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政治思想对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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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政治思想对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了

哪些源泉

中世纪政治思想对以下几种近现代西欧政治思想提供了源泉,即平等思想、代议制民主思想、民权思想、法治思想、公共权力思想、契约思想、民族国家思想和国家主权思想。

一、平等思想源泉

中世纪西欧有非常丰富的平等观念。其最基本的内容可以归结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在基督徒身份面前的平等和在部落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

上帝面前的平等。首先,人都是用一样的泥土所造,在物质属性方面是平等的。平等主义者们很重视这一事实,总是用它来作为人类平等的证据;其次,人都有着上帝给予他们的共同的祖先,亚当和夏娃。这意味着,在古代一切等级制度所强调的血缘和家世方面,每一个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再其次,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出来的,在形象上也是平等的。这种形象上的平等,在一些人那里也成为了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的依据;最后,人人平等是神的旨意与精神。人在初始时上帝的乐园中是平等的。在精神方面,人格方面,上帝并没有在造人时规定谁高级于谁。基督教神学大师奥古斯丁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指出,上帝把人造成理性的东西,让人支配不合理性的东西,即不支配人而是支配禽兽。

基督徒身份面前的平等。在中世纪西欧,随着基督教的普及,上至王侯,下至农奴,绝大多数人都成为了基督教徒。理论上,作为基督徒,人们之间在两种意义上是平等的。一是上文所说的,作为上帝的子孙后代,作为人的平等。二是作为追随基督的人的平等。这种平等观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基督的肢体论。《圣经》说,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互相联络作肢体。尽管肢体之间有分工,但是它们之间是平等的。神圣的基督身上,难道还有什么低贱的部分吗?因此,作为基督的肢体的共同的身份,确定了基督徒之间的平等地位。这种平等的观念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第二,耶稣的言行。《圣经》中,耶稣有许多非常明确的言行体现了这种平等观念。他说,凡遵行神旨意的人,就是他的弟兄姐妹和母亲。这体现了信仰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部落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在人类的原始时代,人们有着既非来自宗教教义,又非来自政治学理论的关于部落成员之间人人平等的观念,这种观念在中世纪早

期有明显的表现。部落成员资格面前的平等,是中世纪长期存在的传统,对封建制度、庄园法庭制度、城市民主制度,都有深远的影响。

二、代议制民主思想源泉

西方古典城邦时代的民主属于直接民主,即公民以直接到场的方式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过程。当17—18世纪近代民主产生的时候,它采取了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的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公民不是直接,而是通过他们的代表参与政治决策过程。但是代议民主制度并非近代的成果,而是中世纪的创造。在中世纪的欧洲,这一思想的主要源头是日耳曼人的部落民主传统,同时汇合了希腊城邦民主传统和罗马共和传统。日耳曼人以部落大会或民众大会为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入主西欧之前,日耳曼人通过全体部落成员参加的部落大会讨论和决定部落重大事务,选举他们的军事领袖或王。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国王的权力源于部落大会的授予,除此之外他再没有任何权力。当日耳曼人入主西欧后,部落大会逐渐流于形式,而后便完全消失了,但它所体现的原则却没有完全消失,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日耳曼国家以贵族和高级教士等国内显要人物的政治参与取代了全体民众的平等参与,国家的重要决策需征得他们的向意,但这些显贵的参与却被解释为共同体对国家事务享有最高权力的体现。不征得他们的同意,国王不能颁布和修改法律,也不能做出其它重大决策。国王虽然地位显赫,但是按日耳曼人的一般观念,他只是“大于个人”,却“小于整体”。

三、民权思想源泉

中世纪西欧神权政治中包裹着民权思想的种子。古代西欧的民权思想自罗马帝国灭亡以后,并没有消失,而是以各种形式蕴涵在中世纪的政治思想文化中。西方民权思想源远流长,最早产生于古希腊与罗马时期,随着历史演进,这一思想以其特有的方式积淀到古希腊、罗马的社会文化中并且传承下来。一方面。罗马法中蕴含着民权的观念,如从罗马法中:“皇帝的意旨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人民通过《国王法》中的一段话把他们自己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可以看出民权观念的逻辑。另外,日耳曼人本身的文化传统中也包含着丰富的民权观念,日耳曼人的法律传统则包含着这样一种新的思想,即法律是属于民众或人民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成文的法律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被发现,被找到,以人民的名义制订,由首领或国王宣布的。

这也在逻辑上反映了一种主权在民的思想。

四、法治思想源泉

一方面,在日耳曼人征服了罗马人之后,整个社会倒退到一种原始状态,在法律运用上,罗马法虽然没有被完全抛弃,但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些习惯法来自于日耳曼人的部落原始习惯,相当粗陋,而且根据其氏族组织原则只对本氏族的成员适用,因而日耳曼法不具有罗马法适用于帝国全境各民族的普遍性。在西方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法治主义衰落之际,法治观念却正从另一个出发点起步,那就是循着日耳曼人自己的、原始的、朴素的法哲学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传统。日耳曼人具有法律之下的王权观念,法律超越国王,国王必须与民众一样受法律约束,法律之上。

另一方面则是基督教教权与王权斗争过程中形成的法治思想。整个中世纪史表现在政治法律上,即是一部教权和教会法与王权和世俗法之间互为消长的斗争史。公元 5至8 世纪大致是基督教地位逐步确立的时期,在法律上,教会法与世俗法相互渗透。正是因为这种法律多元格局的存在为不同的法的理念的共存提供了前提。同时在教权与王权这场没有胜负的较量中,形成了一种制约的格局,在两种权力的对抗中,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得以凸现,即不是由人的意志而是由法律来进行统治,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予,这在当时成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无论是教会学者还是世俗的法学家们努力地寻找着两种权力的依据,结果双方妥协于一个公认的规则即法律,法律成为权力平衡与共存的准则,也就是说,如果教会具有某种不可侵犯的法律权利,那么国家必须将这些权利作为对国王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来接受,同样,国王的各种权利也构成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他们对法律的遵从和接受法律统治的观念,虽然并不出于初衷,但在客观上,这一观念无论在当时还是对后世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它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发展方向,那就是沿着法治国的道路向前。

五、公共权力思想源泉

罗马法中蕴含着公共权力的观念,但入主西欧的日耳曼人并没有公共权力观念,而是形成了契约观念,直到13世纪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复现后公共权力才重新被发现现,它为王权克服封建制度束缚而成长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六、契约思想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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