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设立的、使用范围受限的财政资金。
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改进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1.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2. 专项资金的用途必须明确,并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支出。
3.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经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4. 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三、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1. 专项资金的监督由设立和批准部门负责,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审计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1. 对于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
2. 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实际效果、资金使用的效率等因素,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专项资金的终止与清算1. 专项资金的终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终止后,资金余额应及时清算并归还财政。
2. 终止的专项资金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清算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六、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通过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实现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用,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做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财建〔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0日附件: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主要目标,引导地方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中央财政特别设立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笔专项资金,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要求,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是该管理办法的完整版,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要求以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与财政部一起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财教〔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29日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解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
(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
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调控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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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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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财预〔20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设立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需要,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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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
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
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
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
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4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