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要求民办高校食堂不得从食堂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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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3]224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3]224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3〕224号)各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自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我省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了有力的餐饮服务保障。

但近期检查发现,仍有部分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对学生食堂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管理有所松懈,对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2〕3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落实不到位,存在着少数学生食堂管理机构不健全、饭菜质量下滑、价格不透明,个别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较差、以营利为目的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食堂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办好学校食堂,关系到师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办好学校食堂的重要性,把办好食堂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树立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始终把学校的稳定和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放在首位。

要不断加强管理,完善食堂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采取积极举措,切实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高校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免收学生食堂建筑设施折旧费、免收基本伙食(即保障性伙食)的水、电、气(燃气)费用,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落实好公益性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食堂营利。

要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学生食堂运行机制,提高食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自营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自营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自营食堂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食堂运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自营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食堂的预算编制、资金收支、成本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合规、合理原则;3. 节约、高效、安全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食堂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食堂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五条食堂预算应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食堂运营实际情况编制,包括食堂人员工资、食材采购、设备购置、维修保养等费用。

第六条食堂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需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七条食堂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学生和教职工的就餐费用、食堂其他经营收入等。

第九条食堂支出主要包括食材采购、人员工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等费用。

第十条食堂收支应实行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食堂收支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财务部门。

第四章成本核算管理第十二条食堂成本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1. 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2. 坚持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 坚持成本核算与食堂运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食堂成本核算内容包括食材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水电费等。

第十四条食堂成本核算结果应定期报送学校财务部门,以便学校领导掌握食堂运营状况。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食堂资产包括食堂设备、家具、物资等。

第十六条食堂资产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定期盘点、账实相符的原则。

第十七条食堂资产购置、报废、转让等事宜,需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食堂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堂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国家什么时候规定学校食堂不准外包

国家什么时候规定学校食堂不准外包

一、国家什么时候规定学校食堂不准外包2019年3月21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规定》强调,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二、食堂的监督与管理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202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一、强化食堂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服务,因特殊情况对外承包经营的,可以零租金租赁,但承包经营者必须相应降低伙食价格。

食堂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并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每所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可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一)食堂收入管理1.食堂收入指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

2.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校园商店)承包收入等。

3.学校食堂伙食价格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

各xx根据现时食堂原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结合本学年就餐学生数、就餐次数和上一学年度食堂收支情况,确定本地中小学校食堂伙食费指导价。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实行学期初预收费制度,伙食费标准不得突破本地伙食费指导价。

使用充值卡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

4.学生伙食费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据”。

开具票据时,必须填明项目和标准。

5.学校食堂收取的所有收入应及时上缴银行,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严禁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食堂支出管理1.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坚持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成本支出(原材料成本支出、人工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

2.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粮食、蔬菜、豆制品、肉制品、水产品、蛋奶品、食油、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事业费列支的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的水、电、燃料费开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食堂饭菜质量。

4.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

2023年校园食堂管理制度_校园食堂管理制度规范

2023年校园食堂管理制度_校园食堂管理制度规范

2023年校园食堂管理制度_校园食堂管理制度规范校园食堂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组织管理(一)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 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餐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服务。

2.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专(兼)职营养师,持证上岗。

(三)单元中心校(中心幼儿园)要在当地食药所的指导参与下,负责辖区所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并按时督查整改情况。

(四)设立由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学生代表(生活委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职员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做为第三方监督,形成学校主办方自我监督、监管部门监督和服务对象第三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 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落实好《青岛市中小学营养餐管理规范》和《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青教通字〔〕98号),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

2. 管理中涉及到的工作会议、监督检查、台帐登记等要严格依据《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范》附录D示范样本执行。

3. 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

4.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主要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原料储存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08•【文号】教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2008年1月8日教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去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上涨,特别是与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密切相关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较大。

为稳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各地各高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居民消费价格可能仍将在较长时期内高位运行,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为继续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稳定饭菜价格,现提出如下要求: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为继续做好稳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工作,财政部已对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学生食堂采取了临时补贴措施,下达了专项补贴资金。

地方财政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安排补贴资金,用于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二、各高校要管好用好中央、地方财政对学生食堂的补贴资金,切实承担起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责任,要继续给予学生食堂政策、资金上的支持,不能因财政给予了补贴而减少对学生食堂的支持。

要与学生食堂经营者密切配合,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总体基本稳定,重点保证学生食堂大伙的基本稳定,特别是保证适当数量的低价菜供应,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政府和学校采取措施尽可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情况,主动组织学生会参与学生食堂的监管工作,使他们了解学生食堂的运行情况,加深他们对学生食堂工作的理解。

学校食堂盈利法律规定(3篇)

学校食堂盈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学校食堂作为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重要场所,其盈利状况直接关系到学生的饮食安全和学校的整体利益。

为了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校食堂盈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食堂的合理盈利,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校食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质,以服务学生为宗旨,确保食品安全、营养、卫生,实现合理盈利。

第四条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盈利标准与范围第五条学校食堂的盈利标准应当根据成本核算、市场调研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校食堂的盈利范围主要包括:(一)食堂经营收入,包括餐饮收入、饮料收入、零食收入等;(二)食堂设施设备租赁收入;(三)食堂周边服务设施的收入;(四)其他与食堂相关的合法收入。

第七条学校食堂的盈利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二)学校食堂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培训费用;(三)学校食堂的日常运营成本;(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盈利管理第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盈利管理制度,确保盈利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学校食堂的盈利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学校食堂的盈利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用于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二)用于改善学生食堂就餐环境;(三)用于提高学生食堂服务质量;(四)用于补充学校食堂经营亏损;(五)其他与学校食堂发展相关的合理用途。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的盈利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的盈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一)盈利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二)盈利范围超出规定的;(三)盈利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未按规定公开盈利使用情况的;(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卫生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高校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学生食堂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面对物价持续上涨形势,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保证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2.基本思路: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食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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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要求民办高校食堂不得从食堂营利
近期,教育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少数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食堂以营利为目的,饭菜质量下滑。

我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要求这些高校保障性伙食经营规模不少于50%。

我省要求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免收学生食堂建筑设施折旧费、免收基本伙食(即保障性伙食)的水、电、燃气费用,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落实好公益性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食堂营利。

其中,要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本伙食,其经营规模不得低于总体规模的50%,饭菜价格要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菜品售价和成品重量控制标准要按照我省相关要求执行。

在哈高校米、面、油、肉、禽等纳入准入制内的食品原材料,要在准入制内招标采购。

个别特色承包食堂(窗口)所需的无法纳入学校集中采购且用量较少的原材料,要在学校指定并备案的证照齐全的供货商处定点采购。

对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承包食堂(窗口),各高校不得收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费用,确实用于学生食堂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员工培训、食堂零修、车辆养护、蒸汽费、餐具购置、保洁等费用的支出,要精确核算收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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