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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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_专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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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保护作用也显得更加突出,随着网络环境下各类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产生了很多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网络直播中的游戏直播中的游戏直播为例,其中存在许多与著作权相关的潜在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这样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成长。

一、著作权人的许可对游戏直播行业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九种形式的作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游戏直播中,其涉及的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

因此,当以上这些作品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时,即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具有侵权的风险。

二、游戏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共同侵权责任曾有报告统计调查表明,中国现有的各类主播至少在100万人以上,其中女性网络主播占比为70.88%,而男性网络主播占比为29.12%。

这些主播主要集中在最大的5个直播平台上。

在单个直播平台的主播人数至少有数十万人的情况下,平台方想要实时监控各个直播的行为,避免侵权的发生确实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平台方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免除侵权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著作权保护在这个领域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法律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著作权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保护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著作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保护。

首先是主播的表演著作权。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所表演的节目、音乐、舞蹈等作品都属于其独立创作的著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确保主播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

其次是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

用户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创作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并明确用户对其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部分:网络直播平台的版权管理措施为了保护著作权,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采取一系列的版权管理措施。

首先是技术手段上的保护措施。

例如,采用数字水印技术可以有效追踪盗版行为;采用内容识别技术能够实时监测和处理侵权内容。

其次是合作与授权。

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与版权方进行合作,通过购买或者授权的方式获得合法使用著作权,并在平台上展示。

这样不仅可以为版权方提供收入来源,也可以确保平台上的内容合法合规。

第三部分: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如果发生了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需要由平台与主播、用户共同承担。

作为平台方,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版权申报和管理机制,确保所有上传的内容都经过了版权方或者用户的授权。

其次,平台方要及时处理侵权投诉。

一旦接到侵权投诉,平台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并尽快与投诉方和内容上传者取得联系,解决纠纷。

最后,平台方也要加强对用户生成内容的审核。

通过建立审核机制,能够及时识别出可能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

总结: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

为了有效保护著作权,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加强版权管理、合作授权和加强法律责任等。

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网络直播的内涵及其法律性质(一)网络直播的内涵国内“网络直播”大致分两类,一是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例如各类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的直播,这类直播原理是将电视模拟信号通过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相当于“网络电视”;另一类则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直播”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导入导播端,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例如网络游戏直播和网络表演直播等。

本文中所探讨的网络直播是指第二类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直播。

(二)网络直播的法律性质1.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表演表演,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又称为演出,表演即使用作品演出。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具有特定含义。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表演权控制的行为包括表演、演奏、朗诵三种行为。

但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表演权控制的行为或其内涵具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和情感,这一基本原则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立法确认和司法实践接受。

2.网络直播客体的可著作权性(1) 游戏直播类网络直播的可著作权性分析游戏开发商所给与的游戏人物和场景通常是固定的,但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选择的人物的属性、技能等通常由玩家自己进行配置,在路线选择上也会有难易、复杂简单之分。

更甚者,在某些游戏中场景的搭建设计、人物形象均有玩家自己设计,在此类游戏中,玩家通过排列、修改、添加等手段自由利用游戏资源库的素材,创作出的游戏画面是在游戏开发者预设之外。

不同人物间的搭配,路线的选择,人物动作的表现时间、表现方式等均反映出玩家的独创性。

另一方面,网络直播中的玩家通常会对画面的选择、动作的含义加以解说,或对画面配以背景音乐等等,体现自己独特的风格。

这些元素,在笔者看来均为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可复制性。

现阶段的网络直播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

可通过多种手段进行记录,例如可通过直播软件中自带的录屏、截图、下载等功能进行复制,或者通过其他的下载软件进行复制保存,具有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点。

网络直播的版权和隐私保护问题

网络直播的版权和隐私保护问题

网络直播的版权和隐私保护问题前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以其便捷、实时的特点成为互联网用户最受欢迎的娱乐方式之一。

然而,网络直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版权和隐私保护问题。

本报告将深入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网络直播的发展历程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娱乐方式,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0年代初的个人视频直播和网络电视平台的崛起。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相关技术的创新,网络直播在2010年代迎来了爆发式增长。

各种直播平台纷纷涌现,直播行业逐渐成熟并呈现出多元化和细分化的特点。

二、网络直播的版权保护问题1. 版权意识薄弱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经常面临侵权行为,他们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播放受版权保护的音乐、电影、电视剧等内容,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主播对版权法律的了解不足,缺乏版权意识;另一方面,直播平台对于版权保护的责任认定模糊,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打击和制止。

2. 版权监管不到位网络直播涉及大量的版权内容,如音乐、电影、电视剧、体育赛事等。

由于直播平台的版权监管机制不完善,许多盗版、盗播问题屡禁不止,给正版内容提供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当前,直播平台需要加强对内容的审核和控制,实施版权监管,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

3. 境外版权引发纠纷在国际直播平台上,许多主播和用户可能无意侵犯他国版权。

由于国际版权维权的复杂性,境外版权引发的纠纷难以解决。

国际间的版权保护需要加强合作与沟通,建立起跨境版权保护机制。

三、网络直播的隐私保护问题1. 主播隐私泄露网络直播涉及到主播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资料、身份证件、家庭住址等,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并滥用,将给主播带来个人安全隐患。

直播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加强用户信息的加密与安全性,防止主播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

2. 用户数据滥用网络直播平台收集了大量用户的个人数据,其中包括用户的观看历史、兴趣偏好等敏感信息,这些数据如果被不法分子滥用将导致用户的隐私权受损。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保护法规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保护法规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保护法规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与普及给我们带来了全新的娱乐和信息传播方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到在线直播的行列中,保护网络直播平台上的版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创作者和版权持有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国家制定了各种法规和政策,来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版权保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保护法规。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保护的基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任何形式的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美术、摄影、电影、录音、电视、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以及科技发明创造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上的音乐、视频、游戏等各种节目都应当受到版权的保护。

网络直播平台在运营和提供服务时,必须要尊重和遵守著作权法。

他们需要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取版权内容的授权,比如与版权持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如果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传播他人的作品,就属于侵权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了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版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13年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网络直播平台上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作品的原则,并明确了具体的举报和处理机制。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直播平台需要建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负责版权的维护和管理。

他们需要定期审核平台上的内容,发现侵权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同时与版权持有人积极配合,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网络直播平台自律规范除了法律法规的保护,网络直播平台自身也需要制定并遵守相应的自律规范。

目前,国内的主要网络直播平台都已经出台了自律规范,规范了平台内容的审核标准、版权保护措施等。

例如,网络直播平台会要求直播主事先获得版权授权,不得擅自播放受保护的音乐、电影、电视剧等内容。

平台也会建立专门的版权维权部门,及时响应版权投诉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此外,平台还会配备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识别算法来自动屏蔽侵权内容。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制度

2023-11-11contents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概述•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法律制度•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预防措施•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实例分析•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对策建议目录01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概述定义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是指在网络直播平台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或间接复制、传播、展示或表演其作品,从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点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具有隐蔽性、广泛性、快速性等特点,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也给监管部门带来监管难度。

定义与特点侵权行为类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接上传、传播、展示或表演其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

直接侵权通过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广告分成等方式,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和支持,与直接侵权者共同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

间接侵权明知是侵权行为,但为了利益仍参与或支持侵权活动。

故意侵权由于技术原因或疏忽等原因,无意中涉及侵权行为,但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

非故意侵权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与后果民事责任涉及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行政责任严重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

刑事责任02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法律制度合理使用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但需注明出处并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版权保护原则网络直播平台上的内容创作者应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版权交易原则网络直播平台应提供合法、公正的版权交易渠道,保障内容创作者的权益。

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未经版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制作衍生作品等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赔偿责任通过网络传播等方式提供侵权作品的链接、推荐、排名等帮助行为,可构成间接侵权。

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0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0201版权人和侵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解决纠纷。

著作权保护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著作权保护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著作权保护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直播平台已经成为多种形式娱乐、教育、交流等活动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互联网直播平台也面临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尤其是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中的著作权保护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规避方法。

一、著作权在互联网直播平台的法律风险互联网直播平台上存在以下著作权法律风险:1. 盗播问题: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上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构成盗播行为。

2. 涉及音乐版权: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上播放音乐作品,如未取得相关版权许可,便涉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3. 视频内容侵权:互联网直播平台上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如果涉及他人著作权作品,例如电影、电视剧等,未取得合法授权,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规避方法为了避免著作权法律风险,互联网直播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互联网直播平台应加强对版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户对版权的认知,引导用户遵守版权法律法规。

2. 强化内容审核机制:互联网直播平台应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及时发现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删除侵权内容、暂停用户账号等。

3. 签订合法授权协议:互联网直播平台可以与著作权人签订合法授权协议,获得合法播放或传播著作权作品的权利,确保平台上的内容符合版权法律法规。

4. 引入版权保护技术:互联网直播平台可以引入数字水印、内容指纹等版权保护技术,对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识别和监控,防止未经授权的内容传播。

5.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互联网直播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他人权利保护作品,如进行合理的引用、转载等行为,同时注明出处与著作权人。

三、著作权保护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中的意义著作权保护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中具有重要意义:1. 保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保护创作者的原创作品,互联网直播平台通过保护著作权,能够激励更多的创作者创作优质内容。

2. 维护市场秩序:著作权保护能够维护市场秩序,遏制盗播等非法行为的发生,鼓励正当竞争,推动互联网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研究

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研究

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研究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本文以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并提出了加强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推动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一章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直播技术的突破,网络直播节目成为了一种全新的媒体形态,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

然而,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与问题,如著作权的主体问题、侵权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的滞后等。

因此,研究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第二章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的概念与范围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是指网络直播节目的创作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舞蹈、影视、摄影、美术等方面的著作权。

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需要明确,既要保障创作者的权利,又要考虑到公众的利益。

第三章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的现状目前,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著作权的主体问题尚不清晰,社交平台、直播平台以及网络用户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

其次,网络直播节目的侵权问题较为普遍,侵权行为频发,导致创作者权益受损。

再次,当前法律法规在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滞后,无法及时应对新兴媒体的挑战。

第四章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分析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面临主体不明确、侵权行为频发、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

主体不明确导致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难以解决;侵权行为频发使得创作者权益受损;法律法规滞后无法有效规范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的保护。

第五章加强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为加强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应从多个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

首先,明确著作权主体的归属,建立健全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次,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侵权惩罚机制。

再次,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网络直播节目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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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保护作用也显得更加突出。

下面来看看网络直播商业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

随着网络环境下各类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产生了很多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需要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以网络直播中的游戏直播为例,其中存在许多与著作权相关的潜在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这样才能保证相关行业的健康成长。

一、著作权人的许可对游戏直播行业至关重要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九种形式的作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游戏直播中,其涉及的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

因此,当以上这些作品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时,即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具有侵权的风险。

二、游戏直播平台与主播的共同侵权责任
曾有报告统计调查表明,中国现有的各类主播至少在100万人以上,其中女性网络主播占比为70.88%,而男性网络主播占比为29.12%。

这些主播主要集中在最大的5个直播平台上。

在单个直播平台的主播人数至少有数十万人的情况下,平台方想要实时监控各个直播的行为,避免侵权的发生确实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平台方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免除侵权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告诉我们,平台方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因此上述规定中的“明知”可以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现今网络技术非常发达,各种人工智能软件或自动识别内容的软件都具
有一定的自动监控功能,直播平台方也会雇佣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对自身网络上的播放内容进行监控,因此,直播平台方是具有一定的识别自身网络播放内容的能力的,作为直播平台方具有审慎的义务对各个主播的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否则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2)当直播平台方在接收到权利人有确凿证据的侵权警告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将相关内容关闭,否则就会因为没有及时停止相关主播侵权行为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游戏直播的侵权责任很重
游戏直播的侵权责任很重,这是因为在进行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时“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更为严重的是当“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如果说前一种计算方法中的“侵权行为的收益”可以理解为一个企业的净利润的话。

通过净利润计算赔偿额,企业采用先侵权做大市场,再进行许可谈判洗白这种发展模式还有成功希望的话;后一种“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基本就可以理解为营业收入,如果以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侵权行为的赔偿额度,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承受的,当用忽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扩张市场时,早晚会在某一天因为巨额的侵权赔偿导致企业猝死。

以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诉侵权案为例,其为一家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具有完整公开的财务报表,理论上说是应该可以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

但是在2017年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游戏直播中侵害了著作权的纠纷
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计算赔偿额度时,基本参考了所涉及的“梦幻西游2”这款游戏的全部直播收益作为计算标准,基本忽略了平台方市场营销、推广、主播自身流量等其他因素对利润带来的贡献,采用了“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这一计算方式,由此一审法院作出初审判决了2000万元的赔偿额。

2000万的高额赔偿是由游戏直播业务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游戏直播成本除了很容易量化的网络流量费、电费、设备费用外,另一大块的宣发费用是针对平台方本身的,平台方整体引来的流量自主决定投入到各个直播间,这块投入的费用很难举证出一个标准实现定量的分摊,而主播本身带来的价值更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由此正好符合了“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这一特征,由此一审法院采用了以营业收入为基础的计算方式。

一旦该计算标准被二审所确立,直播领域中的所有平台就有必要立刻与各个游戏厂商展开许可谈判,否则将面临大面积的侵权赔偿要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综上所述,在现今的网络直播环境下,无论是直播从业人员,还是平台方,都具有相当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国内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赔偿额度不断提高的今天,相关行业需要在开始阶段即考虑到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问题,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经营到一定规模后面临巨额赔偿,尽可能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公司正常、稳定、健康的发展。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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