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律协2009)(试行)
(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提升本市律师办理此类业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二条制定依据本指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
律师在参照本指引办理安全生产法律业务时,应注意引用最新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提供全过程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包括项目建设阶段、日常经营阶段、事故调查处理阶段和争议解决阶段等。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取得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即“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一、概述继承是指根据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将死者的财产权益转让给继承人的过程。
作为承办继承业务的律师,应了解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案件处理的基本流程和技巧,确保办案规范、合法、公正。
二、前期准备1.登记备案:承办继承业务前,律师应向所在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报备相关情况。
2.了解继承人身份:律师在接受继承案件时,应核实继承人的身份和法定继承顺序,以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查明财产状况:律师应了解死者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等。
三、案件立案1.疑点澄清:律师应向继承人了解案件的争议点和疑点,并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
3.记录笔录:律师应就案件相关事宜进行记录,并由继承人和律师双方签字确认。
四、财产评估1.外聘评估师:如继承案件涉及大量财产,律师可外聘评估师进行财产评估,以确保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2.权益保护:律师应向继承人解释其权益保障的方式和方法,包括保险和抵押等措施。
五、财产分配1.协商解决:律师应协助继承人进行继承财产的协商和分配,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3.签署协议:律师应协助继承人起草和签署相关协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六、继承纠纷处理1.调解解决:如在继承过程中出现争议,律师应积极推动各方进行调解,尽力避免纠纷扩大。
2.诉讼代理:若继承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律师应代理继承人进行诉讼,并积极维护继承人的权益。
七、案卷归档1.归档整理:律师应将继承案卷进行归档整理,确保案件相关信息的保存和备查。
2.保密措施:律师应妥善保管继承案件的相关材料,避免信息泄露。
八、进一步学习1.学习分享:律师应定期组织学习会议,分享经验和案例,提高继承业务的专业水平。
2.参加研讨会:律师应积极参加相关研讨会和培训,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以上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律师在承办继承业务时应遵守这些指引,确保案件的处理规范合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上海继承房产手续流程

上海继承房产手续流程一、了解继承权益继承房产手续的第一步是了解继承权益。
当一位家庭成员去世时,他的房产将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被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人通常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亲属。
在开始办理手续之前,您需要搞清楚自己是否有资格继承该房产。
二、办理继承登记继承登记是办理继承手续的第一步。
在上海,您需要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您需要携带逝者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在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将核对您的身份和相关文件,并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三、办理遗产纳税在继承房产时,您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遗产税。
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继承人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继承房产的价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遗产税。
您可以前往当地的税务局咨询具体的纳税事宜,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
四、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在完成继承登记和遗产纳税之后,您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转移手续。
这意味着将逝者名下的房产所有权转移到继承人名下。
您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继承登记证明、遗产税缴纳证明等。
工作人员将核对您的材料,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转移手续。
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完成不动产权证转移后,您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这意味着将房产的使用权转移到继承人名下。
您需要前往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继承登记证明等。
工作人员将核对您的材料,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六、办理相关手续除了上述步骤外,您还需要办理一些相关手续,如办理水电燃气过户、物业管理权转移等。
您可以前往当地的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七、总结继承房产手续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因此在办理之前最好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律师。
办理继承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只有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完备性,才能保障您继承房产的权益。
希望以上的信息能够帮助您了解上海继承房产手续的基本流程。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律师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20年12月3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1.1【指引依据】为帮助和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本市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时参考。
1.2【遗嘱释义】本指引所称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3【遗嘱见证释义】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律师,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签署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1.4【遗嘱见证的律师】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1.5【遗嘱见证的范围】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遗嘱人以及相关人员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律师遗嘱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野所能见到的范围。
1.6【勤勉义务】律师应能真实地反映并客观地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依照与见证遗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要求,尽到审慎、勤勉义务,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1.7【利益冲突】律师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1.8【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
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以及在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章建立法律服务关系2.1 【委托前的审查】律师应当通过观察、询问,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能力进行判断。
律师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医生开具的精神状态的证明。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我们对这些年收集的指引进行了整理,汇编成册。
合集收录了277件指引,约6500页,分成十四册。
这些指引是各地律师对自己执业经验的总结,对从事相关业务的新手有领进门的作用,可以减少学习时间,避免不必要的弯路,借鉴作用明显。
当然其中的一些指引也存在着年代较久,法律变动之后不堪使用,或过于简略,不敷“指引”之用的问题,但可以作为修订新版的基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前人的肩膀上作出自己的贡献。
刑事分册一、刑事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Z)3.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J)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GZ)5.尚权刑事辩护指引6.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Y)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业务指导标准(P)8.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办案指引(Z)9.律师提示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防范刑事风险备忘(Z)10.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11.关于印发《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指引(试行)》的通知(S)12.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刑事政策调整与法律适用指引手册(试行)(H)13.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14.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15.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L)16.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二、民事诉讼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律师承办申诉业务操作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W)三、物权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4.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操作指引(L)5.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操作指引6.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操作指引7.律师参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业务指引四、担保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9.律师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H)10.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Y)五、合同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12.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J)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4.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Liao)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7.律师办理集体房屋租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8.律师办理民间借贷业务操作指引1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业务操作指引(J)21.律师办理旅游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22.律师办理保理合同诉讼业务指引(P)六、土地、拆迁、城中村改造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4.律师承办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业务指引(J)5.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6.律师办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7.律师办理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业务指引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L)民商分册(三)七、建设工程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提供建设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Z)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5.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6.律师审查建设施工合同操作指引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律师 PPP 项目服务业务操作指引(S)13.律师从事 PPP 项目合同法律审核指引(W)14.律师承办海外 PPP 工程项目业务操作指引(J)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操作指引(H)民商分册(四)八、房地产1.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L)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保障性住房为主的房地产投融资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H)6.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GZ)7.律师办理一手房交易法律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P)8.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ZS)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0.律师办理二手房交易法律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P)民商分册(五)九、物业管理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3.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4.律师办理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十、家事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7.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S)8.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YU)9.顾问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1.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十一、侵权12.律师办理精神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L)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4.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业务操作指引(J)15.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16.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17.律师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YU)18.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E)19.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W)20.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操作指引21.律师处理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22.律师保护消费者权益业务操作指引(L)23.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H)24.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GZ)25.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W)26.律师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J)27.律师办理财产损害法律业务操作指引(L)28.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29.律师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30.律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操作指引(L)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32.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民商分册(六)十二、知识产权1.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2.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3.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Y)4.律师提供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E)5.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6.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7.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Y)8.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修正案(草案)(Y)9.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指导标准(P)10.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E)11.律师办理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G)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14.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Z)15.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6.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指引(Y)17.律师办理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18.TMT 行业专利法律服务操作指引(H)19.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20.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2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22.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23.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4.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25.律师提供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民商分册(七)十三、劳动人事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浙江省律师从事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3.律师办理企业用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Z)4.律师办理劳动人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5.律师代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操作指引(H)6.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S)7.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Y)8.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9.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试行)(E)10.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L)11.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Liao)12.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Yu)13.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XI’AN)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业务指引民商分册(八)十四、公司1.律师为中小企业设立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2.律师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L)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8.股权激励项目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9.律师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0.律师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1.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公众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P)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13.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L)14.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J)15.律师办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一)(YU)1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18.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J)19.律师办理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导标准(P)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矿业并购业务操作指引21.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22.律师办理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2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4.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相关法人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6.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操作指引(Z)2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29.律师办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30.律师为矿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32.律师办理企业债发行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3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L)34.律师提示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防范刑事风险备忘(Z)民商分册(九)十五、破产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Z)3.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S)4.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操作指引(H)5.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及召开操作指引(试行)(H)6.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讨论稿〔第一稿〕(Z)7.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8.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工作标准(P)9.律师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业务工作标准(P)10.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工作标准(P)1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参与办理本市破产案件使用管理人工作平台操作指引(H)民商分册(十)十六、金融、信托1.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H)2.律师提供公司、企业债券融资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3.律师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4.律师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5.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J)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十七、保险、证券、基金7.律师承办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Yu)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9.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指引(L)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11.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指引(H)12.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试行)(H)1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上市中国律师实务操作指引(H)14.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操作指南(2016)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16.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民商分册(十一)十八、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1.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4.律师办理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十九、税法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务操作指引(试行)(H)7.企业重组中的律师税法业务指引(H)8.律师办理税务行政诉讼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9.律师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二十、海商海事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11.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17)修正案(草案)(Y)12.律师代理诉前扣押船舶案件业务指引(H)13.律师代理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H)14.律师代理船舶碰撞案件业务指引(H)15.律师办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业务指引(试行)(H)16.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H)17.律师代理海上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指引(H)二十一、涉港澳台、涉外18.涉台律师业务指引(M)19.律师办理出口贸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0.律师办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法律业务指引(H)21.律师办理境外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22.律师代理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业务指引(H)23.律师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操作程序指引(H)民商分册(十二)二十二、民商其他1.律师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版)4.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J)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石油勘探、开发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7.律师办理医药领域捐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8.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J)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10.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S)11.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H)12.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J)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14.律师办理足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5.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指引16.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流程指引17.律师起草、审查和修改《村(居)财务管理规定》业务操作指引18.律师进村居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9.律师参与村居信访工作指引20.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M)21.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H)22.律师见证业务指引(M)2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H)2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5.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J)2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27.律师从事仲裁业务操作指引(J)28.人民调解业务指引29.调解协议操作指引行政法援分册二十三、行政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2.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3.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Yu)4.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试行)(E)5.律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建议稿)(Yong)6.律师为中小企业行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8.律师办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9.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H)10.律师代理行政听证操作指引(H)11.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2014)(L)12.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指引(X)1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务操作指引(W)14.律师参与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操作指引(H)二十四、法律援助15.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17.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L)。
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正文:----------------------------------------------------------------------------------------------------------------------------------------------------《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于2021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2021年3月17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委托第三章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四章家族信托存续期间的法律服务第五章家族信托终止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六章家族信托相关业务法律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法律依据为指导律师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规范律师在家族信托法律业务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是指律师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信托公司的委托,为信托公司开展的境内家族信托业务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与审查、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等以非诉业务为主的法律服务,或者律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承办的其他家族信托相关法律业务。
第三条工作原则律师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律师办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确保家族信托方案、法律文件等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及家族信托业务的监管要求。
(二)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当恪尽职守,勤勉敬业,按照信托公司的要求完成各项具体法律服务,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和留存工作底稿。
继承案件法律办案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民事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涉及到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继承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以下提供一份继承案件法律办案指引,旨在为办案人员提供操作规范和参考。
二、继承案件受理条件1. 具有继承案件的管辖权: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具有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提起诉讼: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4. 符合诉讼时效: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
三、继承案件办理程序1. 受理立案(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2)立案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 调查取证(1)当事人提供证据: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继承开始的相关证据,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2)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 开庭审理(1)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通知。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当参加庭审,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3)辩论与质证:当事人就继承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4. 判决与执行(1)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情况,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2)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四、继承案件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取得、继承份额的确定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继承法在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具体体现,补充和完善了继承法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补充。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提供继承案件法律咨询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第二节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第三节律师回复咨询第四节咨询后的工作第三章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收费第三节结案第四章案件准备阶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五章立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居间调解第六章开庭第七章庭审完后的工作第一节开庭前的准备第二节一审开庭审理第三节二审庭审第八章法律援助案件处理第九章遗嘱律师见证第一节遗嘱律师见证的咨询接待第二节遗嘱律师见证的办理第三节遗嘱律师见证书的装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办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的继承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诉讼案件包括:1、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包括代位继承)2、遗嘱继承纠纷案件3、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案件非诉讼案件包括:1、律师代为办理遗嘱公证案件2、遗嘱律师见证案件第四条遗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本指引中所称律师,包括谈案律师、办案律师。
办案律师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谈案律师可以是办案律师。
第六条律师代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维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律师代理继承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律师代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需要保守的秘密。
第九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继承案件法律办案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财产、亲情等多方面因素,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继承案件的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特制定本指引。
二、继承案件的基本概念和种类1. 继承案件的基本概念继承案件是指因继承关系发生的纠纷,包括遗产继承、遗赠、代位继承、转继承等。
2. 继承案件的种类(1)法定继承案件:指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对遗产的继承权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2)遗嘱继承案件:指当事人根据遗嘱的内容,对遗产的继承权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3)遗赠扶养协议案件:指当事人因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4)代位继承案件: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诉讼。
(5)转继承案件: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在继承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诉讼。
三、继承案件的立案条件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诉讼请求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3. 诉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四、继承案件的办理程序1. 立案审查(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3)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 调查取证(1)依法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收集证据。
(2)依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鉴定。
3. 开庭审理(1)开庭前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
(2)依法进行庭审调查、辩论、调解。
(3)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4. 执行(1)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2)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继承案件的证据规则1. 证据种类(1)书证:包括遗嘱、合同、证明等。
(2)物证:包括遗产、财产等。
(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
(4)证人证言:包括当事人、证人等提供的证言。
继承案件法律办案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确保继承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案指引。
二、继承案件受理范围1.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继承份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 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协议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
3. 遗产赠与纠纷: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财产后,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因财产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4. 遗产代位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要求代位继承产生的纠纷。
5. 遗产指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继承人后,指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产生的纠纷。
三、继承案件办理程序1. 接受立案(1)当事人提交继承案件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取证(1)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2)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
(3)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效力。
3. 开庭审理(1)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2)开庭时,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当事人陈述、辩论、质证。
4. 裁判(1)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2)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5. 执行(1)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期满后,上一级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3)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四、继承案件办理注意事项1. 依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继承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2. 在办理继承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亲情等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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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定制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3条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律师承办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本指引旨在为上海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案件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接待遗嘱咨询第6条律师可以释明的内容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6.3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处分财产的范围。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MS1]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5种遗嘱形式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结果及遗嘱效力。
6.6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6.7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遗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司、企业股权及收益;(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9)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8律师可以提示立遗嘱人,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对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应酌情留一部分遗产加以照顾。
第7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询问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7.1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配偶,遗嘱处理财产时是否考虑了配偶另一方的权益。
7.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不能擅自处分配偶另一方共有财产的份额。
7.3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自然状况。
第8条律师接受自书遗嘱咨询8.1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一份有效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为:(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2)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若遗嘱有2页以上,需要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4)遗嘱内容尽量不做修改,否则可能因此产生效力上的争议。
[MS2]8.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为防止日后争议,自书遗嘱一般不要用打印件,尽量亲笔书写。
8.3若当事人身体原因不便、或不能书写,可以建议当事人制作公证遗嘱或律师遗嘱见证。
8.4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5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6律师应当向当事人着重强调,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8.7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9条律师接受口头遗嘱咨询9.1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
9.2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9.3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场合的特殊性:(1)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因病情危急、或因其它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所立;(2)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
9.4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0条律师接受录音遗嘱咨询10.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可以优先采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律师见证方式订立遗嘱,或采用以上方式和录音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订立遗嘱,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10.2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立遗嘱时,所用录音设备应当注意检查是否完好、录音效果是否清晰,以及应当注意保存录音电子源文件或磁带原件。
10.3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10.4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应当将其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存放处所讲清楚。
10.5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在录音内应当做出遗嘱的时间和地址的相关内容,以便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
10.6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录音时,可以由立遗嘱人说明在场见证人姓名和其与自己的关系。
并可以让见证人在录音中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
10.7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录音遗嘱录制完毕、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见证人保存。
10.8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人为聋哑人外,不能用旁人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来表示遗嘱内容,或者是以手势的形式来表达所订立遗嘱的内容,以避免日后有所争议。
第三章律师代书遗嘱第11条律师代书遗嘱的含义11.1律师代书遗嘱,是指律师接受立遗嘱人申请,为其代书遗嘱的行为。
第12条律师代书责任的明确12.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代书律师除与当事人有明确书面约定外,律师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意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撰写遗嘱内容。
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为当事人所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第13条律师代书前的准备13.1律师代书遗嘱前,应当询问:(1)立遗嘱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2)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原因;(3)立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自然状况;(4)立遗嘱人之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5)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内容、财产有无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6)其它律师认为需要了解的情况;(7)以上询问内容,律师应记入谈话笔录。
13.2律师代书遗嘱前,应观察:(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无遗嘱能力,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欺诈、诱骗、胁迫的情形。
13.3律师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见并且能领会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遗嘱代书。
13.4律师为身患严重疾病的当事人代书遗嘱,可建议由当事人及其家属从医院开具其“神智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证明。
第14条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
14.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和询问当事人基本情况。
14.2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及其配偶、亲属的基本情况、处理遗嘱涉及财产的情况以及所立遗嘱的原因。
第15条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就律师代书遗嘱订立书面聘请合同。
合同条款及操作可见《上海律师签订民事聘请合同操作指引》。
第16条律师代书遗嘱,应当签订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6.1立遗嘱人的自然身份状况;16.2立遗嘱人聘请律师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16.3欲立遗嘱的主要内容;16.4对于立遗嘱的法律后果是否理解的表述。
16.5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律师及立遗嘱人在谈话笔录上确认的签字。
第17条律师对遗嘱的代书。
17.1律师代书应当注意:(1)代书时,应当由立遗嘱人提供两名以上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2)代书由二名律师在场;(3)代书完毕后,代书律师必须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4)遗嘱人审阅全文至完整理解和无异议;(5)注明年、月、日和立遗嘱的地点;(6)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7.2律师应当注意提醒立遗嘱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7.3律师代书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人与受益人、继承人的关系;(3)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身份信息;(6)遗嘱制作日期和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17.4若由于文化水平原因,当事人不能书写自己的姓名,遗嘱应当由律师署名后,当事人亲手按指印确认,并注明是哪一个手指所按。
17.5律师代书过程以及当事人签名按指印过程,律师可以安排摄像、录音以便核对。
第四章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第一节律师遗嘱见证第18条律师遗嘱见证的含义。
18.1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立遗嘱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对所立遗嘱真实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18.2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仅对当事人身份、以及当事人立遗嘱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为当事人所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第19条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见证人的条件。
19.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9.2律师应当提醒立遗嘱人确定见证人与立遗嘱人及遗嘱所涉及财产没有利害关系。
第20条律师见证书制作程序。
20.1律师向当事人介绍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和听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0.2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