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xx年版)xx年5月目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1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22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26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31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42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52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55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6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65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72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75 前言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xx年启动以来,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xx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xx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xx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11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在各项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考核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
《规范》中针对个体服务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考核指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健康教育部分2011年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健康教育部分2011年版)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2011年5月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内容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服务形式及要求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1)发放印刷资料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
放置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候诊区、诊室、咨询台等处。
每个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
(2)播放音像资料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VCD、DVD等视听传播资料,机构正常应诊的时间内,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候诊区、观察室、健教室等场所或宣传活动现场播放。
每个机构每年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6种。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宣传栏一般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候诊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明显位置,宣传栏中心位置距地面1.5~1.6米高。
每个机构每2个月最少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利用各种健康主题日或针对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发放宣传资料。
广西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桂发改社会〔2011〕1456号

关于印发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局:为做好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桂发改社会〔2011〕1456号为加快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件,保证自治区投资建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计划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2011-2013)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改社会〔2011〕1092号)精神,特制定《2011-2013年自治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到2013年,全面完成116个自治区投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任务,使城区内每3万左右城市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有1个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举办的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1年,完成55个自治区投资建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
二、建设范围全区14个地级市的城区和县级市所在地的政府举办或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建设进度安排(一)总体工作安排。
2011-2013年,自治区支持116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
其中:从性质上分,政府举办102个、公立医院举办14个;从建设形式分,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新建84个、改扩建和修缮14个、乡镇卫生院转型9个、调剂公房5个、购置业务用房4个。
到2013年,上述自治区支持建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后,我区将拥有标准化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5个,其中:政府举办124个、公立医院举办61个。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中央编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2006年8月18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改革管理体制。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
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40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0944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f0.png)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40号)各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卫办妇社发〔2011〕83号)要求,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标准3、卫生部办公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略)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卫生部办公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卫办妇社发〔2011〕83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通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功能实现、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激励和淘汰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服务职能,促进社区卫生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
二、考核范围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县级市及县城城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整体接受考核。
三、考核内容(一)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管理、药品管理、文化建设、信息管理和服务模式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卫办发[2011]351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25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25号)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到2012年,实现全省每个乡镇卫生院、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有合格全科医生的目标,是我省医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
为此,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订了《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2011-2012年)》(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24号,以下简称《方案》),已印发给你们。
为了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任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的任务是:到2012年底,通过转岗培训,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1名全科医生、为每个乡镇卫生院(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培训1名全科医生。
2011-2012年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计划见附件1。
二、遴选确定培训基地各市根据《方案》要求,遴选1个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理论培训基地、3个临床培训基地,每个临床培训基地对应3个基层实践基地,并确定具备一定教学能力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公共卫生实习基地。
理论培训基地应设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资质的医学院校或经我厅批准认定的省全科医学培训基地;临床培训基地为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综合医院,符合《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临床基地标准》(附件2)要求;基层实践基地应符合《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基层实践基地标准》(附件3)要求。
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1〕411号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有关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六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11〕29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
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二是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三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四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
省卫生厅在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见附件1,可从卫生厅网站下载),规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健康档案,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
各地区要积极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50%左右,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探索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之间的衔接,发挥健康档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
二是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全省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累计达到202万人、70万人以上,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各地要按照当地医改任务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卫妇社秘[2012]584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卫妇社秘〔2012〕584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 2012年5月30-6日10日,省卫生厅组织9个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座谈反馈、电话随访、现场走访居民等方法对全省16个市和2个直管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考核。
现将督查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一)组织管理得到加强一是各地成立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明确各具体项目责任主体、牵头科室、指导单位和实施单位,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人管、有人做。
二是明确界定了各个部门和机构的责任和任务,明确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多数县区能较好地将适宜基层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下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
三是各地结合《安徽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制定了本地实施方案和服务规范,宿松县各乡镇也制定了实施方案;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专业指导机构对基层医务人员就项目管理和业务进行了培训,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加强了对基层的指导,如省健康教育所设计、编印了多种健康教育宣传栏、讲座、活动方案供各地使用,蚌埠、淮北、淮南、铜陵等市县健康教育机构也做了大量的指导工作。
四是各地能够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印制多种宣传资料,广泛开展健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居民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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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
浙卫办农…2011‟5号
关于开展2011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1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卫办农…2011‟5号)精神,今年在全市组织开展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和名额
(一)评审标准按《2011年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评审指标总分100分,评审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第一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申报评审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第一名称为乡镇卫生院的,申报评审规范化乡镇卫生院。
(三)2011年省级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二、评审程序
(一)自评。
要求各开展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的单位进行自评。
(二)初评。
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创建单位进行初评,并以县为单位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评,同时将创建单位名单上报省厅农卫处。
(三)复评。
各市卫生局进行复评,并于8月底前将复评结果汇总后报省厅农卫处。
(四)验收。
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我厅拟于9月份组织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精心组织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加强对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单位的指导,严格按照《2011年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和复评。
附件:1.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申请书
2.2011年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评审申请书
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兹有,根据《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进行了自查自评,基本符合浙江省规范化要求,特申请评审验收。
附自评报告1份。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2011年浙江省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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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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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社区卫生 先进创建 活动 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11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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