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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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琼州海峡轮渡的安全运输和良好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轮渡船只的管理和维护1. 所有轮渡船只必须符合国家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每艘轮渡船都应具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救生衣、救生艇、浮筒、救生圈等,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轮渡船船体、发动机、导航设备等必要设施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二、乘客和车辆的安全要求1. 乘客必须在登船前接受安全检查,并按指定位置号顺序登船。

2. 乘客在轮渡上应保持安静,不得打闹、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乘客。

3. 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乘客严禁上船。

4. 乘客在轮渡上应听从船员的指挥,合理安排坐位和通道。

三、船舶运行和紧急情况处理1. 轮渡船只必须按照规定航线、时刻表进行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和停靠点。

2. 安全驾驶和遵循航行规则是船员的基本要求,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航行等违规行为。

3. 若发生紧急情况,船员应立即通知乘客,并根据应急预案组织乘客疏散和处理紧急情况。

四、客舱环境卫生管理1. 轮渡船客舱内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工作。

2. 船舶上禁止乘客随处吐痰、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

3. 乘客应尽量保持良好卫生习惯,注意轮渡船上的公共环境卫生。

五、投诉和纠纷处理1. 若乘客对轮渡服务有任何投诉,应及时向船员提出,船员应予以耐心解答和处理。

2. 如出现乘客间的纠纷,乘客应积极配合船员进行调解,若需要进一步处理,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以上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规定,旨在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出行,维护轮渡船只的良好秩序和服务质量。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船舶人员管理1. 轮渡船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和资质,且在岗位上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2. 船员应经过良好的培训,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能够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3. 船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酗酒、赌博或有其他不良行为。

七、电子设备使用规定1. 轮渡船上的电子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安装和检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府[2003]2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10
【实施日期】200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3]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琼州海峡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海南省琼州海峡下列水域从事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港区、锚地、航道、航路、通航密集区、禁航区、通航管制区、水上水下设施保护区、港外系泊点、海上助航标志保护水域;
(二)在建港口及其配套水域;
(三)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各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划定的其它水域。

前款规定的水域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通航水域的划定,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正文:
----------------------------------------------------------------------------------------------------------------------------------------------------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的通知
广东、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南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州、海南分社,各有关港航企业:为使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与现阶段航道维护建设相适应,引导船舶更新改造,保障运输安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经商广东、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决定规范琼州海峡新建客滚船尺度,将现阶段海口至海安航线新建客滚船的设计吃水限制在4.2米以内,船长及船宽按原则上不超过125米和20.5米控制(允许向上浮动2%),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要求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客滚船。

海口、海安两地新港口建设条件确定后,新建客滚船尺度要求另行明确。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结束——。

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3【实施日期】1996.01.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琼州海峡营业性轮渡运输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为琼州海峡轮渡提供码头设施和服务的企业及其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是指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联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以东的沿海水域从事客渡、车渡的运输。

第四条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设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

海峡办根据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两省人民政府以及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琼州海峡运输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运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运输企业、单位要求经营海峡轮渡运输的申请,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四)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五)查处各种违反海峡运输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公司、船舶,必须经过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船公司在海南省注册的,必须先到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船公司在广东省注册的,必须先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持批准文件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琼州海峡货物运输价格管理规则

琼州海峡货物运输价格管理规则

琼州海峡货物运输价格管理规则【摘自粤价[2002]105号“关于印发琼州客货运输价格规定的通知”】一、计费方法。

1.每台车辆(含非车载的工程机械及其它专用车辆)不论其是否装载货物统作为一个运输单位。

2.每个运输单位均分为重量吨和计费吨;重量吨是指每个运输单元的毛重或自重,以1000 千克为一重量吨;3.计费吨= 每个运输单元的重量吨+ 附加换算重量。

4.各类轿车、客车的计费吨按座位数换算计费。

5.各类运输单元每计价吨运价= 基本运价+ 港口包干费+ 其它收费二、基本运价。

1.基本运价为各类运输单元每计价吨从起点到终点的纯运费。

2.各类运输单元的统一基本运价率为:每计费吨28.00 元。

3.装载新鲜瓜果菜的车辆均实行优惠价,每计费吨基本运价率26.00 元。

4.本港严禁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车辆过海。

三、港口综合包干费1.港口综合包干费是港口经营人向托运人计收的港口费用。

2.港口综合包干费统一按出口每计价吨4.50元计收。

3.港口综合包干费分解为:货物港务费0.50元,港口服务费4.00元。

四、其它收费1.其它收费是指政府依法开征的规费或基金等,它分解为港口建设基金、海峡管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2.根据琼价费字[1997]76号规定上交海峡管理用的海峡管理费,其标准为:货车2吨以下(含2吨),客车24座以下(不含24座)每辆每次2元;货车2.5吨(含2.5吨),客车24座以上(含24座)每辆每次3元。

南菜北运在反季节期间(指11月15日至5月31日)车辆免收海峡管理费。

自2007年9月12日起,蔬菜类免收海峡管理费,水果类每辆每次3元。

3.根据海府[2002]35号规定凡经海口到其它省区的车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标准同海峡管理费一样。

五、滚装船舶车载货物运输计价重量表(附件1)琼州海峡旅客票价表海安。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海口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为主管全市交通运输、港口和农村公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海口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是海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挂牌。

一、职责的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 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

2. 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公交、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公交、出租客运服务质量考核评议,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交由交通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组织实施。

(三)下放的职责将“乡、村道公路建设、养护”和“渡口、渡船建设管理”职责下放给各区政府。

(四)增加的职责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港口经营许可”等11项行政管理事项。

(五)加强的职责1. 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2. 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08 年 2 月15 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从事危险货物滚装运输及相关作业活动的船舶、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海南海事局及其所属的琼州海峡水域沿岸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其中涉及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有关:(一)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积载、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二)航行、作业、停泊巡查制度, 明确巡查人员安排和职责、巡查范围和程序、安全隐患报告;(三)安全操作规程;(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及防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船员具备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负责货物操作的船员应当熟悉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

第六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的要求,为船舶配备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并使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经船检机构检验,并取得《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照该证书核准载运条件及货物种类装运危险货物。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具备危险货物适装条件的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八条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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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17年4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有关协调、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交办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发布船舶登记、船舶安检、船员培训发证、船舶进出港报告、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航班、气象服务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条滚装客船轮渡运输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运营。

运营模式的变更,应当由海峡办拟订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客船轮渡运输应当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峡办的管理。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对旅客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旅客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
(二)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和限时装载;
(三)设置相应的港口作业设施,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装卸、锚泊服务,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场所;
(四)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确保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有效;
(五)加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下船舶、进出港口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六)履行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查堵的主体责任,做好旅客行李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违禁物品进港上船;
(七)建设覆盖旅客进站、查验票、车辆进港、违禁物品查堵及码头前沿等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将视频信号按照要求传输至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监管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第六项所称违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组织符合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要求的船舶投入营运,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
(二)服从港口调度指令,在指定的码头、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港口装卸作业,合理配载,禁止船舶超载,不得无故脱班或者提前、延时开航;
(三)提供乘船须知和开航前安全宣传服务;
(四)为船舶配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不得强行代理,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人办理代理业务;
(二)使用规范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客票、运输单证;
(三)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旅客、车辆应当遵守轮渡运输安全检查制度。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港口经营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应当拒绝。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

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或者将违禁物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进港上船。

第十一条旅客、车辆实行一票过海,船票应当标明国家规定的基本内容。

旅客购票、验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实名制。

第十二条轮渡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船舶经营人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船舶经营人应当提前30日在网站和港口售票点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轮渡运输价格。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性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港口经营性服务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
(二)拒载旅客、适装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遇有台风、暴雨、巨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轮渡运输安全时,海事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旅客、车辆大量滞港时,海峡办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运。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服从海峡办采取的紧急疏运措施。

紧急疏运结束后,海峡办应当及时终止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服务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检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准时发班或者限时装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导致违禁物品进港上船的。

第二十条船舶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营运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不服从港口调度指令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海峡办可以给予重新排班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车辆的行李厢等隐蔽部位藏匿旅客进港上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或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旅客、车辆未实行一票过海或者船票未标明国家规定基本内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钱物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载旅客、适装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fg/detail2042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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