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精神权利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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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数字化的信息资源数量正在急速增长,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如何在保护著作权利人权益的同时,合理使用著作权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它是一种弥补了著作权制度不足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关系。

合理使用制度呼应了公平使用的观念,尽可能保证了公众的合理使用权,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利用,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原著作权人更好地利用其著作权财产,推动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当前全球各国都在逐步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切实维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理使用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但并不限于:学术研究、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且指出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非商业性、公正性、合理范围内使用等。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实施需要更多细化的规定和科学考虑到各方关系,例如,对于网络转帖的合理使用,应明确其合理范围、时间长度和使用目的。

另外,要保护原创性著作权,避免非授权转载和篡改内容等违法行为发生,应通过技术手段、法律援助配合实现制度的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著作权利人的权益是首要目的,并不是所有形式的合理使用都是可以允许的。

对于商业用途的利用,应严格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防止借机进行商业剽窃行为。

扶持原创性著作,并鼓励著作权人更好地使用或授权,以推动知识产业的发展,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施的重要目标。

总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保护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合理使用的规定中,公众发挥了不可忽略的作用,可以促进创意和知识的传播,同时也保障了用户对著作物的非商业性使用权。

要在充分保障和尊重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推进著作权合理利用的实现,有效保护公众利益,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环境-管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讨.

【环境-管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讨.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讨1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定义及判断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合理使用制度(Fair use 或Fairdealing)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需要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出处,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

合理使用是信息与知识传播自由的一个法律保障,公民有信息采集和获知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合理使用则是公民实现信息自由权利的基本条件。

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前提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而无偿使用知识信息和接受信息。

正如美国学者帕特森(Patterson)所言:“信息的公开传播非常重要,因此不能使自由之公益和民主社会屈从于传统著作权观念下的私人独占。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体系为了达到推动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而在赋予权利人各种权利的同时,赋予社会公众的一定程度上的使用权。

国内外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自1841 年美国法官JosephStory 在FosomV. Marsh 一案中对合理使用制度要素的阐述以来,他的相关立法技术与理论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国际国内立法都是借鉴美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内容(颁布于1976 年10 月19 日) .美国版权法第107 节规定:“尽管存在第105 节和第106 (A)对版权侵权行为之规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包括例如对作品或者录音制品的复制或者采取该节规定的其它方法,如果是为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习或科研使用的,不构成侵犯版权。

”在该节中,除了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规定外,对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还列举了一些考虑因素。

第107 节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作品是否是合理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a.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包括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b.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著作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有区别;c. 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失当,比例若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d. 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有这种影响就不能视为合理使用。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内容提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是衡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调节器。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但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随着信息和文化的传播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合理使用制度也不断遇到挑战和冲击,重新审视该制度就变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关键词】网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复制权推定许可自2006年年初网络上广为流传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开始,网络行为的合理使用问题便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注意,也一度引发了大论战。

基于此,国务院于2006年5月10日通过并于7月1日正式施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希望对该问题起到有效解决的作用。

虽然该条例的颁布使得该问题在立法上有很大改进,但是模糊地带依然存在。

合理使用又称“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自由使用”等,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支付使用费的使用作品的行为。

1[1]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为印刷时代的著作权而设计的,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作品的出现,作品传播方式、存在形态等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合理使用制度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所谓“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上出现的作品。

从其来源上看,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将传统的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络上,另一类则是网络“原创作品”,即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传统作品形式,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2[2],如一些中文原创作品网站的原创作品等。

网络作品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属于私权,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其又为公共利益目的之所需,因此这种私权在必要时必须受到适度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将“合理使用”纳入“权利的限制”中,但要求合理使用者必须遵守三个一般性义务:一、使用的必须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二、使用时必须指明作品出处;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及研究

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及研究

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及研究摘要: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完成了向开放立法模式的过渡,引入了一般规定和兜底规定,增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灵活性。

由于中国著作权法的前两次修改都是在外部力量的影响下做出的,被动修改法案虽然符合国际潮流,但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国情,本文根据这次著作权法“主动修改法案”的内容,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环境引言:新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封闭式与开放性的统一,封闭式剥夺了司法机构利用其酌情处理司法实践的权利,为司法需求创造“新例外”的权利,开放性保证了制度与技术进步之间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

但是,一般规定过于宽泛,与特别规定没有明确的关系,可能导致其适用性的不确定。

本文通过分析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使用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建议。

一、新法合理使用制度的重大意义(一)防范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原有著作权法封闭式的规定下,我国司法机关创设了诸如作品的教学观摩和评价、高考试卷、借用整体框架结构等多种“新例外”,其理论根源是原法中引入但并未界定明确主体的“三步检验法”,这造成了作者和使用者之间极为明显的利益冲突。

这本质上是司法人员对该条例的误解,“三步检验法”的引入并非创设例外的授权,合理使用的本质在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特殊情形。

新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其他情形”的要求从根源上杜绝了这一现象的产生,保持了司法结果的相对统一和可预见,有利于我国创作事业的向好向快发展。

(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鼓励创作保障创作热情,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权益保护的预期,但基于司法人员基于原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事实破坏了法条规定的利益平衡,往往是要么“新例外”使得作者彻底败诉,要么是作者即使赢了官司但由于判决赔偿不足平均稿酬却赔了钱,最终其实是行了保护侵权之实[1]。

新法达成了新的利益平衡,新法合理使用制度中“其他情形”的封闭性提供了基本的保护,著作权人不必再面临司法人员随意裁量造成的彻底败诉的窘境,真正实现了对作者群体的有效保护。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

浅谈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

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者的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

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

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产生于公平正义观,而公平正义观在版权法中表现为一种平衡思想。

平衡是现代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重要的安全阀。

然而在未来的网络环境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互联网上经济权利及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范围,事关作品创造者、作品传播者、公众三方的利益,它是维持版权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

如何在作品创造者与统称为“作品使用者”的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选择一个公平的支点,使得二者利益的天平不倾向任何一方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到版权制度的成败。

这种平衡的达成既有利于激发版权人的创造力,又有利于公众广泛而便捷地获取信息,从而形成一种二者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最终达到以版权制度推动文学艺术创作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之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不应该忽视以下因素:其一,有关使用作品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这是整个合理使用界定规则的灵魂。

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

在具体实践中,对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认定,也可以首先考虑使用作品这一行为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

因为商业性使用多为公开使用,它更容易对作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标准在西方版权立法中早有体现。

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根据作品的使用目的可以省略作者的署名,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得已”的改动。

德国版权法第39条规定,作者不得反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作品及标题进行的改动。

同时这两国的著作权法又规定,因编写教材的需要对入选作品的改动也不构成侵犯精神权利。

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困惑和出路

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困惑和出路

3、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法律的认识和理 解,增强尊重版权的意识。
4、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公众的需 求,建立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机制。例如,可以建立版权作品的有偿使用机制, 或者设立版权例外制度等。
5、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加强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国际 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挑战。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的内涵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未经版权人许可,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使用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它不与版权人的正常权益相冲突,而且不会对版 权市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这种合理使用制度具有更加重要的意 义,它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知识的共享,推动社会创新。
4、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纠纷问题,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司法途径外,可以引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版权纠纷;同时, 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搭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便捷性。此 外,还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的发展与挑战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进行的。 网络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也给版权保护带 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满足公众对知识的需求,成为网 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在于平衡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在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变得越来越难以把握。一方面,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另一方 面,公众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渴求也日益增强,对于版权保护的需求与日俱增。如 何在保护版权的同时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成为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一大困惑。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综述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综述**: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42班学号: *******指导教师: 曾玉珊职称: 副教授200 7 年06月2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张卉指导教师曾玉珊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国际上各国立法都对此都较详细的规定。

但随着网络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制止网络侵权频繁发生,给版权提供合法有力保护的同时,鼓励文化交流,不要让版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障碍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文针对网络环境下该如何定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其法律特征,国际上各国法律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综合各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的见解和著作,做出了分析。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The research summary of Reasonable Use of copyright under theenvironment of network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HuiTutor ZengYuShanAbstract:Reasonable use of the copyright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which countries have more detailed provisions. But with the gradual penetration of the network society getting in all aspects of life, to stop infringing network frequently. copyright to provide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to encourage cultural exchange, Do not let the issu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hinder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obstacles to the voices are growing louder and louder. Based o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asonable use of copyright law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Sta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ight to use reasonable judgment standard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integrated academics and research staff opinion and writings made analyzed.Key words: Networked environment;Copyright;Fair use;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含义(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作者:卜俊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3期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更频繁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对人们传统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网络环境下,在著作权合理使用方面,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人们习惯于网络所带来的各种查阅资料、文件上的一键复制、粘贴等行为,为我们更加便利地使用著作权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模式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对著作权进行合理的使用,对二者进行有效的界定,成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网络环境作者简介:卜俊霞,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1.266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问题(一)网络著作权具备的基本特点1.法律保护的滞后性。

现有的法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了相对详尽的规定,虽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已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但由于网络作品的载体有别于传统的作品,自身带有高科技的一些属性,其保护有别于传统的作品,尤其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参照标准,因此在权利保护上滞后于传统的著作权作品。

2.著作权独占性和排他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网络环境下,人们无需利用传统的机器对作品进行复制,只需简单利用“复制”“粘贴”按钮即可实现对网络作品的分解、改编,操作上地便捷性且无需支付相应的对价使得网络作品的权利人对其自身作品的独占性、排他性受到一定的冲击。

3.跨地域保护的问题凸显。

传统的著作权作品如书籍等可以明确获知该作品的作者、发行人、发行区域,而网络作品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很难界定该作品的发行区域,世界范围内均可能通过网络查阅该作品相关信息。

一旦遇到权利保护问题,如何界定著作权权利的适用地域以及该地域上的法律又应如何适用的问题逐渐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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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精神权利合理使用制度探析摘要:对于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精神权利合理使用制度问题,学界见仁见智。

根据网络的自身特点和网络环境下精神权利保护的现状与价值追求,理性的精神权利合理使用标准即“目的”、“性质”、“程度”及“影响”,是精神权利保护与限制的宏观指导原则,它能使对精神权利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这正是版权法对技术发展所带来挑战的理论回应。

关键词:网络版权法精神权利合理使用合理使用(fair use or fair dealing)是国际上通行的版权术语。

其一般的含义是指版权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亦不向其支付报酬,而是基于正当目的进行使用的合法行为。

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

众所周知,合理使用产生于公平正义观,而公平正义观在版权法中表现为一种平衡思想,平衡是现代版权法的基本精神。

合理使用的目的与版权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版权作品的使用效益以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具体地说,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为法律采取版权限制手段所承认,但合理使用又不是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的许可证。

[1]一、合理使用制度引入精神权利领域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多媒体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为列。

所谓多媒体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将文字、音色、静态与动态画面等多种表现形式综合起来并且相互作用的传递媒介及其使用手段。

多媒体的问世必将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更加便利和丰富多彩,同时它给版权法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精神权利。

众所周知,版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originality),并不是指作者闭门造车,冥思苦想的结果,他必然要借鉴前人的思想观点。

美国学者李特曼(Litman)有过精辟的论述:“作曲家笔下的音乐是对他曾听见过的音乐的重新编排;剧作家创作的剧中人脱胎于生活中的真实形象和其他剧作家创作的人物;小说家描写的故事情节源于个人生活经历和他人小说的影响;编程员编辑软件时吸取其他软件的逻辑结构,律师将旧文本翻新以适应新的案情;电影的创作更主要采取对其他艺术形式进行改编的演绎方式。

这一切不是剽窃,而是创作的本质所在。

” [2] 正是因为作品创作渊源于前人的精神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和升华,所以不可避免地要对前人的创作成果进行删节、改编、修改等文字处理,这就会直接与原作者精神权利发生冲突。

数字网络时代多功能软件的使用更进一步加剧了再创作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矛盾。

利用多媒体软件进行多媒体作品的创作必须融合包括音乐、绘画、小说、诗歌、视听作品在内的各种形式存在的大量外部信息。

面对如此复杂的信息需求,如果要求多媒体制作者完全自力更生进行创作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制作者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前人创作的作品作为制作素材,也使得多媒体作品作者对上述作品的综合体进行权利处理变得非常棘手。

一方面是因为多媒体素材所涉及的原作者数量众多,而且又往往分居世界各地,要取得各版权人的授权将使多媒体制作者不堪重负。

另一方面,即便是在费尽周折甚至是在交纳高额版税之后取得了版权,由于多媒体作品的“季节性”,使得所制作出来的版权作品失去了其根本的存在价值。

如果在权利的处理上耗费巨大的劳力、费用和过多的时间,那么多媒体作品的制作者就会尽量避免使用存在着版权的素材,而以使用自己制作的素材或不存在版权问题的素材为主,这样一来,能够灵活使用众多的、不同素材的多媒体技术的特征及价值就会丧失。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多媒体作品完成之后,在实践中又常会被他人当作素材,进一步分解、改编、整合,继而又形成新的多媒体作品,而此新作品又会被再次利用。

如此循环反复,最终产生的多媒体作品涉及的作者数目将成倍增长,如果坚持制作者必须无条件尊重所有作者的精神权利,将导致近乎疯狂的结果。

可以说,多媒体作品的出现,精神权利再一次面临严峻的考验。

另外,由于多媒体作品是在可操纵性的数字技术条件下制作的,使得作品能非常容易地被复制和改变。

因为是数字产品,所以原件和复制品也就没有差别,改变也很容易,且改变后不留痕迹。

这样一来,著作人身权同一性就面临了潜在的威胁。

二、传统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分析就伯尔尼公约及大陆法系而言,合理使用(又称权利限制)仅仅适用于经济权利,不适用于精神权利,它是指原本侵犯版权人专有经济权利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

例如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受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其中,复制权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经济权利。

合理使用局限于经济权利范畴同时在TRIPS、WCT、WPPT中也有所体现。

作为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性条约,合理使用制度中仅仅规定对版权人及其邻接权人的经济权利保护或限制,而未涉及他们的人格精神利益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一制度是不完全和不全面的。

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版权界对版权人的精神权利问题予以极大的关注。

作为对版权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更不应该回避它的使命和责任。

20世纪80年代,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在将精神权利制度纳入其版权法体系的同时,将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也从经济权利延伸到精神权利领域,用以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区别究竟哪些行为构成(或不构成)对作者名誉或声望即人格利益的实际侵害。

例如美国版权法中的精神权利制度几乎原封不动地照搬了经济权利的合理使用,即“为了诸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目的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权”(第107条)。

尽管这一引进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毕竟是一个开拓性举措,它突破了原有理论的局限,使版权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这对于我们研究网络版权法的制度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事实上,早在美国将精神权利引入合理使用制度之前,精神权利的合理使用在日本版权法就已有规定。

根据日本版权法第18条的规定,未发表的作品(包括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照片的原件转让时,作者不得反对对作品的发表;第19条规定:“根据作品的目的和形式,无损于作者要求承认自己是作者的权利,且不违反公正惯例,可省略作者的姓名。

”等等。

这一立法精神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对于全球版权法学家未来制定统一的版权法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重要的安全阀。

[3](p1197)然而在未来的网络环境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互联网上经济权利及精神权利合理使用的范围事关作品创造者、作品传播者、公众三方的利益,它是维持版权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

如何在作品创造者与统称为“作品使用者”的作品传播者和公众之间选择一个公平的支点,使得二者利益的天平不过多地倾向任何一方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到新的版权制度的成败。

这种平衡的达成既有利于激发版权人的创造力又有利于公众广泛而便捷地获取信息,从而形成一种二者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最终达到以版权制度推动文学艺术创作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相反,如果达不成这样的平衡,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天平向任何一方的过度倾斜都会导致新版权制度的破产。

这样,对合理使用标准的选择和确定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三、关于合理使用制度标准的认定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针对合理使用在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除美国之外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合理使用的判定采取“规则主义模式”[4](p240)(又称硬性标准),即在版权法中明确规定哪些特定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另一种是美国式的“因素主义模式”(又称弹性标准)[4](p240),即不用列举方式规定哪特定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而仅仅规定在个案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相比较而言,规则主义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因素主义模式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故在论及数字时代的精神权利时,版权法学家们更倾向于弹性标准。

这是因为:其一,网络环境中对精神权利的侵权千变万化、层出不穷,硬性标准很难穷尽一切法律现象,由于法律规定的盲区,使得大量侵犯版权人精神权利的行为逍遥法外,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保证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势灵活地适用法律,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二,在对世界各国的精神权利制度进行协调统一时,必须考虑到精神权利与各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和法律价值观的密切联系,如果采取硬性标准可能会显得过于简单划一,恐怕难为各国全部接受,而弹性标准则可以在总体上为世界各国立法确立一个最低标准,使各国版权法协调统一,步伐一致,同时又为各国的具体司法实践留有广阔的回旋余地。

伯尔尼公约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自创制至今二百多年来一直具有强盛的生命力,原因之一就是其弹性规定。

公约对版权的限制是否合理,应根据“三步检验标准”去衡量:任何限制或例外,第一,必须限于某些特殊情况;第二,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客体的正常利用相抵触;第三,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5]三步检验标准还被移植到TRIPS、WCT及WPPT之中。

随着版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这条规定所包含的原则已经延伸到所有的版权和邻接权,成为版权与邻接权保护的经典原则和标准。

尤其是在版权执法实践中,判断某种具体行为是否超过法律所允许的限制幅度,通常都以“三步检验”为标准。

同时根据WCT及WPPT的议定声明,“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公约被认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

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订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

”这说明,作为版权法安全阀的合理使用制度,随着版权的扩张而扩张。

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源于1841年法官Joseph Story对Folsom诉Marsh一案的判决。

Story法官将英国判例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则创造性地运用于Folsom案中并作了理论化、系统化的阐述,提出了著名的认定合理使用的三个标准,即⑴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⑵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⑶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

[63]法官Story所提出的判定方式和要素奠定了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基本框架及其发展方向。

在此基础上,1976年美国新版权法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第107条)。

为适应数字技术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美国1998年又通过了《数字版权千年法案》(DMCA)。

DMCA对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但为了不过多地触动版权人利益,采取了缓和的做法,即在该法案生效的两年内,由国会图书馆制定合理使用的实施条款。

DMCA 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绕过版权人所施加的、能有效控制对其作品的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而获得一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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