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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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按揭,即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贷款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按揭贷款在购房、购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按揭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按揭的定义、按揭的法律规定、按揭合同的签订、按揭贷款的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按揭的定义按揭,是指借款人以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作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消费性支出的一种贷款方式。

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为分期还款,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按揭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按揭贷款合同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规定,按揭贷款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按揭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真实、合法;(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按揭贷款抵押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规定,按揭贷款中的抵押物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

抵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物合法、有效;(2)抵押物价值应当大于或等于贷款金额;(3)抵押物所有权清晰,无权属争议;(4)抵押物无租赁、查封、扣押等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按揭贷款抵押权设立、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规定,按揭贷款中的抵押权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物合法、有效;(2)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3)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4)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贷款通则》是规范按揭贷款业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按揭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贷款人具备相应的贷款资格;(2)借款人具备相应的贷款条件;(3)贷款利率符合国家规定;(4)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符合借款人实际情况。

房屋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房屋按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购房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需求。

房屋按揭作为一种常见的购房方式,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便利。

然而,房屋按揭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购房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文将从房屋按揭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按揭概述房屋按揭,又称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住房,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本息的贷款方式。

房屋按揭贷款的担保物通常是借款人购买的住房。

三、房屋按揭的法律规定1. 房屋按揭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房屋按揭贷款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借款人、贷款银行的基本信息;(2)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3)担保方式、担保物;(4)违约责任;(5)争议解决方式。

2. 房屋按揭贷款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贷款银行在发放房屋按揭贷款前,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

贷款银行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

3. 房屋按揭贷款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房屋按揭贷款的利率由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确定。

4. 房屋按揭贷款的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采取催收措施。

5. 房屋按揭贷款的提前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当提前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费用。

6. 房屋按揭贷款的逾期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并可以采取催收措施。

7. 房屋按揭贷款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个人住房按揭法律规定(3篇)

个人住房按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住房需求日益增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便捷的购房途径。

然而,在个人住房按揭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为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本文将就个人住房按揭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概述1. 定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购房者)为购买住房,向贷款银行申请的,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融资方式。

2. 特点(1)贷款期限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期限通常较长,一般为20-30年。

(2)贷款额度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较高,可满足购房者的购房需求。

(3)利率相对较低:相比其他贷款方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相对较低。

(4)还款方式灵活: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多样,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

三、个人住房按揭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条款及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种类及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的规则及管理。

2. 贷款申请与审批(1)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③有购房意向,并已签订购房合同。

(2)贷款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进行以下审批:①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②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③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

3. 抵押物登记与保全(1)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贷款银行应依法保管抵押物,确保抵押权不受侵害。

4. 还款义务与违约责任(1)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借款人如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①支付逾期利息;②支付违约金;③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办理按揭法律规定(3篇)

办理按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按揭贷款,即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房产或其他大宗消费品。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按揭贷款已成为购房者的主要融资方式。

为了规范按揭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办理按揭贷款的法律规定。

二、按揭贷款的基本概念1. 按揭贷款的定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抵押物(通常是房产)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房产或其他大宗消费品。

借款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若逾期未还,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2. 按揭贷款的种类(1)商业按揭贷款: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满足个人购买房产需求而提供的贷款。

(2)公积金按揭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提供的一种低息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组合按揭贷款:指借款人同时申请商业按揭贷款和公积金按揭贷款,以降低贷款成本。

三、办理按揭贷款的法律规定1. 借款人资格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3)具有购房资格,符合国家关于购房的相关政策。

2. 抵押物要求(1)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房产,且符合国家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

(2)抵押物价值应高于贷款金额,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

(3)抵押物不得存在争议或权利瑕疵。

3. 贷款申请与审批(1)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2)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4. 贷款合同签订(1)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2)贷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5. 抵押登记(1)借款人将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依法设立。

(2)抵押登记手续应在贷款合同签订后办理。

6. 贷款发放与使用(1)金融机构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法律规定分期购房(3篇)

法律规定分期购房(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仍然是一笔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缓解这一压力,分期购房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的角度,对分期购房的相关规定进行概述与分析。

一、分期购房的定义及特点分期购房,又称按揭购房,是指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购房款的一种购房方式。

分期购房具有以下特点:1. 分期偿还:购房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分期偿还购房款。

2. 贷款利息:购房者需支付贷款利息,这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所收取的费用。

3. 抵押物:房屋作为分期购房的抵押物,购房者需在贷款期限内保持房屋的所有权。

4. 信用记录:分期购房的还款情况将直接影响购房者的信用记录。

二、我国法律规定分期购房的相关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期购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期购房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条款:房屋的基本情况、贷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

(2)分期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在分期购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期购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期购房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抵押登记。

(2)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即在债务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从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受偿。

(3)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抵押人可以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分期购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住房按揭法律问题

试论住房按揭法律问题

试论住房按揭法律问题住房按揭是指借款人将其购买的住房以按揭的方式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方式。

随着住房按揭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愈来愈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住房按揭的法律规定住房按揭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其中,《合同法》规定了双方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物权法》规定了住房买卖合同,包括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和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宣传、合同、保险等方面。

这些法律规定为住房按揭提供了法律保障,保证了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益。

住房按揭贷款的流程住房按揭贷款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评估、签订合同、公证、抵押、放贷等。

首先,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如不动产证书、收入证明等。

随后,金融机构将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经济能力进行评估。

若评估通过,双方将签订住房按揭合同,并进行公证。

接着,借款人将合同中规定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

最后,金融机构将通过提款或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放贷。

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1. 市场风险:住房市场波动会直接影响抵押物的价值,一旦决定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借款人在房价下降的时候将面临到负债累累和无法赎回房屋的风险。

2. 信用风险: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指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风险。

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则金融机构可能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催收,最终甚至可能将抵押房屋进行拍卖。

主要问题及建议随着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住房按揭业务中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资金来源灰色化、公证费用高昂、信用评估不够科学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 加强监管,规范住房按揭市场,对非法资金提供行为进行打击。

2. 减少公证费用,推进电子公证,提高公证效率。

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

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

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摘要]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期房按揭制度,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给传统民法学中抵押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思考。

文章从分析期房按揭的概念,对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作分析。

[关键词]期房;按揭;抵押权期房按揭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其突出特点就是购房人以在建甚至未建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担保物取得银行贷款,俗称“楼花按揭”。

该购楼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初广泛推行,不仅繁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促进了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发展。

一、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期房,俗称“楼花”, 最早起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在我国被称为“预售商品房”。

1954年,香港立信置业公司率先推出房屋“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的商品房预售方式。

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购房者,如落英片片坠落, 故预售的商品房被称为“楼花”,而商品房预售被则被称为“卖楼花”。

可见,期房是指区别于现房,正在建设或将要建设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

不难看出,期房不同于现房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明确、现实、特定地存在着,到成为现房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因此,笔者将其称作是“成长中的房屋”。

鉴于此,对于有学者认为期房买卖就法律性质属于不动产买卖,笔者在持赞成态度的同时认为,①期房买卖应当是一种远期不动产买卖。

与现房买卖相比它具有特殊性,即标的物的非现实性、合同履行的非即期性、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按揭”是个外来词,最早用于香港地区,是香港人对英美法上一种物的担保方式“motgage”的翻译, 许多学者认为“按揭” 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

也有人认为,“按揭”应是英文mortgage的半意译半音译的粤语词汇。

因为,该词的后半截gage与粤语“揭”发音相近,“揭”是音译;而“按”在粤语中有“押”、“抵押”的意思,是意译。

笔者认为此观点更为可信。

Lindley法官在Santley v.Wilde 案中为Mortgage所下的定义,被认为是英美法中对Mortgage最为经典的定义。

按揭法律效力(2篇)

按揭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按揭贷款成为购房者的主要融资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按揭法律效力,分析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效力范围、履行义务以及法律风险,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按揭法律效力的定义按揭法律效力是指按揭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按揭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按揭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按揭合同是一种借款合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按揭合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即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2)按揭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3)按揭合同具有可变更、可撤销的性质,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2. 按揭合同的效力范围按揭合同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条款的效力。

(2)按揭物的抵押权效力。

(3)借款人逾期还款、提前还款、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效力。

(4)合同解除、终止等条款的效力。

3. 按揭合同的履行义务按揭合同履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借款人应当保持按揭物的完好,不得擅自处分或抵押。

(4)借款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按揭合同的法律风险按揭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风险。

(2)按揭物价值贬损的风险。

(3)按揭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风险。

(4)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按揭法律效力的具体分析1. 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是确定按揭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按揭合同是一种借款合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按揭合同的效力范围(1)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条款的效力按揭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条款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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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及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期房按揭制度,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给传统民法学中抵押权理论带来了新的思考。

文章从分析期房按揭的概念,对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作分析。

[关键词]期房;按揭;抵押权
期房按揭是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广为流行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其突出特点就是购房人以在建甚至未建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担保物取得银行贷款,俗称“楼花按揭”。

该购楼方式在上世纪90年代初广泛推行,不仅繁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促进了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发展。

一、期房按揭的概念界定
期房,俗称“楼花”, 最早起源于我国香港地区,在我国被称为“预售商品房”。

1954年,香港立信置业公司率先推出房屋“分层售卖,分期付款”的商品房预售方式。

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广大购房者,如落英片片坠落, 故预售的商品房被称为“楼花”,而商品房预售被则被称为“卖楼花”。

可见,期房是指区别于现房,正在建设或将要建设的尚未竣工的商品房。

不难看出,期房不同于现房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明确、现实、特定地存在着,到成为现房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因此,笔者将其称作是“成长中的房屋”。

鉴于此,对于有学者认为期房买卖就法律性质属于不动产买卖,笔者在持赞成态度的同时认为,①期房买卖应当是一种远期不动产买卖。

与现房买卖相比它具有特殊性,即标的物的非现实性、合同履行的非即期性、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按揭”是个外来词,最早用于香港地区,是香港人对英美法上一种物的担保方式“motgage”的翻译, 许多学者认为“按揭” 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

也有人认为,“按揭”应是英文mortgage的半意译半音译的粤语词汇。

因为,该词的后半截gage与粤语“揭”发音相近,“揭”是音译;而“按”在粤语中有“押”、“抵押”的意思,是意译。

笔者认为此观点更为可信。

Lindley法官在Santley v.Wilde 案中为Mortgage所下的定义,被认为是英美法中对Mortgage最为经典的定义。

Lindley法官认为:“Mortgage是指以土地或动产(chattel)为了担保给定的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进行的转移或让渡。

按揭(mortgage)本意是指财产中的某种利益为担保一定款项的支付或者某种其他债务的履行而进行的让与(conveyance)或其他处分。

所以,就其法律构成而言,原本意义上的按揭(mortgage)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特定财产的权利转移;第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确定的取得所有权;第三,债务人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赎回担保物的权利,同时债权人负有交还财产的义务。

“期房按揭”顾名思义就是以期房作为担保物设定按揭,俗称“楼花
按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之称为预售商品房抵押,是购房人在支付首期房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行为。

在英美法传统上按揭主要是一种不动产担保,在当代,按揭更是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融资活动中。

以客观存在的现房设定按揭自然没有问题,但期房并非一种客观存在的房产,能否设定按揭呢?在英美法中,产业的所有权分为法定式产权和公义式产权,房地产只有取得法定产权后才能认为是真正拥有了所有权。

按照英美成文法或者普通法的原则和理论,客观不存在的标的物,如期房(楼花),作为合同标的物并取得所有权是缺乏条件的。

但以衡平法的原则认定,这种产权是有效的,因此,期房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银行也可以为期房买卖提供贷款并以期房作为按揭标的物。

所以,在英美法国家以期房设定按揭并不鲜见。

根据期房按揭的实务操作,结合有关按揭的学理解释,我们可以给期房按揭下如此定义:期房按揭是指在建房屋在预售时,购房人以所购房屋作为担保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一种融资购楼方式。

具体而言,是由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购合同》后,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益给贷款人为条件,从贷款人处取得贷款支付除首付外的房款,购房人(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将合同项下的权益重新转回自己名下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按揭期间,只要按揭人依约还本付息并支付相关费用,期房成为现房后应由按揭人占有使用。

二、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分析
按揭分为现房按揭和期房按揭。

对于现房按揭,通说认为其属于抵押并无争议。

但关于期房按揭,由于其标的物尚不存在或者正在“生长”之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担保物的特殊性,又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这一制度,它在担保体系中如何归属,学界争议颇大,可谓见仁见智。

概括起来主要有不动产抵押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等。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期房按揭既不属于不动产抵押,也不属于权利质押和让与担保。

分析如下:
期房按揭不同于不动产抵押。

首先,依担保的一般原理,抵押标的物须是特定的抵押人的现有财产,而期房不是现存财产,在期房按揭设定时还没有取得所购期房的所有权,购房人向银行提供的还款担保标的是一种期待利益,即将来某一时间的房屋的权利,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

其次,如果依抵押说来规范期房按揭关系,将会导致实务的许多做法无法律依据。

如按揭合同中一般有这样的条款“按揭期间,按揭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分楼花的行为无效”,以此来约束按揭人的行为、保护银行的利益。

但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有权处分担保标的物,处分行为本身有效。

只要抵押人重新提供相应担保即可。

可见,认为期房按揭是不动产抵押是不妥当的。

期房按揭与权利质押有相似之处,期房按揭是以期待权设定担保的,而期待权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往往很容易被误解是一种债权质。

但实际上,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权标的担保方式,期房按揭是不同于权利质押的。

理由为:首先权利标的范围不同。

质押在我国法律中只有动产质和权利质,不包括不动产质,而按揭则可以不动产为标的设立。

其次两者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质押的出质人不按规定清偿,那么可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将其折价清偿,如协议不成,质权人可直接依法拍卖质物(参见《担保法》第71条)。

按揭的按揭人若不履行义务,即到期未还清本息时,通常的做法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以房屋原价的70%左右的回购价格将按揭标的回购,并将回购款清偿按揭人未偿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房价70%受让,则应由第三人购买。

期房按揭也不同于让与担保。

如前所述,让与担保最典型的特征是权利(通常是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上,我国目前的期房按揭由购房人交付给银行的房屋预购合同及付款收据只是一种权利证书。

“证书是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其作用仅仅是证明这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

证书本身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无直接的密切关系,权利完全可以离开证书而存在。

”房屋预购合同仅证明房屋买卖的法律行为曾经发生,付款凭证仅证明购房人预付款的事实,它们本身并不代表权利,这种权利证书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书上做变更登记并公示后方能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受让人才能取得所有权。

而银行要求将权利证书交给银行保管,并不是要求将担保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在借款人偿还债务后将所有权返还给按揭人,银行这样做只是为了防止一屋多卖现象的发生,防止按揭人违反约定处分设立按揭的房屋,从而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期房按揭”。

期房按揭在我国房地产业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前期是质押,竣工交付后为抵押。

这既不是英美法中的按揭也不是香港法中的按揭,它是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在本质上是抵押等既有的担保方式与其他合同关系组合而成的一种契约联立,没必要将其归入某一种担保物权。

也许,将按揭界定为新型担保物权的种类不符合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物的利用方式不断更新,必然会促成新的物权类型产生。

如果在法律上对新的物权类型不予承认,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注释]
①在我国,期房销售已经成为和现房销售并存的房屋销售的两种方式之一。

在实践中,期房销售一般采用先估定一个价格,购房者须先支付价款的20%左右(称为首期),待以后再分期偿付余额。

这样,一方面使预购方避免一次性支出巨额购房款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为房产商筹措了工程建设款,用以解决其建设资金的不足,而且,对于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宅消费有着十分
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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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199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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