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2017修订)
琼州海峡货物运输价格管理规则

琼州海峡货物运输价格管理规则【摘自粤价[2002]105号“关于印发琼州客货运输价格规定的通知”】一、计费方法。
1.每台车辆(含非车载的工程机械及其它专用车辆)不论其是否装载货物统作为一个运输单位。
2.每个运输单位均分为重量吨和计费吨;重量吨是指每个运输单元的毛重或自重,以1000 千克为一重量吨;3.计费吨= 每个运输单元的重量吨+ 附加换算重量。
4.各类轿车、客车的计费吨按座位数换算计费。
5.各类运输单元每计价吨运价= 基本运价+ 港口包干费+ 其它收费二、基本运价。
1.基本运价为各类运输单元每计价吨从起点到终点的纯运费。
2.各类运输单元的统一基本运价率为:每计费吨28.00 元。
3.装载新鲜瓜果菜的车辆均实行优惠价,每计费吨基本运价率26.00 元。
4.本港严禁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车辆过海。
三、港口综合包干费1.港口综合包干费是港口经营人向托运人计收的港口费用。
2.港口综合包干费统一按出口每计价吨4.50元计收。
3.港口综合包干费分解为:货物港务费0.50元,港口服务费4.00元。
四、其它收费1.其它收费是指政府依法开征的规费或基金等,它分解为港口建设基金、海峡管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2.根据琼价费字[1997]76号规定上交海峡管理用的海峡管理费,其标准为:货车2吨以下(含2吨),客车24座以下(不含24座)每辆每次2元;货车2.5吨(含2.5吨),客车24座以上(含24座)每辆每次3元。
南菜北运在反季节期间(指11月15日至5月31日)车辆免收海峡管理费。
自2007年9月12日起,蔬菜类免收海峡管理费,水果类每辆每次3元。
3.根据海府[2002]35号规定凡经海口到其它省区的车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标准同海峡管理费一样。
五、滚装船舶车载货物运输计价重量表(附件1)琼州海峡旅客票价表海安。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二、将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修改为“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运费、签发客票和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旅客上下船舶”。
删去第(四)项第(6)目中的“港到港”。
在第(十二)项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前增加“境外”。
三、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
四、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和第(二)项。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二)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规定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的复印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期间,应当确保本条所列有关证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
”五、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二)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琼州海峡轮渡的安全运输和良好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轮渡船只的管理和维护1. 所有轮渡船只必须符合国家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每艘轮渡船都应具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救生衣、救生艇、浮筒、救生圈等,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轮渡船船体、发动机、导航设备等必要设施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二、乘客和车辆的安全要求1. 乘客必须在登船前接受安全检查,并按指定位置号顺序登船。
2. 乘客在轮渡上应保持安静,不得打闹、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乘客。
3. 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乘客严禁上船。
4. 乘客在轮渡上应听从船员的指挥,合理安排坐位和通道。
三、船舶运行和紧急情况处理1. 轮渡船只必须按照规定航线、时刻表进行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和停靠点。
2. 安全驾驶和遵循航行规则是船员的基本要求,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航行等违规行为。
3. 若发生紧急情况,船员应立即通知乘客,并根据应急预案组织乘客疏散和处理紧急情况。
四、客舱环境卫生管理1. 轮渡船客舱内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工作。
2. 船舶上禁止乘客随处吐痰、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
3. 乘客应尽量保持良好卫生习惯,注意轮渡船上的公共环境卫生。
五、投诉和纠纷处理1. 若乘客对轮渡服务有任何投诉,应及时向船员提出,船员应予以耐心解答和处理。
2. 如出现乘客间的纠纷,乘客应积极配合船员进行调解,若需要进一步处理,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以上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规定,旨在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出行,维护轮渡船只的良好秩序和服务质量。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船舶人员管理1. 轮渡船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和资质,且在岗位上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2. 船员应经过良好的培训,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能够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3. 船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酗酒、赌博或有其他不良行为。
七、电子设备使用规定1. 轮渡船上的电子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安装和检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琼府[1994]7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8.16
【实施日期】1994.08.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的通知
(琼府〔1994〕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琼州海峡是我省与大陆联系的重要通道。
一个时期以来,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存在着敲诈、勒索过往旅客和车辆的严重情况,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已刻不容缓。
为整顿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树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良好形象,为过往旅客和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现将综合治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海南、广东两省政府商定,成立由两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琼州海峡运输协调小组,加强对海峡运输管理的领导,协调处理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制订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行政规章,具体工作事宜由双方牵头单位协商确定。
海南方面参加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协调小组的有:省交通运输厅、海口市交通局、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
琼州海峡轮渡收费标准

琼州海峡轮渡收费标准琼州海峡轮渡是连接海南岛和琼州半岛的重要交通枢纽,也是海南省内陆与外界交通的重要通道之一。
作为旅客和货物的重要交通工具,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备受到广大乘客的关注和关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特此整理相关信息,以便大家在乘坐轮渡时有更清晰的认识。
首先,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是按照乘客类型和车辆类型来划分的。
对于乘客,一般分为成人、儿童和老人三种类型。
成人票价为50元/人次,儿童和老人票价为25元/人次。
对于车辆,包括小型车、大型车和摩托车等。
小型车(含5座以下客车)的票价为190元/车次,大型车(含5座以上客车)的票价为320元/车次,摩托车的票价为70元/车次。
其次,关于购票方式和优惠政策。
乘客可以通过线上购票或到售票窗口购买轮渡票。
线上购票可以提前预订,避免排队等候,节省时间。
此外,轮渡公司也会根据不同的节假日和活动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如打折、赠送礼品等,具体优惠信息可在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再者,关于退票和改签。
乘客在购票后,如需退票或改签,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否则将无法退票或改签。
具体的退票和改签规定可在售票窗口或官方网站上查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关于其他费用。
在乘坐轮渡时,除了票价外,乘客还需支付一定的港口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这些费用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乘客在购票时需要一并缴纳,以免耽误出行。
总的来说,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
乘客在购票时需注意选择合适的票价类型,遵守相关规定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希望轮渡公司能够不断优化服务,提高运输效率,为乘客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琼州海峡轮渡的收费标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乘坐轮渡时,希望大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出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祝大家旅途愉快!。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08 年 2 月15 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从事危险货物滚装运输及相关作业活动的船舶、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海南海事局及其所属的琼州海峡水域沿岸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其中涉及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有关:(一)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积载、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二)航行、作业、停泊巡查制度, 明确巡查人员安排和职责、巡查范围和程序、安全隐患报告;(三)安全操作规程;(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及防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船员具备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负责货物操作的船员应当熟悉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
第六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的要求,为船舶配备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并使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经船检机构检验,并取得《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照该证书核准载运条件及货物种类装运危险货物。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具备危险货物适装条件的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八条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海南)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琼州海峡营业性轮渡运输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为琼州海峡轮渡提供码头设施和服务的企业及其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是指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联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以东的沿海水域从事客渡、车渡的运输。
第四条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设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
海峡办根据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两省人民政府以及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琼州海峡运输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运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运输企业、单位要求经营海峡轮渡运输的申请,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四)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五)查处各种违反海峡运输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公司、船舶,必须经过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船公司在海南省注册的,必须先到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船公司在广东省注册的,必须先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持批准文件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渔港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五条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管理
完善客滚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对重点 环节的安全控制。
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管理体
04
系构建
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思路
建立完善的法规和标准
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内的相关法规,制定琼州海峡客 滚船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明确政府、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在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管理中的责任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同时,海事部门还加强了对船员和旅 客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了他们的 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管理风
03
险分析
琼州海峡客滚船的安全风险识别
天气条件
琼州海峡的天气条件 复杂多变,包括大风 、暴雨、浪涌等,对 客滚船的安全造成潜 在威胁。
航道条件
琼州海峡的航道条件 较差,存在浅滩、礁 石等危险区域,对客 滚船的航行安全构成 威胁。
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 管理
2023-11-12
目录
• 引言 • 琼州海峡客滚船概述 • 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管理风险分
析 • 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管理体系构
建
目录
• 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管理案例分 析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琼州海峡是中国广东省和海南省之间的重要水道,具有 较高的运输量和人流量,因此客滚船安全管理对于保障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安全管理体系框架
根据琼州海峡客滚船的实际情况,构建包括风险评估、安全防范、 应急救援在内的安全管理体系框架。
琼州海峡客滚船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船舶安 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船舶设备的维护 和检修,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
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
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1.09【实施日期】1997.0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0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库、湖泊、港湾及沿海岛屿设置的渡口、渡船(琼州海峡轮渡码头和渡轮除外)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省、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渡口、渡船的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港务监督局及其所属机构依据本规定对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根据本规定对辖区内渡口、渡船实施监督管理。
企事业单位在可航水域设置的趸墩、渡口、渡船、自用船、亦渔亦渡船舶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者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管理,并接受省交通安全机构和辖区港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当地港务监督机构审核,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跨市、县、自治县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经港务监督机构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送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在水库内设置渡口的,必须先经水库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设置营业性渡口的,必须到当地市、县、自治县工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经营营运渡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再到当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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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2017修订)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17年4月28日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有关协调、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交办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发布船舶登记、船舶安检、船员培训发证、船舶进出港报告、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航班、气象服务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条滚装客船轮渡运输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运营。
运营模式的变更,应当由海峡办拟订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客船轮渡运输应当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的管理。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旅客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旅客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
(二)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和限时装载;
(三)设置相应的港口作业设施,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装卸、锚泊服务,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场所;
(四)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