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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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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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总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检查鉴定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大中修范围

大中修范围
专门检查
特殊情况下
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细则说明:
鉴定标准
构件
构件安全性能评级、使用性能评级
子单元
安全性能评级、使用性能评级
鉴定单元
安全性能评级、使用性能评级
四、小修范围
房屋本身
承重分系统
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及各种易损零部件的修复、更换
围护分系统
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
装饰装修分系统
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断、内外墙饰面板、墙砖、幕墙、涂饰、裱糊及软包、细部、地面、室内环境质量等在使用年限内的维修
设施维修
给水、排水分系统
局部更换器具、小型设备管材和易损部件、清理管道及局部维修
供热采暖分系统
局部更换管材和易损部件
空调通风分系统
为维护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而进行的保养性质的修理,比如清洗或更换过滤材料等
经3次中修或2次大修,超过10年应中修、15年应中修、
电气分系统
中修对末级配电箱及线路进行更换;大修对变配电室主要设备进行同容量更换
电梯分系统
大中修依据详细检查或专门检查的结果
使用时间达9年后可以改装、使用时间已逾15年可以报废
智能分系统
大修分系统或综合布线系统更换改造、中修包括子系统但不涉及综合布线系统
房屋及设施大中修范围
一、依据:
1.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管房地【2004】85号)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4〕153号
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288号,2006年3月23日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法规类别】11804【发布部门】a0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7.12.11【实施日期】2017.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所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所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所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04.13•【文号】国管房管字[1987]84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所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管字[1987]8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屋修缮费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搞好房屋修缮工作。

一九八六年三月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试行办法》,试行中各单位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为此,我们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1987年4月13日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屋修缮工作,改变房屋管理部门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

发挥房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积极性,紧密配合,共同负责,把房屋修缮费管理好用好,通过修缮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保证住用安全,提高房屋等级,延长使用年限,对中央国家机关一般修缮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指标到户,节余结转”的办法。

一、修缮费分配1、房屋修缮费由零修费,大、中工程修缮费,设备大修费组成。

零修费从分配给统管单位的修缮费中扣出,由北京市房管一公司统一掌握使用,其余修缮费按核定指标分配到各单位。

当年用不完的指标,可结转次年使用。

2、凡行政经费在我局立户行政机关用房均拨给一定数量的房屋修缮工程费。

修缮费的分配指标,根据修缮费总额和各单位房屋的类别、等级每年核定一次。

房屋的类别和等级,根据一九七九年十月北京市房地产颁发的《房屋分类试行标准》和房管一公司上年度冬季房屋普查资料确定(行政机关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不拨给该项费用,其房产数量也不得列入行政机关房屋数量内)。

3、新建房屋在保修期间,不分配修缮费。

统管单位接管的新房,在保修期间出现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需要修缮时,由建设单位商原施工部门维修。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检查鉴定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3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3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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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检查鉴定
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
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九条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国管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

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三章项目确立
第十条根据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必要时还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国管局收到各使用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并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作为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确立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初步设计,国管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明确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概算等,并及时办理批复。

第四章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包括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因情况特殊,确需维修,年度基本维修计划难以安排的维修项目,纳入专项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投资规模应与办公用房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维修投资计划的维修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经批复;
(二)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已落实。

第十六条国管局统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国管局部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国管局统一制定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定额标准。

各使用单位根据定额标准,编报日常维修经费预算,报国管局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五章项
目实施
第十八条年度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也可视情况委托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各使用单位应与国管局签订工程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和权限,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责任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

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大中修项目资金支付,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使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垫付。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大中修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报维修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大中修项目应编制财务决算,涉及房屋、设施价值变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须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文件一并归档,制作纸质和电子档案,报国管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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