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第4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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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闽政〔1995〕第40号文)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现就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3.2起施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2022年3月2日起施行)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2-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开发资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目的和依据:
- 《开发资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 它依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旨在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 适用范围:
- 该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3. 资质等级与条件:
-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条件要求。
- 一级资质条件通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业绩。
4. 资质管理职责: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5. 资质申请与审批:
- 开发企业需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
-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6. 资质证书管理:
- 资质证书的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等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确保资质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总之,《开发资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1.13•【字号】•【施行日期】1993.0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和繁荣,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不致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买卖、租赁、抵押和以其它方式处理房地产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在依法获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包括其它地面建筑物)的建设,或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然后将其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空间布局、建设标准、基础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和城市环境保护等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业管理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房地产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监督检查和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办公地点;(二)有与经营规模、经济责任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或自有流动资金和专职技术、经营管理人员,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在本省境内已获得(或预约)一定数量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一)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省建委审核批准。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报告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与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审批,省建委、省土地局参与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其合同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报省经贸委审批后颁发给企业批准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2-10-18 来源: 浏览次数: 3866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商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规定的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快速扩张和自身发展的不规范,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问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我国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该规定的实施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整体质量和竞争力。
其次,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力度,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了购房风险。
第三,推动了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总之,该规定的实施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实力和信誉情况,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级资质。
一级资质为最高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资质。
2. 资质准入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主要包括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过去的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财务、法律、行政等方面的材料。
3. 资质维持和升级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行资质核查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项目质量、工程管理、合法合规等方面。
根据评估结果,资质可以进行维持或者升级。
4. 资质退出机制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连续多次评估不达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消其资质,禁止其继续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
同时,还将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公示其不良记录。
5. 监管措施和惩罚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实施多种监管措施和惩罚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
1 为统一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15]85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研究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问题会议备忘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县住建部门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参照执行。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程序和时限2.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2.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2。
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
2.5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二篇)
202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样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及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企业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资质等级。
各级资质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注册资本与专业人员要求:1.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____万元、____万元、____万元、____万元;具备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____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____人、____人。
2. 从业经验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分别为一级____年以上、二级____年以上、三级____年以上、四级____年以上。
3. 近三年房屋建筑规模要求: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要求近三年累计竣工房屋建筑面积分别达到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
4.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一级资质要求连续____年、二级资质____年、三级资质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____%;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____%。
5. 建筑施工规模要求:一级、二级资质要求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分别达到____万平方米以上、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 业务负责人资质要求: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商品住宅销售中实施《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 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需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提交至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要求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日内,向房地产业管理科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备案:1. 营业执照复印件;2. 企业章程;3. 验资证明;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6.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和质量管理能力等条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不同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具有最高的规模和管理能力要求,三级资质要求相对较低。
2. 资质审批和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认定依据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规模、施工项目质量等情况。
3. 资质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后,需要遵守规定的管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4. 资质管理监督:相关部门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
监督包括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以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以上是我了解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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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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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积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批准文件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意见(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四)验资证明;(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级管理权限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六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条件中的第一、四、五项。
新设立的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人民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日内报省建设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下的,其《暂定资质证书》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
核法《暂定资质证书》时,对于注册资金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职称要求,按三级资质条件执行;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五)己开发经营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发生质量事故的证明;(六)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证明;(七)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开发经营业绩的考核材料:(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地级市场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经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三级资质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市房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并在3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方地产开发企业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县(市)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建筑层数7层以下(不含7层)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企业所在地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资质)业务范围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超级承担任务。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正在建设两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总投资为正在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额的总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低于20%的,必须追加注册资本金。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证书》满1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报质年检。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应当提交一F列文件资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件(原件);(三)经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四)年度验资报告和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专业人员变更的证明材料;(六)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证明材料:(七)《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案件和纠纷的处理意见落实反馈情况;(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文件资料应提交一式四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按下列规定进行:一级资质年检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定。
二级、三级资质审批及年检由省建设厅负责。
四级资质年检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并在年检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厅应当对全省年检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
十六条资质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
资质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地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连续两年无开发项目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重新核定或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本规定颁发之前已审批的资质证书(含临时资质证书),按新的资质等级条件重新核定、限期就位。
逾期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换发《暂定资质证书》,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原有审批的工民建建筑施工企业兼营房地产开发的资质证书统一更换为《暂定资质证书》。
工民建筑施工企业兼营房地产开发取得的利润超过企业总利润50%的,可按资质条件予以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门依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I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编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I元以上2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I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