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2012重新发布)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3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3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8月30日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3号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车的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残疾人专用车登记、通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供下肢残疾人员乘用的三轮车辆,包括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和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第五条残疾人专用车的外形尺寸、动力装置、最高时速、安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要求。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登记。
第六条18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下肢残疾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
残疾人专用车每人限登记一辆。
第七条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一)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凭证;(三)车辆出厂合格证;(四)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五)所属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新、购置、回收登记表;(六)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总量调控)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残疾人大型车队管理制度

残疾人大型车队管理制度一、车队组织架构1.1 车队管理机构残疾人大型车队的管理机构应设立管理部门和运营部门。
管理部门负责车队全面管理和监督,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运营部门负责车队的运营管理,包括车辆调度、运营计划制定、市场开拓等方面。
1.2 车队人员职责车队应设立车队长、车队副队长、驾驶员、护工等岗位。
车队长负责车队的全面管理和领导工作,协助管理部门开展车队管理工作;驾驶员负责车辆驾驶和乘客服务工作;护工负责协助残疾乘客上下车以及提供必要的服务。
1.3 车队人员培训为了提高车队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能水平,车队应定期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残疾人服务技能、急救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管理流程2.1 乘客服务流程车队应建立完善的乘客服务流程,包括乘客预约、接送、安全保障、投诉处理等环节。
乘客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车辆,车队应根据乘客需求进行合理安排,并及时接送。
在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及时给予协助,并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2.2 车辆管理流程车队应建立健全的车辆管理流程,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年检等环节。
车队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定期进行车辆年检,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营标准。
2.3 安全管理流程车队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流程,包括岗前安全培训、安全出车检查、应急预案等。
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包括交通法规、紧急情况处理等知识,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技能。
在出车前,车队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乘客安全。
车队应建立应急预案,协调处理突发事故,保障乘客安全。
2.4 服务质量管理流程车队应建立科学的服务质量管理流程,包括服务评价、客户投诉处理等环节。
车队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同时,对乘客的投诉应及时处理,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保障3.1 乘客安全保障车队应加强对残疾乘客的护理工作,包括提供上下车协助、定点接送服务等。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89年8月28日)第一条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辆号牌、使用证、打印钢号。
第四条申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使用证,应有下列证件:(一)购买的新车,凭发货票;(二)个人组装的车辆,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货票;(三)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入的车辆,凭海关税单;(四)外地迁入的车辆,凭迁出地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迁出证明。
申领人须分别持上列证件和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在三十天内办理申领手续。
第五条自行车号牌须安装在后档泥板或车架前脸处;三轮车及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须安装在前斜梁或车箱后栏板上。
第六条车辆号牌、使用证,应妥善保管。
遗失的,须持户口本或本人身份证件并携车辆,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更换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打有钢号的部件,须持车辆号牌、使用证及购买部件的发货票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补打钢号,并在换下来的部件钢号旁打印“废”字。
残联服务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残联服务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残疾人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残联服务车(以下简称“服务车”)的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服务车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运作、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车管理职责第四条残联服务车管理部门负责以下职责:1. 制定和修订服务车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服务车购置、更新、报废等工作;3. 负责服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4. 监督服务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质量;5. 对服务车管理人员进行培训;6. 处理服务车使用过程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条服务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职责:1. 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2. 严格按照服务车管理制度和规定操作;3.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4. 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5. 定期接受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车使用管理第六条服务车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优先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3. 合理安排服务车使用时间;4. 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车用途。
第七条服务车使用流程:1. 需要使用服务车的残疾人或单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3. 经批准后,管理部门安排驾驶员为申请人提供服务;4. 服务结束后,申请人或驾驶员将服务车归还至指定地点。
第八条服务车使用时间:1. 服务车使用时间为每日7:00至19:00;2. 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时间,需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
第四章服务车维护与保养第九条服务车维护与保养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2. 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车辆正常使用;3. 保持车辆清洁,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条服务车维护与保养内容:1. 定期更换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等;2. 定期检查轮胎、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等;3. 定期清洗车身、内饰等;4. 发现故障及时进行维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NO:SC08072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无障碍环境等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工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行业要求做好残疾人工作。
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残联发字第号

关于加强对残疾⼈专⽤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残联发字第号关于加强对残疾⼈专⽤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残疾⼈联合会、公安厅(局)、建设厅(局)、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商⾏政管理局:近年来,我国残疾⼈事业发展较快,但由于历史原因,城镇残疾⼈就业率仍远低于社会平均就业率,约有50%的残疾⼈⽆业,且社会福利不可能完全解决⼴⼤残疾⼈的⽣活保障问题。
⼀些地⽅为多渠道解决残疾⼈就业和⽣活问题,有条件地允许部分⽆业、⽣活困难的残疾⼈驾驶专⽤机动车从事运营,以维持⽣计。
但⽬前残疾⼈专⽤机动车运营情况较为混乱,对从事运营的⼈员、车辆管理不善,⾮残疾⼈驾驶残疾⼈专⽤机动车运营、⽆牌⽆证运营等问题突出。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残疾⼈⼈⾝安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加强对残疾⼈专⽤机动车运营的控制与管理,是⾮常必要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残疾⼈专⽤机动车是下肢残疾⼈的代步⼯具,原则上不应⽤于运营,建议各地政府、社会各界更⼴泛地为残疾⼈开辟其它就业渠道,以解决残疾⼈⽣计问题。
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和当前残疾⼈的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局出发,对残疾⼈驾驶专⽤机动车运营问题,在⽬前安排残疾⼈就业确有困难的城市,可作为过渡性措施,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的原则,由残疾⼈联合会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
在先许运营的区域,应控制运营的残疾⼈专⽤机动车总数。
⼆、⾮残疾⼈和未经批准的残疾⼈不准驾驶残疾⼈专⽤机动车运营。
三、从事运营的残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依据《中国残疾⼈实⽤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年龄在18—50周岁,双眼视⼒在0.7以上(令矫正视⼒),⽆红、绿⾊盲,双⽿听⼒正常,⼼、肺、⾎压、精神、上肢正常;(⼆)经区(县)民政局或区(县)残疾⼈联合会和劳动局审核确属⽆业或⽣活困难者。
四、从事运营的残疾⼈专⽤机动车,必须是指定⽣产的专⽤机动车。
残疾人专用车安全管理方案

残疾人专用车安全管理方案1. 背景为了保障残疾人乘坐专用车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方案。
2. 安全管理措施2.1 车辆维护保养2.1.1 每辆车每天出车前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每辆车每天出车前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1.2 每周进行一次车辆维护,并进行维修记录。
每周进行一次车辆维护,并进行维修记录。
2.1.3 车辆的保养与维修应在有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
车辆的保养与维修应在有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
2.2 司机管理2.2.1 司机应具备有关残疾人交通安全和心理知识,持有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驾驶证。
司机应具备有关残疾人交通安全和心理知识,持有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驾驶证。
2.2.2 每位司机应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每位司机应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2.2.3 司机应对车况进行检查,保证车况良好。
司机应对车况进行检查,保证车况良好。
2.3 乘客安全2.3.1 乘客应佩戴安全带。
乘客应佩戴安全带。
2.3.2 乘客上下车时,司机需协助乘客,并保证车辆靠边停车。
乘客上下车时,司机需协助乘客,并保证车辆靠边停车。
2.3.3 司机应保持车辆内部整洁,妥善保管乘客的随身物品。
司机应保持车辆内部整洁,妥善保管乘客的随身物品。
3. 紧急处理3.1 事故处理3.1.1 司机在出现事故时,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司机在出现事故时,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1.2 司机应对事故现场进行记录,并告知相关部门。
司机应对事故现场进行记录,并告知相关部门。
3.2 突发状况处理3.2.1 司机在出现突发状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与相关部门联系。
司机在出现突发状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与相关部门联系。
3.2.2 司机应向乘客说明当前情况,保障乘客安全。
司机应向乘客说明当前情况,保障乘客安全。
4. 总结本安全管理方案对残疾人专用车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的安全监管,保证残疾人的交通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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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2012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03.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22日沪公发[2003]404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区、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专用车牌照(包括号牌和行车执照,含临时牌照)的核发、换发以及车辆检验工作。
第三条残疾人专用车是专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非下肢残疾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专用车包括:
(一)发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
(二)电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
(三)手摇驱动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残疾人专用车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车为单坐后三轮式,车辆外形尺寸不得大于2000mm×800mm×1200mm (长、宽、高);
(二)发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的发动机工作容积不得超过五十立方厘米,电动机驱动残疾专用车的电机额定功率不得超过二百瓦;
(三)发动机驱动残疾人专用车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得超过35公里,实测最大时速超过30公里的车辆应当加装限速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