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完整版)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4(完整版)

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HZCR-2012-0150001菏规字[201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 2.1执行。
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朝向第九条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1994~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湛江市规划局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湛江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整理)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扬州市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中的技术标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
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沿城市道路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下表控制。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H)后退距离(S) H<24米 24米≤H<50米H≥50米道路宽度(W)W≥50米 20 25 3040米≤W<50米 15 20 2530米≤W<40米 10 15 2020米≤W<30米 5 10 15W<20米 3 8 15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在确定建筑的具体退让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
2、老城区及旧城改造地段可以适当减少退让的最小距离。
同时要求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2、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
为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新建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应按规定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线(两侧边沟外缘),具体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小于30米。
退让空间内需布置公路绿化隔离绿带的,隔离绿带宽度详见相关绿线管理规定。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非封闭式公路,建筑退让按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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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的作用
一、规划的概念
规划是为实现一定目 标而预先安排行动步 骤并不断付诸实践的 过程。
“规划作为一项普遍活动是指编制一个有条理的 行动顺序,使预先目标得以实现”。
“规划是将人类知识合理地运用至达到决策的过 程中,这些决策将作为人类行动的基础”。
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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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规划概述
一、城市规划的由来
(一)古代城市规划理论
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建筑师X提出,把城市分为圣地、公共活动 中心和住宅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城市功能分区思想之一。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周礼、考工记》,其中 有关营国制度就是西周王国国都的城市规划设计。营----建造 国----城
•
• 所谓卫星城市,是引用了宇宙间卫星和行星的关系,借以 表明子城与母城相互依存的关系。一般说,卫星城市是指 大城市管辖区范围内与中心城市有一定距离,在生产、生 活等方面,既有一定联系,又按规划建成自成体系的工业 企业、住宅区和成套的生活服务设施,具有相对独立和一 定规模的城市。
• 1942年,芬兰建筑师沙里宁在《城市:它的生长、衰退和 未来》中,提出城市“有机疏散理论。” 他认为将工业区疏散到郊区,将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 保留在市区,可以减少市民上下班时间,避免 交通拥挤。
能主义理念的兴起。1910年,法国建筑师托利、
嘎纳尔在进行城市规划时,第一次系统地进行城
市功能分区、他把工业区、港口、铁路、居住区
严格区分开来。
1922年,瑞士籍法国人著名建筑师柯布西埃
在《明日的城市》中,提出建造摩天大楼和发展
高层建筑的理论。
1922年,英国伦敦规划委员会总顾问昂温, 提出了建设城市新城(卫星城)理论。
4、“邻里单位”理论 1929年,美国规划师佩里提出“邻里单
位”理论。1933年,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 泰勒提出“中心地”理论,率先论证了城 市体系对城市规划的影响。上世纪30年盛 行美国。
理念主张:以小学生上学不穿越交通干 道为邻里单位人口和用地标准。
5、“中心地”理论
1933年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泰勒提出, “中心地”指在一个城市体系中,大、中、 小城市都有各自的经济中心作用,每个城 市的规划既要看到本市的经济中心作用, 又要看到与其他城市的分工协作关系。
规划的特征
1、规划最基本的特征是未来导向性 既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的预期; 也是对这些行动本身的预先安排。
2、规划目标 目标是规划评价的最基本准则与依据
3、未来不确定性 未来研究是规划研究的基础
(一)城市规划
1、内涵 ------根据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 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 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 及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从实践上看,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经历了从里坊制到街巷制的转 变。里坊制-东周形成,延用至唐朝。居民区分若干里坊,建筑高墙, 内呈井字形道路系统,不得破墙开店。北宋开始出现坊墙被破,街坊 直接面对街道,开设店铺。城市布局朝着开放式发展。
(二)近代城市规划理论
1、“带形城市”理论
1882年,西班牙工程师SY马塔提出,认为城 市要沿着交通线路发展城市化地区。
6、《雅典宪章》的思想 20世纪30年代的《雅典宪章》,是世界城市规划理论
演进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提出有计划、有序的发展城市 的原则。
(1)提出城市的四项基本活动: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 (2)居住区的建设要考虑诸多要素。 (3)衡量城市规划成功的价值标准是人的需要是否得到满
足。
(4)注重城市的长、宽、高三维空间。 (5)必须使城市规划成为法律,避免城市发展无序混乱。
大城市的聚集能力,产生经济活动的“极化”效应,导致城市进一步扩张。
2、《X比X》的思想----1977年国际建筑协会在秘鲁首都利 马通过的文件。
文件继承和发扬《雅典宪章》的思想,对时代问题提 出解决思路。(城市规划中的政府职能、城市的环境保护 与文物历史遗产的保存)对当代的城市规划具有很强上午 指导意义。
工业区
生活区
2、“田园城市”理论
19世纪末20世纪的初,英国记者霍华 德在吸取文艺复兴时期“理想城市”理念 的积极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把城市和乡 村结合起来的“田园城市”规划理念。
1911年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的城市规 划与建设全面参照此理论。
乡村
城市
3、“卫星城市”理论和 “有机疏散”理论
•
20世纪初的城市规划理论,突出地表现为功
3、《北京宪章》的思想----1999年国际建筑协会20届大会。 核心主张:“从传统建筑学走向广义建筑学”---即 “整体的协调美和秩序的真谛”。
(四)城市规划发展的展望
1、理想主义思潮---倡导城市与乡村结合的思想。
趋势聚焦“以巨大的尺度(高度)、现
代的工程技术、多层次的空间结构、现代风格的艺术形式 为主要特征。
(三)现代城市规划理论
• “二战”以后,出现了许多新的城市规划理念和方 法:强调城市规划必须和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 提出城市空间结构必须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结构; 注重科学技术的作用,运用控制论、系统论和信 息论进行城市规划,使之更加具有科学性,预测 性和操作性。
1、“增长极核”理论—1955年法国经济学家帕鲁提出。
2、特点 ------政策性和战略性 ------预见性和科学性 ------综合性和系统性 ------区域性与特色性 ------动态性和阶段性
城市规划作为一项政府职能
现代城市规划作为一项政府管理职能, 是以城市建设环境为对象、以土地利用为
国标《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 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 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美国国家资源委员会:“城市规划是一种科 学、一种艺术、一种政策活动,它设计并 指导空间的和谐发展,以满足社会与经济 的需要”。
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
• 土地利用 • 确定发展目标 • 空间布局 • 建设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