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春雷律师
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名单

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名单上海是中国的金融大都市,有着众多重大案件发生。
在如此重大的案件里,一位有名的刑事律师在担任当事人的辩护时可以发挥极大的作用,有效地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选择一位合格的刑事律师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是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名单。
1.林山霖:林山霖是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之一,也是行政院律师协会刑事组负责人。
他经常受邀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律辩护,曾在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复杂最特别的刑案“苏州屠杀案”中担任被告吴某的辩护律师。
2.郑金援:郑金援是一位极具经验的刑事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领域的实践,曾代理国家级的刑事案件,被称为“上海刑案传奇”。
他曾代表被告戴某案参加了“上海东方明珠恐怖分子犯罪案件审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3.朱一翔:朱一翔是一位有声望的刑事律师,拥有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经常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
他曾带领被告萧某案参加“上海格力中心打砸乱港言论案审判”,最终获得了减轻审判认识。
4.林藤:林藤是一名资深的刑事律师,拥有许多经验,曾参与过许多有名的刑事案件。
在被誉为中国最复杂的刑案之一“上海丝绸宪法案件审判”中,他曾担任被告李某案的辩护律师,最终获得了有利的审判结果。
5.李先明:李先明是一名资深的刑事律师,他非常具备责任心,拥有良好的表现,多次担任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律辩护,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李先明曾受邀参加“上海康桥恐怖分子犯罪案件审判”,为被告李某案的辩护律师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以上就是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名单,各位当事人审判前可以参考一下,以便选择一位合格的律师。
他们都是经过严格资格审查,财产审查和能力评估,以及客观精神状态检查的优秀律师。
此外,他们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全面的法律知识,充分了解有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上海拥有众多有名的刑事律师,他们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能力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
这些律师的存在,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促进我国法治。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9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迎昌谢亚琳姚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翔;韦长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当事人】吴翔韦长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当事人-个人】吴翔韦长华【当事人-公司】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施雯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柳一鹏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施雯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柳一鹏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艳菊施雯孙欢成柳一鹏【代理律所】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翔;韦长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本例是否属于曙光医院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上海市医学会针对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的是否属于医疗损害事项,出具了沪医损鉴[2020]044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最终认定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曙光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4 01:23:53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等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95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某。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菊,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雯,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xls

赵平 周波 王同海 魏雄文 刘军明 金永红 梁维维 吴坚 王辉 胡先明 孙加锋 陈钢 奚正辉 陈瑛明 金立志 吴平 金玉来 张鲤庭 韩璐 严诞生 易国勇 周卫良 张建国 高照宇
金诚同达(上海)所 瀛泰所 瀛泰所 创远所 永乐所 公民所 融栢律所 段和段所
中豪律师集团(上 海)所
德和衡(上海)所 恒泰所 中筑所
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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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恕 沈彦炜 邵开俊 陆胤 周志强 俞建国 董冬冬 潘书鸿 张白云 张贤能 黄亚忠 王志达 王桂喜 尹宏 朱必放 厉明 吴益民 张文杰 陈海杰 钟颖 徐微徨 黄绮 廖佩娟 丁峰
宇钧所 盈科上海分所 尚公上海分所
马永健 王嵘 毛惠刚 计时俊 边立鑫 朱秀祥 朱洪超 朱新荣 刘逊 严锡忠 杜爱武 李志强 李佳铭 沈琴 陆易 陈庆 陈永兴 邵万权 岳雪飞 金缨 周忆 周晶敏 顾跃进 钱丽萍
联合所 汉商所 金茂所 华夏汇鸿所 和基所 三石所 联合所 万隆众信所 郑传本所 左券所 邦信阳中建中汇所 金茂凯德所 翰鸿所 金茂凯德所 勤理所 金茂所 中伦文德上海分所 建纬所 岳成上海分所 金源方程所 长江所 邦信阳中建中汇所 顾跃进所 君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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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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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兴地区口碑好的刑事大案律师

上海嘉兴地区口碑好的刑事大案律师
以下是上海嘉兴地区口碑较好的刑事大案律师:
1. 谢立森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谢立森律师还是上海嘉兴地区知名的刑事大案律师之一。
2. 陆勇律师事务所:陆勇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特别是在嘉兴地区有很高的声誉。
他在刑事辩护方面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
3. 沈健龙律师事务所:沈健龙律师是上海嘉兴地区一位备受推崇的刑事大案律师。
他曾在多起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成功辩护,具有极强的辩护能力和战略思维。
4. 林晓刚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林晓刚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嘉兴地区享有崇高声誉。
该事务所的律师团队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请注意,以上推荐仅为参考,选择律师时建议您进一步核实律师的资质、经验和口碑,并与律师进行面谈,以确保选择到最适合您案件需求的律师。
史某1等与王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史某1等与王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39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邑周刘金徐庆【审理法官】刘海邑周刘金徐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史某1;史某2;王美娟【当事人】史某1史某2王美娟【当事人-个人】史某1史某2王美娟【代理律师/律所】毛孝伟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程文杰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肖凡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孝伟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程文杰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肖凡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孝伟程文杰肖凡【代理律所】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王美娟【本院观点】史某1、史某2与王美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史某1、史某2与王美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查明事实,王美娟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史某1、史某2以王美娟存在作低房价涉嫌违法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但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系双方协商确定,若按照该价格存在少缴纳税收的情形,则王美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基数缴纳税款,史某1、史某2按约履行合同不存在障碍,故史某1、史某2仅以此为由作为拒绝履行合同的抗辩,本院难以采纳。
因史某1、史某2未按约履行合同,一审对王美娟要求史某1、史某2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的违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因史某1、史某2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予以调整,一审故结合本案实际酌情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亦无不妥。
代理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文书2021年8月代理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上诉人李某、王某与被上诉人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XX号】(以下称本案),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王某的委托指派谢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
现代理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李某与丁某签订《购买协议书》、《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易的房屋是在规定年限内不得转让的动迁安置房,相关约定内容违反我国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众所周知,动迁安置房的性质并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动迁安置房所有权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到规定年限是不得随意转让、出租的,这样的交易限制在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都有相关的规定和惯例。
本案中,李某与丁某签订《购买协议书》、《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易的房屋位于上海市XXX路XX弄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这套涉案房屋是李某与王某因动迁安置所得的配套商品房,这一事实已由一审法院查明。
对于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的交易限制,《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涉案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时间是XXX年XXX月XXX日,同时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登记信息也明确记载“配套商品房,自XXX年XXX月XXX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显而易见,涉案房屋XXX年XXX月XXX日之前是禁止买卖或出租的,否则违反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李某与丁某于XXX年XXX月XXX日签订的《购买协议书》、于XXX年XXX月XXX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因约定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二、退一步而言,即使暂不谈《房产买卖合同》是否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李某与丁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未经李某配偶王某的同意和事后追认,且王某一直对李某处分涉案房屋的单方行为持有异议,丁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房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玉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玉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29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朝炜赵鹃王征【审理法官】韩朝炜赵鹃王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刘玉霞【当事人】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刘玉霞【当事人-个人】刘玉霞【当事人-公司】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峥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峥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峥【代理律所】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交大后勤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玉霞【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交大公司作为雇主未能有效履行为雇员刘玉霞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由交大公司承担75%的责任,并无不当。
交大公司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机制。
陶慧萍、陶兰萍与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投诉处理答复、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陶慧萍、陶兰萍与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法律服务行业投诉处理答复、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6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程黎【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慧萍;陶兰萍;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当事人】陶慧萍陶兰萍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当事人-个人】陶慧萍陶兰萍【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周士超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高永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士超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高永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士超高永宏【代理律所】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陶慧萍;陶兰萍【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长宁司法局对上诉人的投诉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证人证言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出具投诉材料移送函,就上诉人投诉吴琼烨在力帆律所实习期间的投诉材料,认为被投诉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相关行业规则,根据律师行业投诉处理相关工作要求,移送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处理。
再查明,(2018)沪0115民初21732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陶慧萍、陶兰萍与王兴华律师于2018年1月30日签署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领取执行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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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刘春雷律师
刘春雷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
现任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
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及反垄断研究会”委员,兼任上海企业联合会理事、上海企业家协会理事,上海市四川商会副会长、上海市四川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等社会职务,受聘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上海、江苏、山东、安徽办事处法律顾问。
刘春雷律师199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系,获法学学士。
大学期间,刘春雷律师勤奋好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刑事侦查专业成绩优异,在侦查策略、侦查方法、侦查技术等领域有较高造诣,为律师执业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刘春雷律师1992年—2001年期间,曾在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全国最大民营企业集团公安、监察审计、干部考核、法律等岗位担任要职,侦破并办理了数百件经济犯罪及经济纠纷案件。
刘春雷律师深谙企业运作和经营管理,丰富的职业阅历及实战经验,为刘春雷律师律师职如虎添翼、涯锦上添花。
刘春雷律师2001年考取律师资格并执业,曾任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专职律师。
2008年独资设立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刘春雷律师执业10年来,为中冶集团、东方电气股份公司、东方希望集团、海尔集团、华西集团、创维集团、长虹集团、大中华国际集团、紫江股份、云大科技、白猫股份、永乐电器、大众燃气、中企动力、博加广告等上百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并购、产权交易等非诉讼领域,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诉讼领域颇有建树。
刘春雷律师曾担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数百起复杂疑难经济案件,办理数十起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深受当事人信赖及赞誉。
刘律师代理的案件两次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上海市高院上海法院网、东方网、新民网选为网络直播案件,受到众多媒体广泛关注。
刘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及上海市高院审判实践案例、被北京大学“北大法意”、清华大学“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案例。
刘春雷律师兴趣广泛、才思敏捷,在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桥牌等领域成绩斐然。
曾在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系统、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上海四川商会举办的围棋、象棋、桥牌等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刘春雷律师视野开阔、知识广博,尤其喜欢研习历史、军事策略和兵法战术,在律师执业中屡建奇功。
2011年4月,刘春雷律师荣获闸北区优秀律师。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网站:
刘春雷律师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