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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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药包材监管2012.04

原辅料、药包材监管2012.04

一、我国原辅料及药包材的监管体系我国原辅料及药包材的注册为行政许可项目,SFDA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FDA 负责原辅料的生产许可和批准文号管理。

近几年,我国不断学习美国FDA的药品管理经验,逐步推进药品管理制度改革,多次征集DMF制度意见,原先的原辅料和药包材的注册制度将逐渐被DMF备案制度取代。

1、我国原料药的监管体系原料药是指化学合成、半合成以及微生物发酵或天然产物分离获得的,经过一个或多个化学单元反应及其操作制成的,用于制造药物制剂的活性成分,简称API(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原料药归入药品管理,对原料药(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API)实行SFDA统一审批的生产许可制度,制药企业必须取得GMP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注册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需全套技术资料,与制剂同时申报(仿制药除外),符合要求的发批件;申报可分为新药、仿制药(已有国家标准)、补充申请、进口和进口再注册这5类,但如果不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则可以不注册(按化工原料论)。

目前,我国原料药的法定标准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等。

如果原料药尚无相关法定标准则需根据SFDA审评中心颁布的系列指导原则进行质量研究,自行拟定企业标准后连同制剂一起按新药申报,批准后该原料药实行试行标准。

另一方面,为提高我国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水平,SFDA颁布了《CTD格式申报药学部分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原料药)》和《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格式(原料药)》等,预计数年内CTD申报将取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

由于药品注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正在逐步推进原辅料及药包材的DMF制度(Drug Master File,药用原辅材料登记备案),SFDA已于2008.03完成DMF制度框架初稿,并于2010.09.16发布了“关于征求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1.11.30再次发布了“关于再次征求《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后新增药事法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后新增药事法规
预治防疗和 糖或尿治病疗药流物感及药生物临制床品研临究床指试导验原指则导原则-05-1-505颁-1布5 颁布
4.《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食关物于对 征生求物加利强用中度药的提影取响和以提及取餐物后监生督物管等理效意性见研的究函技( 术-1指1-导21原) 则
改风变险制 最剂小处化方执和行变方更案药的物制给定药和途完径善的非技临术床指安导全原性则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 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 ( -02-22)
二.药品注册法规
(二)技术转让 1.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 -
08-19) 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
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02-26) 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
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 -01-10) 2.关于实施《中国药典》 年版有关事宜的公
告 ( -06-17) 3.国家食发关布于化组学织药开品展注标射准剂提和高多后组中分药生注化射药剂注生射产剂情基况本检技查术及要抽求验的的通通知知(( -0-10-31-01)5)
( -03-14) 化监学管药 部物门刺与激公性众、在过药敏物性安和全溶性血信性息研的究沟技通术(第指三导批原) 则 2007-08-23
药《品药类 品易生制产毒质化量学管品理管规理范办(法年(修卫订生)部》令(第卫7生2号部)令第07490号9) 0212
13.中国的药品安全监管状况 0701
14.《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0625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 -11-06)
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 -10-24)

2012医药行业主要政策整理

2012医药行业主要政策整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
19日,《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1、优先发展县医院,2将完善医药产业政策,鼓励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务院
11月
6日,《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兼并重组、严格药品委托生产资质审查和审批、设立企业退出机制、对通过新版认证的药品招标采购给予优惠等六个方面
卫生部
16号,《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要集中发挥中医药研究机构技术优势,;探索中医药信息化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机制新模式,促进新技术在中医药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应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8月
1日,《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通知指出,2012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均要探索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10日,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要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求
SFDA
SFDA
22日,《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淘汰内在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品种,促进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提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SFDA
27日,商务部发布首批药品流通行业五项标准:《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主要对医药流通环节中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这两大类企业制定了分级规范
发改委
10月8日实施
18日,《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采取“左右联动,上下衔接”的联动模式。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

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管理(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

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物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

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并建立所有购入药用辅料及供应商的质量档案,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

凡购入的药用辅料,都必须按照药品批准注册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药用要求。

对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五)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与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随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六)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应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所对原材料的供应商审计,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按照产品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8•【文号】国食药监安[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用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保证药用辅料质量,国家局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厂房和设施第四章设备第五章物料第六章卫生第七章验证第八章文件第九章生产管理第十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第十一章销售第十二章自检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确定药用辅料(以下简称辅料)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点,以确保辅料具备应有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辅料生产的质量管理要求随工艺步骤的后移逐步提高,企业应根据辅料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性质,确定执行规范的起始步骤。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置与辅料生产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生产、物料、维修和工程等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于生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有权审查生产记录,以确保没有发生差错或对发生的差错已作了必要的查处;有权参与审查批准生产工艺、偏差和投诉调查、质量标准、规程与检验方法的变更等。

目前药用辅料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药事管理浅析我国药用辅料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谢正福员吴摇莺圆员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广东广州缘员园园愿园圆援福建医科大学药学院福建福州猿缘园园园源摘要本文从我国药用辅料管理政策、生产、使用几方面进行讨论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所在并初步提出几点建议以供监管部门参考。

关键词药用辅料标准批准文号郧酝孕中图分类号砸怨缘源摇摇摇摇摇摇文献标志码粤摇摇摇摇摇摇摇文章编号员远苑猿原源远员园圆园员园园苑原园园远源原园猿作者简介谢正福主管药师栽藻造园圆园原猿苑愿愿远圆愿园耘鄄皂葬蚤造曾蚤藻扎澡藻灶早枣怎岳澡燥贼皂葬蚤造援糟燥皂摇摇药用辅料作为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在药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纵观国内外的药品发展历史从不缺乏因药用辅料的问题而导致的药害事件如国外的“磺胺醑”事件 员 国内的“齐二药”等。

虽然药用辅料也是药品的一部分但国家对这一领域的监管还不尽完善表现在药用辅料标准不齐全批准文号管理混乱专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不多等等。

员摇我国药用辅料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员援员摇药用辅料标准不齐全执行标准种类多样药用辅料标准数量少标准项目不齐全直接影响了辅料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行业调查报告我国现有的药用辅料标准占所有正在使用的药用辅料总数的比例还不到猿园豫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辅料共有缘园园多个品种其中有药用标准的占圆远援怨豫 圆 。

美国大约有员缘园园种辅料在使用收入哉杂孕辕晕云中的辅料约占缘园豫。

欧洲大约有猿园园园种药用辅料在使用收入各种药典的也占缘园豫。

员援员援员摇药典收载的辅料标准仍不能覆盖常用辅料范围有待进一步增加我国药典自员怨苑苑年开始收载辅料当时只有石腊、凡士林、白陶土、乳糖、淀粉、糊精等几个品种至怨园版药典收载猿员个辅料品种之后圆园园园版收载远圆个圆园园缘版收载苑圆个到圆园员园版药典共收载员猿圆个辅料品种。

从怨园版到怨缘版新增员缘个怨缘版到圆园园园版新增员源个而圆园园园版到圆园园缘版没有新增品种只增加了原部颁标准收载。

药物制剂辅料在儿童群体中的安全性考量

3. 苯酚:苯酚不仅对皮肤粘膜有腐蚀作用而且是细胞原浆毒物,对心肌、肝、肾和神经系统 的致毒作用较强,苯酚还具有遗传毒性,可致人淋巴细胞、小鼠睾丸生殖细胞DNA损伤。 美国环保署的一项研究表明接触苯酚可能导致胎儿发育迟缓,有病例显示,医院使用的苯 酚类消毒剂导致婴儿低胆红素血症暴发及一些胎儿死亡,因此苯酚被认为对婴幼儿或胎儿 具有毒性。FDA规定苯酚的浓度含量控制在0.3%以内,但FDA同时也说明,即使是在允许 的浓度下仍不断有部分患者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的报道出现,应避免长期使用。
儿童用药辅料安全性问题
01器官的成熟度和代谢 系统功能的差异导致儿童 代谢能力和肾脏消除能力 降低,部分辅料可以在儿 童体内蓄积
02 儿童的血脑屏障比 成人渗透大,辅料更容易 进入脑部,对中枢神经系 统产生不良反应
03辅料更容易激活儿童的免疫 系统,诱发过敏或超敏反应
04对成人无害的辅料成份对于儿 童,尤其是新生儿、婴儿可能会造 成严重的危害。某些成人可忽略或 可以承受的药物不良反应风险对儿 童可能有重大危害
盐酸普鲁卡因、利多卡因
氯化钠、葡萄糖、甘油 乳糖、甘露醇、甘氨酸 乳糖、蔗糖、麦芽糖、人血红蛋白
防腐剂和抗菌剂的最大允许量
赋形剂 汞化合物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氯代丁醇 甲酚 苯酚 二氧化硫或等量硫化物,亚硫酸氢盐, 或偏亚硫酸氢钾或钠
美国药典(USP)最大限度
0.01% 0.01% 0.50% 0.50% 0.50% 0.20%
国内: 目前,我国与药用辅料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 求》、 《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管理办法》、 《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 其中,《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没有强制实施,《药用辅料管理办法》、《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规定》也未 正式实施。 真正对辅料生产有约束的法律法规缺失,辅料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整个生命周期缺少法规可依。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规定如下: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应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药用辅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

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并建立所有购入药用辅料及供应商的质量档案。

(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

凡购入的药用辅料,都必须按照药品批准注册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药用要求。

对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五)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与主要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随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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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食药监注函[2012]118号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管理(一)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

必须切实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必须严格药用辅料使用的管理,按照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药用要求的药用辅料生产药品。

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

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确定物料供应商应进行审计并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三)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

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并建立所有购入药用辅料及供应商的质量档案,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

凡购入的药用辅料,都必须按照药品批准注册时核准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药用要求。

对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五)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与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随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六)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应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所对原材料的供应商审计,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按照产品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对未取得批准文号且历史沿用的药用辅料,应按照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

(七)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按注册批准的或与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必须同时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产品放行前,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包括检验数据均应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不得放行出厂。

(八)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配合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

若发生生产工艺、原材料来源等可能影响药用辅料质量的变更时,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并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药用辅料许可管理(九)提高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申报药品注册时,应提交所使用的药用辅料种类、供应商、质量标准及供应商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变更药用辅料种类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相应的研究,提交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报告,报国家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对不改变辅料种类仅变更供应商的,需提交相应研究资料及供应商审计报告,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十)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

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即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品种必须获得注册许可;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即企业及其产品备案。

实行许可管理的品种目录由国家局组织制定,分批公布。

对实施许可管理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按《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动态抽样检验,并经国家局技术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国家局对辅料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应与相应的药物制剂进行关联。

对实施备案管理的药用辅料,由生产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十一)完善和提高药用辅料标准。

国家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加快药用辅料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发布药用辅料国家标准,组织制定药用辅料推荐标准。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许可备案。

四、注重基础数据建设,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十二)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药用辅料使用情况,填报在产品种的药用辅料使用信息,并通知和协助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填报药用辅料生产信息,报各自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局和省局汇总相关信息,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全面掌握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动态情况。

(十三)国家局及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检查、抽验情况,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选用药用辅料时参考。

(十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和公众参与监督管理,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药品及药用辅料质量安全。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分类管理,引导规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五、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加强药用辅料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十五)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重点检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否按核准的工艺处方生产;是否按供应商审计的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审计;是否按要求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按相应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药用辅料及供应商等。

(十六)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并根据在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重点检查药用辅料的生产是否符合《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否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是否按照核准工艺进行生产;是否建立完善的批号管理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

对不接受检查的,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其生产的药用辅料。

(十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加强对药用辅料的监督抽验和评价抽验工作。

应落实经费保障,细化抽验范围和要求,涵盖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及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等药用辅料的使用单位。

对以往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和机构,要加大抽验频次和检查力度。

(十八)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在药用辅料生产、使用方面违法违规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药用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从最近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的原因来看,部分药用胶囊生产企业以次充好,以工业明胶冒充药用明胶生产胶囊;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使用不合格胶囊生产劣药,造成严重后果,从中也反映出我国药用辅料的生产、使用及监管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责任主体意识淡薄。

对购入辅料不进行把关检验,不按GMP要求进行供应商审计,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把责任推卸给辅料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甚至唯利是图,违反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使用不合格辅料生产药品;而部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也明知故犯, 为追求利益,以次充好,以工业原料冒充药用辅料,完全不顾及药品生产用了其不合格辅料会给公众健康带来的危害。

二是由于法律依据不充分,信息化手段落后等原因,各级监管部门对药用辅料企业生产辅料的动态情况不掌握,对辅料生产企业的管理与药品相比,无论是检查频次还是重视程度都不够。

因此,针对目前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出台加强药用辅料管理的规定,通过实施信息登记、关联审评、强化责任、延伸检查、加大处罚等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对药用辅料的监管力度和管理水平。

二、本规定的核心思想和拟采取的措施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堵塞漏洞、加强监管”的基本思路,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来进一步严格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的管理:一是通过进一步落实药品生产企业责任,促使其自觉履行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审计和管理;二是通过进一步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实现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延伸监管;三是通过实施GMP、开展分类管理并与药品制剂的关联审评,来提高药用辅料准入门槛;四是要通过加大打击力度,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及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规范生产和使用。

(一)明确企业职责,落实主体责任《规定》明确提出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的责任人。

要求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对药品生产所用的辅料严格把关,并对供应商进行审计。

购入的药用辅料必须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药品。

《规定》强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处方工艺生产药品,若发生变更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并履行变更手续。

应该说,《规定》有利于促使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加强责任意识,切实负起产品质量责任。

(二)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往的主要监管对象是药品生产企业,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涉及较少,存在一定监管盲区,留下一些安全隐患。

《规定》明确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职责。

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以药品生产企业为监管重点,同时可以根据对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检查结果,对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将药用辅料生产、使用均纳入监管视野,实现了对药品生产供应链的全程监管。

(三)提高准入门槛,明确监管模式作为药品制剂的一部分,药用辅料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药品安全。

《规定》将药用辅料参照原料药进行管理,加大了监管力度:一是要求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按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提高生产企业准入门槛;二是根据风险程度对辅料实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辅料及生产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风险控制;三是要求新药用辅料必须与药物制剂关联审评,强调药品生产企业对新辅料的检验审计责任,进一步严格了药品所用药用辅料的固定来源和技术要求。

四是将提高和完善药用辅料标准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有利于药品制剂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四)全面掌握辅料情况,减少监管盲区《规定》明确要求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及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要如实填报所生产和使用辅料的相关信息,国家局将根据企业填报信息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

通过数据库的建设,可以摸清我国药品生产所用辅料种类,为推进药用辅料分类管理奠定基础;更重要的是可以将所有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监管视野,减少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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