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的外国主权强制抗辩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法人人格是指法律上认可的一个主体,其通过其代表人进行各种活动,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包括美国、法国、德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中,对法人人格有时会进行否定,认为法人不应该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些国家中,确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以确保法人不会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1.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美国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案是针对垄断行为的立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集团对市场的控制。
根据这些法案,如果一个法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最著名的反托拉斯法案之一是《谢尔曼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操纵价格、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等。
如果一个公司被认定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的规定,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法国的《劳工法典》法国是一个法制严谨的国家,对于劳工关系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
在法国,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工法典》来规范,其中规定了各种劳动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工法典》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可以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法院可以裁定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总结在一些国家中,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员工权益、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法律需要。
通过对法人人格的否定,可以避免法人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
希望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在国外,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允许法院或立法机构剥夺公司等法人实体的法人地位,使其行为和责任与其背后的个人实体相连。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加强谢尔曼法和澄清“合理的准则”,制定了两个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禁止许多非常特殊的活动。
首先,它认为附带条件的合同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合同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种产品才能得到另一种产品。
其次,它限制“本质上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的合并。
第三,它禁止价格歧视,即由于除了成本变化或同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抗之外的各种原因,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为了调查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的“组织、企业行为,经营和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获得广泛的权力。
同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案又增加了另外的措辞含糊的禁止条文:“商业上不公正的竞争方式是非法的。
”但是,什么构成“不公正”行为只有由委员会来决定。
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发布“停止命令”的权力。
然而,1914年立法的重点集中在行为上,因此,在法院上所有反托拉斯行为的中心仍然是“合理的准则”。
从行为到结构: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案1911年以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再次肯定单纯作为垄断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例如,虽然美国钢铁公司已发展到足以支配钢铁市场,但它不能强迫剩余的竞争对手或者图谋决定价格,因此,它没有不合理的行为。
正象法院所说的:“法律不认为单纯规模是违法的,也不认为未行使的支配力的存在是违法的。
”简言之,一种仁慈的垄断不是违法的。
直到1945年这都是法院的基本立场,但1945年,“合理的准则”在重大事件美国铝公司案件上受到了挑战。
美国铝公司(Alcoa)受到责难,它被指责垄断了近来的精铝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二条,争论主要在美国铝公司控制了粗铝市场90%的事实上。
法院并不认为任何特殊表现或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美国铝公司靠此达到了它的垄断地位的。
实际上,法院认为,美国铝公司使用了“正常的、精明的,但不是掠夺性的商业经营……这些包括远超过需要的建设能力。
”宁可是市场结构本身使法官勒尼德·汉德做出了支持美国的裁决,并命令美国铝公司拆散。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析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法理评析姜发根三联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系上传时间:2009-2-3 浏览次数:3970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法理内容提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跨国垄断行为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规制跨国垄断行为的消极影响,维护本国利益,欧美等国纷纷在其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并试图寻求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
本文从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的进行分析,指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尚不具备充足的惯例因素和法理根据。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近代以后出现的、旨在规制市场中各类垄断行为、恢复可持续的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被人们形象称之为“经济宪法”。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国国内法的效力仅及于其主权范围之内,对域外的行为不产生规范作用。
作为国内法体系中的反垄断法,自然不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浪潮的高涨,市场已超越主权空间向世界范围内扩展,跨国垄断行为对内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突出,在国际反垄断法缺位的情况下,国内反垄断法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成为反垄断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开始突破传统管辖原则的限制,主张本国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
这就产生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一、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市场内的竞争产生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1]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属于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
最初,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都严格遵循属地原则要求,但随着贸易障碍的减少,国际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跨国垄断日益突出和严重,在国际反垄断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成为一种较为可行选择。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家。
1890年,美国猎杀托拉斯怪兽

6218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重拳整治垄断行业。
130年悠忽而过,包括美国经济在内的世界经济走过高潮也经历过低谷,颁布越来越细致、系统的法律调整经济行为、经济现象,仍然是各国整治垄断现象的主要手段之一。
镀金年代 寡头当道南北战争结束,为美国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道路。
十九世纪下半页,美利坚经济快速成长,市场急剧扩大,全国铁路网成型,制造业规模超英赶德。
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之快,前所未有。
美国财富从1870年的300亿美元,增长到1900年的1270亿美元,一跃成为最强工业国。
1890年,美国猎杀托拉斯怪兽文|俞飞铁路公司结成“联盟”,采取固定运价与按照议定比例分配利润的办法,在广大地域内排除竞争;对于不同客户在运费和服务方面实施差别对待,对大客户给予秘密折扣,小客户徒叹奈何从自由到垄断,涌现多少经济寡头。
铁路网扩张,迅猛带动西部边疆开发,但铁路寡头收费奇高,压榨小农毫不手软。
农民宁可把谷物当柴烧,也不愿运往市场。
当时观察家写道:作为农民,他“孤苦零丁,软弱、穷困、无知,要打10美元或100美元的官司,必须自己去单挑富有的铁路公司”。
南太平洋公司甚至如章鱼一般,支配加州政治,收买并出售州议会席位。
如美国小说家丘奇尔所言:“如果得不到波士顿——缅因铁路公司的垂青,就几乎无人能在政界获得成功。
”财大气粗的石油公司,势力足以控制各州,还要染指国会,引发舆论强烈不满。
铁路公司结成“联盟”,采取固定运价与按照域外·FOReIGNeR议定比例分配利润的办法,在广大地域内排除竞争;对于不同客户在运费和服务方面实施差别对待,对大客户给予秘密折扣,小客户徒叹奈何。
铁路运费提高或降低几美分,就能够促成一门行业或毁灭一个社区。
根据当时法律,铁路大亨凭借自己的财产,为所欲为,完全合法。
“这是公司的时代。
”1895年一篇法律论文指出:“任何国家都不存在如此不受限制的公司权力。
”托拉斯,为英文trust(信托)的音译。
吉林省自学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作业

吉林省自学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试题作业反不正当竞争法单选1.《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的侵害法》,又称为《谢尔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
2.1986年度过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3.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竞争法的发源地。
4.美国竞争法实施主要是由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与制约来完成的。
一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联邦贸易委员会此外,在美国还有一股不容忽视的执行发托拉斯法的力量,这就是(私人)对违反竞争法律的行为提起的三倍赔偿的(诉讼)。
3执行该法的主体除联邦和各州的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和垄断委员会这些国家竞争主管机关之外,法律还规定了私人执行机制以及欧洲竞争网络之间的合作机制。
一联邦和州卡特尔局二联邦经济部三垄断委员会4.英国的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5.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根据(《禁止垄断发》的规定而特别设立的执行机构)6.实施竞争法的司法机关主要是俄罗斯(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7.发垄断机关还有权到(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经济法院)。
8.《巴黎公约》仍然是国际上第一个比较系统规定竞争规则的国际公约。
9.需要特别禁止的行为包括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诋毁)、(和商业误导)。
10首曝险,欧盟竞争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欧盟整个共同市场),并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补充性、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行为法特性12.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却始于20世纪80年代。
13. 侵害特定同业者利益的行为,包括(混淆商品经营)(诽谤其他竞争者)14.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1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16.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和合作坊的法律》,他将假冒商标比照私自伪造文件罪处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种正式市场混同行为17.即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解决 两个法律问题
• 1、法律适用问题: • 即适用冲突法,还是适用国内法或
条约中实体规范
• 2、管辖权问题: • 即国内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这一案件,
应由何国法院审理
冲突法
• 是在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 冲突的情况下,指定以何种法律作为调 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边准的法律 适用法。
仲裁协议
• 可在事前(合同中)签订,也可在争议 发生后双方订立
• 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
仲裁条款
• 地点 :我国、被告所在国、第三国 • 机构 • 程序:申请、仲裁员决定、审理、裁决 • 裁决的效力:终局性,不得向法院起诉 • 仲裁费用的承担:由败诉方承担
本国裁决的效力
• 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国、德国、我国 〈民事诉讼法〉)
《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 决的公约》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
• 被告住所地是基本依据 • 特殊管辖权 • 对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作了划分 • 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原则
司法协助
• 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 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司法文书、传 询证人、搜集证据以及执行法院判决和 仲裁裁决等。
• 提出请求的法院的行为,叫法院委托 • 履行他国法院委托的行为叫司法协助
被告可以怎样提出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在合同中排除或限制了
担保
• 承担疏忽:原告在使用有缺陷产品时也存在
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境外司法权 的内容
• 外国产品输入美国时 • 美国产品出口到国外时 • (美国“长臂管辖”,扩大管辖权的倾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4.示范法
3.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分类 1.目的在于协调“国内涉外公法”的条约
2.目的在于统一“国内私法”的条约
接受 1.一般条约=直接纳入 方式 (1)政府签字;
(2)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并公布。 2.WTO协定=立法转化 (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2)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如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跨国银行监 管示范法。
2.示范法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示范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属 于“软法”。 由于示范法不能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直接适 用或者援引,因此示范法不是国际经济法的 渊源,而是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生 成方式之一。 示范法的出现和存在,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的生成方式出现了多样化。
2.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世界 性条约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调整对象 1.国际货币关系;
2.国际金融关系。
法律渊源 1.国内法:国内公法;国内私法
2.国际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独立 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3.国际惯例:融资担保惯例 4.示范法:《巴塞尔协议》
(二)国际惯例
分类 调整对象 1.国际 国家之间的 习惯 关系
2.国际 国际私人商 商事惯 事关系 例
适用特点
属于强制性惯例: 1.国际惯常行为; 2.各国认为有义务遵守
任意性惯例: 1.是否适用该惯例,取决 于当事人的选择; 2.适用惯例的情况下,可 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修改 或者补充。
1.中国法规定的适用规则
(四)国际税法
调整对象
国际税收关系:
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价值取向及对中国立法的思考

100029 )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摘
要 : 通过审视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内在价 值取向 , 可以清楚 地看到其实 用主义色 彩 , 即 对外的 扩大适
用和对本国出口行为 的豁免 。 经济全球化趋势要求我国一方面应当 参考美国 经验 , 尽 快制定我 国反垄断 法域外 适用的 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 ; 另一方面应当通过缔结双边协定和参与国际统一规 则的制定 , 减少国外反垄断法域外 适用对于我 国出口企业的不利影 响 。 关键词 :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 价值取向 ; 立法思考 中图分类号 : DF96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 6116( 2010) 05 0100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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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影响美国的国内贸易; 确认被告行为及其规 模是否足以构成对于 ∀谢尔曼法 #的违反 ; 根据国 际礼让原则 , 决定美国是否应当行使域外管辖权。 ∀美国第二次对外关系法重述 #中确定法院管辖 权的考虑因素包括 : 美国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关联 关系; 被告行为对美国贸易产生影响的程度; 美国 行使管辖权对于其他国家利益的影响 ; 美国行使 管辖权与其他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等。 二、 对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豁免原则 ( 一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主权豁免原则是主权国家基于公认的国际法 原则所享用的当然豁免 ! ! ! 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 国同意 , 一般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 依据 1976 年 美国 ∀外国 主权豁免 法 #的有 关规 定 , 享有该豁免的主体包括主权国家的国家机构 或执行部门。 这种豁免不是绝对的。一项公认的例外是主 权豁免不适用于外国政府参与的商业活动引起的 诉讼。 ∀外国主权豁 免法 #采用 了有限豁免的立 场 , 规定了外国政府不得就其商业行为获得豁免。 外国政府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行为要根据行为本身 的性质而不是根据行为的目的来判断。 ( 二 )国家行为豁免原则 该原则的基础是美国宪法下国家权力的分立 和对他国 主权的尊重。考虑到对他国主 权的尊 重 , 一国的法院不得审判另一主权国在其自己领 土内所作的公共行为。此外, 在美国的三权分立 体制下 , 法院对于另一主权国行使管辖权 , 可能会 影响行政 机关的外交行为。根据美国法 院的判 例 , 可能构成国家行为的情况包括 : 国家立法、 行 政行为和法院判决, 地方政府的立法、 行政行为以 及依据国家法律或表现国家意志的私人行为。 国家行为豁免 并非只能由国 家作为主 体申 请 , 当外国政府本身未被列为被告时 , 私人主体被 告也有可以援用国家行为作为抗辩。如果被告可 以证明 , 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行为实际上宣告 了外国政府在其主权领域内的官方行为无效, 那 么国家行为豁免适用。同时, 根据美国判例, 援用 国家行为原则豁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 第一, 存 在一项允许抑制竞争行为的明确的法规、 政策或 %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