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资料

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资料
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资料

一、填空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2.煤矿安全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3.考核发证单位应当自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发证工作。

4.“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的精神实质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煤矿企业要逐年减少直接向社会招工的比例,从2016年起,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6.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7.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的40%。

8.新建矿井获整合改造后开拓系统发生改变的矿井,竣工后要编制完成《建井地质报告》,要针对水害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

9.对谎报或瞒报事故的,依照安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10.山西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二、选择题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经费总额的40%。

3.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5.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一次。

6.对谎报或瞒报事故的,依据安监总局令42号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7.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8.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建设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中小型矿井不得超过60人。

9.生产矿井每个掘进工作面专职的探放水人员不少于3人。

10.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保存期不小于1年。

11.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12.煤矿井下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照安监总局令第42号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其中透水事故一律按照安监总局令第42号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4、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山和危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6、煤矿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7、施工队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队伍所属的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8、在我省承包煤矿建设项目超过10个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驻晋安全管理机构。

9、承压开采进入新采区的矿井要进行专家会诊,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煤矿企业负责人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10、井下探放水,要采用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三、判断题

1.建设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对)

2.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煤矿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辨识各种灾害征兆的能力,了解本矿井的地质概况,水文情况、井下避灾路线等,提高职工对矿井灾害的防范意识及自保能力。(对)

3.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研究生学历达到10%以上。(错,研究生为7%以上)

5.全省煤矿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中等职业教育采取“送教到矿、工学结合”的方式完成教学任务。(对)

6.井下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6个月,方可独立上岗。(错)

7.煤矿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复训。(错,P4)

8.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学时;初训不得少于72学时,换证复训不得少于64学时,再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错)

9.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对)

10.煤矿企业要逐年减少直接向社会招工的比例,从2015年起,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错,2016)

11.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对)

12.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可以随意扣留或占有持证人的资格证书。(错)

13.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对)

1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仅在我省范围内有效。(错)

15.凡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

16.总工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错)

17.无物探的情况下,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超前钻探时,掘进中心水平上只需3个孔。(错)

18.煤矿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进入二期工程以后,施工单位可以有3家。(错)

19.对受奥灰水威胁的煤矿,未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探或安全开采区域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得进入带压开采区进行开拓或回采。(对)

20.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安全培训。(对)

四、简答题

1.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具体要达到那些要求?

答:1、普及通风知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2、主动排查隐患,解决现场安全问题。3、强化责任落实,构建齐抓共管格局。4、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那些基本条件?

答: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4、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种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3.煤矿安全攻坚克难七大举措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1、要毫不动摇推进整顿关闭。2、要严格安全准入。3、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推动瓦斯抽采利用。4、大力的推进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5、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6、大力提升煤矿安全救援能力。7、立足安全改进用工制度。

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中严格落实井下探放水的规定有哪些?

答:煤矿企业都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文地质分析报告和防治水措施;并坚持每项探放水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作专项设计、由探放水专职队伍使用探放水专用钻机实施探放水,严禁用煤电钻等非探水钻机进行探放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井下要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用钻探方法配合其他技术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并进行彻底治理。

5.那些情况下,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答:1、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2、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3、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4、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5、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6、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7、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

工期的。8、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9、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10、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6.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什么准入条件?

答: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4、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有哪七条规定?

答: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五、案例分析题

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20时40分,在矿井12-2皮带巷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31万元。

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且《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过期。井田内开采过程中涌水主要来源一是煤层顶板砂岩裂隙含水层地下水,二是原兴安煤矿历史上越界开采,存在老空积水区。

事故发生当班,井下有3个作业地点,12-2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从2012年3月底开始开口掘进,至事故发生时共掘进54米,没有进行探放水作业。2012年4月12日16时左右工人在放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现巷道正头顶板有滴水现象,未进行探放水便开始作业。放炮后,工作面淋头水增大,正头夹缝处已出现流水,当日值班的技术副总工程师吕文宏查看工作面出水情况后,安排工人继续在掘进巷正头进行架棚作业,20时40分,掘进巷正头的一大块煤掉了下来,便发生了透水,11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矿领导开会,矿总工范在良宣布:本起事故要向上级汇报,上报被困人员9人,要求所有参会人员对外统一口径。

分析山西襄垣七一善福煤业“4、13”透水事故发生的直接及间接原因?

答:直接原因:该矿布置12-2皮带巷时,在已查明原兴安煤矿历史上越界开采,存在采空区积水威胁的情况下,未进行探放水:在工作面出现明显透水征兆时,未及时撤出人员,采空区积水突出,冲淹巷道,造成人员伤亡。

间接原因:1、煤矿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组织生产:水害防范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冒险作业。2、山西三元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不到位。3、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部分公职人员失职渎职。

针对这次事故认真总结,我们应做好哪些防范措施?

答:1、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

3、加大对非法违规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

4、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煤矿

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2018年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试题及答案

2018年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试题 2018.3 姓名: 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施行日期: 。 ( ) A 、2018年3月1日 B 、2017年12月11日 C 、2018年1月11日 D 、2018年1月1日 2、 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B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C 、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 A 、六 B 、七 C 、五 D 、四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 》后,方可上岗作业。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B 、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C 、安全员资格证 D 、煤矿自卸车操作证

5 核一次。() A、七 B、五 C、三 D、一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工作适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A、安全培训 B、考核 C、发证 D、监督管理 2、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B、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C、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D、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 A、煤矿其他负责人 B、其他管理人员 C、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D、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 案的内容包括:。() A、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 一、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 、安全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施工现场管理中一时一刻都不能 忽视的工作。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是企业全体员工的重要任务,也是全体进入施工现场,参加工程建设全体人员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各级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2 、安全管理的基本含义:劳动者必须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生产活动。 安全管理是对工作环境、施工各环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提出一定的安全要求,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3、安全管理的任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 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教育、米取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全面完成施工任务。 4、安全管理的内容: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 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内容。具体有: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贯彻执行劳 动保护法和规章制度,努力改善施工环境。 (2)、结合企业和施工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建立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检查这些规程和制度的执 行情况。 (3)、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

等应米取的各种措施。制定安全措施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在 实施过程中加强检查和督促。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综合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解决,及早发现事故隐患。 (5)、搞好劳动保护,做好劳保用品的发放工作、劳保用品的管理使用及保护女工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 (6)、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是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 教育和独立操作、特殊工种、某些危险岗位的专门安全教育。 (7)、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考核,从技术上保障安全。 (8)、建立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立即做好抢救等善后工作,要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以防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 、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 由于施工生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大、工作条件差、手工露天作业多、沟坑、 高空立体交叉作业多,较容易产生不安全因素,所以安全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是: (1)、进场教育、标志明确、防范周密、定期检查,重点是防范。要进行 进场前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反复宣传,警钟长鸣。现场要设置醒目的安 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要齐全,教育施工人员照章作业,设专业人员在工地上巡视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安全防护法规要不折不扣的执行。 (2)、安全第一的原则。企业管理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人员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使职工的培训有据可查,增强培训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安监科,负责安全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全培训档案管理要求 1.设立安全培训档案室,配备熟悉业务的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维护、使用、保管等工作。 2.档案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档案盒等设备、设施以及防火、防盗等器材,防止档案丢失、坏损。 3.档案资料必须做到规格、式样统一,选择档案盒或档案夹的装订的方式进行存放。安全培训档案资料原则上采用A4(试卷可用A3)规格纸张制作。 (三)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内容 1.上级有关安全培训文件、规定。 2.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计划、总结。 3.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会议、安全培训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四)安全培训档案的归档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进行编码管理。编码方法应一致,力求简单,便于查找。应归档资料: 1.档案目录,列出相应档案资料的目录清单。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贴照片和有姓名的页)、培训记录、再培训记录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在安全培训档案室内专柜存放。 4.外派培训人员清单及资质、初训、复训等相关资料信息。 5.矿内自主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签到、培训测试等。 6.其他应归档的培训资料。 (五)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 1.安全培训档案室设备、设施配备,制度建设,卫生管理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2.各部门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每月底)报送有关的入档资料。 3.新增安全培训资料必须在收到应归档资料10日内归档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相应记录。 4.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复制、复印、抄录,确需复制、复印、抄录的,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制、复印、抄录件上标注“与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学文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职业素养 丏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高的管理水平、精湛的安全技术,勇于管理,善于管理。安全员工作的最高境界就是通过坚持不懈的检查要使职工养成安全操作的良好习惯。管理者也要以坚强的毅力坚持不断地检查,才能促使安全习惯的形成。 安全检查宗旨:通过检查督促职工认真做好每天本岗位应该做的安全工作,确保隐患的及时消除。 安全检查的手段: 1、按照确定的检查路线进行。 2、应用眼观、耳听、鼻子闻、手摸的斱法来捕捉各种隐患信息。 3、查出隐患应认真作好记录(只记“五要素”卲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结果。) 全生产管理员培训课程大纲 第1 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内容与职责 1. 安全管理员的工作内容 2. 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与权力 3. 安全管理员的素质要求与职业道德 第2 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1. 认识安全管理 2. 安全生产技术 3.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4. 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第3 讲: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立 1. 设计安全管理部门 2. 界定安全管理职责 3.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4 讲:安全生产教育 1. 认识安全生产教育 2. 安全生产教育的类型 3. 安全生产教育的斱式 4. 安全生产教育的斱法 第5 讲:安全生产检查 1.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2. 安全生产检查的斱式 3. 安全生产检查的流程 4. 安全生产检查的工具 第6 讲:伤亡事故管理 1. 认识伤亡事故 2. 伤亡事故的预防与救援 3. 伤亡事故的报告与登记 4. 伤亡事故的调查 5. 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 第7 讲:职业卫生与劳劢保护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00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 第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 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 持证上岗。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 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思,主动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 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 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 证》。 ③、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 85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 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钟专业培训、 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2、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拟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计划,聘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 立教育培训档案。 ①、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必 须进行公司、厂级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 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 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 安全操作规程。 ②、特殊工作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 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③、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 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 2 、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 学时;再培训学时不 得少于16 学时。 3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 4 学 时。 4、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 学时;再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0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1)原煤生产有关的地面工种(22种) ①电工作业(8种):

煤矿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有初级及其以上的技术职称,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学员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学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1、学员从报道之日起到结业之日止,执行安培中心的作息时间,严格进行考勤,培训结束后,要将每个学员的出勤、学习情况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12、对品学兼优的学员,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对违犯纪律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分:对结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说明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取消和下放行 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 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 矿安监局组织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的需要。近 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传统的培训 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是突出依法行政。《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 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 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 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 “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由原七章四十六条调整为八章五十条,重点对 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目前部分省份煤矿 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给煤矿企业造成了负担,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理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规定》中明确:省、自

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培训资料

课题: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时间:年月日 地点:办公室 参加人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授课:焦保举 内容: 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 职业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从事的作为生活来源的工作。由于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有着共同的职业兴趣、职业习惯、职业必理和职业传统,形成了共同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于是便逐步形成了职业实践密切联系的道德心理、道德观念、道德标准和道德伦理,即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特定的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和总和。汽车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与社会关系甚为密切,汽车驾驶员作为集体活动中的一员,往往单独执行任务,具有操作独立性强、活动自由度大的特点,若一时疏忽便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尤其重要。 二、职业道德的特点 、职业道德的主体 职业德主体主要表现为进入社会参加工作的成年人,职

业道德是学校道德教育、家庭道德教育的深化和拓展、职业道德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职业道德的内容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职业道德往往表现为世代相承的职业传统,不同时代、不同行业的人有着共同的职业必理和职业习惯。 、职业道德的形式 职业道德的形式生动活泼,便于遵守,有较大的适应性。常以规章制度、业务条例、工作守则、文明公约、劳动须知、企业暂词、行动保证等形式出现。 三、营运汽车驾驶员的岗位特点和要求 营运汽车驾驶员是道路运输行业客货运输作业人员的主要工种。汽车运输具有快速、机动、分散的特点,构成了营运汽车驾驶员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不同的特点和要求。 1、流动分散 汽车运输的特点是点多、面广、线长和流动分散作业。因此,要求汽车驾驶员自觉遵章守法、注重公德,保证运输的有序进行。 2、操作的独立性和广泛的联系性 由于汽车运输分散作业的特点,营汽车驾驶员通常是一个人独立工作。他一方面要经常独立地处理运输中遇到的由于车况、路况、交通状况和气候等变化而出现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和旅客、货主和运输过程中的各方面人员发生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

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证明资料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培训内容:《食品安全法》《饮品店食品安全经营管理操作流程》 受培训者: 培训时间: 培训笔记:食品安全经营管理操作流程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殊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具体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置。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具体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第1页共4页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天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空中 第2页共4页 接触。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资料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安全员是指企业中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员和检查员。安全员不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者,也是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者,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者。 安全员承担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角色,因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安全员工作的水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涉及企业生产和管理过程的方方面面,安全员在企业安全管理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他不仅需要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同时需要联系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调动基层单位甚至员工的积极性,使安全工作做到全员参与,全员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安全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但是这些能力的培养是在了解安全员工作的内容、掌握工作方法的基础上一步一步积累的。 要胜任安全员这个岗位,安全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机械、电气、化工、防火防爆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安全员必须掌握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才能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安全技术也在不断地发展。所以,安全员应该不

断地努力学习,随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的新发展、新动态。 作为管理者和执行者,安全员要组织制定并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的落实,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实现对人、机、物等全面系统的管理,对安全员的管理能力和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安全员必须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以适应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安全员的职责和权限 安全员作为管理者和执行者,在安全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安全员岗位也就有着非常重要的职责,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安全员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参加编制长远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3)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计划。 (4)提出和参与完成“零事故”计划和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法。 (5)指导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培训试卷带答案

2018年度《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培训考核试卷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 4、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 5、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六十分以上为合格。() 6、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7、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8、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10、“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填空题(每小空2分,共计50分)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 2、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 和。 3、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为。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织金县城关镇七公里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运、综采、通防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 第五章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如果曾经从事过煤矿行业,凭相关证明可以缩短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但不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后,安全科组织新工人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汇总教程文件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 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1.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2.提高安全意思、提高生产技能、提高生产知识/ 3.偏离规定的工作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二.适用范围: 本企业的所有员工。 三.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参与,需要他们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保证他们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是实施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环节。施工现场应在项目安全保证计划中确定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四.培训管理机构: 1.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年度培训计划有办事处、班组逐级上报培训计划,办公室汇总,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经理批准实施。 3.培训计划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增补过更改,相关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交经理批准。 4.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5.其他管理人员由办公室组织培训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 6.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由办事处、班组长进行培训。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由办事处负责组织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率100%,按规定定期复训。 8.办公室按照年度的培训计划提出培训资金计划,公司经理审批,财务部门负责资金落实。 9.对每次培训的结果,各相关部门应填写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记录,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考核成绩等建档。 五.培训奖罚: 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中培训的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费用全额包销,考核不合格的费用由自己承担。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七.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资料全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资料 安全生产的意义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使广大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组织此次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安全生产,这个问题看来是老生常谈,却是公司日常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若出现工伤事故,一方面员工需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另一方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可谓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安全生产包括两个方面的容:一是通过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严格操作规程来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二是通过设备保障,事故预警系统来确保生产的安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生产是公司里的一件大事,作为公司的一员,应该明白,如果不注意这个问题将会给与你相关的部门,与你相关的工作带来什么不良的影响,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工伤事故只是一瞬间的事,必须高度重视。

2.落实责任,紧密配合。 班组长作为公司最基层的管理干部,应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出,若有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一定要严加惩处,绝不给不安全因素留一丝漏洞。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公司将进行奖励,对于安全工作做得不够好的班组将进行限期整改并作适当处罚。班组出现工伤事故,班组长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必须接受行政及经济处罚。 3.发现问题,持续改进。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的因素一定要分析原因,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可行方案,选择最佳方案。(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具体讲解) 一、什么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

总局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2018-03-13 12:26 来源: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字体:【大中小】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为便于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现将部分条款说明如下: 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本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 3.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本条中的“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4.第八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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