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日照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成城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20〕12号市政府火车站管委办,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数字监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经2020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12日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内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设置类型,可分为建筑物(除党政机关)名称招牌、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位置,可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总体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招牌设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制作安装等各环节的安全性,高标准严要求把控设计及施工过程,注重加强对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 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3.1 建筑间距 (18)3.2 建筑退界 (22)第四章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第五章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第六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第七章 附 则 (37)附录一 名词解释 (38)附录二 计算规则 (43)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47)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附录五 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附录六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附录七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附图一 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附图二 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1.0.3条 《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关注要点

集中绿地≥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50%的集中绿地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1、进深≥8m,面宽≥20m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计算宽度的两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150㎡/每3万㎡住宅(含公寓)建筑面积(三环内)≥200㎡/每3万㎡住宅(含公寓)建筑面积(三环外)物业管理用房1、总建筑面积<10万㎡,物管用房4‰,≥100㎡。
2、总建筑面积≥10万㎡,<30万㎡,物管用房3‰,≥400㎡。
3、总建筑面积≥30万㎡,物管用房2‰,≥900㎡。
4、物管用房可分设,每处≥100㎡,地上部分≥50%。
5、业主委员会活动室有1间≥30㎡。
垃圾用房=0.8‰住宅建筑面积,≥20㎡。
可分设。
地下蓄水池的建筑面积≥1.5㎡/每100㎡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地下蓄水池的容积≥4立方米/每100㎡的规划建设净用地(高度≥2.67m)建筑日照:住宅大寒日日照≥2h(三环路以内≥1h),其他为冬至日日照。
建筑形态:中心城≥30m的规划道路和主要河道建筑高度>24m的商住楼和≥10层的纯住宅。
1、建筑高度≤24m,最大连续面宽≤80m。
2、24m<建筑高度≤60m,最大连续面宽≤60m。
3、建筑高度>60m,最大连续面宽≤40m。
建筑层高:住宅≤3.6m,办公建筑、酒店建筑≤4.9m,商业用房≤6.1m。
每套住宅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15%;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该层建筑面积的15%。
地下室顶板覆土≥0.6m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建筑平面尺寸误差≤5cm的,合格建筑间距、退界误差≤5cm的,合格建筑间距、退界误差>5cm,但满足规划条件的,合格建筑高度误差15cm,合格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合格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涉及位置调整的,调整后的施工图须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公示无异议并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7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 0.6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2.3.8 建设用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 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地铁1、2号线其地铁出入口街坊范围内的项目,如果其机动车停车位确不能达到以上 指标,可在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4.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大于30㎡控制。 5.凡本表中未予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一分区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范围 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0%。 7.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完成面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 垂直距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3.13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2.3.14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 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 服务设施用房;②.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 2.3.15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 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 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 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八条 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
5.采样点间距: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七条 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成都地区地方规范梳理(1)

地下构筑物退道路红线5米 机动车出入口起坡点退道路红线7.5米 退绿线5米 不高于3.0米的车库、垃圾用房、市政设 施用房、门卫室可临用地红线设置。建 筑高度不高于4米的门卫室可临规划道路 红线、绿线设置。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
退距和间距有特殊要求,请具体查阅 2017规条!!!
城区范围界定
1:住宅 大寒日-三环内1小时,三环外2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普通教室 3:幼儿园 冬至日满窗日照3小时
冬至日2小时
4 住宅 建筑间距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 (2)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1.0米且不大于24.0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含建 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建筑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成都市规划管理条例2017版
目录
1 配建要求 2 车位指标 3 日照要求 4 建筑间距 5 建筑退界 6 建筑形态 7 计算规则
1 住宅配建
1:全民健身 三环内150㎡/3万建面,三环外200㎡/3万建面。可设置架空层内。 2:物管用房 10w平以内-4‰,且不小于100㎡;10w(含)-30w—3‰,且不小于400㎡;30w平米 (含)以上—2‰,且不小于900㎡; 物管用房可按照每处不小于100㎡分处设置,地面以上不小于50%; 3:垃圾用房 住宅面积0.8‰,且不小于20㎡,可分处设置。
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 建筑高度高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建筑高度高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
1:层高 酒店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9米;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2米;办公用房标 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6米;商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6.1米,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 不能做挑空。 2:建筑高度 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大于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 3:偷赠 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 的15%。飘窗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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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50180-93、2002年修订版)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区域以外其他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日照分析及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成果。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可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结果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需满足日照功能房间的窗台面起算。
7.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
1.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 s u n7.5及其以上版本。
2.S U N日照分析软件8.2及其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
3.中城四方建筑日照测算软件 1.0及其以上版本。
第六条日照分析计算参数
1.成都市经纬度:东经104°4′,北纬30°40′。
2.有效时间: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00。
3.时间计算精度:5分钟。
4.日照时间统计方式:累计所有连续照射大于15分钟的时间段。
5.采样点间距:1米。
6.日照计算时均采用真太阳时。
第七条计算规则
1.日照计算范围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用地)和该建筑(或用地)将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需参与日照计算。
2.窗的计算基准面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凸窗等特别窗户原则上以平行墙面的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所有阳台均以阳台出挑面为计算基准面。
5.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须纳入计算。
第八条日照分析成果
1.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比例1:500)。
2.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上需注明:
(1)日照分析依据及标准。
(2)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3)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4)日照分析结论——日照分析综合计算图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均应表述。
第九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日照分析成果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成果不准确、不真实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成果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成都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