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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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常常涉及到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因为此类业务可能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对法律进行解释和指导,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为此,本文将为律师们提供一份操作指引,以便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时,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

第一步:明确转让对象和转让事项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时,律师首先需要明确转让的对象和转让的事项,以便制定出适当的转让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转让的资产:律师需要了解转让资产的性质、数量、质量、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情况。

2.转让的价格:律师需要了解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出合理的转让方案。

3.转让的条件:律师需要了解涉及到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限制和约束等因素,以便实现转让前提条件的明确。

4.转让的方式:律师需要了解转让的方式和步骤,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指导。

第二步:审核合同和法律文件在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前,律师需要仔细审核合同和法律文件,以确保反映交易内容和利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为双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1.审核合同文件: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签署双方、项目的描述、交易的方式、时间和方式等条款。

2.审核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相关授权文件、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等法律文件,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步:制定交易方案由于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复杂性较高,需要在法律和市场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合适的交易方案,以更好地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

1.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律师可以为客户制定出最适合的交易方案,如精细化交易方案、差价交易方案等。

2.风险评估:律师针对方案的不同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做好风险预警和应对措施。

第四步:协助交割在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完成后,律师仍然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

其中,协助交割也是律师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1.交接清单:律师应该对交易双方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在交割时制定交接清单。

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信息1.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2.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3.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4.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二、交易价格1.乙方购买上述房屋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

2.乙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三、交付及过户1.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前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五、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总则第1条制订目的为更好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指导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职责,全面了解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所涵盖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供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二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买卖合同,参与买卖合同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或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三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将律师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但对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应书面予以提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拒绝代理。

第四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促进各方当事人的交易。

第六条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当事人配合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律师经双方或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可以承办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事务,但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对任何不利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行为应予以书面释明并经当事人认可。

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的难以调整的,应自行回避。

第二章非诉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八条本指引所称资信调查,是指律师接受买卖合同当事人委托,对当事人一方、相对方或各方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能力、履约风险等相关事宜,通过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调查,以律师专业角度,提供分析、判断意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九条律师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提交与买卖合同有关的资料,并约定提交的时间。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1-1-1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指导年轻律师广泛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或参考,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1-1-2 概念界定本指南所指的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但不包括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对其交易有限制条件的房屋。

本指南所指的商品房交易具体包括商品房预销售、二手房买卖以及商品房抵押、租赁等以房屋所有权为前提的交易行为。

1-1-3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1-4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1-1-5 本操作指南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南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商品房交易的非诉讼服务,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商品房交易在受托起草、修改有关的各种合同以及代办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是本操作指南的重点。

律师在代理有关商品房交易的诉讼案件,本操作指南具有相应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目的和依据为依法维护新建商品房买卖(即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商品房买卖业务服务质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供本市律师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业务作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a. 本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本协议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本协议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甲方信息a.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d. 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乙方信息a.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d. 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协议内容a.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

b.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上述房产,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c. 双方约定,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a.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购房款的首付款。

b.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购房款的尾款。

c.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后,向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六条房产过户a.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办理房产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b.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起草,其目的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及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之买受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出卖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咨询人员,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律师在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过程中的操作流程,以确保法律服务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在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时,律师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以下操作规程执行。

二、资料收集和分析1. 律师首先应当收集和梳理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行业通知以及相关各方交易文件。

2. 在收集到的资料基础上,律师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了解各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为后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做准备。

三、法律意见的提供和商讨1. 在明确案件性质和问题后,律师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并就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向委托人进行充分解释和沟通。

2. 如果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律师应当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讨论和商定,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合同的起草和审核1. 律师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要求,起草各类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2. 在起草完成后,律师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并确保其合规性和合理性。

3. 若涉及跨境交易或复杂交易,律师需与相关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团队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律师应当负责协助交易各方进行合同的签订,并确保签订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在合同履行阶段,律师应当及时跟进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并及时提醒委托人履行各项义务。

六、纠纷的解决和包装1. 如出现房地产交易纠纷,律师应当及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在必要时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2. 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谈判,争取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方案。

3. 律师还需要协助委托人进行纠纷的后续工作,如申请强制执行、媒体包装等。

七、其他注意事项1. 律师在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时,应当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操守,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2. 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

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从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的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操作流程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需充分了解客户的要求和需求,对于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研究,确定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

2、起草合同:律师需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转让项目的实际情况,起草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

3、审核相关文件:在合同签订之前,律师需要审核相关的文件,如产权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确保转让的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缴纳税费:在转让房地产项目时,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律师需要协助客户缴纳税费,确保合法性。

5、签订合同:当审核完各项文件和缴纳相关税费后,双方签订合同并付款,完成房地产项目的转让。

二、注意事项1、了解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前,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调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规避法律风险:律师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转让项目的实际情况,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3、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关键文件,律师需要认真起草合同,并确保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4、交易的透明性: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时,需要确保交易的透明性,避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服务满意度:律师需要注重客户的服务满意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及时解决客户的疑惑和问题,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以上便是关于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的介绍,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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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发表时间:2011-4-26 ]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和经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咨询人员,是指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1.8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房屋(含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对买卖合同主体状况的审查2.1二手房的买受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出卖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2.2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买受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2.3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具体的行政措施、办事流程及规则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对买卖主体作了一些资格限制,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所签订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主体,律师应当提示审查相关主体的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中:(1)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提示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2)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提示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提示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屋的,律师应提示审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自用房屋的,应当提示审查其是否持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立境内机构的证明和来境内工作、学习的证明。

(6)对于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律师应提示其购买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2.5律师应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本集体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3条对于权利状况的调查与审核3.1权属审查3.1.1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

对于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提示其法律上的风险及可能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行交易或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3.1.2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买受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产权争议。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

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二手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律师在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时应知晓房屋所在地的规定,了解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已向辖区的所有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向部分房屋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提示买受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

3.1.3律师应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证书的真伪。

律师还应对出卖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出卖人。

3.2共有财产审查3.2.1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

3.2.2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

3.2.3律师应当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

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

如卖方称单身,应要求其提供单身证明,如卖方称离婚则要求其出示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离婚法律文件对所售房屋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到出具离婚法律文书的机关进行核查。

3.2.4律师应当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发生继承的房屋,应提醒委托人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由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

3.3权利限制审查3.3.1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等。

3.3.2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3.3.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或告知买卖的风险。

3.3.4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关项目办公室出具准予购房的证明。

律师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3.3.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师应就交易房屋的类别及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房屋的类别。

如是央产房,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央产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单位已到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否则买卖双方无法进行交易。

3.3.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回迁房等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转、流转的时间限制、主体资格的限制等。

3.3.8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出售人或买受人行为能力,以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准,如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代理或监护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4他项权利设置审查3.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房屋被追及偿还债务的风险。

3.4.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

3.5优先购买权审查3.5.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应当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出售的证明。

3.5.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将要出售的情况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3.5.3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卖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为无效的风险。

3.5.4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购房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3.5.5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律师也应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条件。

3.6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审查3.6.1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买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买卖。

3.6.2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的情形之一:(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人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6)有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师应提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有些即使住满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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