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同时 ,向我 国商 务部 和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报送 保 护伞 的作用 , 制跨 国企业 对我 国企业 的并 购 。 规
2 限制跨 国公 司并 购是保 护 国家安全 的 需要 . 并购方案。 随着《 反垄断法》 的颁布 , 国《 我 反垄断法》 的域外 适 用制 度 由此 正式 确 立 。 以美 国 、 欧盟 为首 的 随着 跨 国公 司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的跨 国并 购 、 国 发 达 国家 均 已在其 各 自的 反垄 断 法 中确 立 起域 外适 际卡特尔 、 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垄断层出不穷 , 凭 用制度 。 可以预见 , 国《 我 反垄断法》 在适用过程 中与 借竞争优势跨 国公 司成为垄断力量 ,跨国公司成为 他 国反 垄 断 法 的 冲 突将 在 所 难 免 。】 此 , 们 必 须 了新殖 民主 义排 头兵 ,损 害 了发 展 中 国家 的经 济利 【 - 对 我
而在此之前 , 由商务部等六部委 于 2 0 年 8 06 月联合 度上 是 靠 国 内经济 立法 和 执 法 为后 盾 ,为 了应 对 跨
发 布 的《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5 国公 司的挑 战 , 国及 时 出 台 了《 垄 断法 》跨 国企 关 第 3 我 反 。
第3 2卷第 3期
2 1 年 9月 02
西 ̄ -业大学学报( tr - _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O O T WE T R O Y E H 1A N V R I Y Sc lSi cs O R A F N R H S E N P L T C N C L U 1 E S T ( i c n e oa e
中图分类号 :F 1 D 4
一
文 献 标识 码 : A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增的反 垄断诉讼 。 对这些问题 的研 究和探讨 , 有助于我 国企业 偿原告共计 1 . 5 3 2 3 亿美元 , 约合人 民币 1 0 亿元 。
参与 国际竞 争 , 有 助于维护我 国出 口贸 易产业的 生存 、 发展, 有利于我 国的经济安 全。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原 则
和 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 , 产能迅速 占据了全球 6 8 %的份额 。 在 垄 断等法律 问题 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远远不够 。在美 国的
美国, 更是将 8 5 %的维生素 c市场牢牢 占据 。无序 的低价竞 反垄断法中 , 商业协会 、 行会往往被视为价格卡特尔 的特殊 主
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 ,致使 美国商务 部发起对中 国维生素 体 , 如果就价格作 出协商 、 协调 、 控制 , 可 以视作价格卡特尔 的 企业 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 2 0 0 1 年1 1 月1 6日中国医药保健 特殊形式 , 是有可能违反美 国反垄 断法 的。
一
业对此认识严重不足 , 只考虑 防止低价倾销遭遇反倾销调查 ,
、
案件简介
因此将 主要精力集 中在行业价格 自律和产能控制方面 ,反而
加入 wr 0后 ,中国维 生素 出 口 行业 贸易量急剧增加 , 凭 成 为美 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之诉的有力“ 证据 ” 。涉诉企业 的 借低廉的价格优势 , 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 , 在相继 击败 了瑞士 商会 “ 中国医药保健 品品商会维生素 C 分会” 对于反倾销与反
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 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维生素 “ 正当利益” , 为法律适用造成 了一个“ 模 糊地 带” , 导致我 国企 C分会。同时, 我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 3 6 号令, 并公布 业不能直接引用《 反垄断法》 说明出口卡特尔中的政府或行会 《 出口 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规定维生素 c为预核签章商 的强制因素 , 为举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同样不够完善的还有 品。 然而这次价格卡特尔行为虽规避了反倾销调查 , 却是落入 出口卡特尔的登记、 管理制度, 也没有明确豁免的标准, 对合 了另一个贸易壁垒的圈套… 反垄断诉讼。 乎标准的出口 卡特尔无法豁免。 其次 , 面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 2 0 0 5 年2 月 7日和 1 7日,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等数 适用, 我国尚未制定阻却性法规应对。在这次反垄断诉讼中, 家公司、自 然人分别向加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等审判机关 原告并没有感觉取证 困难 , 是 因为原告避开依 《 海牙取证公 提起反垄断i 『 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等六家维生紊企业联合 约》 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 直接向我国境内的被告药企或其他 操控出口, 限制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 c的数量和价格, 违反了 当事方进行调查 取证 , 严重侵害我国企业利益 , 严重侵 害了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论文摘要]垄断具有双面性,既有其众所周知的限制自由竞争、滥用经济优势,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和市场经济要求格格不入的消极性,也有组织管理经济,免受不当竞争困扰,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受政府和社会欢迎的积极一面。
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吸收了国外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也规定了反垄断适用除外(或称合法垄断)的制度,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作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论文关键词]垄断合法垄断反垄断适用除外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适用,也将用于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以及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国际合作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种突破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行为必定会引起各国法律之间的激烈碰撞,并且在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可行的全球性法律文件、条约甚至法律框架去指导各当事方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法。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尽管在1909年的美国香蕉公司诉美国水果公司一案中,美国反托拉斯法还被认为只能适用于美国市场上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然而在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在美国以外订立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该合同或行为享有管辖权,根据谢尔曼法追究有关公司的法律责任。
②该案确立了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主要依据的“效果原则”(effectsdoctrine),由此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便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
根据这个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有管辖权。
反垄断法专题4

• 注意举证责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 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17条) • 经营者所具有的控制相关市场、不受竞争 影响的地位。
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 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判采购市 场的能力; • (3)该
1.概念 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构)以控 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规制主体一般为市场主体,又称为“经营 者”。但特殊情况下扩展适用行业协会等组织。 (2)规制的对象是反竞争的行为,包括限制竞 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合并垄断和行政 性垄断。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4)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竞争法体系。 但各有侧重。
(2)主体间具有共同的限制竞争的目的:一 般的限制竞争协议往往具有伪装。 (3)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4)导致了市场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责任(46条)
• • • • 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撤销登记
垄断协议的豁免(15条)
• 对于某些限制竞争的协议,由于其具有某 些益处,并且足以抵消其反竞争的危害, 经批准给予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农业生产和农业组织第56条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第7条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第55条行使合法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除外注意与15条比较七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七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指当位于本国领士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的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美国铝业公司案美国铝业公司案该案中法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订立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分配铝的生产限额限制美国铝的生产和出口影响到了美国的对外贸易
反垄断案件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法律困境解析

传统意义上私法领域 的问题 。具体来讲 ,虽然纯私人
之 间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表面看起来只涉及平等主体间 的财产利益 ,但在实 际上 ,这种损害得以确认的依据
来 越 多地 涉及 域 外 承认 和执 行 问题 。 由于 反 垄 断法 是 晚 近 随着 市场 经 济 的高 度 发 展 才逐 渐 兴起 的新 兴 法 律
和执行比一般 民商事案件裁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困难 事裁决 “ 民商事”性质 的质疑 ;二是各 国一般对惩罚
性 民事 裁决 的域 外承 认 和执行 持 否定 态度 。 ( “ 一) 民商 事” 性质 被 否 定与公 共秩 序 保 留 首 先 ,反垄 断 民事 案件 的范 围在 不 同 国家 有不 同
范 围之 外 。这 种认 识 的依 据 主要 来 自对 反 垄 断 法旨在 于保 护 一 国 国 内
实际损失或损 害的范围外可拒绝承认或执行。从这里 我们可以看 出 ,世界各 国还是大多对惩罚性 民事赔偿
的 承 认 和 执行 有 所 保 留 。 具 体 到反 垄 断 民 事 案 件
的含义 。英美法 国家中 ,国家主管反垄断行政事务 的 机关可 以作 为原告 向法 院提 起 民事诉 讼 。以美 国为 例 ,美国司法部仅仪享有调查权和起诉权 ,而裁决权
归于 法 院 。联 邦 贸 易委 员 会 虽 然依 法 被 定性 为准 司 法
行都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
一
、
反 垄 断 民事 裁 决域 外 承认 和 执行 的 法律 困境
垒 在 20 05年通 过正式 文 本 时也将 之 明确 地排 除 r 公
的行政庭负责审理。因此 ,在英美等 国看来 ,除刑事 范畴 ,而这种观点在德 、法等传统大陆法 国家被认为 是不可接受的。其次 ,即使是纯私人之间的反垄断民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五、名词解释1. 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占有者在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 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家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基本制度。
包括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企业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
、3. 国家性投资公司: 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分为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技资公司。
投资性公司主要以参股、控股、证券买卖、产权交易等方式, 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 一般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4.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 集团公司) 经营和管理, 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 增强集团凝聚力, 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发挥整体优势的企业集团。
5. 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6. 清产核资: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等系统活动的总称。
7.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其产权归属关系并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
8. 资产评估制度: 经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机构, 接受财产所有者的授权, 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
9. 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 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10. 国有企业财产: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技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 其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诚信
外调整的行为和对象上,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发生在国外,但行为完成于国内或行为的后果发生在国内的情形,不妨依“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确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外国企业在境外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国内产生不利影响,但企业在国内无任何垄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这种限制竞争的影响是直接的、巨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就可运用“效果原则”决定反垄断法的适用。
但对于那些分别位于我国境内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母子公司)在我国国外进行的垄断行为,是否可以采用欧盟国家的“行为一体”理论,并借鉴公司法上的“揭开面纱”原则,需要认真研究。
因此,我国在运用“效果原则”以外,不妨借鉴“适当管辖”和“行为一体”理论以及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以增强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效果原则”的适用,国际法协会第56届大会对先前的决议作出了修改,会议形成的新的决议认为:截至到目前,各国普遍的实践证明,国际法并没有允许一国仅仅根据该行为的“效果”发生在本国境内,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实施立法管辖权。
但尽管如此,国际法协会有关主观领土管辖、客观领土管辖以及保护性管辖原则的阐释上,已充分肯定了反垄断法域外实施的效力,标志着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接近一致的立场。
事实上,当今国际社会的成员中,已不存在一国仅仅根据行为的“效果”发生在本国境内而对外国人在他国境内的行为实施管辖的情形。
不仅如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依据无法代替实践中的行动准则。
对域外发生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其结果发生在我国国内的,虽可以根据现行法律实施域外管辖,但仅仅依据“效果原则”,无法实际确定法律适用的标准,例如,对境内产生的影响或“效果”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这里需要一个“度”和适当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则需要结合我国产业和利益受损的程度进行判定,而这个所谓
的“程度”问题,需要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进一步界定。
另外,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上,还
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有关反垄断法域
内适用和域外适用的标准是否有所区
别?经济全球化的特点之一就是跨国公
司的强大,对境外垄断行为限制范围的
减小或者限制标准放宽,这会鼓励跨国
公司将许多垄断行为转移到国外完成,
因而规避国内的规制。
是否采用不同的
标准,需要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并应对
此展开充分的调查研究,这从另外一个
侧面说明了现行反垄断法“效果原则”的
实施需要进一步的可操作性规定。
从技
术层面上,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面临
着诸多不确定的问题,对于反垄断法的
域外适用问题,除了在基本原则层面以
外,还需要规则层面、甚至是技术层面上
的支持。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模式与顺序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反垄断法规
定的制裁违法和侵权救济的途径,不外
乎公权力机关执法和私人民事诉讼两种
模式,而私人民事诉讼需要通过司法机
关最终作出裁判,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
可以根据现行反垄断法与对方进行谈判
或和解。
所以域外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实际上是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
关,而这两套权利救济和处理问题的机
制是不同的,需要对此作出区分。
目前,我国国务院已根据反垄断法
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以研究拟定有关
竞争政策等为主要职责,并协调反垄断
行政执法工作。
相对于美国联邦贸易委
员会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的行政
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而言,我国的反
垄断委员会不具体处理反垄断案件,主
要通过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
政执法工作、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方法和
工作依据来发挥影响。
在反垄断执法机
构的具体执法工作上,当前我国国家发
改委负责“行政垄断、价格垄断”,商务
部负责“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反垄断,国
家工商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相关执法,形成了三部委分工执法、分别
负责的执法现状。
与此同时,现行反垄断
法还规定了私人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
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寻求因域外垄断行为
所造成损失的救济并发挥民事制裁的作
用。
但是,上述两种法律实施途径的采
取上,是否应当遵循一定的逻辑关系,需
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对于私人民事
诉讼来说,原告主体如何确定,原告提起
诉讼是否依据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依据行
政执法机关的先行处理和调查,以及证
据的认定和证据的效力问题等,需要反
垄断法在域外适用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和明确。
例如美国的《克莱顿法》第5条
(a)款还规定:在依据被告违反反托拉
斯法的效果,由美国或代表美国提起的
民事、刑事诉讼中,做出的最终判决或禁
令,是其他个人对上述被告提起诉讼的
初步证据,而且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
判决或禁令的各方面不能翻供,这有助
于私人利用政府程序的结果请求损害赔
偿,减少了私人提供证据之难度。
对此,
我国应予借鉴。
其次,限制竞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证
明标准,则属立法或司法解释急需予以
明确的问题之一。
读此,笔者建议在因果
关系上采用适中的证明标准,只要受害
人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
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达到了
其证明责任的要求,然后由被告对此进
行反证。
如果被告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
关系,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受害人
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鉴于限制竞争行
为发生在国外,采取盖然关系说和过错
推定原则,更能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
当
然,对于行政机关域外适用反垄断法的
要件,则不需损害要件和因果关系,只要
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我国的
市场竞争秩序即可。
三、反垄断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
广义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既包
www.cx-china.com.cn29
www.cx-china.com.cn 31双边协定或多边条约,以增进彼此的协调和合作。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及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冲突以及解决冲突的过程,还为我国下一步积极参加WTO体制下的国际竞争规则的谈判,以及提升我国参与制定WTO国际竞争规则的能力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将会被纳入WTO体制之下,在此之前,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将是我国应对这一发展趋势的重大举措。
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全球化虽然带来了国家主权弱化的态势,但是全球化并没有彻底改变国际政治经济角力的规则。
只要世界还是以民族国家作为界分而存在的,各国家就会为了追求本国的利益而争夺国际经济秩序的支配权。
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深入和扩大,伴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国际垄断行为特别是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的消极影响日益增强,严重危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当前还有其迫切的现实意义。
当前,外资企业包括其母公司正在迅速蚕食中国市场,并在许多领域占据了垄断地位。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几乎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殆尽;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内地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内地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
而且,跨国公司大肆进行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一些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相继落入跨国公司手中。
而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并购行动,则屡屡夭折。
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将反垄断法适用于域外,并规定了完善的适用机制,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刚刚颁布,域外适用反垄断法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急需认真研究、积极对待和妥善适用。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家标准的实施,应有利于提升普洱茶产品质量。
普洱茶国家标准12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普洱茶必须以云南普洱、西双版纳等11个州市规定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
据此标准,普洱茶限于云南生产。
“标准”是否有“地方保护”之嫌?经历爆炒之后冷却的普洱茶产业,能否借普洱茶能否借“标准”健康发展
“标准”出台走上健康规范发展之路? 普洱茶有了国家标准 记者从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自12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据此,普洱茶必须是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加工工艺制成。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今年5月发布的公告,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