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两拓”合并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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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_王晓晔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_王晓晔
综合篇
王晓晔Biblioteka 我国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一直是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的难点和重点之一。本文首先阐述了我 内容提要: 域外适用制度, 国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的立法及其新发展, 然后在评析我国 《反垄断法》 域 外 适 用的重点 案 例 的 基 础上, 探讨了完善我国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制度的具体措施, 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 跨国公司
《垄断认定过程中的相关市场边界划分原则与技术研究》 (批准号 12@2D200 ) 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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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356 期 2014 年第 2 期
· 反垄断论坛 ·
波音公司与美国麦道公司的并购,以及 2000 年禁止批准 国家或地区都有并购活动, 如果这些并购都需要向我国政 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与美国霍尼韦尔公司之间的并购。 府申报, 负责并购申报和审查的我国政府机关的负担就太 上述情况一方面说明, 美国已经成功地向其他国家和 大了。 地区输出了 《反托拉斯法》 域外适用的法律制度, 另一 方 面 我国 《反垄断法》 2008 年 8 月 1 日生效后, 国务院同日 也说明, 《反托拉斯法》 域外适用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值 发布 的 《关于经 营 者 集 中 申报 标 准 的 规 定》 在 域外适用 方 得世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法予以效仿。 这正如德 面有了重大改进。根据这个规定, 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 国 《反垄断法》 的 权 威 Ernst-J.Mestm cker 教授 指 出 的 , 营 者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在 全 球 范 围 的 营 业 额 合 计超 过 100 亿 “只有坚持市场开放和防止跨国限制竞争的反限制竞争法 元人民币, 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我国境 才会产生域外适用的效力。 这种效力不取决于立法者对之 内的营业额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这个集中需要向我国反垄 期望或者不期望, 规定或者不规定。 因此, 也谈不到放弃反 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 考虑到全球范围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限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放弃域外适用, 国 家 就 不 能有 效 100 亿元 的 企 业 间 的 并 购 活 动主要 是 跨 国 公 司 之 间 的 并 地管制企业的市场行为。” 购, 这个条款就具有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的 性 质 。 因为 这 (二 ) 我国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的历史沿革 个申报 标 准 规 定 ,参 与 并 购 的 企 业 中 至少 有 两个 企 业 在 早在 《反垄断法》 颁布之前, 我国有些涉及外商投资的 我国 境 内 的 销 售 额超 过 4 亿 元 。 此时, 这 个 并 购 与我国市 法律法规就有了域外适用的规定。 如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 场就 有 着 比较 密切的地域联系。 2006 年 发 布 的 《外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规 定》 第 53 条 上述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 历史 说 明 , 尽 管 我国 《反垄断 规 定, 境 外 并 购有 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 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 法》 没有明确其域外适用要考虑相关的经济活动要与我国 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 向商 务 部 和 有着 “重 大 、 直 接 和 可 合 理 预期 的效 果 ” , 但 它事 实 上 已 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1 ) 境外 并 购 一 方 认识到, 它所干预的经济活动应当与我国有着比较密切的 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资产 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2 ) 境外 地 域联 系 ; 如果没有密 切 的 地域 联 系 , 我国 《反垄断法》 不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 15 亿元人民 会对它们主张管辖权。 币 以上 ; (3 ) 境 外 并 购 一 方 当 事 人 及其 关 联 企 业 在 中国市 (三 ) 我国 《反垄断法》 域外适用的新发展 场占 有 率 已 经 达 到 20%; (4 ) 由 于 境外 并 购 , 境外并购一方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是依 据 国 际 法 上 被 广 泛认 可 的 当 事 人 及其 关 联 企 业 在 中国的市场 占 有 率 达 到 25%; (5 ) 效果原则 (effect doctrine ) 。因此, 我国 《反垄断法》 第二 由于境外并购,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参股境 条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会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包括国际公 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 15 家。① 约、 条 约 以 及 国 际 上 被 广 泛认 可 的 一般原 则, 特别是 “直 当时 的立法 者 尽 管 注意 然而 , 从 上 述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接、 重大和可合理预见的效果原则” 和 “国际礼让原则” 。 到 了 外国 投 资 者 可 能 通 过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的 方 式 在 我国市 我国 《反垄断法》 自生效以来, 执法机关在域外适用方 场 上 取得优 势 地位 , 并 进 而 滥 用 其 优 势 地 位 的问题 , 却没 面遵循 “直接、 重大和可合理预见的效果原则” 的重大发展 有考虑域外适用可能会出现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冲突, 即 是商务部 2013 年 4 月 3 日发布的 《关于经营者集中 简易 没有 考 虑需 申报 的 并 购 活 动 是否 与我国 有 着 比较 密 切 的 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 》 。 根据 《征求意见 地域联系。 如果境外并购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的资产 稿》 ,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如果属于下列情形,视为简易案 达 到 30 亿 元 以上 或 在 我国市场的 销 售 额 达 到 15 亿 元 以 件: (1 ) 在同一相关市场, 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 上, 该 并 购 就 需 要 向 相关 部 门 进 行 申报 , 考 虑 到 几乎 所 有 场 份 额 之 和 小 于 15%; (2 ) 存 在 上下游 关 系 的 参 与 集 中的 经营者, 在 上下游 市场 所占 的 份 额 均 小 于 25%; (3 ) 不存在 大的跨国公司在我国都有经营活动, 且它们在我国的资产 或者销售额都超过了上述标准, 其 结果 就 是 大 跨 国 公 司 之 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 在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 间几乎每一件并购都需要向我国申报。 小 于 25%; (4 ) 参 与 集 中的经 营 者 在 我国 境 外 设 立 合 营 企 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反垄断法 业, 合 营 企 业 不 在 我国 境 内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 (5) 参与集中 草 案》 最 初 也 没 有 考 虑 域外适用的 管 辖 权 冲 突 和 法 律 冲 的经 营 者 收购 境 外 企 业 股 权 或 资产的 ,该 境 外 企 业不 在 突。草案规定, 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的销售 我国 境 内 从 事 经 济 活 动 ; (6 ) 由 两个 以上 经 营 者 共 同 控 制 的 合 营 企 业 ,通 过 集 中 被 其 中 一个 或 一个 以上 经 营 者 控 额超过 120 亿元, 其中一个经营者在我国境内的销售额超 制。上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显然是因为它们不会在我国 过 8 亿元, 并购需要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笔 者本人曾对这个标准提出过反对意见。 笔者虚拟了一个例 市场产生重大、 直接和可合理预期的反竞争效果。特别是 子:可 口 可 乐 公 司 在 俄罗 斯 并 购 一个 生 产 汽 水 瓶 的 小企 (4 ) 和 (5 ) 列举的两种情况, 因为这些并购的后果是在我国 只 业,因为可口可乐在全球的销售额远超过 120 亿人民币, 境外建立合营企业或者收购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 在我国市场的销售额远超过 8 亿人民币, 可口可乐在俄罗 要 这 些合 营 企业 或者 在 境 外的 收购 企 业 在 我国 境 内没 有 斯的这个并购就需要向我国政府进行申报。然而, 可口可 经营活动, 我国 《反垄断法》 排除对它们的管辖。 乐在俄罗斯的这个并购与我国显然没有密切的地域联系, 我国 《反垄断法》 的域外适用目前还没有关于 “国际礼 让” 的明文规定。 但是,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已经与世界很 这个申报是不合理的。同时, 考 虑 到 可 口 可 乐在 全 球 很 多

鞭长可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规则【律师解读】

鞭长可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规则【律师解读】

鞭长可及——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规则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常因其域外适用规则引起争议,尤其对于中国企业,在其在境外遭遇反垄断诉讼或调查的情形下,仍怀有疑问,“在未在境外设立实体的情况下,企业的行为也会受到该境外法域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管吗?”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略作总结及梳理。

一、何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般来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均需要考虑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在何种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而言,一国或一法域的法律仅在其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被称为法律的域内适用;而超越领域范围适用法律,则被称为域外适用。

对反垄断法而言,作为国内法或域内法的反垄断法若适用于该国主权或该法域范围之外产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即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可能造成法律适用冲突,或涉嫌对他国法律事务的干涉而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因此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存在一定前提条件,也即“境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境内产生了重大、直接和可合理预见的效果”[1]。

这一前提条件往往在反垄断法律法规中以冲突规范的形式加以反映。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最早由美国于1945年首先确立[2],后续成为反垄断立法的普遍趋势,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及地区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作出了规定[3]。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会将域外适用等同于“长臂管辖”,但在这二者的发源地也即美国法语境下,域外适用与长臂管辖的内涵有所区别,后者是基于“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规则”建立起的法院民事诉讼特别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而域外适用本质上探讨的是各类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并非单纯对法院的程序法进行约定。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法理基础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规则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依据的法理基础主要为以下几种[4]:部分行为理论:该理论将反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达成合意”和“实施”两个阶段来看待,当符合反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且该行为至少有一部分在国内或境内实施时,可进行域外管辖;行为归属理论:将分处于不同国家或法域的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作一个整体,如果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指示参与了某些反竞争行为,则子公司的行为亦视作母公司作出,有权管辖该行为的国家或法域可对母公司进行管辖;效果原则:效果理论发展之初,是指不论反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的国籍,也不论反竞争行为发生的或实施的地点,只要该行为能够对一国或一法域的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则该国或该法域有管辖权。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启示

同时 ,向我 国商 务部 和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 报送 保 护伞 的作用 , 制跨 国企业 对我 国企业 的并 购 。 规
2 限制跨 国公 司并 购是保 护 国家安全 的 需要 . 并购方案。 随着《 反垄断法》 的颁布 , 国《 我 反垄断法》 的域外 适 用制 度 由此 正式 确 立 。 以美 国 、 欧盟 为首 的 随着 跨 国公 司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的跨 国并 购 、 国 发 达 国家 均 已在其 各 自的 反垄 断 法 中确 立 起域 外适 际卡特尔 、 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垄断层出不穷 , 凭 用制度 。 可以预见 , 国《 我 反垄断法》 在适用过程 中与 借竞争优势跨 国公 司成为垄断力量 ,跨国公司成为 他 国反 垄 断 法 的 冲 突将 在 所 难 免 。】 此 , 们 必 须 了新殖 民主 义排 头兵 ,损 害 了发 展 中 国家 的经 济利 【 - 对 我
而在此之前 , 由商务部等六部委 于 2 0 年 8 06 月联合 度上 是 靠 国 内经济 立法 和 执 法 为后 盾 ,为 了应 对 跨
发 布 的《 于外 国投 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 的规 定 》 5 国公 司的挑 战 , 国及 时 出 台 了《 垄 断法 》跨 国企 关 第 3 我 反 。
第3 2卷第 3期
2 1 年 9月 02
西 ̄ -业大学学报( tr - _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O O T WE T R O Y E H 1A N V R I Y Sc lSi cs O R A F N R H S E N P L T C N C L U 1 E S T ( i c n e oa e
中图分类号 :F 1 D 4

文 献 标识 码 : A

浅议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浅议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浅议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作者:苏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8期摘要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的内容说明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

本文通过对国际上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原因和现况进行概述,指出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对于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实现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的目的,促进国际社会经济交往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国际礼让作者简介:苏洁,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98-02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是国际发展的一种趋势。

因此,为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我国也应尽快规范和完善反垄断法中域外适用的相关规定。

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概述所谓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某一国为了防止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却对本国市场有影响或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效果原则(effectdoctrine)和国际礼让原则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主要理论依据。

最初阶段,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域外适用的效力都没有做出具体成文法条的规定。

依据传统国际法中的法条规定。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内发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某一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外本国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随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发展,属地管辖原则被延伸为“主观的属地管辖”原则:即某一国法律不仅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行为有拘束力,且对于那些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行为的结果会在本国内产生,或行为虽然发生在本国领域外但是对本国有直接影响的情况都有管辖权。

在当今国际社会,若是缺乏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国市场的竞争必定会受到国外限制竞争或垄断竞争行为的冲击和影响。

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的讨论

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的讨论

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的讨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反垄断法的实施日益重要。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它可以约束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促进竞争,保护消费者。

然而,反垄断法并不是完美的,其中包括对法律适用除外规定的争议。

本篇论文将探讨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包括适用标准、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一、适用标准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垄断行为、竞争限制协议和经营者集中。

其适用标准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1、存在技术性限制或其他不足以排除竞争的情况。

2、有合理依据。

3、与公共利益不相抵触。

其中,第一个标准是最关键的一个。

根据法律规定,技术性限制主要指在技术领域内,专利、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合理的限制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使用权等。

这个标准的主要问题是界定,因为许多垄断行为常常不是显式的技术限制,而是采取其他方式限制竞争。

例如,在某些行业中,垄断经营者可能会通过购买控制竞争的资源或垄断垂直供应链来限制竞争。

此外,竞争力不足不足以排除竞争也是一种不足以排除竞争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垄断经营者可能会采取抢劫手段,通过减少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推行价格歧视等手段来排除竞争。

第二个标准是立法者制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的关键。

法律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例外规定必须有合理依据,但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是“合理依据”。

因此,在解释这个标准时,需要认真分析具体情况。

例如,合理依据可能包括合同的执行、技术限制的保护、客户的顾虑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

此外,合理依据也可以是竞争政策上的公共利益。

第三个标准是最为普遍的标准。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必须与公共利益不相抵触。

例如,一些反竞争行为,例如技术交易共享协议、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和集体谈判协议可能造成反竞争效应,但也可能有其他公共利益目标,例如刺激创新和技术发展。

如果这些公共利益目标并不与垄断行为的限制竞争相抵触,那么就应该认为这是一种合法的情况。

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域外适用问题

法学杂志LAWSCIENCEMAGAZINE随着外资并购在中国的不断兴起,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成了我国反垄断法律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国际性本质又决定了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域外适用问题的重要性。

一、现有的反垄断域外适用原则及其关系述评关于反垄断的域外适用,世界各国遵循着不同的原则,主要的有效果原则、合理管辖原则、履行地原则、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等。

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UnitedStatesv.AlUminumCo.O-fAmerica)确立了效果原则。

在该案中,Hand法官指出美国谢尔曼法可适用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外订立的所有协议,只要“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而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

也就是说,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国内市场产生影响效果,不管这种行为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都可以适用美国的反垄断法。

自此,美国法院大量使用“效果原则”,将其反垄断法拓展到域外去适用,美国的这种作法往往遭到其他国家的坚决抵制。

为了缓和这种抵制,美国法院先后采用了“合理管辖原则”、“平衡分析方法”,以及一定程度的“礼让原则”。

合理管辖原则认为,确定重大影响是认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最低要求,还应当考虑礼让和其他国家的需要。

法院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国籍、对美国的影响与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轻重对比,以及这些影响的可预见性、行使管辖权会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等。

“平衡分析方法”是1982年美国的《对外贸易反垄断改进法》规定的原则,该原则指出,在做出决定时,应当平衡“美国政府在维护竞争和保护消费者上的利益与被影响的外国在实施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利益”。

1995年的《反托拉斯国际操作执行指南》更是强调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事实,考虑决定进行域外适用。

如在做礼让分析时,考虑一国是否鼓励行为中的某些环节,是否放任当事人在不同策略中进行选择等。

在司法实践中,从传统效果原则向平衡分析方法的转变,是美国法院针对各国的抵制性立法作出的积极回应。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一)摘要]在国际反垄断领域,由于形成国际反垄断统一法的困难,各国都借助于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存在不少的不足。

根据这种国际反垄断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国际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理论一由于跨国公司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国际性的垄断和限制性商业行为不断增多。

以国际航空业为例,1997年一年就有多起大型的跨国兼并。

在众多的兼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波音和麦道两家飞机制造公司的合并,该合并大大地提高了美国在国际飞机制造业中的竞争力。

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法的管制,这些企业兼并既不能认为是合法,亦不能认为是非法,它处于一种法律真空之中。

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利益相关国的观点分歧很大,经济问题常演化为政治问题,导致国际关系紧张。

对于不断突出的国际垄断问题和国际统一法的空缺,许多国家转而求助于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以国内法来调整影响本国的国际垄断或限制性行为。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会导致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是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但在国内完成,或利用分支机构在国内进行的垄断;二是分别位于境内外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两个独立实体在国内进行的垄断;三是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进行的垄断对国内构成影响,但该企业在国内无任何行动。

前二种情况的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有相应的国际法基础。

第一种情况依属地管辖原则可成立东道国的管辖权。

第二种情况依各国实践中所形成的单一体论也可以成立受害国的管辖权。

第三种情况下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能否成立是有问题的。

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仅凭效果可成立本国的管辖权。

根据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整个反托拉斯法都适用“效果理论”。

依据这个原则,只要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美国的国内市场上产生了影响,就可以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但是,效果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依据的。

许多国家拒绝承认只凭单独的经济效果的管辖权主张(即效果理论),其中以英国为典型。

由于效果理论缺乏明确的国际法基础,就使依此理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产生困难。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国际卡特尔与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卡特尔(国际垄断协议)问题日益凸显,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

国际卡特尔不仅限制了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阻碍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因此,研究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域外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卡特尔的概念、特点、形成原因及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深入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法律依据、实践经验和挑战。

文章将首先概述国际卡特尔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和主要形式。

然后,通过对比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方面的立法历程和实践经验,探讨我国在应对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接着,文章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评估其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将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卡特尔问题上的有效应对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引发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国际卡特尔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全球反垄断合作与发展。

二、国际卡特尔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卡特尔,即国际性的卡特尔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行动,在国际市场上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实行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垄断行为。

这种组织形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变得越来越普遍且复杂。

国际卡特尔的形成背景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保持或提升市场份额和利润,寻求通过合作来增强自身实力;二是科技进步和通讯手段的发展,使得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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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1 3 铁 矿 石 . 国 的 采 购 量 约 占 国 际 铁 矿 石 贸 易 的 / 的 中

了 法 律 依 据 . 现 了 我 国 司 法 主 权 行 为 , 我 国 政 府 主 体 使 管 部 门 在 将 来 审 理 反 垄 断 案 例 时 不 至 于 感 到 无 法 可
依 . 因 为 它 不 仅 指 出 了我 国反 垄 断 法 适 用 于 我 国境 内
年 产 铁 矿 石 近 3 亿 吨 .其 与 巴 西 淡 水 河 谷 公 司 一 起 . 万 产 销 共 占 据 铁 矿 石 国 际 市 场 的 3 4. 我 国 现 在 是 全 球 / 而
进 口铁 矿 石 最 多 的 国 家 . 进 口 的铁 矿 石 中 . 成 来 自 在 四 “ 拓” 两 …在 “ 拓 ” 购 案 中 . 家 公 司 控 制 了 全 球 大 两 并 两
并 购 前 与 中 国 等 国铁 矿 石 价 格 谈 判 都 是 遵 循 近4 年 的 0
长 协 机 制 . 并 购 后 “ 拓 ” 图 与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铁 但 两 试 矿 石 进 口 国 签 定 大 量 的 短 期 铁 矿 石 销 售 合 同 。3 外 , f此 ]
铁 矿 石 新 价 格 机 制 也 会 推 动 从 汽 车 到 家 电 等 各 种 商 品 的 成 本 。 目前 , 一 并 购 案 虽 然 还 需 欧 盟 、 国 、 国 … 这 中 美
发 生 的 垄 断 行 为 . 而 且 也 适 用 于 我 国 境 外 发 生 但 对 我 国市场竞 争能够 产 生排除 、 制竞 争 影 响的垄 断行 为 。 限 在 反垄 断法 出台之前 . 国对反垄 断行 为 只能依 据《 我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 国投 资者 并 购境 内企业 规定 》 和 外 来 进 行 规 制 .前 者 更 多 的 是 对 国 内 企 业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的 . 如 国 内价 格 卡 特 尔 等 . 国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进 行 规 例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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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 两拓 ”合并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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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黎 清 ,刘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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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 财 经 大 学 ,江 苏

要 :反 垄断 法 的 域 外适 用是 有 其 理 论 基 础 的 . “ 两拓 ” 并 购 案促 使 我 们 有 必要 分 析 我 国反 垄 断 法域 外 适 用 的
法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外 的 垄 断 行 为 , 境 内 市 场 竞 争 中 对
产 生排 除 、 制 影响 的 , 用 本法 。虽 然这 一条 只是原 限 适 ” 则 性 的 规 定 .但 却 为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具 有 域 外 效 力 提 供
业 集 团 . 时 也 是 全 球 第 三 大 铁 矿 石 供 应 商 大 集 团 同 两
铁 矿 石 的 最 大 企 业 . 而 必 和 必 拓 目前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矿
f ) 国 反 垄 断 法 第 2 的立 法 旨意 一 我 条 2 0 年 通 过 的 重 要 法 律 反 垄 断 法 第 2 明确 规 定 . 07 条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垄 断 行 为 . 用 本 中 适
全 球 第 二 大 和 第 三 大 铁 矿 石 供 应 商 即 澳 大 利 亚 力 拓 和 必 和 必 拓 公 司 ( 下 简 称 “ 拓 ” 在 2 0 年 并 购 未 以 两 ) 08 果 后 , 2 0 年 再 度 联 手 并 成 功 实 现 并 购 . 不 仅 对 其 于 09 这 注 册 地 澳 大 利 亚 的 铁 矿 石 行 业 产 生 了 巨 大 影 响 . 同 时 也 必 然 对 作 为 世 界 进 口铁 矿 石 最 多 的 我 国 及 其 铁 矿 石
题 。 本 案 而 言 即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就


“ 拓 ” 购 案 对 我 国 相 关 行 业 的 影 响 两 并
2 0 年 .必 和 必 拓 收 购 力 拓 案 因 两 强 联 合 的 垄 断 08
色 彩 . 到 了 欧 盟 国 家 和 我 国 的 强 烈 反 对 。 拓 矿 业 集 遭 力 团 目前 是 全 球 第 二 大 铁 矿 我 国适用反垄断法以规制跨 国公 司并 购对 我国产生的 负面影响进行探讨 ,进 而嗨理我们 更好地 从
反 思 和 完善 我 国反 垄断 法的 域 外适 用机 制
关 键 词 :反 垄 断 法 :域 外 适 用 :并 购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1)0 — 1 4 0 0 78 0 2 1 401~4 中 图 分类 号 :D9 22 4 2 .9 收稿 日期 :2 1 一 J j 00J—6
行 业 产 生 深 远 的影 响 “ 拓 ” 合 并 案 所 折 射 出 的 需 要 两
探 讨 的法 律 问 题 之 一 就 是 一 国 的 国 内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问
和 澳 大 利 亚 等 主 管 部 门批 准 .但 并 购 本 身 却 引 起 了法
律 界 人 士 对 此 并 购 是 否 适 用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的探 讨 。 二 、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第2 条 款 的 分 析 对 条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的 域 外 适 用 主 要 体 现 在 第 2 . 而 条 因 有 必 要 对 其 深 入 剖 析
作 者 简 介 :艾 黎 清 ( 9 一 ) 男 ,江 西 吉安 人 .南 京 财 经 大 学2 0 f. , 0 9  ̄国际 法 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国 际经 济 法 ;刘正 ( 9 5 ) 男, 江 苏镇 江人 , 南京 财 经 大 学 国 际经 济 法 研 究 所 副教 授 ,研 究 方 向为 国际 经 济 法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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