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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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7个省 、 区、市); 区域监察分局(71个); 我省有林东、水城、盘江、
遵义、毕节5个监察分局。
➢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 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 直领导。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3. 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 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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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的监察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 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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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职业资格、教 育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的监察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6)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1. 对执行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 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监察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 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5篇)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查处我矿安全隐患,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防止我矿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安全督察检查人员应当遵循煤矿安全操作规程,依照相关法规督查,为井下提供服务、“群防”“群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坚持常规检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对我矿加大整治力度和监察力度。
三、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安全督察检查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我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督察检查。
着重检查我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我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五、各检查人员必须对上次检查的情况,逐项进行复查,我矿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够的,矿领导必须责令加强整改力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罚金交工会。
六、对我矿安全督察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甚至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2)是指针对煤矿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督察检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督察对象:规定需要接受督察的煤矿企业范围,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外资煤矿等。
2. 督察内容:明确了督察人员需要检查的内容,包括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矿山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等。
3. 督察标准: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4. 督察机构:设立专门的督察机构或组织,负责煤矿督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5. 督察方式:明确了督察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文件调阅、访谈等。
6. 督察频次:规定了煤矿督察的频次,一般为定期进行的、不定期进行的或应急检查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矿安〔2021〕199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矿安〔2021〕19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现就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监察内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国家监察,主要监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下列情况。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
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落实“两个根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1版+2019最新知识点)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大纲要求:掌握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1、应急管理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管(1)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2)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3)应急管理部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等。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1)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国务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应急管理部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市、县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配合的作用,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1、国家监察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
双管齐下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二篇)

双管齐下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煤炭工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生产条件差,工作场所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始终影响和制约着煤矿的安全生产。
要彻底扭转事故多发状况,塑造煤炭企业良好形象,并最终达到消除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本质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就迫切需要从企业内外两个方面采取双管齐下的措施,即在强化安全监察的同时,推广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建立并保持一种自我制约、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内因主导作用。
下面,就该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煤矿安全监察是依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体制保障多年来,尽管我们已将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天字号工程来抓,但事实上,真正促使煤矿重视安全的外在压力却是非常不够的。
实践中,某些领导者往往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抛在一起。
安全工作在一些人的思想观念中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致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第一”生产方针落不到实处。
国务院决定将原煤矿安全监察局升格为矿山安全监察局,对现行的矿山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全国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体系,并拟出台新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以理顺原体制和管理格局下形成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必将会强化对煤矿安全的执法监督,形成煤矿重视安全的外在压力。
它体现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关注,并为煤矿搞好安全管理创造了外在的环境条件,提供了机遇和空间。
2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并保持煤炭企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运行机制,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基础和关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如果煤矿自身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机制,那么任何形式的外部监督检查,都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特点。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专题考试试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卷号:1-A《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专题考试试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单位姓名职务总分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非煤矿山企业“四化”建设是指: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
()2.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3.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
()5.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6.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的人员,对设计、评价结果5年内负责。
()7.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8.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10年。
()9.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10.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11.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论证。
()1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采场单体设计组织回采作业,严禁无设计或者不按设计回采作业。
()1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安全管理,保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有需要时可以以自然通风代替机械通风。
()1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可以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
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引言:随着矿山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建设,矿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矿山安全监察的概念、重要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论述矿山安全监察体制,以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矿山安全监察的概念和重要性矿山安全监察是指通过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矿山是一个特殊的生产环境,存在着诸多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
而矿山安全监察的主要任务就是识别和排除这些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从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
矿山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矿山安全监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现状目前,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存在差异。
我国的矿山安全监察体制主要包括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协调和监督本级矿山的安全工作,地方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则是具体执行矿山安全监察任务的机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不足,监察人员和监察设备不完善。
另一方面,矿山安全监察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但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监察工作的效果不佳。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矿山安全监察的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监管松弛的现象。
三、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在矿山安全监察体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解决和改进。
首先,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法制化程度不高。
虽然我国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例如,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对矿山安全监察形同虚设。
其次,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协调机制不健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矿安〔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2月8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6篇)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在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监督现检查,构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1、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矿设立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监察检查工作。
2、矿成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成员: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二、安全监督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与方式:矿每月对各单位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并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队)和班组每日进行自查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内容(标准):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要深入地面井下现场各作业地点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作业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1、查思想。
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各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2、查管理、查制度。
主要检查各单位领导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领导人是否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的内容;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工人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矿安全技措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此外,还要检查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矿的“四级培训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换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的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单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重点检查矿井的“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以及矿井水灾、火灾、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煤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要害部门和重点设备如:变配电所、____库及各种有毒有害、易燃____等物品的仓库和使用场所都要进行严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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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58348 矿山安全监察体制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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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我国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演变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1947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国际劳工公约)中第4条规定:“只要符合会员国的行政管理实践,劳动监察应置于一个中央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这里所指的劳动监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劳动安全监察。
据此规定,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般多设在劳动部门,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设置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督检查和督促有关安全法规贯彻执行的权力机构。
即1982年我国就已明确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三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当时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监察机构所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并利用国家的权力来进行的,其监察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所进行的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
国家监察与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不同点就在这里。
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实行安全管理,它虽然也有监督职能,但是,它的监督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是不一样的,它属于内部监督(在行业内部的监督),而它对国家监察来说是被监督者。
如果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就要进行监察。
工会组织是群众团体,他们所进行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1992年《矿山安全法》颁布后,在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显然,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文上给出了2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含义是国家授予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职责,不但对矿山企业有监督权,而且对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监督权;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属于行业管理性质。
至此,“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才算有了法律的依据。
在随后的几年里,又提出了“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监管体制。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后来又加上了“劳动者遵章守纪”,代表了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格局。
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劳动用工形式和广大群众的生活方式等,日趋多元化。
数量众多的非公有制小矿山,在迅速成为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也成为了伤亡事故的主要发生地(70%)。
这些非公有制小企业,外无行业主管部门,内无健全的党群组织,用工方式多种多样。
员工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已经成为事故伤亡的主体,有些还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加上大部分专业部委撤销和政企脱钩,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下放地方管理等因素,“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这一传统工作格局的社会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迫切需要创新。
1998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决定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将过去由劳动部统一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职能分解为:原劳动部和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划转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劳动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劳动部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到国家卫生部,原女工、童工劳动保护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当时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安全生产局,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拟定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节目前的矿山安全监管体制20xx年底,中央决定撤消现行的国家工业局,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部级),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将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同时接管卫生部门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在这段时间里全国各地按照国家局的模式进行机构改革,从省一级到县一级都成立了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4年多的时间内多次调整变化,出现了一种新的格局,也就是20xx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新格局。
这个格局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提出的,既反映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体现出《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进行;“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某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企业全面负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切实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社会广泛支持”,是指要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决定》提出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是重要的指导原则。
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机构变化和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强化,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氛围的形成,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格局。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
政府安全监管主体又可以分为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
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的把握上,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上级政府及其监管机构不能代替下级政府和机构。
坚持行业管理原则,综合监管部门不能代替行业管理部门,而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政府统一领导"。
"政府"从层次上讲有中央政府和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
从国家来讲,主要是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监督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依法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统一领导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类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各级政府直属的安全监管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综合监管职能。
上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作为政府监管矿山安全主体的各有关部门,其职能是有区别的:有综合性质的监管,有专业性质的监管,还有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出发而实施的安全监管。
综合监管部门有权对同级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
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与生产具有"一体化"特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企业要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必须抓好安全生产。
把握好企业责任主体,有助于我们自觉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注意防止以政府监管代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企业负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原有安全工作体制的补充,是新时期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具有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自主权,管生产求发展就要确保安全。
企业负责实际上就是规定企业在管生产的同时要管好安全,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因此明确企业的法人代表就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必须认真加强安全管理,一定要有长远眼光,要讲求科学,依法办矿、依法治矿,在安全工作上自觉地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十二字、十六字)贯彻到各个生产环节中,决不能存在丝毫的侥幸心理,否则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职工群众是安全生产的实践者。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一条基本方针,也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途径。
要重视发挥职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决策,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各级领导的安全行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首先是维护其生命权,要支持工会在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安全"维权"工作。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尤其需要舆论监督。
在信息化现代社会,社会管理公开透明,社会公众关注安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社会舆论监督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通过曝光、鞭挞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通过揭露矛盾、反映问题,可以使我们看到差距,促使我们改进监管监察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党和政府为安全生产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宣传企业安全生产经验和典型,可以为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我们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善于借助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变压力为动力,推动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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