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或引起执法的混乱

权不能委托或引起执法的混乱今天,看到新华社全文播发的《行政强制法》,看后注意到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核心是权不得委托。
该法第十七条内容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
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该条规定权不得委托,应有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从条文上理解就是: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行使者只能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这条规定本意是为了防止权的滥用,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该条规定和《行政处罚法》并不衔接,有可能引起行政执法的混乱。
原因是:1、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处罚。
”根据该条,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受委托者一般是事业单位。
例如,卫生监督所受卫生局委托处罚,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受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处罚,劳动监察大队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处罚等等。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限于编制,公务员少,大部分都下设负责执法的事业单位,名称叫某某局行政执法队,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其程序一般包括初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在初查和调查取证阶段,经常会涉及的实施。
例如,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财物的,会即时采取查封、扣押等。
如不及时采取,将会导致证据据湮灭、危害扩大等后果。
3、从以上分析中可以总结出:行政处罚中大部分都伴随着行使。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按照行政强制法,权不能委托。
这就有可能出现这种现象:卫生监督所在饭店检查时,发现添加违法的苏丹红,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扣押;然而,卫生监督所不是行政机关,是受委托处罚,没有权。
结果是,卫生监督所或者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者通知他的上级卫生局派执法人员过来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是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并非故意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驾驶,因为其车牌丢失且急于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制止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或预防
女儿去医院才驾车上路。民警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未予采信,依 违法行为持续引发危害后果,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然
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 后通过进一步调查,作出是否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行
◆法学研究
2013 · 2(上)
试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马健
摘 要 本文从一起公安交通处罚案件入手,引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关系问题,接着对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是行政
处罚的法定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是否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尝试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产或行为加以约束或控制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该被撤销,行政强制措
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予以 施并非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是两个
制裁的行政行为。在很多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 独立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相对
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如果民警对其因未悬挂 施违法,不会影响行政处罚目的的实现
车牌号上路行使的行为进行处罚,首先应该对其车辆进行扣留,
行政机关在执法中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
而执勤民警没有扣留车辆,说明民警执法程序违法, 被告作出的 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保障行政管理
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 政强制措施发生于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强制措施程序与行政处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在设定上规定的不同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在设定上规定的不同范本一:一:行政处罚法1.1 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惩罚性措施。
1.2 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
1.3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执行等环节。
1.3.1 立案:行政机关根据发现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登记。
1.3.2 调查:行政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1.3.3 听证: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
1.3.4 裁决: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意见,依法裁定处罚措施。
1.3.5 执行:行政机关对裁定的处罚措施进行执行,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二:行政许可法2.1 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活动的从业者或者特定事项的申请人进行的许可决定。
2.2 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适用于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才能从事的特定活动或者申请办理的特定事项。
2.3 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颁发等环节。
2.3.1 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3.2 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了解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3.3 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进行决定,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2.3.4 颁发: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并被许可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或其他许可凭证。
三:行政强制法3.1 行政强制的定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对不履行或者不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决定、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等强制执行的行为。
3.2 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行政强制适用于对不履行或者不合法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引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两种常见措施。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概念、目的、法律依据以及程序等进行详细解析。
一、行政处罚1. 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法律的单位、个人进行的不利行政决定,以实现法律的强制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2. 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推动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实施。
3.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法》等。
4. 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立案:行政机关收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并登记相关信息。
-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勘验现场等。
- 备案审查: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是否应该给予行政处罚进行审查评估。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评估的结果,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效力公告: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会对外公告,通知当事人履行处罚义务。
- 处罚履行:当事人需要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
二、行政强制措施1. 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性措施。
2. 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违法行为带来的紧急情况,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3.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4. 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立案: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并登记相关信息。
-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会向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行政强制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相关义务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相关知识解读一、立法目的及背景《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
行政强制涉及的主要是“官民关系”。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既存在“乱”和“滥”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
“乱”施和“滥”施行政强制伤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难以建立和谐的官民关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软”使正常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行政强制法》围绕行政权和当事人权利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位于规范、保障、监督行政强制权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使行政强制权能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解决“乱”、“滥”和“软”的问题,促进官民和谐、社会和谐。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案例说明:某男青年酒后闹事,群众报警,警察到来时该男子处于醉酒状态,行为举止已经失控,并正在破坏公共设施,警察便将其强行带回公安机关,对其人身自由予以限制。
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执法证考试复习资料-行政强制法

1 直接强制执行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实施,也可以委托实施。
()2 冻结决定可以以口头的形式通知金融机构。
()3 行政机关实施冻结不必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到场。
()5 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6 行政强制法中,地方政府规章没有行政强制设定权。
()7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8 代履行七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9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10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时应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
()13 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4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缴纳申请费。
()15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6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17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8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19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时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20 执行回转标的不只是财物。
()21 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2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23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主体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一一授权。
()24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25 直接强制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实施。
()26 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实施。
()27 犯罪与刑罚问题、诉讼与仲裁问题,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两法衔接培训发言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两法衔接的培训。
两法衔接,即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依法治国、严格执法的重要环节。
通过今天的培训,我们将深入理解两法衔接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要求,提升执法水平,共同推进法治建设。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两法衔接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原则和程序。
两法衔接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意义(1)提高执法效率:两法衔接有助于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顺畅对接,避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
(2)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通过两法衔接,可以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法衔接有助于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两法衔接的原则与要求1. 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2)程序法定原则:两法衔接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过程公开、透明。
(3)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权责统一。
2. 要求(1)加强沟通协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传递案件信息,确保案件顺利衔接。
(2)规范案件移送: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案件,不得擅自处理。
(3)强化证据收集: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注重证据收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严格审查标准: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时,要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确保案件质量。
三、两法衔接的工作重点1. 加强业务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两法衔接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确保案件顺利衔接。
两法衔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两法衔接”是指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即刑法与行政法在法律适用、程序衔接、证据认定等方面的相互配合和协调。
在我国,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其内涵、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两法衔接;法律规定;刑法;行政法;完善一、引言法律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分别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因此,深入研究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对于完善我国法治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内涵(一)刑法与行政法的定义1.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内涵1. 法律适用: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要求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刑法或行政法。
2. 程序衔接: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要求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证据认定: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要求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当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现状我国在两法衔接方面的立法较为分散,涉及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两法衔接进行了规定,但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
(二)执法现状1. 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不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刑法与行政法执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刑法与行政法在证据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
一、《行政强制法》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
• 今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之年,也是国务院加大力度实施《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 政府建设的意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 重要一年。《行政强制法》值此时机出台, 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又切实适 应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顺应 了行政强制规范化、法治化和法典化的发 展趋势。
• 为了理性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立 法机关多次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 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建议,借鉴了《行政 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 同行为的重要行政法律的立法经验,
• 着力聚焦解决行政强制“散”、“乱”、 “软”等 • 实践问题,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 权益,协调处理多种复杂关系,遵循行政 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努力在保障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 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行 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以 及大量规范行政机关某一管理领域行政行 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昭示着 我国行政行为与程序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形 成。
• 但是,勿庸讳言,作为我国行政法部门居 于主体和核心地位的行政行为法律制度, 由于《行政强制法》这一重要的综合性法 律一直未能出台,而直接影响了其健全和 完善的速度,并进而对我国整个行政法律 体系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 全和完善产生了明显影响。
• 在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人大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意见 的基础上,于2002年4月形成了《行政强制 法(征求意见稿)》,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 《行政强制法(草案)》,并于2005年12月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 行初次审议。
辨析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关系——以霍小兵案为例
学术研讨Academic research■ 李庭杨辨析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关系—— 以霍小兵案为例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能,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从而强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进行控制或是约束的一种行政行为。
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按照自己法定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一定惩罚的行政行为。
接下来,我将以霍小兵案谈谈我对两者之间区别的理解。
原告:霍小兵被告:招商银行东方广场支行案情:在2002年2月,霍小兵前往招商银行东方广场支行进行存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收取存款时发现其中一张人民币为假币,当即告知了霍某,并将该币交由另一工作人员苏某复核确认。
在工作人员苏某复核后,李某分别在该币相关位置处加盖了“假币”印章,并向霍某出具了相应的凭证,同时告知他,如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申请鉴定。
之后,霍小兵也在该凭证签字处签名。
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有关单位提出鉴定申请;2002年2月8日,建行东四支行对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委托鉴定的人民币经鉴定为假币后,予以没收,并出具了“发现伪(变)造币没收证明单”。
霍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案中,该银行的“没收”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本人认为虽然银行使用了“没收”二字,但是该行为的性质应该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里的“查封扣押”,理由如下:1995年6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一项决定,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规定,“包括假外币在内的伪造、变造货币一律收缴。
”在此之后,对于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收缴、鉴定和没收的规定也被收录于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当中,并且,在此之中也详细的规定了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等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4月公布了由其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的反假币工作有了一定的法律规定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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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生效→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
行义务。替代性、不以惩罚为目的。
人身(强制执行拘留)
直接执行 财产(划拨、拍卖、拆除等)
行政强制执行
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不履行
间接执行 执行罚: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无需单独授权),加处
罚款(按每日 3%,最多 30 天,不能超过罚款本身)或收 取滞纳金(税收,每日万分之五)促使义务人履行
自行强制权的机关在处罚前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拍卖抵缴)
04、2、78.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举报,对力青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伪
劣产品,立即查封了厂房和设备,事后作出了没收全部伪劣产品并处罚款的决定。力青公司
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对于力青公司拒绝履行
集中处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
罚机关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具有处罚权
受委托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较严重的处罚(拘留)不可以委托
惩罚性 独立性 临时性
1
链接点 1:处罚与强制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临时性---永久性 非惩罚性----惩罚性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原惩罚义务---替代 独立处分权利义务---替代 惩罚性---非惩罚性(执行罚除外) (3)配合关系 违法行为出现---强制措施制止----处罚----强制执行 常见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难点:责令停产停业属于处罚,责令强制关闭---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拆除---行政命令
强制 (1)按日处罚款数额 3%的执行罚(2)有自行强制权的机关可以直接强制(3)无自行
执行 强制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链接点 6:罚款的强制执行
1.罚款决定---15 天不交罚款---加处执行罚 30 天---三个月起诉期限届满后催告---10 天催
告期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罚款决定---15 天不交罚款---加处执行罚 30 天---催告后仍不交罚款---自行强制(没有
(1)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 (2)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或依法 处理查封扣押物、排除妨碍或恢复 原状、其他(执行强制拆除等)
临时性; 非惩罚性; 可诉性
替代性; 从属性; 有时带惩罚性
行政 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共组织
对违法行为 进行制裁
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许 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创设的 其他处罚
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权→自行强制:公安(拘留)、国安、税务、海关、
直接强制
县级以上政府(拆违不拆迁)
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工商、质监、国土、环保等
直接强制中的例外,无强制执行权权的对不交罚款是可以拿先前查封扣押的财产来抵缴相应
的罚款。
种类
实施主体
适用目的
主要类型
基本特征
行政 强制 措施
行政 强制 执行
(1)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 (3)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4)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5)不得委托
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为制止而强 制 为预防而强 制 为保障而强 制
为实现前提 性具体行政 行为确定的 义务而强制
(1)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 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约束、搜 查、强制治疗、收容、劳教等;(2)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 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 (强制收购、限制通信)
处罚决定的行为,技术监督局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bd
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C.通知银行将力青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五、治安管理处罚
(1)警告:可以由派出所实施(2)罚款:500 元以下的可由派出所实施(3)拘留:15 日以下,合并 处罚种类 执行不超过 20 日。(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仅针对外国人。
链接点 4:综合执法机关(城管执法局或行政执法局)的处罚权和强制权和配合
集中行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 制措施权,但综合执法机关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城管开的罚单很多人不交)——用行
政强制法来作依据行使集中的处罚权,同时拥有与处罚权相关的强制措施权,没有强制执行权
设定文件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文件
设定权(创设)
规定权(执行细化权)
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设定:(1)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法 律 对 行政强制措施
按权限设定部分强制措施,但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 的 对 象 条件 种类作了
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由法律保留。(2)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链接点 2:处罚与强制的原则在论述题中的链接(案例和论述交叉,12 年可能论述)
处罚:处罚法定(合法行政原则) 强制:符合比例(合理行政原则)
三、处罚的设定
设定文件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创设权
规定权(执行细化权)
所有处罚
上位法未设处罚,下位法依法定权限设定处
录(没有规定必须按笔录作出决定)
执
职权 (1)行政机关决定(2) 国库所有(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
分离 机关)(3) 银行收缴(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到银行缴款)
行
当场收 (1)适用简易程序处 20 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为处 50 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
缴罚款 议);(2)适用简易程序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但当场收缴的
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例.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bcd A.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 施 C.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委托社会公共事业组织实施 D.对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听证
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均无权设定行政强制
2
例.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设定和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D A.行政法规均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B.地方性法规均可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C.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均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D.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法律设定的处罚和强制作出具体规定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拘役和有期徒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处罚不能折抵没收刑罚。
(1)不满 14 周岁(2)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时(3)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1)14—18 周岁 (3)受他人胁迫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4)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的
3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先行登记保存 7 日;(3)负责人决定(1 人决定或严重的处罚集体决定)(4)当场宣告
交付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 7 日内按民诉程序送达
听证 条件 程序 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 告知→3 日内申请→7 日前通知→公开进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质证→听证笔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罚;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不得再设定,但
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暂扣 下位法(无层级限制)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国务院规定上限)
范围(种类、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既不能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限) 扩大、也不能缩小上限和下限
链接点 3:处罚与强制设定权的区别
链接点 5:处罚和强制在授权与委托方面的区别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处罚权,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许可权;注意地方性法规不能授权社会公共组织行使强制
权,但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社会公共组织行使处罚权。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社会事业组织(拘留不能委托),行政强制不能委托(代履行可委托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处罚时效
一事不再罚
罚刑相抵 不予处罚
应当 从轻减轻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 2 年后(治安处罚为 6 个月)不再处罚。
(1)一个行为触犯一项法律,只处罚一次; (2)一个行为触犯多项法律,可分别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 (3)连续行为和继续行为受处罚则处断,如果有改正违法行为的机会不改正,而继续实施违 法的视作新行为可再罚。
规定的,行政法规、地
(1)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
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
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 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
程
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 2 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3)在边远、水上或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
序
当场收缴,在水上、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到站)起 2 日内交至行政
机关,行政机关应在 2 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4)不开具省级财政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