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24亩国有土地修建农家乐应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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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乱建的法律后果(3篇)

私搭乱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未经批准私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私搭乱建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和环境,还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私搭乱建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私搭乱建的法律后果1. 违反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私搭乱建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构成了违法行为。

2. 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私搭乱建行为可能涉及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

3. 违反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建筑法律、法规,服从规划管理。

私搭乱建行为违反了建筑法,构成了违法行为。

4. 承担行政处罚私搭乱建行为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拆除违法建筑、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 民事责任私搭乱建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相邻权、采光权等。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6.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私搭乱建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经营罪等。

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防范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群众充分认识到私搭乱建的危害。

2. 严格审批制度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建筑等审批制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私搭乱建现象。

3.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私搭乱建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对举报私搭乱建行为的群众给予奖励。

4.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私搭乱建现象,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执法部门提供有力支持。

5. 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私搭乱建治理的长效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群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确保私搭乱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违法占地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没有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或者超越土地使用权范围使用土地的行为。

违法占地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需要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首先,对个人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标准。

个人违法占地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无证建房、违法建设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个人违法占地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对于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其他行政处罚。

其次,对单位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标准。

单位违法占地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无证建设、违法建设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单位违法占地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对于擅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其他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标准的执行情况。

相关部门在执行处罚标准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

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占地行为,相关部门还应当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停工停业、责令停产整顿等,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违法占地行为严重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影响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需要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处罚标准,确保违法占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土地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办法。

以下是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具体办法。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和使用性质分级处罚。

对于占用土地面积较小、使用性质无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面积较大、且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影响农田质量的,除要恢复原状外,还必须支付相应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对开展未经规划的建设项目、违规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立即叫停并恢复原状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加大处罚力度,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过土地利用强度限制的行为,也应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规划、超过建设区域和容积率的,应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超建的,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还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其5年内再次申请开展建设项目。

四、非法占用农田建设非农业用地的行为,应当按照农用地保护红线和耕地面积退还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于非法转化的土地,不仅要责令立即恢复原状,还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情况,可以不予批准相关建设项目或限制其发展。

五、对于恶意破坏草原、水域、森林、山体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高额的罚款。

六、对于故意隐瞒土地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线索且确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保护土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打击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必然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占用国家农用地的,一次性超过百亩以上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超过百亩以上规模,情节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一次性超过百亩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占用林地、湿地等自然保护地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四、占用土地后建筑构筑物未经国土资源依法审批的,拆除该建筑构筑物,处罚金。

五、违法占用土地,造成重大损害的,分别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以严厉的刑罚。

以上便是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的介绍。

特此声明,如有任
何疑问,请一定要提前咨询当地法律服务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确保自身安
全及合法权益。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占用土地的行为,包
括非法占用农田、林地、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以及违法建设、
擅自开垦、围垦等行为。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以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规范土地利用秩序。

首先,对于非法占用农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田的处罚标准为按照占用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当地农田的等级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罚款数额。

同时,还要依法责令恢复
原状,恢复农田的种植功能,修复损坏的农田生态环境。

其次,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和
《草原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的处罚标准也是根据占用
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同时,还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进
行生态修复,修复损坏的林地、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对于非法占用水域的行为,根据《水法》的规定,非法
占用水域的处罚标准同样是根据占用面积和水域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非法占用水域的行为,还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修复损坏的水
域生态环境。

最后,对于违法建设、擅自开垦、围垦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标准也是根据占用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这类行为,同样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土地的原始状态,修复损坏的生态环境。

总之,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以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规范土地利用秩序。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者,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法占⽤农⽤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法占⽤农⽤地罪是指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林地等农⽤地,改变被占⽤⼟地⽤途,数量较⼤,造成耕地、林地等农⽤地⼤量毁坏的⾏为...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法占⽤农⽤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法占⽤农⽤地罪相关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改作他⽤,数量较⼤,造成耕地⼤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法占⽤耕地罪定罪处罚:(⼀)⾮法占⽤耕地“数量较⼤”,是指⾮法占⽤基本农⽥五亩以上或者⾮法占⽤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

(⼆)⾮法占⽤耕地“造成耕地⼤量毁坏”,是指⾏为⼈⾮法占⽤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其他⾮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条单位犯⾮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条、第⼆条、第三条的规定执⾏。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如何界定⾮法占⽤⾏为⾮法占⽤⾏为⾸先表现为⾏为的⾏政违法性,即⾏为是对有关⼟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性规范的违反。

如修订后的《⼟地管理法》规定:禁⽌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采矿、取⼟等;禁⽌占⽤基本农⽥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任何单位和个⼈闲置、荒芜耕地等等。

虽然⾮法占⽤耕地、林地的⾏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是⾏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权,但⾮法改变了被占⽤⼟地的法定⽤途。

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基本农⽥)挖塘养鱼。

⼆是⾏为⼈对耕地、林地本⾝就没有使⽤权⽽占⽤,并且改变了被占⽤⼟地的法定⽤途。

私自开荒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私自开荒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私自开荒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擅自占用他人土地进行耕种、建设等活动。

私自开荒行为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私自开荒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私自开荒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私自开荒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私自开荒行为进行了规定。

(1)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第三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发包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私自开荒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私自开荒案件的法律分析1.私自开荒行为的法律责任私自开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一、乱占耕地建房会受到哪些处罚?1.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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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24亩国有土地修建农家乐应付的法律责任2013-09-03 17:09 dzy750704|分类:法律|浏览252次案由:高海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主要案情: 2011年4月,高海军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游仙区小枧沟镇紫阳村二社的24亩国有土地修建农家乐。

处理情况: 2011年9月19日,市国土资源局向高海军送达《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

因高海军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农家乐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2011年9月28日,市规划局向高海军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2012年8月,根据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游仙区13宗违法建设的通知》,游仙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宗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高海军非法占地行为一并消除。

分享到:2013-09-03 17:36 网友采纳1、擅自占用24亩国有土地修建农家乐,应该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4、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②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③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④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5、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评论|00laojianchaguan|来自团队广州民商律师团|十四级采纳率83%擅长:法律求职就业时事政治其他社会话题其他类似问题∙2011-08-29 农村的耕地,与人签了土地租赁合同,对方要建农家乐。

这个合同有...2∙2011-04-28 武汉农家乐,哪家比较好31∙2009-02-11 我现有100亩土地想开办农家乐要怎么写可行性报告5∙2011-04-16 怎样到农家乐6∙2014-05-25 农家乐170亩投资具体需要多少钱?16∙2013-09-0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以绵阳市游仙区为例[百度文库] 80 更多相关问题>>网友都在找:非法占用耕地农家乐用地性质农家乐设计方案小型农家乐设计按默认排序|按时间排序其他1条回答2013-09-03 17:31 fnzhouyu|十四级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一、违法行为构成:(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编辑本段]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1、《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6、《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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