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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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7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二○○七年六月十四日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单位)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处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省节能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遵循监察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节能监察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节能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

第六条节能监察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网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节能监察单位举报、投诉。

节能监察管理制度

节能监察管理制度

节能监察管理制度节能监察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积极应对国家能源面临的现状以及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规范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公司相关合作方。

三、制度制定程序:1、成立制度起草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代表及人力资源部门组成;2、调研与汇总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制订制度初稿并征求公司各部门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4、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制定正式的节能监察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本制度制定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

五、制度内容:1、制定企业节能方案并按照计划落实;2、指定专人负责企业节能管理;3、建立节能监察体系并开展日常监察;4、对于存在节能隐患的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善,严防事故发生;5、承担节能环保信息公示和报表上报工作;6、对于违反节能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行政或纪律处罚;7、组织开展节能知识培训与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

六、责任主体:1、公司领导对节能管理工作负总责;2、相关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节能工作的具体落实;3、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公司节能管理制度。

七、执行程序:1、建立节能责任制及检查、奖励、违规处罚、问责等制度;2、开展监察工作并记录监察情况;3、督促落实节能计划;4、定期举行节能知识培训等活动。

八、责任追究:1、对于未按照节能计划执行企业节能管理的部门或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2、对于违反节能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行政或纪律处罚。

九、制度变更和修订:1、对于本制度需要进行的变更和修订,应当征求公司领导的同意;2、修订后的制度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及员工进行通知。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节能监察是政府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贯彻节能法律制度、维护节能管理秩序、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方面有其固有的功能与作用。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

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五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

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稿)

附件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促进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节能监察机构或授权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节能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监察概念)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节能监察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授权、委托和指导下,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察原则)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监察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机构主要工作)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

节能监察规章制度节能监察规章制度一、监察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节能监察是为了保障国家节能政策得到有效实施,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消耗,倡导节能文化,鼓励各个单位和个人参与到节能工作中来。

其基本原则包括: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察,保障监察的法律合法性;2、突出重点领域,逐步实现全面覆盖;3、注重宣传教育,提高节能意识;4、尊重人权,保障被监察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5、及时公布监察结果,向社会公众汇报节能情况。

二、监察的内容和方法1、监察的内容(1)能源消耗情况:包括用能量、用能方式、能源消耗量等,可以通过检查单位的用电、用水、用气等数据进行监察。

(2)设备运行情况:涉及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

(3)制度管理情况:包括节能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节能效果情况:监察节能措施的实际效果,评估节能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监察的方法(1)实地检查:对被监察对象的生产现场、办公区域、设备等进行实地检查。

(2)查阅资料:查阅被监察单位的节能规章制度、能源消耗资料等。

(3)调查访谈:通过专家座谈、员工访谈等方式,了解被监察单位的节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技术评估:针对某些特定的节能工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技术评估和分析。

三、监察的对象和时间1、被监察对象被监察对象主要是能源消耗单位,包括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2、监察的时间监察可在每年定期进行,也可以针对某些特别情况进行临时监察。

具体时间由节能监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制定。

四、监察的机构和人员1、监察机构监察机构是指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察工作的机构。

一般包括地方节能监察中心、节能监察管理机构等。

2、监察人员监察人员是指负责执行监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一般包括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环保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等。

五、监察的结果和处理方法1、监察结果监察结果是指通过实施监察,对被监察对象的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监察结果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公布。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节能监察制度,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提高工业节能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实现节能减排。

二、切实做好工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产品设备调整更新、工业能源节约管理等工作,积极开展节能实践,不断提高工业节能水平。

三、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规范操作,完善管理体系。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通过开展社会公众调查,及时发现工业节能问题,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能目标的完成。

五、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政策和惩处措施,严肃处置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完善反馈机制,及时反馈工业节能工作的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节能政策。

七、建立完善的节能信息记录和报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节能报告,及时更新和确认节能数据。

日常节能监察内容

日常节能监察内容

日常节能监察内容随着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有效监察和管理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以下是一些日常节能监察的内容和方法。

1. 能源使用情况的记录和分析为了监察节能情况,首先需要对能源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

这包括电力、燃气、水等能源的使用量和消耗情况。

可以通过安装智能电表和传感器等设备来实时监测能源的使用情况,并将数据记录下来。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能源的使用趋势和高耗能的环节,为制定节能措施提供依据。

2. 能源消耗指标的设定和监测为了评估节能效果,需要设定相应的能源消耗指标,并进行监测。

例如,可以设定每月单位面积能耗、单位产值能耗等指标,并将其与历史数据进行对比。

通过监测指标的变化,可以评估节能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3. 能源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建立为了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相应的能源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制定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明确节能目标和要求。

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各方积极参与节能工作。

4. 节能宣传和培训节能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因此需要进行相关的宣传和培训。

可以通过内部刊物、会议、培训班等形式,向员工普及节能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同时,还可以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传递节能理念,引导他们采取节能措施。

5. 节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为了保证节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效果,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更新。

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清洁和更换损坏的部件,确保设备的高效运行。

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可以考虑更新和升级节能设备,以提高节能效果。

6. 节能效果的评估和报告为了监察节能工作的效果,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报告。

通过对节能指标和能源消耗情况的分析,评估节能措施的实施效果,并将评估结果进行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节能工作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内容,为下一阶段的节能工作提供参考。

日常节能监察是确保节能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云政办发[2007]145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是本省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州(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科技、商务、农业、统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节能监察坚持公正、公开及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节能监察职责第七条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二)普及节能知识,推广与传播先进节能技术和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三)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五)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六)依法查处节能违法行为。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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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节能监督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节能监察中心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省节能监察中心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依法负责全省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下文统称“节能监察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五条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四)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接受其它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或政府部门交办的违法用能案件;
(五)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宣传培训;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节能监察人员和装备,保证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节能监察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省节能监察机构组织专项节能监察时,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可跨行政区域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第八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
二、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计划情况;
三、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
四、落实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情况;
五、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能耗限额执行情况;
六、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执行相关规定、标准的情况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检定校准情况;
八、制定主要耗能设备的合理用能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并依据节能标准评价设备合理用能状况的情况;
九、参加和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第九条对公共机构节能监察的内容包括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的情况。

第十条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源产品遵守相关标准的情况;
(二)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情况;
(三)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节能服务机构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情况;
(二)节能服务机构参与技改项目或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节能效果及统计监测情况。

第十二条对用能产品、设备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执行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目录或者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情况;
(二)能源效率标识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等。

第十四条对节能专项等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按规定实施的情况;
(二)项目按规定建立节能量监测体系的情况;
(三)项目实际节能量。

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由节能监察机构按照相应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可以采用现场监察、书面监察和其他监察等方式。

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办理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七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有权进入被监察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取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或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调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对能源、产品、设备、设施及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监测、录像或者拍照;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现场监察时,应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名。

被监察单位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如实注明。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必要时节能监察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测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评价指标,对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能监察机构投诉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单位亦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节能监察机构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做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经查实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监察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由其他政府部门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节能监察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或上级节能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该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或省能耗限额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该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并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由节能监察机构提请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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