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宪政之路
宪政之路

宪政之路今天,刚好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100年纪念日,此时写这篇文章可谓意韵深长。
100年前的5月15日,风雨飘摇中的大清帝国修订法律管奉诏参酌东西洋各国法典,会通中外,大刀阔斧删修旧律,订立新法,以图国家变法自强,也是自那一天开始,独步世界法律体系之林、延续前余年的中华法系逐步解体,文明古国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一步步与“祖宗成法”决裂,出现了一大批三千年未有之新型法律,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也由此在中国奠基。
但百年法律史并非平直的线形史。
以保障人权为内核的近现代法律,犹如一朵温室里的玫瑰,须有适宜的文化土壤、稳定的社会温湿度方能茁壮成长,而百年的战乱、动荡乃至改朝换代,使得百年法制走上了一条命运多蹇的崎岖路。
直至晚近的二十余载,法制之路才渐趋明朗、稳健。
近代各国走上法治之路,首当其冲的便是制定一部宪法抑或宪法性的制度,从而从根本上确保资本主义革命的成果——遏制封建专制、维护人权。
启蒙学者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推演出一套完整的近代法治理论体系,认定由人民制定的宪法是最能反映自然正义的法律,因为它是人类理性的直接体现,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它法律,因而由宪法作为检验制定法的标准。
在这一思想下,从而确立了宪法在近现代法治之路中至上的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法制进程,我们很容易看到,宪法在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在西方,宪法被认为是体现了理性与正义的自然法原则的载体,它是人民防范政府、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基石。
所以,可以说法治就是宪治。
法治的形成以宪法至上为标志,没有宪法的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宪法至上标志着民主制度的确立和法治价值的实现。
百年大脉络翻开中国“宪政”的百年历史画卷,我们非常遗憾的看到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一百年里,大部分时间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甚是无法无天,宪法完全成为一纸空文。
从1908年,清政府颁布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到民国初年袁世凯的“天坛宪法”,再到1946年,蒋介石强订“伪宪法”,宪法在这些政府手中变成了独裁专制的工具。
辛亥革命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 舆论。‛‚国会议员,不过国民之公仆, 并非有何神圣,苟其渎职,即须受法律之 制裁。‛ ‚国家之本,在于人民。‛ ‚政治 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 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代 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 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 (孙 中山)——即主权在民。
‚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 ‚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与国之存亡相始 终。盖宪法成立,国之根本,庶难摇动…… 宪法成,国本斯固。‛ ‚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 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 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 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 下共击之!‛(孙中山) 至少在国民的心理和意识上,法律 已开始上升为中华民国的政治权威。
‚社会风俗人心,从某些部分看来,辛亥革命 以后和以前大大改变了,所以卑贱、颓废、放荡 行为,有些少了,有些完全消灭了……总之,辛亥 革命无数头颅换来的,除推翻封建帝制以外,广大 民众的体格、品格相当提高了。‛(黄炎培 ) ‚对于许多未经过帝王之治的青年,辛亥革命 的政治意义是常被过低估计的,这并不足怪,因为 他们没有看到推翻几千年因袭下来的专制政体是 多么不易的一件事。‛(林伯渠) 总之,辛亥革命打破了传统的、宗教的、家 族的、种族的封建权威,摧毁了中国传统政治的 合法性模式,确立了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新的政治 价值准则和新的观念。
法理型权威,就是确立法律在社会中 的神圣地位,统治者完全按照所授权的范 围来治理社会。所以,法理型权威统治所 依靠的主要是非人格化的权威,即理性化 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其合法性的基础。 在法理型统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 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 治理的社会。 总之,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 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 的制约和束缚。
强国梦与宪政之路——蒋介石在1943年

强国梦与宪政之路——蒋介石在1943年2003年,岁次农历癸未。
回顾上一个癸未年——1943的中国,看看当时统治者的言行,或能在尘封中觅得若干历史智慧。
在所谓“四强”后面通常认为,1943年前后,蒋介石和他的国民党最为风光的成就是在外交上。
跻身“四强”,消除了不平等条约体系,对一个长期被侵略、被压迫的国家说来绝非小事。
国民党和蒋介石本人,当时就曾这样大事宣扬。
这些事的来龙去脉怎样?1942年年元旦白宫对中国驻美大使胡适说:“可告知蒋先生,我们欢迎中国为四强之一。
”同年10月10日,民国国庆,英美两国都发表声明放弃根据不平等条约取得的在华特权。
无论从那个角度看,中国被称为“强国”乃至“四强之一”,都是名不副实。
受难百年,依旧积贫积弱,专制,腐败,令人心痛脸红。
尽管如此,这件事仍然不失为中国军民长期坚持抵抗日本侵略的成果之一。
但在看到这一面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相关的国际背景: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极力想将中国扶植起来。
他们打的算盘,一是支持中国抗战,有利于战争全局;二则希望催生一个民主和强盛的中国,有利于稳定战后亚洲的秩序。
以此为背景,这一年里蒋介石及其领导下的国民政府确实在外交上风光一时。
当时接连有四件大事:第一件事是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在华盛顿签字,中英同名条约同日在重庆签字,完成了美英放弃在华特权的法律手续。
国民党藉此大肆宣扬,说一举解决了国人力图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百年之痛。
实际情况是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不平等条约取得的特权已逐步收回。
开其端的是北洋政府。
1921年11月开幕的九国华盛顿会议,讨论的就是中国要求全面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各项主要议题,都有程度不等的进展。
1919年五四爱国运动中掀起轩然大波的山东问题,在这个会议期间经过36次谈判,于翌年1月31日达成协议,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司法主权的收回,也是由北洋军阀打赢第一仗的。
1926年,五省联军总司令孙传方要实施建设大上海计划,把租界周围的中国地区建设成为模范城市,作为要求取消外国租界的基础。
近代民国的宪政之路回首

先说维尼为何要发这个扫盲贴,因为刚才恰好看到半圆和果粉争论宪政问题,虽说小熊喜欢围观吵架,但是观摩两个文盲掐架,实际上是很郁闷DI。
一个是太监嘲笑别人有性生活,另一个则一望可知是陆生,因为据维尼所知,真有民国派司的,没一个愿意出钱出力反攻复国,倒是对登陆经商享受超国民待遇很有兴趣,自由人都是自私的嘛。
言归正传,宪政是什么,公知们和祥林嫂似的,从理论上重复过无数遍,天赋民权云云。
小熊从不讲理论,只讲技术。
所谓宪政本身就是一个技术性的流程。
无非以下几步。
首先是合理性,伐无道,诛暴秦之类,学名叫做自由革命。
然后是过渡期,临时政府等等,任上要完成一件事,开放式选举。
民意代表选出,下一步,正式制宪会议召开。
原则性的议题,例如民权保障这些,通过不会有任何问题。
难点在于此后的三道连续单选题。
A,国体,也就是国家元首来源和产生方式,按君主或是共和划分,六选一君主里三个选项,甲,世袭制(英式,一家人坐到底),乙,选王制(马来式,几户有同等资格的,定期轮选),丙,虚位制(无皇室君主立宪,弄件国宝供起来,当君主替代品,当年匈牙利用的是千年王冠,第三帝国是皇室御宝和圣枪,清末民初,曾经考虑过儒教君宪,也就是把孔老二牌位当虚拟君主)共和里也是三个选项,甲,直选制(总统,执政,主席之类直接民选),乙,推选制(由议会或是选举人团推选),丙,轮值制(瑞士,议会直接推出各部会委员,集体负责,委员会主席是虚职,简单说,部长是正职,总统是兼职,那天轮到你主持会议,赶上外交礼仪活动,那你多打一份工而已)B,政体,行政架构总理(首相)及其内阁,对谁负责?甲,对立法机构(议会)负责,乙,对国家元首(君主或总统)负责,丙,一仆二主,同时对议会和元首负责。
同理可推地方行政架构,县市政厅对县市长还是县市议会负责C,政体,地方与中央关系,实际就是地税朝贡问题甲,单一制,乙,联邦制,丙,邦联制,综上,各派系议员团能在ABC上谈拢,过了这三关,之后水到渠成完成新政府构建,开香槟庆祝,宪政目标达成,正式开始民主旅程。
近代中国宪政之路的历史省思

近代中国宪政之路的历史省思
徐蓉蓉
【期刊名称】《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7(020)012
【摘要】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追求宪政,从根本上来说是古老的中国文明寻求自我更新和发展的需要.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明初就已开始,但是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回顾近代中国的历次宪政运动,我们可以看出,近代中国行宪,有着先天的缺陷,反思这些缺陷,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干我们今后的宪政之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页数】4页(P71-74)
【作者】徐蓉蓉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相关文献】
1.从历史的基点中寻找中国宪政的真知——评韩大元教授《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 [J], 秦前红
2.推进宪政文明的进步--从近代中国宪政之路看当代中国宪政的建设 [J], 汪为春
3.近代中国丧失历史机遇的省思 [J], 王丽华
4.蹒跚前行中的近代中国宪政——评张继良教授《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研究》
[J], 张志永
5.中国宪政强国主义的行来之路与历史反思 [J], 张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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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自信与普惠民主:预备立宪的政治道路

宪政自信与普惠民主:预备立宪的政治道路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政治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尤其是在20世纪初的时候,清政府的垮台和民主革命的爆发让中国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此时,建立起一种能够维护人民权利的政治体系,成为了每个中国人的梦想。
为了实现这个梦想,中国人不断探索和实践,最终形成了一条以宪政自信和普惠民主为核心的政治道路,这条道路成为了中国走向预备立宪的必经之路。
首先,宪政自信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关键之一。
近年来,中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多变化,尤其是在宪法修订的过程中,不断强调宪政自信是中国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实际上,中国的宪政自信是建立在自信的国家核心价值观上的。
这个价值观主张的是以人为本,强调公民的自由、平等和法治。
这种价值观自信的体现在中国政治制度中,尤其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分立,以及官员任免制度的改革。
这样的改革不仅增强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彰显了中国政治体制的正宗性和民意代表性。
其次,普惠民主是中国政治的另一条核心价值。
普惠民主是要求所有公民都应该拥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它也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另一种体现。
实际上,中国的普惠民主体现在许多方面。
例如,政府采取的勤政廉政运动,可以增强官员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从而增加公民的满意度。
又如,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得到了推广,尤其是对于民间人士的选拔和参与,不断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中国政治制度的普惠民主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人民的信心和地位。
最后,预备立宪的政治道路是一条实践性的道路。
这样的道路并非只有在立宪之后才能够实现,反而是要求人们在宪政自信和普惠民主方面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建设。
这样的努力,尤其是在从国家层面到民族层面,包括从政治制度到文化传承等等方面,都是体现预备立宪的政治道路。
这样的努力可以使中国社会发生变革,有助于政治体制中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制度的提升、民主化下的法律治理等等方面的推进。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
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
”(《盛世危言·议院》)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
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
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长期(1930~1949)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
宪政中国之道

3、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 人权宣告制度: 人权宣告制度: * 公权力制衡制度: 公权力制衡制度: * 人权障碍排除制度: 人权障碍排除制度: * 人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人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 人权主体的抵抗制度: 人权主体的抵抗制度: 4、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完善权力监督体制 坚持权力制约原则, * 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 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 * 公民的监督: 公民的监督: * 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第八,优秀法律人进入政界, 第八,优秀法律人进入政界,实现法律人之治
中国实际的需要: 中国实际的需要: 西方经验的启示: 西方经验的启示: 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 200年来法律人统 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近200年来法律人统 治或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成为政治家,主导政府活动, 治或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成为政治家,主导政府活动, 成为其政治和法治发展的重要特点: 成为其政治和法治发展的重要特点: * 德国:意志帝国时期,8位总理中有4位接受过法 德国:意志帝国时期, 位总理中有4 律教育,并从事过不同的法律职业;魏玛共和国时期, 律教育,并从事过不同的法律职业;魏玛共和国时期, 14位总理中有 位曾学习法律或从事法律职业; 位总理中有5 14 位总理中有 5 位曾学习法律或从事法律职业 ; 在二战 后至1999 1999年 位总统中有5位大学时代攻读法律专业, 后至1999年,7位总统中有5位大学时代攻读法律专业, 其中4位是法学博士, 其中 4 位是法学博士 , 他们曾任律师或大学法学教授或 宪法法院院长等。 宪法法院院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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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英国的阿克顿勋爵——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政府活动的法治 之中,任何破坏这一中心的集体主义,积极国家等制度与观念 应属禁忌。 E.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坎茨博士: 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或是自觉的规则构成, 即宪法是“法之法”; 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 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权利; 任何意义上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 公共政策好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 的承认和赞同)。 转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 F.从宪政的制度安排出发来理解宪政——在是一种制度安排和 较好的政治条件,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 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 司法独立等。 转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
2、宪政的要素 (1)学界观点: A.民主、法治、人权 B.还包括存在正当并且能够切实得到实现的宪法和权力的分 立与制衡 C.宪治要素:宪法、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和法治 民治要素:限权、分权和人权 (2)从宪政的本质上理解: 宪政的要素:A.权力的合法运行 B.公民权利的保障
(秦钱红《新宪法学》)
3、宪政过程 ——实施宪政要求,推进宪政状态实现的步骤和环节 (1)立宪 宪政建设的基础和起点 具有制宪权的机构或国家立法机关依照制宪或修宪程序创 制宪法、修改宪法或是废止宪法条文的专门活动。 (2)行宪 对宪法的遵守和落实 法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予以落实的活动。 (3)护宪 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和制裁手段 即是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走向宪政
——百年回眸,反思与展望
一、宪政的基本理论:
1、宪政的涵义: (1)国外学者理解的“宪政” 西方学者: A.美国学者格里芬——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 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 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 B.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 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 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转自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 C.德国宪法学家J.普里多里希——宪政是通过权力的分立,表 现为有效地限制政治活动的体制,宪政的研究内容包括确立 和维持抑制权力的方法及其技术。 (德)J.普利多里希:《宪法的基本精神》
2012-4-5
(5)新宪政论 ——对以“有限政府论”为核心的近现代宪政主义的怀疑和 批判
主要内容: A.宪政制度的设计更要考虑经济和社会领域 B.重视公民在宪政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C.不仅强调对权力的限制,更加重视权力运行的积极性和有 效性。 ——超越了“有限政府”消极限权原则,在保障个人自由的 同时追求秩序价值和社会正义,发挥权力的能动性来开拓 社会活动领域与增加社会公益和福利。
民主与宪政是背道而驰的,互不相容,宪政是非民主 的。 —卢梭、潘恩、杰斐逊
2012-4-5
相同点:基本价值观——个人的尊严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两者的契合点:宪政是民主的政治 民主与人权是宪政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 不同点:重点——对政府的限制和防范vs公民的参政权与 政治程序 人性观——人性的悲观主义vs人性的乐观主义 关系:没有宪政,民主是无能的;没有民主,宪政失去存 在的理由 ——一种理想的政体:宪政民主 (3)宪政与法治 法治最充分地体现宪政的“限政”精神 “宪法至上”是宪政的最重要的标志,也是法治的核心和 首要要求
2012-4-5
C.戊戌维新变法和维新派宪政主张 1898年6月11日《明定国是诏》,实行变法 9月21日,“临朝训政”,“六君子就义“
维新派的宪政思想和主张: 以进化论论证实行君主立宪制得历史必然性 广泛宣传民权思想 提出以设议院,订宪法,实行君主立宪为变法纲领
2012-4-5
(2)清末立宪运动 A.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出台 1901年1月29日,慈禧发布”新政“,实行改革 1905年7月2日,袁世凯、张之洞等奏请实行立宪政体 7月16日,四大臣出洋考察 1906年9月1日,颁布“预备仿行宪政”—— 基本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以“仿行宪政”为名,玩弄拖延战术,以解危机。 B.《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筹备清单》 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14条 专 臣民权利义务,9条 以“君主立宪”包装君主 制,借宪法之名行独裁之 实
古罗马:宪政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自然法观念) 政治团体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支配,这种法律来源 于自然理性。 ——但是不可能出现权力受限制的思想和实践 2012-4-5
(2)中世纪宪政 自然法思想的弘扬奠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制约的观念; 基督教关于个人尊严的观念有助于抵制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A.英国12世纪中叶的《克拉朗顿宪法》 B.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2012-4-5
近代宪政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A.以人为本 B.人民主权 C.法律上人人平等 D.基本人权 E.有限政府 (4)现代宪政 主要标志是1919年魏玛宪法中确立的立宪主义原理的变化 A.国家与自由关系的变化——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的合理干 预 B.人权的相对化趋势,确立和保障以社会权为核心的宪政 C.议会作用得到普遍的重视,强调人权和议会原理的价值, 注重宪法的运用过程
马克思.韦伯:中世纪的等级分权制就包含了近代宪政的因素 ——中世纪时,“宪政”才开始具有“限制权力”的内涵
2012-4-5
(3)近代宪政 最大特点:通过国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保障从等级制度中解放 出来的个人的独立人格权,总体上实现了权力逐步的制度 化和法律化。 宪政围绕两个问题展开: A.宪政的内容:即根据什么样的宪法控制政治权力的运行 B. 宪政在法律层次上产生何种程度的效力 英国近代宪法性法律: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6年《人 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 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近代宪法史上最早的成文宪 法 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2012-4-5
6、西方宪政制度的基础 A.自然法理念 B.基督教哲学 C.权力多元的社会结构 C. D.特有的经济环境
2012-4-5
二、中国百年宪政之路 ——从君主立宪到人民立宪 从君主立宪到人民立宪
1、西方宪政思想的传播和清朝的“预备立宪” (1)宪政思想的传播和维新变法运动 A.”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代中国人 林则徐《四洲志》 魏源《海国图志》 梁延抩《合省国说.序》 徐继畲《瀛环志略》 ——“师夷长技以制夷”
B.洋务运动和早期维新思潮 洋务运动:"求强“、“求富“——"自强新政”、"御外安内 " ——引进西方的物质文明,培育出早期的维新派
早期维新派: 学习西方的某些先进的政治制度 变革封建专制体制,实行“君民共主”(君主立宪的宪政主 张) 郑观应《易言》 王韬 薛福成《出使四国日记》 ——推动了宪政思潮的勃兴,为即将爆发的维新变法运动做 好了舆论准备。
D.郭道晖——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及保障公民的权利为目的, 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 (修宪)的政治行为的政治过程,它包含民主、人权和法治三个要素。 郭道晖《宪政简论》 E.刘军宁——宪政就是一种政府权力受到约束、受到控制、公民权利受到 保障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定政府权力的界限,进而从三个 层面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控制、权力控制和权利(社会)控制。因此,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3)宪政的定义: ——从宪政的本质来理解宪政 宪政即: 宪法实施的过程中或者宪政实施后形成的政治状态; 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由规范走向现实的过程或 状态; 在这个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范围 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地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 的实现和保障。 (秦钱红《新宪法学》)
2012-4-5
5、宪政制度的历史发展 宪政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制度的产物。 但是如果把宪政理解成对权力的限制与防止权力的滥用,则 宪政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罗马。 (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宪政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公元5世纪,立宪政府模式的建立:宪政民主(直接 民主制) ——但是不存在对主权者的权力进行限制的必要和可能
2012-4-5
具体的内容: A.贯彻积极国家主义,扩大国家干预政治生活的范围; B.恢复议会权力,实行行政国家主义; C.司法国家主义,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表现宪法的价值,追 求和平主义理想。 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 A. A.民主原则 B.人权原则 C.社会利益原则 ——现代宪政与近代宪政相比,并不仅仅以“限制权力”为 特征,同时表现在谋求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承认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进行合理干预的必要性。
——大多数中国宪法学家对于宪政的理解开始与西方学者接 轨。他们将法治的观念引入宪政理念,并将宪政与权力制约 紧密联系起来。
如: A.周叶中——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 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是政治过程。 周叶中《宪法》 B.张千帆——宪政就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 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C.韩大元——宪政首先表现为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政治原理,即国 家权力的运行严格按照宪法原则进行,行使权力的主体受宪法的 约束,并认为宪政的要素为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
2012-4-5
4、宪政与相关概念 (1)宪政与宪法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是宪法内容的实现。但不能说有了 宪法就必然走宪政 宪政要求有“良宪”,并且是“良宪至上” ——宪政与宪法具有形式与内容上的辩证统一关系 (2)宪政与民主 民主与宪政相互依赖,密不可分 —伊利、霍姆斯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