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69.问:如何看待一稿多投、一稿多发、重复发表的行为?

69.问:如何看待一稿多投、一稿多发、重复发表的行为?答:一稿多投,是指同样的信息,向两种或两种以上竞争性的出版物(如期刊、杂志及出版社)同时或相继投稿。
一稿多发,则是指同样的信息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竞争性的出版物上同时或相继发表。
重复发表,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主要指科技期刊)投稿时,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现象①。
三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一稿多投是一稿多发的前提条件,如果一稿多发是在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则不应归咎于作者。
一稿多发正是由于作者一稿多投或者至少是同意、默许的情况下所为。
重复发表包含了一稿多发的情况,当然,重复发表的范围要宽于一稿多发;具体包括:(1)完全相同的投稿发稿;(2)肢解型投稿发稿。
比如作者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3)改头换面型投稿发稿。
作者仅对文章标题做出更改,结构和内容不发生变化;(4)组合型投稿发稿。
除了改换文章题目以外,对段落的前后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整体内容不变;(5)语种变化型投稿发稿。
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者其它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发,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
②① 常宏建:《一稿多发界定的探析》,《中国科学基金》2016年第6期。
②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8页一稿多发、重复发表的行为一般应视为自我剽窃。
对于一稿多发的行为,期刊编辑部既可以利用检索技术与约束性合约来预防,也可以通过撤稿、发表声明等方式对其进行道德谴责和相关惩罚。
“重复发表”却涉及更重要的认定问题,即两篇或多篇文章之间达到何种“相似性”才构成重复?如果单从“量”的角度认定失于简单粗暴,那么“质”的认定又以何种“质”为标准?如何看待和处理研究过程的承上启下性与“自我重复”的关系?过多的已标注的自我引用就不属于“重复发表”了吗?上述一系列问题的不可避免足以说明“自我重复”认定的复杂性,若非该领域的专家的反复斟酌、刊对,对其所进行的轻率的认定和分析皆不足为凭。
一稿多投名词解释

一稿多投名词解释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研究团队在未经期刊编辑和审稿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时或先后将内容相似或相同的论文投稿到两个或多个期刊。
这种行为在国际学术界被称为重复发表、多余发表或自我剽窃,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
虽然在国内,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一稿多投,但学术界普遍认为这种做法是不道德的,并可能对作者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一稿多投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造成刊物或平台资源的无端浪费:本来无需发表的文章获得发表,
严重挤占了刊物或平台的有限资源,从而造成资源的无端浪费。
2.造成刊物或平台间的非必要矛盾:同一篇文章在两个以上刊物或
平台发表,二者容易因为作品发表权问题产生矛盾,严重的话还会诉诸法律。
3.对作者本人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一是在刊物会刊登该作者一稿多投的声明。
二是一定期限内限制作者继续向该刊物或平台投稿。
三是在特定刊物或平台上对一稿多投的行为进行通报。
4.对出版单位而言:一稿多投可能引发版权争议,对于后发表的出
版单位,还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损害了刊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对于后继研究者:一稿多投是学术界明令禁止的学术不端行为,
同时投稿或者在一家杂志社还没有明确拒稿的情况下,再投稿这些都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对杂志社来说影响非常不利,因为涉及到版权问题,会给杂志社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一稿两投的声明

关于一稿两投的声明《XXXX》关于一稿两投、重复发表和学术不端问题处理的声明为维护《XXXX》的声誉和广大读者的利益,尊重审稿专家和编辑工作者的劳动,坚决杜绝、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本刊就一稿两投、重复发表和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声明如下:一、关于一稿两投、重复发表1.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同语种一式两份(或多份)投寄不同的杂志,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可能存在某些不同之处的两篇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杂志,属一稿两投(或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杂志刊用,则为重复发表。
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杂志,以及在一种杂志发表过摘要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杂志,不属一稿两投。
但作者若要重复投稿,应向本刊及相关期刊编辑部作出说明。
2.作者在接到收稿回执后满3个月未接到退稿通知,表明稿件仍在处理中,若欲投他刊,应先与编辑部联系。
3.编辑部认为文稿有一稿两投或重复刊用嫌疑时,我们将认真收集有关资料并仔细核对后通知作者,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请作者就此问题作出书面解释。
若作者对编辑部的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可书面申诉,由编辑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仲裁。
4.一稿两投一经证实,立即退稿,由供稿编辑书面通知作者退稿原因给予警示;对该作者作为第一作者及通信作者所撰写的论文,2年内拒绝在本刊发表;供稿编辑汇总该文稿所有材料,就处理情况提交书面报告,编辑部留存备案。
二、关于学术不端1.对作者投稿在初审和刊前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对论文复制率超过20%(包括过度引用、抄袭、自引已发表的论文或学位论文)的稿件坚决予以退稿。
2.对于投稿过程中带有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一经录用基金项目或基金编号不能随意更改、删除,否则将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本刊对作者出现一稿两投、重复发表和学术不端情况时,给予严肃处理:所交纳的版面费作为对期刊的补偿,并出具警示函,情节严重并给本刊带来经济损失的,还将追究作者相应责任(包括通报其所在单位、2年内不发表其论文、通报相关期刊、经济赔偿等)。
一稿多投,重复投稿,二级发表

作 者 不 完 全 相 同 时 如 何 界 定 >二 是 内 容 相 同 到 何 种 程 度 才 算
一般意 义 上 的 一 稿 多 投 多 指 作 者 的 不 道 德 行 为,但 有 两
一 稿多投>三是投稿的受体是否仅限于期刊>实际工作中作 种情况需区 别 对 待"一 是 作 者 为 了 职 称 晋 升 和 职 位 提 升 等 原
B 二级发表
国际医学 期 刊 编 辑 委 员 会 在 "向 生 物 医 学 期 刊 投 稿 的 统 一 要 求#$%&中 指 出’用 相 同 或 另 外 一 种 语 言’特 别 是 在 其 他 国 家 进 行 的 二 级 发 表’是 合 理 而 且 是 有 意 义 的’但 需 满 足 以 下 条件@
一稿多投的行为违法吗

⼀稿多投的⾏为违法吗在⽣活中,有⼀些作者会把⾃⼰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这就称为⼀稿多投,⼀稿多投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媒体或者出版社的不回复所导致的,很多⼈会认为⼀稿多投是违法的⾏为,那么由店铺⼩编告诉您是否违法?⼀、⼀稿多投的⾏为违法吗民法典规定,著作权⼈投稿的⾏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同意发表是承诺。
但是对于报纸与期刊,往往⽆法与每个著作权⼈订⽴专门的出版合同。
法律并不禁⽌⼀稿多投,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百九⼗条规定:著作权⼈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稿件发出之⽇起15⽇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稿件发出之⽇起30⽇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著作权⼈如果要⼀稿多投,应当符合以上要求,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构成“⼀稿多投”⾏为必须同时满⾜四个条件:(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
鉴于学术⽂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度对⾏为⼈进⾏处理。
因同⼀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稿多投”。
(2)同⼀论⽂或者这⼀论⽂的其它版本。
将论⽂或者论⽂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字层⾯或者⽂稿类型变换后的同⼀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稿多投”。
(3)在同⼀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同⼀时段且已知该论⽂已经被某⼀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稿多投”。
三、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稿多投”⾏为,可以再次发表:(1)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
(2)在⼀种刊物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将全⽂投向另⼀种期刊的⽂稿。
学术不端:论文重复发表与一稿多投

在学术界,每一位学术人都有义务牢记:符合道德规范的研究与发表行为,是诚信学术和科学研究的基础。
如今,大多数期刊都敏锐地意识到:他们应公布关于这类问题的政策,并期望作者了解并遵守最佳发表行为准则。
本文中笔者将讨论两种普遍存在且又相关的违规发表行为,即重复发表与一稿多投。
首先我们谈谈重复发表,重复发表是指某作者发表与自己已发表论文大体相似的论文,而且不注明来源也未经原版权持有者同意。
原论文和新论文可能存在着没有意义的差别,例如:采用新标题或经过修改的摘要,但是数据集和研究结果完全相同。
未经允许或确认的论文重复发表是一种严重违反发表道德的行为,其理由如下:大多数情况下会侵犯版权,论文的版权属于期刊而不是作者;因此,作者不能随意重复发表论文。
可能误导实验性证据,因为本学科的研究者会将某组结果误解为两组(因为研究结果分别包含在两篇独立的论文中)。
由于实验性研究是制定政策和其它医学/科学决策的基础,因此,这是个严重的问题。
这相当于“自我剽窃,”因为其涉嫌使用其它作品的材料而未注明出处。
导致编辑和评审资源的浪费。
不合理地占用竞争激烈的有限期刊空间,减少了其他作者的论文发表机会。
是一种“不良学术现象”,其后果可“最大限度地降低研究对文献的贡献度。
”?举个例子:一位作者在由其大学出版的区域性英文期刊上发表了一篇论文。
作者后来又将论文投递至美国的一家期刊。
这种行为应视为重复发表吗?回答:是!作者必须告知第二家期刊论文已在大学期刊上发表。
大家不能重复其它任何已发表论文的内容。
未经期刊允许,不能向媒体、公司或其它机构提供关于未发表论文的初步报告。
引用自己已发表论文的材料时,只能从发表论文中摘录少量句子。
另外,引用文字应添加引号并注明出处。
当使用单组数据撰写多篇论文时,必须确保每篇论文分别解决具有独立性和重要性的问题,论文应交叉引用,在投稿信中将相关事项告知期刊编辑。
如果已发表了相关论文,应在投稿时向期刊编辑提供这些论文的详细信息。
如何合理的进行二次论文发表

如何合理的进行二次论文发表“一稿多投”即屡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发表,下面我们来看看关于一稿多投,如何合理的进行二次发表。
1. 一稿两(多)投:是指同一篇稿件投稿到某一期刊的同时又投稿到另外一个期刊的行为。
大多数生物医学期刊都反对一稿两投,导致该政策的原因是:1)为了防止两个或多个期刊同时承受同一篇稿件时可能引起的争议;2)两个或多个期刊在不知不觉地或者不必要地为同一篇稿件进行审稿和工作,甚至发表,造成浪费。
当然,有少数期刊是可以同时或联合发表一篇文章的,觉得这样做可以引起公众更广泛的注意。
2. 重复发表:是指与已经发表的文章(纸版或电子版)有足够重叠的论文。
重复发表的文章要有清楚的脚注,说明该文是作者和同意,并且提供原文出处。
重复发表涉及版权、伦理、使用原始文的费用等。
原创性研究论文的重复发表易导致很多问题,因为无意中会重复计算或不恰当评价一个研究,会导致误报等。
因此,大多数杂志不愿意承受重复发表的论文,这里包括:完全或局部重复,因此,作者投稿时必须做一个完整的声明,说明有可能与本文的重复发表相关的前期发表过的初步研究报告、会议论文或摘要、学术报告、新闻报道(包括其他语种的翻译)等,以便处理时作出决定。
一定要老实、客观!不能有任何隐瞒和欺骗!一旦发现作者未经这种声明尝试重复发表,部有权未经作者的解释或同意就刊登重复发表声明,这将对作者以及的学术声誉很不利。
3. 合理的二次发表:合理的二次发表(相同或不同语种)一般是为了扩大读者面,尤其在其他国家可能是有意义的,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作者必须经得两个期刊的同意,应给二次发表的期刊提供首次发表的文章复印件。
2)首次发表的优先权应得到尊重,二次发表应在首次发表后一周以上(除非两个期刊之间有协议)。
3)二次发表的论文应面向不同的读者群体,通常是缩写本即可。
4)二次发表的版本应忠实反映首次发表。
一稿多投被打

一稿多投被打!关于杜绝重复投稿/发表的行为规范指南,按行为类型,分四个条目叙述。
1表现类型:同一语种一稿多投。
行为方式:同时将同一语种的稿件投向2或多个期刊。
违背伦理规范吗:是!应该如何做:1)切忌同时将1篇原文投向不同期刊;2)除非所投期刊对投稿有明确退稿答复,作者才有权投向他刊。
2表现类型:重复发表。
行为方式:作者不做任何表明,把已发表的文献或者取其一部分内容权当新文章再次投稿到另一期刊。
违背伦理规范吗:是!应该如何做:2)切忌将相同研究内容拆分成多篇文章投向多个期刊;3)刊发已经公开存档并注册的文本内容(如会议期刊文章发表在线指导老师1550116010,提高命中率,不走弯路!避免一稿多投的不确定感!稳准狠!文集、会议文本等)也会被认为重复发表;4)包括已经刊发的会议文摘集等。
3表现类型:对原文本循环使用,多次释意原文本。
行为方式:作者将其自己的一篇原始研究文章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拆分出2篇或多篇文章投稿,而不加任何标明注释。
违背伦理出书专利、杂志社核心期刊合作编辑766085044在线等咨询,加好友,是我们走向信任的第一步!规范吗:是!将同一研究成果人为地分拆成几篇文章,必然致使几篇文章中的内容重合这是一种抄袭或原文本再循环利用的现象。
应该如何做:1)对任何已发表的文本要直接做出标引,即使作者用自己的语言重新诠释已刊的内容;2)一定按照规范标引参考文献来源。
4表现类型:一篇文章不同语种的译本。
行为方式:作者在另一语种的投稿中未对原文献做任何诚信标注和说明。
违背伦理规范吗:是!将作者原文(或他人文献)的译文内容不做任何引用和标注,权当新文章投稿。
应该如何做:1)如作者欲将母语文本的译文投向不同国家不同语种的期刊,首先要得到原出版者的许可;2)一定要详细明示原文献,并标注其语种的译释内容与概略范围等。
其实重复出版与双(多)语出版的界定关系与是非曲直并非一言能蔽之,在此首先谈谈双(多)语出版的概念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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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哪些情况不属于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呢?
通常情况下, 以下情况不属于重复投稿或重复发表: (1) 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 或者以摘要或会议板报形式报道过的研究结果(但不包括以会议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公开发表过的全文); (2) 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 (3) 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
以上再次投稿时均应事先向编辑说明, 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我个人认为:如果在后续的论文中引用一下这些前期发表的文字则更为稳妥。
另外一种在国内科学界和编辑界难得一致的是二次发表或再次发表(Secondary Publication)。
由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制定、已被千余种生物医学期刊采用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指出, 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 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 是正当的, (对于不同的读者群)可能是有益的, 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作者已经征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 并向再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
(2) 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双方编辑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除外)。
(3) 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可能更好.(4) 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
(5) 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应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目前国内仍有少数期刊(如《中国科学》、《科学通报》、《自然科学进展》等)在其中英文版中分别发表某些重要论文,这应该是可被接受的,当然,如果在首页脚注或参考文献中注引首次发表的信息,就更为“合情合理”了。
实际上,国内相关部门对二次发表或再次发表的合理性也有过明确的认同。
2000年3月,根据周光召主席的批示,中国科协常委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专门会议,就同一论文(成果)在国内期刊发表后又用外文投给国外期刊并被发表是否为“一稿两投”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会议邀请科技部、国家版权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数学会、中国物理学会、中国化学会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参会。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上述问题开展讨论后认为:根据我国对著作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一篇论文(成果)的作者在国内、国外两个学术期刊上用中、外文分别发表其论文(成果),在不违反国内、国外两个期刊有关编辑出版规定的前提下,不应被认为是“一稿两投”或“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的界定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 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 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
典型的相同研究成果的重复发表很少, 更常见的是作者就某个较大的课题发表多篇论文. 如果资料没有重复且每篇论文所讨论的问题各不相同, 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重复发表常出现在上述二个极端中间的灰色地带, 例如: 就同一问题对不同组病人的研究, 或针对同一组病人不同侧重点的报道.
可以由对以下问题的回答来判断是重复发表或零碎发表(香肠论文): (1) 用一篇论文更具有信息量, 且比多篇文章更为关联和完整; (2) 可以在同一篇论文中表达所有必要的信息而无需增加篇幅; (3) 用多篇论文发表可能会降低研究成果的重要性; (4) 用多篇论文发表时, 读者可能阅读其中某一篇论文即已足够.
一稿多投是科学界严厉指责的行为, 因为其: (1) 不必要地浪费了期刊版面及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 (2) 对相关期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3) 搅乱了依据科学成果的发表所建立的学术奖赏机制; (4) 违反了版权法.
一稿多投行为如果在稿件的同行评议过程中被发现, 通常会被简单地退稿, 有些期刊编辑部可能会在退稿的同时函告作者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 如果一稿多投行为事实上已经发生(即文章已经发表), 相关的期刊有可能会采取以下制裁或处罚措施: (1) 在一定期限内拒绝一稿多投作者向该刊继续投稿; (2) 在刊物上刊登关于该作者一稿多投的声明, 并列入目次页, 以便被检索系统(如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Medline数据库)收录, 供同行检索; (3) 可能在某特定专业群体的刊物中对一稿多投的行为进行通报; (4) 可能通知作者所在单位.
通常情况下, 以下重复投稿或发表不属于一稿两(多)投: (1) 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 或者以摘要或会议板报形式报道过的研究结果, 但不包括以会议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公开发表过的全文; (2) 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 (3) 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 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 以上再次投稿均应事先向编辑说明, 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以免可能会被编辑或审稿人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成果的重复发表.
二次发表
二次发表或再次发表(secondary publication)是指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另外一种语言再次发表, 尤其是使用另外一种语言在另外一个国家再次发表.
目前, 国际生物医学界明确界定以另一种文字重复发表为"可接受的再次发表". 由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制定、已被千余种生物医学期刊采用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指出, 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 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 是正当的, (对于不同的读者群)可能是有益的, 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作者已经征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 并向再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
(2) 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双方编辑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除外).
(3) 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可能更好.
(4) 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
(5) 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应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如: 本文首次发表于xx期刊, 年, 卷、期: 页码等(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a study first reported in the…).
目前国内部分学者对同一论文采取不同文种发表表示质疑, 并认为不同文种的重复发表是属于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国内科学界和期刊界对此也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或规范.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可采取某些变通的做法, 如: 以某种语言发表原始性论文, 以另外一种语言发表相关的综述或评论等, 或在不同文种的专业网站上发布相关消息, 以引起国内外同行的关注.
摘编自《英语科技论文撰写与投稿》(任胜利编著, 科学出版社, 2007年第5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