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024全新公司法培训课件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通知债权人并 公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等步骤。
案例分析: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实例
01
02
03
案例一
某科技公司设立过程及要 点分析
案例二
某餐饮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及流程解析
案例三
某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处 理过程剖析
03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与权限
。
刑事责任认定及追究程序
刑事责任认定
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如虚报注册资本、提交 虚假材料等。
VS
追究程序
刑事责任追究需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程序。在追 究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程序公正。
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责任主体
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
2024全新公司法培训课件
目录
• 公司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 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 股东权益保护与纠纷解决机制 •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 2024年义及适用范围
公司法定义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 运营、变更和终止等过程中各种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赔偿范围与标准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标准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在赔偿过程中,应遵循填平原则,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
诉讼程序与执行
民事赔偿诉讼需经过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判决生效后,如被告 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06
2024年新公司法修订内 容解读
新增条款内容及其影响分析
股东权利
经济法与公司法

经济法与公司法经济法与公司法是指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维护公司运作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经济法主要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市场经济中的合同、公司、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公司法则是一种专门针对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法律,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公司提供了一种法定的存在方式。
1. 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首先,平等自愿原则指的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并能够依法自愿地达成合同关系。
其次,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各个经济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再者,自由选择原则强调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包括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价格等。
最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经济活动的各方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法人地位、股东限责、股份有限制和有效治理。
首先,公司法赋予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其次,股东限责原则是指股东只需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者,股份有限制原则是指公司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特定法律规定,不能任意自由转让。
最后,有效治理原则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3. 经济法与公司法的联系与区别经济法与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有联系与区别。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涉及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经济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包括合同法、公司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规定,而公司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针对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运作进行规范。
最后,公司法与经济法还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公司法是以公司为独立法人为基础,对公司运作和各方利益进行规范;而经济法则更侧重于调整和规范各种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受 到保 护 。
利 益 均 衡 原则 是 指 公 司制 度 的 安 排 及 实现 , 基 于 现代 是
二 、 权 制 衡 原 则 分
丹权 制 衡 原 则 是 指 公 司 有 效 运 转 的 制 度 安 排 与 实现 . 是 对 公 司 各 种 权 力 台 理 分 配 、 互 制 衡 为 出发 点 而 进 行 配 置 相 的结果 = 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 明、 理科学 、 分 管 激励 和 约束 相 结台 的内部管理体 制 . 公司 运作 的精髓 。 是 。 权 髓 衡 的 运 分 转 模 式 一 定 意 义 上 讲 与 国有 企 业 的 厂 长 ( 理 ) 责 髓 管 经 负 理模式有根本 区别。 坚持 分权 制 衡 原 且 就 要 对 公 司 内 部 应 该 【 I 存 在 哪些 权 力 和 权 力 的 适 当 分 配 进 行 分 析 和 界 定 , 各 种 权 对 力制 衡 运 作 进 行 制 度 构 建 分 权 制 衡 是 从 权 力 层 面 认 识 公 司 法 的 基本 原 则 , 利 益均 衡 原 则 在 制度 层 面 的 直 接体 现 。 是 我 国《 司 法 》 6条 规 定 , 公 司实 行 权 责 分 明 、 理 科 公 第 “ 管 学 、 威 和 制 约 相 结合 的 内部 管 理 体 制 。 这 是 总 刚 里 概 括 性 激 ” 的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份 有 限 公 司法 律 制 度 里 面 进 行 在 股 了 具 体 规 定 首 先 , 不 同 的 权 力 分 配 给 不 同 的机 构 : 司重 将 公 大 题 的决 策 权 由 公 司权 力 机 构 股 东 ( ) 大 会行 使 , 司 经 营 公 管 理 权 由公 司 业 务 执行 机 构 董 事 会 ( 行 董 事 ) 使 , 司 监 执 行 公 督 检 查 权 由公 司监 督 机构 监事 ( ) 使 。 司 的 三 种 权 力 分 舍 行 公 别 由三 种机 构 独 立 行 使 , 受 非 法干 预 , 成 内在 的约 束 不 形 其 次 . 制 度 层 面 明 确 规 定 股 东 及 I ( ) 与 董 事 会 ( 行 在 监东 大 会 执 董 事 ) 间 、 事 会 与 监 事 ( ) 间 的 制 衡 关 系 . 不 同有 权 之 董 会 之 为 机 构 采 取 制 街 措 施 提 供 明确 的法 律 依 据 , 免 公 司 内部 权 力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律师365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鼓励投资原则。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公司首先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投资’便利投资,激励投资。
在全球经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品、市场的竞争,更是制度的竞争。
制度的竞争,无论是顶端竞争,还是底端竞争,其实质都是比试谁的规则最优,谁更能吸引投资者,谁更能为企业成长、发展提供最优越的制度环境。
因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一改原来过分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的立法价值倾向,转向对投资者提供便利、服务与激励的立法价值取向,如大幅降低最低资本额、放宽出资形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审批等,都是鼓励投资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含义是: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允许以章程、决议及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审慎设置强行性规范,努力维护公司行为的效力。
原有公司立法留给公司自治的空间过于狭小,2005年修正率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公司自治,从片面、过度的防范、管理与控制转向对公司自治的尊重,适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2、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各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该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的出发点是主体平等、实质平等,包括四重含义: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
公司法学基本原理

公司法学基本原理一、引言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规范和制度的一门法学学科。
它立足于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权益关系等相关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公司法学基本原理的探讨,旨在加深我们对公司法学的理解。
二、公司法学的定义和意义公司法学是指研究公司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它聚焦于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权益关系等方面,旨在规范经济组织的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公司法学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它也为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为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公司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人独立性原则公司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是法人独立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独立于其成员。
公司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独立性原则的核心在于公司与其成员的法律关系明确分开,公司自身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法学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公司利益最大化。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核心,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
公司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并符合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3. 股东平等原则公司法学还强调股东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应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的决策和分配应当公平合理,避免某一股东或股东群体操纵公司行为,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4. 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治理是公司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公司治理原则强调合理的权力结构、责任分配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
有效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维护各方权益的平衡,并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通过对公司法学基本原理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司法学的内涵和意义。
明确公司法学的基本原理,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和研究中应用相关理论,并为公司经营决策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前言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穿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公司运行规律。
这里的公司运行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运行规律。
这层含义反映了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的根本性。
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公司法基本原则对于公司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都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规范作用。
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终止和公司内外部关系都要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司法基本原则1.1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特点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和规范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
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主要是:1.1.1地位的根本性,这是由其内容的根本性决定的。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经济效益原则,法人所有权原则,股东权以法人所有权制衡原则,责任有限原则、股权平等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等六项基本原则。
公司制条件下,股东通过将所有权让渡于公司,从而获取收益;公司因而取得独立的所有权,而股东投资难免承担风险,如何使投资者乐于向公司投资,这就要求为了减少投资风险的责任有限原则。
由于不同的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又难免受到外界的影响,导致主体利益冲突,这就必然要求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股东与股东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政正分开,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制衡以达协调,国家法律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为公司的存在及其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的框架。
1.1.2作用的指导性: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基本原则在规范和指导公司立法、司法和公司运行的过程中,具体反映在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方面。
1.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
1.2.1立法准则功能。
在制定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时,立法者必须先确定立法方向或目标,公司法要体现什么样的产权体系,什么样的企业产权和组织模式以及如何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公司法基本原则可以确立不同的立法层次,即公司基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使公司法统摄特别法。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设立原则公司设立有四种不同的原则,即自由设立原则、特许设立原则、核准设立原则和准则设立原则。
在公司法学中,这四个原则被分别概括为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公司设立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公司这种市场主体设立的基本程序的不同,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
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者的主观意愿进行。
特许设立主义是指公司须经特别立法或基于国家元首的命令方可设立。
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首先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然后再经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设立。
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要件,公司只要符合这些要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即可成立,而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批或核准。
近些年对该原则也进行了完善,实行所谓的严格准则主义,如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要件、加重公司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增强公示要求等。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其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原则。
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
坚持利益均衡原则, 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
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公司法所设定的制度安排,是以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均衡的结果。
简述公司法基本原则

简述公司法基本原则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体系,它在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要求。
公司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公司法中所体现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它们对于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对公司法基本原则进行简要概述。
一、法人独立原则法人独立原则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将公司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和责任划分开来,使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根据法人独立原则,公司独立于其股东,有自己的财产、权益和责任,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公司自己承担,股东个人的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个人的利益保护。
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的责任有限。
根据这一原则,股东只需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承担公司债务,不需要承担超过其持股比例的债务。
这种有限责任的安排,既保护了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又鼓励了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公司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股东无论持股多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分配。
这种平等原则的实施,既体现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又保障了股东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独立管理原则公司独立管理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公司的独立性和管理的专业性。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应由经理层负责,股东不得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
这种独立管理的安排,既保护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透明度,又减少了公司决策受股东个人利益的影响。
五、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根据这一原则,公司应定期发布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信息,使股东和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这种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既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又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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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其具体种类包括:分权制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自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法人所有权原则。
关键词:公司;公司法;基本原则各个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
世界各国的成文公司法都明示或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借以体现其基本价值观念。
所以,认真分析、总结出符合公司运行规律和市场、社会对公司要求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把握公司法的精髓,促进公司制度在我国健康地实现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的实践和公司法理论,对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种类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对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
公司法的原则反映了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成果,集中体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有人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公司法的本质决定的。
上述观点也有商榷之处。
第一种观点将公司法原则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律的反映,没有与公司运行这种更为接近的规律直接联系,似过于宽泛;将公司法的原则看作是贯穿公司立法的指导方针,不考虑司法、执法等,又似过于窄狭。
第二种观点笔者也有两点持保留意见。
一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它对内对外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将适用公司法基本原则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似有不妥。
二是认为公司法基本原则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
鉴于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组织法,各国采用的都是制定法的形式,且修改频频,立法的局限性较为容易克服,因此将公司法基本原则看作是克服公司立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似显理由未必充足。
笔者更同意将公司法基本原则看作是审判机关创造性司法的依据和准则。
反映公司法基本原则有两层来源:第一,来自于它内容的根本性;第二,来自它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这是我们衡量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出发点。
因此,我认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于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
这个定义,包含三层含义:其一,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公司运行规律。
这里的公司运行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运行规律。
其它相关制度的构建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则也就违背公司运行规律。
这层含义反映了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的根本性。
其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
公司法基本原则对于公司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都具有约束力。
其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规范作用。
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终止和公司的内外部关系都要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种类(一)、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
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
[6]分权制衡的运转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根本区别。
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对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进行分析和界定,对各种权力制衡运作进行制度构建。
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认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均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这是总则里概括性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
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
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另外,《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
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二)、利益均衡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及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影响公司及社会发展的多种利益关系进行分析、均衡的结果。
利益均衡意味着对某一利益过度保护的否定。
坚持利益均衡原则,就要较好研究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及诸多关系可能对公司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
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使公司这一企业法律形态发挥出较佳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
利益均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
公司法所设定的制度安排,是以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和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均衡的结果。
“至少可以说,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这一公平理念,早已包括在设计法人制度的初衷之中。
”[2]公司制度的变化、发展也是围绕着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妥协、平衡的结果,最终通过公司法的变化、发展表现出来。
围绕公司这一市场经济主体,存在着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之分和不同的利益主体。
在公司演变的漫长历史进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缔造者、出资人,其利益从公司制度层面得到了逐渐完备的保护,社会的发展因此而大为改观。
公司的债权人是股东外化投资风险的承担者,[3]其利益的保护因交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重视, 并逐渐得到较强的保护。
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4]职工是公司的原动力。
[5]职工利益实现与否和公司存在与否的紧密关联程度,决定了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职工利益的保护也由劳动法逐渐发展到公司法。
其它社会公众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为立法者所关注。
公司作为各种利益交错作用的主体,由传统制度下仅仅代表股东、为股东服务,转变为多种利益关系的代表者,并逐渐具有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也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而受到保护。
(三)、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
出资的性质一致、数额相同,在公司运转中得到平等对待。
股东股权平等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
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大小、承担义务的轻重与其向公司出资的多少成正比。
出资少,享有的权利小,承担的义务轻;出资多,享有的权利大,承担的义务重。
股权可以划分为普通股、特别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区别的。
关于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我国《公司法》上多有体现。
比如,《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股一权”的表决权原则:拥有一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一个表决权,拥有若干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若干个表决权。
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促使人们打消投资的顾虑,公司的集资功能可以迅速实现,公司的运转机制富有生机活力。
当然,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也有例外。
比如,为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消除股东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对股东股权平等进行适当限制等。
(四)、自治原则自治原则是指出资人自己进行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
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性: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制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的对照。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这些规定体现了自治原则互为依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出资人享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非出资人则不能越俎代庖。
另一方面,公司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的自主活动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因为没有其它人对公司的行为负责。
公司遵守市场规则,可以表现为公司努力自我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存续下去;也可以表现为公司进行自我约束,行为自律。
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公司运行中防止了国家权力的过度渗入。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出资人和公司在自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弊端,国家干预就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比如对股东多数决原则进行限制(主要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采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
(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
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
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
”[7]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
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六)、法人所有权原则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因为公司的出现使法人制度最后牢固确定。
而法人制度中最重要的是法人所有权。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法人,应当贯彻法人所有权原则。
即公司对股东投资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先进的产权理论作指导,未能使法人所有权原则贯彻于国有企业运行中,最终也使国有企业限入困境,即使是企业改革选择了公司制,法人所有权原则仍没有很好地理解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