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偿命”的逻辑悖论与刑法危机
法律的悖论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有时甚至会陷入悖论。
本文将以“赵某受贿案”为例,探讨法律悖论性案例,分析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与冲突。
二、案件背景赵某,某市某局副局长的儿子,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利用其父亲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2017年,赵某被依法逮捕,后经审理,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法律悖论分析1. 法律规定与道德观念的冲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受贿行为的道德观念却存在分歧。
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受贿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部分人却认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受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甚至有人将其视为“潜规则”。
2. 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在“赵某受贿案”中,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然而,从案件事实来看,赵某的受贿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欲,而是为了维护其父亲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是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值得我们深思。
3. 法律程序与实际效果的冲突在“赵某受贿案”中,赵某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但最终法院仍然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这说明,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赵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4. 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混淆在“赵某受贿案”中,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受贿行为具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赵某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道德责任,是否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值得我们思考。
法律案例悖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悖论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实际情况之间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困境。
这种悖论现象不仅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法律案例悖论的分析,探讨司法实践的困境与反思。
二、法律案例悖论的表现形式1. 法律规则与实际情况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是法律案例悖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合同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这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则,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出发,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若强制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负担。
2. 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也是法律案例悖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夫妻由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原因,无法共同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又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律案例悖论的一个典型例子。
3. 法律规则与社会价值观的冲突法律规则与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也是法律案例悖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案件涉及道德评价问题,如家庭暴力、邻里纠纷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遵循法律规则,又要考虑社会价值观,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法律案例悖论的一个难题。
三、法律案例悖论的原因分析1. 法律规则的滞后性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即法律规则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原有的法律规则无法完全适应这些变化,从而导致法律案例悖论的产生。
药家鑫案判死刑的十大理由

药家鑫案判死刑的十大理由文章来源于:原创文章作者:赵荔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开庭过去已经好长时间了,判决还没有出,但是,对于药家鑫案该如何判决,是否应该判死刑众说纷云。
笔者作为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现提出以下有可能给药家鑫判死刑的十大理由,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理念,也正是由于这个传统道德理念的存在,我们没有废除死刑。
如果杀人者不用偿命,欠债者不用还钱,那么,我们失去的就不仅仅是命和钱,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
一个民族的毁灭不在于少多少人,而在于其传统道德的丧失,这也是西方国家要对我们“和平演变”的目的所在。
当这个民族基本的传统道德不复存在的时候,也就是这个民族不存在的时候。
这条理由讲的是“理”,而不是“法”,但是,思忖再三,我还是把它放在了第一条。
第二,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性质为故意杀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那就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我们注意到刑法234条故意伤害(重伤)罪的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者的量刑幅度是一样的,只是排序的顺序不同。
这就涉及到一个刑法量刑的优先选择问题。
故意杀人的,首先选择死刑,故意伤害的,首先选择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在排除其它情节的情况下,首先选择的就应当是死刑。
这也是刑法的立法原意。
第三,没有法定不判死刑的理由。
不是未成年人,不是怀孕的妇女,没有达到75周岁(即使75岁以上老人犯罪的,也要考虑手段是否特别残忍,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仍然要判死刑)。
第四,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姑且认为本案自首情节成立,然而,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之所以规定“可以”从轻,就是防止有人恶意利用自首情节来规避法律。
犯罪以后自首的,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法律悖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旨在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也暴露出一些法律悖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刑事和解中的法律悖论。
二、案件事实2019年4月,甲因邻里纠纷与乙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打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乙因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在侦查阶段,甲的家属与乙的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检察机关介入,建议双方进行刑事和解。
三、法律悖论分析1. 刑事和解与刑罚适用的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应当以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为依据。
然而,在刑事和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甚至提出不起诉意见。
这种情况下,刑罚的适用与刑事和解的结果产生了悖论。
分析:一方面,刑事和解制度旨在化解矛盾,修复关系,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另一方面,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和解中,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可能会导致刑罚的适用失去公正性,从而引发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质疑。
2. 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悖论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在实践中,部分被害人由于对犯罪行为难以释怀,可能不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
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被害人心理,提出不合理的和解条件,损害被害人权益。
分析:一方面,刑事和解制度旨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心理,提出不合理的和解条件,可能会损害被害人权益,导致刑事和解制度失去原本的意义。
3. 刑事和解与证据规则的悖论在刑事和解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证据规则与刑事和解的关系,成为法律悖论的一个焦点。
罗翔法律悖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错案执行的现象,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但错案已生效,执行机关仍然依据生效判决执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悖论的思考,即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本文以罗翔法律悖论案例为例,探讨这一问题。
二、案例介绍罗翔,男,汉族,某市居民。
2008年,罗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侦查阶段,罗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罗翔无罪。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由于执行机关的错误执行,罗翔被错误执行了两年。
罗翔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发现了执行机关的错误执行,并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罗翔无罪。
然而,罗翔因错误执行而遭受的损失并未得到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的冲突1. 错案执行错案执行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但错案已生效,执行机关仍然依据生效判决执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罗翔案例中,罗翔被错误执行两年,就是典型的错案执行。
2.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司法过程中,通过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一种理念。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
(二)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的冲突表现1. 错案执行违背程序正义在罗翔案例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这本身就违背了程序正义。
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错案,继续执行,进一步加剧了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的冲突。
2. 错案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罗翔因错案执行而遭受了两年的人身自由损失,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这表明,错案执行不仅违背了程序正义,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错案执行与程序正义冲突的措施1. 加强法官素质培养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是防止错案执行的关键。
法律的悖论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法律往往会出现一些悖论,即法律规定的条文与实际情况产生矛盾,导致公正与效率难以兼顾。
本文将通过一起看似公正却引发争议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悖论的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乙重伤。
事故发生后,乙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甲在事故现场逃离,后因警方追查被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乙受伤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出现了法律悖论。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悖论的表现(1)责任认定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甲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乙受伤的赔偿责任。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出自己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而是乙在驾驶摩托车时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甲的辩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赔偿标准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乙受伤后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甲的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制度悖论"——对“有法律却无秩序"的尝试性探析
“法律制度悖论"——对“有法律却无秩序"的尝试性探析王春业;聂佳龙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在“有法律却无秩序”这一社会现象背后的实质问题是“法律制度悖论”。
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表决和通过法案是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相对立的公共选择。
凡是在公共物品领域和公共选择过程,都存在着将自己的成本转嫁给第三人或是第三人凭空受益的可能,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引致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相对福利。
为了追求扩大自身与他人之间福利的相对优势,大多数人通过投票人数的优势自动、自愿地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制度。
建立公民对法律、法规等审查的启动制度,有利于纠正大多数人的偏执,维护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从而成为了解决“法律制度悖论”之道。
【总页数】7页(P2-8)
【作者】王春业;聂佳龙
【作者单位】安徽淮北,235000;江西南昌,33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中国的法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
2.力求厘清企业法律制度混乱之象——评《中国企业法律制度评判与探析》
3.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4.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机制探析——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5.法律制度缺失背景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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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中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悖论现象。
这些悖论不仅考验着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也引发了对法律实施效果的反思。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悖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法。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警方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盗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张某的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张某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再次盗窃,再次被警方抓获。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悖论的表现(1)从轻处罚与再犯可能性法官在审理张某案件时,考虑到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张某在释放后再次盗窃,说明从轻处罚并未有效遏制其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2)刑罚的威慑力不足刑罚是维护法律权威、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然而,本案中张某在释放后仍敢再次盗窃,说明刑罚的威慑力不足。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威慑作用受到质疑。
2. 法律悖论产生的原因(1)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在刑罚、社区矫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导致犯罪分子在释放后仍有可能重新犯罪。
如刑罚过轻、社区矫正措施不力等。
(2)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部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导致犯罪分子在释放后仍有可能重新犯罪。
(3)犯罪分子自身因素犯罪分子在释放后,可能由于家庭、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其重新犯罪。
3. 法律悖论的影响(1)损害法律的公正性法律悖论现象的存在,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
(2)加剧社会矛盾法律悖论现象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在释放后再次犯罪,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四、解决方法1. 完善法律制度(1)加强刑罚力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
(2)加强社区矫正,对释放后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格监管。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犯罪化初探
恶 意 欠 债 不还 行 为 犯 罪 化 初 探
于雪婷
� � � � � �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 摘 要: 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 已成为日常生活和经济领域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欠债不还, 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犯罪化初探
� 财借给他人使用, 长此以往, 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 重 " 的情形还包括: () 被执行人隐藏 , 转移 , 故意毁 繁荣发展,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 相背离. 三, 争议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 ) 争议的主要观点 对于恶意欠 债不还 的行为是 否应当 予以犯罪 化, 总体来说, 观点有二, 肯定说和否定说 . 肯定说认为, 恶意欠债不还, 严重侵害债权人利 益, 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关法律措施对债 权人的保护不利,应当由刑法规定相应的犯罪来处 罚有关债务人,由刑法来担当民法保护债权的强有 力的后盾 . 否定说认为,采用刑法手段制裁恶意欠债不还 的行为, 在一定时期内 , 一定程度上能够有助于解决 债务拖欠现象,但在法理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第 产生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对债务人实施刑 事制裁, 则未免打击面过宽 .第二, 此种做法也不符 合国际通行做法 . 毕竟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 律关系, 而违反民事义务应当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如 果实施刑事制裁的话, 则惩罚措施未免过于严苛. 第 三, 这种做法混淆了刑事和民事的界限, 这必然会妨 害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第四, 这种做法将会给建立市 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 致使判决 , 裁定无法执行的; (� ) 担保人或者 被执行人隐藏 , 转移, 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 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致使判决 , 裁定无法执行的; (� )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执行,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 (� ) 被执 行人, 担保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通谋, 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致使 判决 , 裁定无法执行的; (� )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 执行, 情节严重的情形 .显然, 以上这些具体情形基 本涵盖了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各种行为方式 . 由此, 有观点主张, 对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三 百一十三条定罪处罚就足够了, 不必额外设定罪名 . 笔者认为, 仅依据 �刑法� 这一条规定, 不能达到足够 首先, 从刑罚设定上来看,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罚金 . 相关解释中, 除了对拒 不执行判决 , 裁定的行为方式有具体解释之外, 与欠 债的数额没有任何关系 . 也就是说, 无论欠多少钱, 从刑罚后果上来看都可能是一样的 . 最高刑为三年, 通过减刑等途径, 一年半就刑满释放, 这与逃避了数
法律的悖论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往往面临着各种悖论。
本文将以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悖论案件为例,分析法律悖论的产生原因、影响以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介绍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张某在行驶过程中,因紧急避让前方突然冲出的宠物狗,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行人李某。
事故发生后,李某受伤住院,张某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用。
然而,李某在出院后,以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其已赔偿李某医疗费用,且事故发生时情况紧急,故未支持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且事故对李某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判决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其已赔偿李某医疗费用,且事故发生时情况紧急,故未支持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至此,本案的审理结果出现了悖论。
三、法律悖论分析(一)产生原因1. 法律原则的冲突本案中,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这两种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冲突。
2. 法律事实的认定本案中,法院在认定事故发生时情况紧急的问题上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避让措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影响1. 影响司法公正本案的审理结果出现了悖论,导致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如果法律无法解决实际问题,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将受到严重影响。
2. 影响社会稳定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导致类似案件的处理出现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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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改革 之路 尤 为艰难 。 尤其 是 近几年 来 , 随着对 一 系列集 资诈 骗 案 件适 用 死 刑 判决 ( 如 吴 英 案 ), 特 别 是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的 司 法
判决( 如 曾成 杰案 ) , 将 经 济 犯 罪 死 刑 适 用 标 准 推 向 风 口浪 尖 , 引起 社 会 广泛 关 注 。在此 , 本 文并 不 纠 缠 曾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
民 间 融 资 出路 何 在 ? 由 于 民 间 资 本 存 在 隐 蔽 性 与 趋 利 性 特 点 , 成 为 民 间 借 贷 治 理 中 的 疑 难 杂 症 。 尤 其 中小 企 业 面 临 生 死 存 亡 的 紧要 关 头 , 在 生存 的夹缝 中不得 不铤 而 走 险 。然而 , 民间 借贷 转 化 为 现实 后 , … 咀 资 金链 发生 断裂 , 往往会 演化 成一 场生命 的终结 。例 如 2 0 0 3年 I 1月 , 被 告 人 曾 成 杰 和 范 吉 湘 在 吉 首 市 挂 牌
摘要 : “ 杀人 偿命 、 欠债 还钱 ” 的 古老格 言早 已划 定 了 中国死刑适 用 范 围 , 然而刑 法 “ 重刑 主 义” 的毒 瘤使
集 资诈 骗 罪依 然保 留 了死刑规 定 , 如 此泛 滥的 死刑规 定 导致 难 以克服 的 立法 与 司法 的 双重 逻 辑 悖论 。刑 法
作 为社会 自身的一种 存在 方 式 , 用之 不 当会 造 成 新 的 恶 害 。 因此 , 对 集 资诈 骗 罪 过 多适 用死 刑 判 决将 不 可
非 法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公 众 集 资 。后 馆 公 司 还 本 付 息 出 现 困 难 , 引发 了一 系 列群 体 事 件 , 造 成 极 为 恶 劣 的社 会 影 响 。法 院 最 终 以集 资 诈 骗 罪 判 处 其 死 刑 ( 立 即执 行 ) 。 虽 然 曾成杰 案 随着死 刑执行 而尘 埃落 定 , 但 该 案 折 射 出 中 国 对 民 间 借 贷 从 严 治 罪 的 立 场 值 得 反 思 。特 别是 在《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缩减 1 3个 罪 名 死 刑 的 背 景 下 , 在 金 融诈 骗 罪 领域 却 唯 一保 留 了集 资诈 骗 罪 的死
成 杰和 范吉湘 商议 决定 , 以 邵 阳市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公 司 驻 吉 首 开 发 部 为 集 资 主 体 , 依托“ 三 馆 项 目 ”, 面 向社 会
公 众 非 法 集 资 。 同月 1 5 日正 式 开 始 以《 关 于参 与 “ 三馆 ” 开 发 项 目的 协 议 书 》 的形式 , 以年 回报 2 0 %为诱 饵 ,
重 庆 大 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1 5年 第 2 1 卷 第 2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V o 1 . 2 1 N o . 2 2 0 1 5
d o i : 1 0 . 1 1 8 3 5 / j . i s s n . 1 0 0 8— 5 8 3 1 . 2 0 1 5 . 0 2 . 0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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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偿命 " 的逻 辑悸论 与 刑法 危机
姚 万 勤
( 西 南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成 立“ 馆建设 工 程筹建 处 ” 后, 即 开 始 在 《团 结 报 》、 《湘 西 广 播 电 视 报 》等 媒 体 上 以 大 量 广 告 虚 假 宣 传 “
馆 项 目 ”已 由 吉 首 市 国 土 房 屋 综 合 开 发 公 司 和 邵 阳 市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公 司 驻 吉 首 开 发 部 联 合 开 发 。 同 时 , 曾
修 回 日期 : 2 0 1 4— 0 9—1 5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经济赔偿在死刑执行类别选择 中影 响量子 的实证分析与理论研 究” ( 1 3 B F X 0 7 3 ) ; 司法部课题项 目“ 民间融 资刑法规制的效果评估及立 法建议 ” ( 1 2 S F B 2 0 2 3 ) ; 西南政法大学 重点课题项 目“ 刑 民交叉案件法律规 制路径之反思 与重构—— 以 民间借贷为例” ( 2 0 1 3 X Z Y J S 0 0 2) 作者简介: 姚万勤 ( 1 9 8 7~) , 男, 安徽芜湖人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金融犯罪 、 财产犯罪研究 。
避免 地使 刑 法产 生空前 危机 , 尤其是 突破 了主客观 相统 一 的量 刑规 则 , 荡涤 了刑 法谦 抑 性 , 使 刑 法 沦为 国家 强制 推行 其意 志 的暴 力 工具 。 虽然现阶段 全 面废 除死刑 的 条件 尚未成 熟 , 但是 通 过 对行 为人 剥夺 人 身 自由
和 既得 利益等 措施 足 以有效地 遏制 非 法集 资案件 的发 生 , 因而并 不妨 碍废 除集 资诈骗 罪 的死刑规 定 。
刑规定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因 集 资 诈 骗 罪 被 判 处 死 刑 的 案 件 无 独 有 偶 。有 鉴 于 此 , 学界 基 本 达 成共 识 —— 在世
界 废 除 死 刑 的立 法 趋 势 下 , 中国应逐 步减 少 死 刑 罪名 , 限 制死 刑 的适 用 , 特 别 是涉 及 经 济 犯 罪 的 场 合 , 对行
关键 词 : 曾成 杰案 ; 欠债偿 命 ; 集 资诈 骗 ; 刑 法谦 抑 性 ; 死 刑 中图分类 号 : D F 6 1 2
问题 呈 现
文献 标志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5 8 3 1 ( 2 0 1 5 ) 0 2 - 0 1 2 2 - 0 7
为 人 判 处 死 刑 确 实 过 于 残 酷 。 因此 , 限制并 最 终 废 除经 济 犯 罪死 刑 规 定作 为 中国死 刑 改 革 的 “ 试 金 石 ”, 反 复检 验 着 中 国是否 真 正落 实 “ 少杀 、 慎 杀 ”的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 然 而 囿 于 国 内 经 济 形 势 的 严 峻 , 经 济 犯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