会法为西方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时期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现代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的规范和原则为后来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尤其是在合同法、财产法、继承法等领域。

此外,教会法的实施也起到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公正的促进作用。

教会法规定了个人和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教会法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这种裁决机构的存在,为民众提供了一种独立和公正的解决争议的途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最后,教会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强调了良心自由、公正、道德和人权的重要性,这些价值观也渗透到了现代法律的规范和实践中。

例如,现代法律制度中对人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正和道德的追求,都可以追溯到教会法的影响。

总之,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监管政治力量、奠定法律基础、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等方面。

它对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影响了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第一篇:以法律文化为角度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以法律文化为视角摘要法律与宗教都是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中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法律与宗教在内容与功能上都有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主要信仰的宗教,其存续的各个阶段也对现代西方法治有着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本文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开始,以法律文化为视角,分析基督教对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权威性以及道德化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基督教;现代西方法治;宗教规范目录引言 (2)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2)(一)法律与宗教内容上的联系 (2)(二)法律与宗教在功能上的联系 (2)二、从法律文化来看基督教对西方法治的深远影响 (3)(一)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治的仪式 (3)(二)基督教影响着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的权威性 (3)(三)基督教影响了现代西方法律的道德化...................4 结语.....................................................5 参考文献. (6)引言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二者存在着很多联系,基于其社会功能,宗教与法律的联系性使得宗教对法律制度有着渗,特别是对西方法律文化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法律与宗教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的社会规范,法律与宗教都关注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

1宗教也作为也是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宗教需要信仰,法律同样也需要被信仰。

正如《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在西方文明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传统,具有同样的权威与普遍性,法律与宗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二者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联系,基督教对于西方法治也产生了一些积极意义与深远影响。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

论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系一、两希时期:法律与宗教的二元并存在《16世纪迄今的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互动关系》一文中,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写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

"对于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宗教的一面,国内有的学者称之为"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

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

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

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

故而,希伯来法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保留着一些氏族习惯规范;(2)与希伯来一神教密不可分,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

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杂糅和融合,"摩西十诫"可谓是这种"三合一"的典型;(3)上帝是正义的化身。

希伯来法把立法说成是上帝耶和华的意志,先知、国王只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所以,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亦称为"神罚"。

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

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

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这一时期希腊的法哲学时指出:"当时的法被视为是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

而罗素的观点是:"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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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论文西方法制论文: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摘要: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是中世纪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因素。

教会法是与神权密切联系的神权法,它有严密的教阶制度,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以《圣经》为最高渊源。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涉及法律制度的各个角落。

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及教会法对西方近代部门法律的影响无疑是今天人们重点研究的历史课题。

关键词:教会法;西方法制;基督教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教规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它是西欧中世纪以基督教为国教的国家共同适用的一种法律形式。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广义上的法的组成部分。

一、教会法的主要内容(一)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与其他经济体及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于世俗社会人与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必须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契约的每一承诺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约束力。

教会法还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虚伪性。

(二)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在所有领域中,婚姻家庭与伦理道德联系最为紧密,教会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也最为周密和详尽。

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重婚被视为一种犯罪。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同时,1215年以前教会法规定凡七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赫尔姻亲禁止结婚。

1215年以后禁止结婚的范围才缩小到四亲等以内。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

正如《圣经》中所说的:“做妻子的,应该服从你们的丈夫,就像服从主一样,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脑,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脑一样。

”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管理和人身财产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

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和维护遗嘱继承制度。

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三)刑法制度教会法充满了强烈的宗教色彩,成为教会迫害异端,钳制思想的工具。

其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1215年,教皇英诺森一世主持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并颁布了教皇敕令,要求严厉镇压所谓“异端”分子。

1233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布“通谕”,重申严厉打击“异端”活动。

“教会法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对侵犯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等。

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秩序”的犯罪而处以重刑”[1]132-176。

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出发,提出了教育刑思想,他们认为,对犯罪的惩罚不是报复而是用惩罚手段回复上帝创造的秩序,注重对行为人的灵魂进行净化,使之早日回归社会。

并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地位、贫富的差别,一律平等。

(四)诉讼制度和法院组织教会与世俗法院争夺司法权,在教会内部建立了不同等级的教会法院,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主教法庭,大主教法庭,教皇法庭。

为了加强神权统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廷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直接由教皇控制,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

著名科学家布鲁诺就是被异端裁判所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

这一野蛮制度直到19世纪才最终废除。

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

在证据方面,废除了宣誓、决斗等做法,而采用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严惩作伪证的行为。

“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良心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2]217。

在民事诉讼方面,其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较繁琐。

在刑事诉讼上,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方式,废除了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

但在实践中逐渐发展为野蛮残酷的诉讼制度,实行有罪推定,严刑逼供,刑罚残忍。

二、教会法的特征(一)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教会法的基本信条和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上帝以及由上帝创造的秩序。

就其内容来看,教会法所确立和调整的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他的创造者———上帝之间的关系。

所以,教会法的违法概念首先不是指人的行为对人的关系和人的世界秩序的侵犯,而是对上帝的不敬以及对“上帝秩序”的侵犯。

与此相联系,教规当然地成了教会法的重要部分,这反映了教会刑法制度的典型的神学意义。

(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教会法的世俗封建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会法首先按世俗封建秩序模式,确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等级结构;另一方面,其法律的许多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密切联系,表现出封建性。

以格里高利改革尤其是1075年格里高利《教令集》为基础,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的西欧天主教会已发展成一个较之西欧大陆封建王国更加完备、健全的教会组织系统,形成了一种以教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式的体系结构。

在这一体系结构中,教皇是最高首脑,所有的其他基督教教徒都是教会的“肢体和它的成员”。

中世纪教会到处行使的统治不仅仅限于宗教,而且行使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的权力:它的管理延伸到“基督教国家”的每一个王国;它不仅是每个国家中的国家,而且也是一个超国家。

教会的统一性和的官方语言在整个中世纪产生了一种世界主义。

一切基督教徒一方面是国家的臣民,另一方面,也是教会的臣民,必须对教会效忠,受教会法的管辖。

(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教会法虽然没有发展像近代法那样的部门法体系,但它在中世纪作为一种超越国界普遍适用的法律,与各种世俗的封建法律相比,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性。

教会法作为一种体系性的法律,形成于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

在12世纪末,这种法律被称为教会法,在13世纪则已被称为教会法大全。

这表明教会法的体系已经形成。

在以后的时期,教会法学家们将既存的各种性质不同的因素不断加以重新组合和重构,使教会法的体系更加完备。

三、教会法与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一)教会法与罗马法1.对罗马法编纂的影响。

教会和教会法对促进法典编纂和法律系统化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基督教的经典《圣经》其实提示了一种给予习惯法权威的仪式——成文化和法典化,教会法的渊源构成罗马法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基督教教规和教令的汇编也对当时法律的形成文化和系统化起到了一种示范作用。

查士丁尼及其后继者在随后的六、七、八几个世纪里编订了规模庞大的罗马法律汇编,极大推动了法律的系统化,给后人留下了系统完整的法律文本,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对罗马法复兴的贡献。

西欧中世纪初期,“教会的教职人员成了唯一掌握文化的阶层,教会通过兴办学校来传播古代文明。

而在教会的活动中,教会法起了重大的作用。

作为古代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古罗马法学,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才得以保存并传播到后世”[3]294。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欧之所以能保存罗马法,以及罗马法后来之所以能够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因为许多教会的教士同时又是精通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法学家,他们以大学为中介,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作出了重大贡献,并最终促使大陆法系的产生。

(二)教会法与西方宪政制度现代西方宪政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但它的理念却根源于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和世俗秩序意识,是西方固有文化的沉淀与结晶,也是西方社会共同的历史文化心理素质。

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对人的尊严和平等价值的坚定不移的信念,便是现代人权理念的最初来源。

“宪政既是一种立宪政体,又是一种宪政精神指导下的宪法秩序。

无疑,基督教法对上述先进思想的阐发和传播为后世资本主义世界埋下了宪政的种子”[5]145。

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

以教会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

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的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的灵魂所在。

教权和王权二者之间权力的彼此消长过程中的激烈斗争,也推动了宪政制度萌芽的发展。

其次,教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

教会法财产制度方面的“占有权救济”制度,是现代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渊源。

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的民主制度,权力的控制和相互制约是为了保障权利顺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行权力控制和权力制约,这样,权力才能在权利的控制下体现和执行权利主体的意志,保障自由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宪政的价值目的。

最后,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的源泉之一。

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作出的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

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的元素,为日后的宪政国家提供可资参考、借鉴或吸纳的榜样。

西方宪政制度的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一不受到教会法的影响。

“无论是洛克的两权分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还是汉密尔顿的分权学说、杰弗逊的民主共和主义,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头”[6]263。

(三)教会法与现代民法诚信原则的确立中世纪教会法将违背诚信的行为评价为宗教罪过,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

通过教会法院的司法适用在侵权法、契约法与婚姻法等领域发展出大量的体现诚信原则的具体诚信制度,并将诚信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原则,为后世民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来源,对近现代民法的诚信制度的最终确立作出了重要贡献,近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与体现该原则的大量的诚信制度有着更为深刻的中世纪教会法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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