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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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浅析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使用,也将用来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是反垄断法有效制裁垄断行为的前提。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领土;管辖权反垄断法是国内法,一般仅在一国域内产生效力。

,但当位于本国领土外的企业在境外实施垄断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竞争产生恶劣影响时,就会产生本国的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也适用于该域外企业的行为。

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是一国将其本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内实施的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而对本国市场有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其目的是要防止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

[1]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究其本质还是一国的域外管辖问题。

管辖权是一国司法能力的范围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即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

立法管辖权也叫规定权,是指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制定一般或个别规则的权力;司法管辖权也叫执行权,是指一国有权对个别规则,通过执行而使之产生效力。

反垄断法本是一个国家国内机关制定的法律,对他国行为进行域外适用,已经超出了一国的主权范围,同时一种行为产生的效果不仅仅影响的是一个国家,受到影响的国家如果都在本国的反垄断上规定了域外适用,那么就会造成立法管辖权的冲突。

其次,当法律制定以后在现实中如果被运用的时候,也即被得到执行,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如果不能得到要执行国家的承认,并不予执行,那么仍然相当与一纸空文,由此又造成了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冲突本质既包括立法管辖的冲突也包括司法管辖的冲突。

二、有关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规定(一)美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确立于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一案中。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增的反 垄断诉讼 。 对这些问题 的研 究和探讨 , 有助于我 国企业 偿原告共计 1 . 5 3 2 3 亿美元 , 约合人 民币 1 0 亿元 。
参与 国际竞 争 , 有 助于维护我 国出 口贸 易产业的 生存 、 发展, 有利于我 国的经济安 全。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原 则
和 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 , 产能迅速 占据了全球 6 8 %的份额 。 在 垄 断等法律 问题 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远远不够 。在美 国的
美国, 更是将 8 5 %的维生素 c市场牢牢 占据 。无序 的低价竞 反垄断法中 , 商业协会 、 行会往往被视为价格卡特尔 的特殊 主
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 ,致使 美国商务 部发起对中 国维生素 体 , 如果就价格作 出协商 、 协调 、 控制 , 可 以视作价格卡特尔 的 企业 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 2 0 0 1 年1 1 月1 6日中国医药保健 特殊形式 , 是有可能违反美 国反垄 断法 的。

业对此认识严重不足 , 只考虑 防止低价倾销遭遇反倾销调查 ,

案件简介
因此将 主要精力集 中在行业价格 自律和产能控制方面 ,反而
加入 wr 0后 ,中国维 生素 出 口 行业 贸易量急剧增加 , 凭 成 为美 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之诉的有力“ 证据 ” 。涉诉企业 的 借低廉的价格优势 , 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 , 在相继 击败 了瑞士 商会 “ 中国医药保健 品品商会维生素 C 分会” 对于反倾销与反
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 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维生素 “ 正当利益” , 为法律适用造成 了一个“ 模 糊地 带” , 导致我 国企 C分会。同时, 我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 3 6 号令, 并公布 业不能直接引用《 反垄断法》 说明出口卡特尔中的政府或行会 《 出口 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规定维生素 c为预核签章商 的强制因素 , 为举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同样不够完善的还有 品。 然而这次价格卡特尔行为虽规避了反倾销调查 , 却是落入 出口卡特尔的登记、 管理制度, 也没有明确豁免的标准, 对合 了另一个贸易壁垒的圈套… 反垄断诉讼。 乎标准的出口 卡特尔无法豁免。 其次 , 面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 2 0 0 5 年2 月 7日和 1 7日,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等数 适用, 我国尚未制定阻却性法规应对。在这次反垄断诉讼中, 家公司、自 然人分别向加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等审判机关 原告并没有感觉取证 困难 , 是 因为原告避开依 《 海牙取证公 提起反垄断i 『 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等六家维生紊企业联合 约》 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 直接向我国境内的被告药企或其他 操控出口, 限制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 c的数量和价格, 违反了 当事方进行调查 取证 , 严重侵害我国企业利益 , 严重侵 害了我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

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

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规定,对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专家证据的引人在司法实践中已得以运
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做出了哪些制度创新又还存在哪些不足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延续笔 者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一贯研究思路‘41,结合《垄断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从实施主体、实施程 序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对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 机制的简短结论。
协议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8条对被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又
在第9条规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为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适当减轻 原告的举证责任。尽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然而由于现 今信息的畅通以及可能对其行为的不利影响,经营者发布相关信息也将更为审慎。因此,原告要承担证明被 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网通案”均因原告举证不力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l 41叫45同时,针对垄断民事案件的疑 难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垄断司法解释》通过第12条和第13条做出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
不对此做过多的分析,而是将私人实施简明地界定为“诉讼”,即“私人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独立的民事诉讼
或反诉”。[31国内学者对此概念的认识也存在争议,很多学者将“私人实施”与“私人诉讼”不加区别地等同使 用。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由私人主体直接针对垄断行为发起的、以制止垄 断行为为目的并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实际 上包括两方面的活动:一是私人主体直接与垄断行为实施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救济损失和停止违法行为, 一是私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私人主体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具有低成本发现违法垄断行为的优越性,而且,无论是自然人、法 人还是其他组织对垄断的危害性和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是最具敏感性的。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共 实施的必要补充。至今,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近五年,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确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性,也无其他关于反垄断私人实施的细则规定,反垄 断法的私人实施在实践中一直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甚至还存在很多实施障碍和难题。我国现行反垄断法 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实施机制设置以及在私人实施机制设置上的不足,导致私人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也导 致其补充作用无法得以有效发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 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同年6月1日正 式施行。该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 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该司法解释对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

试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经济活动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内国市场对于国际经济的敏感度进一步增强。

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受本国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国以外实施的影响一国国内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

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关注并从立法和判例上对反垄断法规制和域外效力的适用进行了相关的实践。

本文着重探讨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以及我国反垄断行政审查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垄断与反垄断在私权主导的资本主义法律和经济环境下,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逐渐产生,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同行的经营者们很少聚到一起,即使为行乐和消遣,其谈话也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垄断作为市场失灵的产物,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和不充分,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利用政策措施和法律的形式进行反垄断才能维护一国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已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性,各国都纷纷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的形式来遏制这种市场之厄。

二、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概念本文认为,在反垄断法项下,所谓域外即指一国领域之外,在一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应该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和本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两种,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垄断行为,并且域外适用的法律不是外国的民商事法律而是内国的反垄断法。

分析和判断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首先应该遵循行为地标准,也就是说要区分垄断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其次还要看当事人的国籍。

反垄断法上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外实施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国市场竞争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享有的管辖权,并对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的规制。

三、反垄断域外效力的法理探源反垄断域外效力的适用首先是国际合作、安全本位、秩序本位和社会本位等经济法一般理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次,它是经济法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决定了其国际化趋势,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可持续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
论研 究。
【 键 词】 垄断法 关 反 【 中图分类号lF1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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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原则 域外适用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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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反垄断法》 20 年 8 11开始施行 , 全球 化对发 达 国家而 言 , 来 的是更 大 的市 场和更 广 于 08 月 3 带
该 法第 2条确立 了《 垄 断 法》 反 的域 外适 用 制 度 :中 阔 的利润 空问 ; “ 而对 于 发 展 中 国家 而 言 , 全球 化 是 一
华人 民共 和国境外 的垄 断行 为 , 境 内市 场竞 争产 生 把双 刃剑 , 遇 和 挑 战 并 存 。对 于 国 内 的 经 营 者 而 对 机
排除 、 限制影 响 的 , 用 本 法 。这 意 味着 , 国《 垄 言 , 适 ” 我 反 全球化 扩 大 了他 们 的 视野 , 来 了全 新 的经 营方 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 国家为维护其经济 和 司法 。 利益的必然选择。经济全球化使强大的跨 国公司纷
A为 纷跨 过 国界 , 在广 阔的全球 市场披 荆斩 棘 、 夺领地 。 性 。假设某 种 产 品有 A和 B两 个 生 产 经 营 者 , 争
* 基金项 目: 州法部 2 8 0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O 反垄断法实施 问题研究)0 S B0 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8F 1 0 ( () 作者简介 : 仲春 ( 7 一)女 , 1 8 , 安徽合肥人 , 海 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 生, 9 上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 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研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约 1 3 铁 矿 石 . 国 的 采 购 量 约 占 国 际 铁 矿 石 贸 易 的 / 的 中

了 法 律 依 据 . 现 了 我 国 司 法 主 权 行 为 , 我 国 政 府 主 体 使 管 部 门 在 将 来 审 理 反 垄 断 案 例 时 不 至 于 感 到 无 法 可
依 . 因 为 它 不 仅 指 出 了我 国反 垄 断 法 适 用 于 我 国境 内
年 产 铁 矿 石 近 3 亿 吨 .其 与 巴 西 淡 水 河 谷 公 司 一 起 . 万 产 销 共 占 据 铁 矿 石 国 际 市 场 的 3 4. 我 国 现 在 是 全 球 / 而
进 口铁 矿 石 最 多 的 国 家 . 进 口 的铁 矿 石 中 . 成 来 自 在 四 “ 拓” 两 …在 “ 拓 ” 购 案 中 . 家 公 司 控 制 了 全 球 大 两 并 两
并 购 前 与 中 国 等 国铁 矿 石 价 格 谈 判 都 是 遵 循 近4 年 的 0
长 协 机 制 . 并 购 后 “ 拓 ” 图 与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铁 但 两 试 矿 石 进 口 国 签 定 大 量 的 短 期 铁 矿 石 销 售 合 同 。3 外 , f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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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的 垄 断 行 为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外 发 生 但 对 我 国市场竞 争能够 产 生排除 、 制竞 争 影 响的垄 断行 为 。 限 在 反垄 断法 出台之前 . 国对反垄 断行 为 只能依 据《 我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 国投 资者 并 购境 内企业 规定 》 和 外 来 进 行 规 制 .前 者 更 多 的 是 对 国 内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的 . 如 国 内价 格 卡 特 尔 等 . 国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规 例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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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作者:龚雯华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

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

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

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
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

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次,司法管辖上存在冲突。

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制定反垄断法并要求形式管辖权,所以必然会导致管辖冲突。

所以,如何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这一问题正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域外执行存在较大困难。

如果一国对某垄断案件做出判决,但需要到外国执行,而该外国根据本国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承认或不执行该判决,该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实践中,能在一国形成垄断或对一国市场竞争形成影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两拓的合资正是典型。

此外,反垄断法具有的公法性质也加重了域外执行的难度。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
美国在《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中采取了“合理的效果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两种确定是否合理的标准:以不对其他国家的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条件。

欧洲法院认为,只有一项合并将对共同体市场产生直接的和实质性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可以预见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效果原则。

我国接受了美国等国立法纷纷采用
的效果原则,但是仅规定了“效果”而未对其加以限制,就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随意性。

因此,应当借鉴美国修改了的“合理的效果原则”和欧洲法院对“效果原则”持以的谨慎态度,对“效果原则”的适用做出限制。

首先,应当对影响加以限制,即只有在产生“直接的、重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影响下才能适用效果原则。

换言之,影响与行为要同时满足有直接因果院系切产生重大影响,而这种重大影响是客观标准下可以预见到的。

其次,我国应当明确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时遵循国际礼让原则。

美国在1995年重新修订的《反托拉斯国际操作指南》明确纳入了礼让原则作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前置程序,并且列出了合理行使管辖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这项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笔者认为,通过明确我礼让原则,既可以限制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无限扩张,也为我国与他国实施机关进行合作提供了基础。

(二)执法部门的改进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有很大的弊端,分工与工作范围不明容易造成执法矛盾。

而且,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涉及到境外调查、谈判等,需要执法机构具有专业经验和知识,而从目前情况来看,并非每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均能达到这样的要求。

所以,比较科学的做法是授权商务部统一负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执法。

(三)涉外司法协助上设置特别规定
虽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已经是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而且各国都有承认他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趋势。

但是,仍然有必要在涉外司法协助上设置一些规定,以抵制有些国家利用自己的政治和经济优势随意滥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为了防止因外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给本国利益造成损害,适当的立法抵制也是普遍的做法。

为维护我国的利益,我国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司法协助方面,可以在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两个领域做出一些规定,以维护本国利益。

如禁止本国法院无条件提供信息于外国主张管辖权的法院等等。

(四)双边合作与协调
由于各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本国的市场和本国的利益,并且国家之间市场结构、文化背景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信任,因此目前来看统一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则很难实现。

虽然双边合作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这些协定都仅仅涉及程序问题、缺乏强制性、缺乏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其依然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协调的最有效方式。

美国是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和协调方面的主要倡导者,其签订的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定的数量居各国之首,其中以美国和欧盟之间达成的一系列反垄断法协定最具有代表性。

比如双方所签订的《关于使用竞争法问题的协定》,该协定使得双方建立了合作,两方可以通过会议、通报等进行合
作商讨。

我国应当积极与他国进行双边合作,在合作的具体内容中,应当借鉴美国和欧盟等比较成熟的一些规定,例如在协定中纳入积极礼让与消极礼让等等。

同时也建议采取下列做法:将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纳入条约固定下来,比如规定垄断的定义;在各国各自保有立法自主权的前提下规定缔约国执行的最低标准等。

(五)区域合作与协调
“两拓”合资案,徐士英教授发表观点表示,对于境外机构的反垄断执行效率涉及国与国的实力博弈,“目前虽没有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条约,却存在区域性的竞争法联合组织,如欧盟,由于其代表了欧洲主要产钢国的声音,…两拓‟就不可能不重视其意见。

”而在东亚地区,中日韩三国在对海外资源的依赖程度方面拥有类似的利益诉求,因此应当考虑建立区域性的反垄断组织。

我国参加了亚太经合组织,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一个适当的论坛来讨论东亚地区的竞争政策与竞争法实施中的问题。

所以,应当更多地利用亚太经合组织下的竞争政策与放松管制论坛以及关于竞争政策的最高级官员会议。

竞争政策与放松管制论坛的目的是提高本地区的竞争环境,增进对区域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理解,研究竞争对贸易与投资流动的影响,以及确定成员方之间技术合作的领域。

目前,成员方的竞争机构并不总是参加竞争政策与放松管制论坛的会议。

然而,竞争政策与放松管制论坛对于讨论与亚太地区竞争政策与法律实施有关的问题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平台。

我国应当重视并充分利用这个论坛,并推动其他东亚地区竞争机构对此加以重视,将其作为交流经验、意见以及促进合作的论坛。

2005年成立的竞争政策最高级官员会议也为促进东亚地区竞争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论坛。

为了把最高级官员会议发展成为一个既可以交换经验和看法又能促进东亚地区竞争机构之间合作的一个论坛,这需要东亚地区竞争机构的支持和协作。

①总之,我国应当为促进区域合作与协调做出必要的努力。

注释:
①南部利之:《推进东亚国家竞争政策与竞争法领域的国际合作》,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立法热点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12页.
参考文献:
[1]王为农.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国际冲突的解决——经济法论丛[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陈灿祁.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9.01.
[3]王先林.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杨柏国.从“两拓”合资案看我国域外适用制度之完善[J].法学,2009,(9).
[5]刘宁元.中外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王浩.两拓合资引发全球反对,专家建议中国出手阻击[N/OL].21世纪经济报道,2009-06-09.
[7][日]南部利之.推进东亚国家竞争政策与竞争法领域的国际合作[A].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立法热点问题[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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