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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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人身保 险合 同的概 述
1 . 1 人身 保 险合同的概 念 和特 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保险法 第5 2 条规定 : ‘ ‘ 人身保 险 合同是 以 人的 寿 命 和 身体 为保 险 标 的保 险 合同 。 ” 人身 保险 合同 何时、 怎 样 成 立 和 生效 , 直 接关 系到 被 保 险人 的利 益何 时 得 以保 护 , 也 关 系到 保 险 人保 险责 任之 始 端, 因此 , 投 保人 投保 后 , 作 为利 益相 对立 的 投保人、 被保 险 人与 保险 人 对 合 同的成立 和
人 身保 险合 同的有 效 成 立不仅要符 合合 同法 方便 开始 享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二 是合 同成 立 的 成立 要件还 要 符 合人身保险 合同的 有效 成 后不立即 生效, 而 是等到合 同生 效的 附条件成 立 要件。 在合 同成立 的 要件 中, 往往 会有人认 立 或附期 限到 达后 才生 效。 例 如, 在 实际操作 为, 保险单 的 交付是 合 同成 立 的前 提 。 保 险 中, 人身保 险公司一般会约 定以投保 人交付保
法和 司法 实践 所 借 鉴。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 同 成立 生效 保险责任
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 : F 8 4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一 o 9 8 x ( 2 o l 3 ) 0 l ( b ) 一 0 2 2 0 - 0 2
随 着我 国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制的 逐步 建立和健全, 保 险在 人 们 的 日常生 活 中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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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坛
论 人 身保 险 合 同的成 立与 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示例文章篇一:好呀,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首先,咱来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这大法典里,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说,双方订立合同得是自愿的、平等的,不能有欺诈、胁迫这些坏手段。

这就好像我们交朋友,得真心实意,不能骗人家对不对?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这里面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那可是相当详细。

像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还有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等。

这就好比玩游戏得有规则,大家都得遵守,不然就乱套啦!还有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这里面对一些具体的纠纷情况给出了更细致的解释和判定标准。

比如说,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怎么才算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怎么认定。

这就好像给游戏的规则又加了一些更具体的说明,让大家更清楚怎么做才对。

比如说,小张买了人身保险,结果生病了去理赔,保险公司说这病不在保险范围内。

可小张觉得买保险的时候没说清楚,这时候就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啦。

总之,这些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障咱们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让保险市场能公平、公正、有序地运行。

可不能让那些不遵守规则的保险公司或者投保人占便宜!您觉得这些法律规定是不是很重要呀?示例文章篇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这可不是个小问题!你想想,咱们买保险不就是图个安心嘛,可要是出了纠纷,那得多闹心啊!先来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里面可是有不少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相关的规定。

比如说,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得老老实实告诉保险公司自己的情况,要是故意隐瞒,保险公司发现了,那可就麻烦啦!这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做事,你却瞒着重要的信息,朋友能不生气?还有啊,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也有讲究。

有时候那些条款又长又复杂,咱们普通人哪能一下子搞明白。

这时候就得按照对投保人有利的原则来解释。

人身保险附条件合同(共1篇)

人身保险附条件合同(共1篇)

人身保险附条件合同(共1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人身保险附条件合同的资料1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篇一生效人身保险合同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人身保险的生效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篇一: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范本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几起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投保人交费后保险人核保前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理论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对保险实务工作有借鉴意义。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人予以承诺(保险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 1议,保险合同成立。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

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成立。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

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采用特定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

保险学判断题

保险学判断题

1、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2、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只是在承保时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订立合同之后不再要求。

4、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5、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债务。

1、错误,不允许。

2、正确。

3、正确。

4、错误。

保险合同一般会另外约定生效时间。

5、错误,不需要偿还。

1、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仅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而非补偿性合同。

2、保险营销就是保险推销。

3、农业保险不适合作为政策性保险。

4、健康保险一般都会规定一个等待期。

5、再保险的职能在于风险分散和转移。

1、错误,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适用代位追偿原则。

2、错误,保险营销不等于保险推销。

3、错误,农业保险更适合走政策性保险发展的途径。

4、正确。

5、正确。

1、风险因素一定会导致风险事故。

2、人身保险业务最发达的国家是日本。

3、生产决定保险,保险反作用于生产。

4、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且具有因果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转让应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1、错误。

风险因素不一定导致风险事故的发生。

2、正确3、正确4、正确5、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转让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1 、只要认真细致,风险因素都可以被及时地识别出来。

2、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3、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4、非寿险的保险范围要比财产保险范围广泛的多。

5、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

1、错误。

有的风险因素难以识别。

2、错误。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

3、正确。

4、正确。

5、正确。

1、寿险的保险范围要比人身保险的范围广泛的多。

2、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生效。

3、海上保险中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规范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规范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规范一、人身保险的意义人身保险的创立,能够追溯到18世纪。

巴比伦的士兵出外打仗,兵凶战危,大家都不知道能否活着回来,所以出征前,每人都放下一些金钱,组成一个基金,那些不幸战死沙场的家属便可在这个赔偿基金中得到保障。

时至今日,人身保险早已扩及社会各类人员。

参加保险,能使人们在遭遇疾病或意外伤害时获得一定的赔偿,做到损失承担社会化,从而免除个人的后顾之忧。

随着物质文明的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价值和意外风险的防范,保险意识大为增强,人身保险制度也日趋完善,已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保障。

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业是国际保险业以至金融业的资产巨子。

但在国际寿险业蓬勃发展时期,中国还在计划经济禁锢之中。

到1982年,我国才恢复人寿保险业务。

1992年,美国友邦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我国第一家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公司也正式成立。

1993年,美国友邦首度将个人寿险营销引入上海市场,1994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和上海拉开了民族寿险个人营销的序幕。

所以,直到1994年,我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人寿保险业。

经过短短两年多的市场挖掘,我国人寿保险市场表现高速发展的势头,与此同时,寿险市场的规范,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注重的焦点。

二、人身保险合同存有的主要问题及思考人身保险的基本形式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人身保险的普遍推广和使用,保险人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和每一个投保人逐一协商合同内容,因而各国的保险合同基本上都是一种定式合同,即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供相对人选择,相对人只有接受与否的权利,而无增删修改的自由。

实践中,有的保险人往往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而忽视相对人的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规范和不公平的现象,打击了投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兴的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是,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人正式承保或签发保险单之前,被保险人出了险,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付保险金额的责任?去年下半年发生在深圳的一起人身保险案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注重。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生效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条件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订⽴是投保⼈和保险⼈之间的双⽅法律⾏为,基于双⽅意思表⽰⼀致⽽成⽴。

因此,保险合同的订⽴过程,是投保⼈和保险⼈意思表⽰⼀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条件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条件是什么(⼀)⼈⾝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及《保险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时典型的第三⼈利益合同,即签订⼈⾝保险合同的⽬的是投保⼈为了确保⾃⾝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的⾝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

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

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1、保险标的⼈格化。

⼈⾝保险合同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的⼈格利益或者⼈⾝利益。

2、保险⾦额定额⽀付。

保险标的⼈格化,使得⼈⾝保险的标的不能⽤具体的⾦钱价值衡量,从⽽不存在确定保险⾦额的实际价值,保险⾦额的确定只能由投保⼈与保险⼈协商确定,以此作为保险⾦给付的最⾼限额。

3、⼈⾝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涉及⼈的⽣死、健康。

⼈⾝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为任何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要件。

⼈⾝保险合同⽣效条件1、主体必须合格。

保险⼈必须是依法成⽴的保险公司,投保⼈要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2、内容必须合法。

第⼀,投保⼈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效;第⼆,以⽆民事⾏为能⼒⼈为被保险⼈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投保⼈只能是被保险⼈的⽗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额总和不得超过⾦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第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合同,要经被保险⼈书⾯同意并认可保险⾦额,否则,合同⽆效;第四,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饶世权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作为要约的投保书通常未标明有效期限,为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强制保险人在法定时间或合理期限内答复,而无论承诺与否;否则,即构成默示承诺,合同因之成立,但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与缴纳保险费或首期保险费和保险责任期间有密切关系.
【总页数】4页(P34-37)
【作者】饶世权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成都,61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38.4
【相关文献】
1.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代签名问题的法律分析 [J], 应晓喻
2.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J], 蒋云贵
3.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J], 贾春晖
4.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有关问题探析——由一寿险理赔案说起 [J], 张加清;
5.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的答复义务 [J], 饶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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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经典案例嘿,你知道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有很多有意思的案例吗?就像一个个精彩的故事,里面蕴含着不少门道呢。

比如说有个案例,小张想买一份人寿保险,他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谈好了各项条款,填好了投保单,也交了保费。

这就好比他向保险公司递出了一个“合作邀请”,并且付了“入场费”。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合同其实就已经成立了,就像两个人握了手,达成了初步的协议。

可是呢,后来保险公司在审核小张的健康状况时,发现他有一些之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小毛病。

虽然这些小毛病不严重,但按照合同规定,需要再进一步观察一段时间才能确定是否生效。

你说这是不是有点像一场小小的考验呢?小张就有点着急了,他担心自己的保险不能及时生效,万一这段时间出了什么事可怎么办。

他赶紧和业务员沟通,业务员耐心地给他解释了这个过程,告诉他只要配合公司的审核,一般问题不大。

你觉得小张这种情况常见吗?哇哦,再讲一个案例。

小王给自己的车买保险,他在网上填了投保信息,很快就收到了电子保单,显示保险合同成立。

但他没仔细看保单上的生效时间,以为填完信息就马上生效了。

结果第二天他开车不小心刮蹭了一下,去理赔的时候才发现保单要到第三天才能生效,这下他可傻眼了。

这就像你以为自己已经拿到了打开宝藏的钥匙,结果发现钥匙还得等一会儿才能用。

小王懊悔不已,直怪自己太粗心。

他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客服告诉他这种情况只能自己先承担维修费用,等保险生效后再按照规定处理后续的事情。

你有没有过类似因为粗心而忽略重要信息的经历呢?哎呀,还有一个案例很有意思。

小李的公司给员工集体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也签订了,大家都以为万事大吉了。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有个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了,去申请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

原来保险公司发现公司在投保时,一些员工的信息填写有误,导致合同的生效出现了问题。

这就像盖房子的时候,一块重要的基石没放对位置,整个房子就有点摇摇欲坠了。

公司赶紧和保险公司沟通,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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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保险理论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几起保险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生效,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投保人交费后保险人核保前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理论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对保险实务工作有借鉴意义。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保险人予以承诺(保险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保险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后,方决定承保与否,此即“核保”。

各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成立。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

例如在美国,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采用特定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

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契约人的请求,交付保险单”韩国商法第640条也同样规定:“保险者应根据保险合同者的请求,制成保险证券,向保险合同者交付。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表明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

另外,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所以,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三)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也有保险公司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即投保人不交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便不成立。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应该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主要义务,《保险法》第14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则应视同是强制性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保险公司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则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成立后的人身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鉴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和交费期限较长、人身保险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追缴等的特殊性,各国和地区保险业大都把“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要件“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成立时,人身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l条规定:“保险费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两种。

保险契约规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险费,应于契约生效前交付之。

但保险契约签订时保险费未能确定者不在此限。

”台湾保险业是将“投保人交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投保人未交纳保费,合同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再如《韩国商法》第656条规定:“当事者间若无其他约定,保险者的责任自接受了支付的最初的保险费时开始。

没有支付保险合同者的保险费的情况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者的保险金支付义务也不能发生,此时,不能追问保险者不法行为责任。

”韩国商法也把“投保人的交费”行为作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

但韩国商法同样规定保险人可通过与投保人的约定而放弃该权利,如保险人可与投保人约定在其交费前也可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是否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每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并未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我国保险法也未排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将其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在保险实务中,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将“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例如约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丽意承保后才生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在保险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伤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便不生效。

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上文中“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中的分析得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出单的期限,如果因保险人的过错,没有“及时”签发保险单,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保险人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的规定无效,即在保险实务中,无论投保人是否签收保险单,只要投保人有已经交纳首期保险费的证明,保险合同就已经生效,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合同订立程序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是:投保人增写投保书(要约),保险人审核投保书、体检书(被保险人不需体检时保险人只审核投保书)、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高额保单时需要调查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等资料后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保险人签发保单,投保人签收保单。

保险实务中如果按照此程序进行运作,则一般不会发生投保人已交保费而保险人尚未同意承保导致拒赔案件的争议。

但现代寿险业的大多做法却是展业人员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后也一并收取了首期保费,这一方面源于随着寿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代理人员的展业也变稠异常艰辛;另一方面也可促使投保人谨慎投保,避免“随意投保”给保险人带来的大量营运管理费用的支出。

由此便产生一个问题,由于最终是否承保都由保险人决定,因此从代理人收取首期保费到保险人同意承保之间有段空档期。

若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A人寿保险公司诉讼案就是属于上述情况:2001年1c月5日,投保人谢某(同时又是被保险人)填写了A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书,10月6日,谢某交纳首期保费11 944元,10月17日,谢某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人杀害。

保险公司答应赔付主险保险金l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险保险金200万元。

理由是《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第5条第1款约定“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而谢某于10月18日凌晨发生保险事故时,谢某的体检报告结果尚未出来(保险公司于10月18日8时至10时23分期间才收到谢某的体检报告),也未提交财务证明资料(保险公司于10月18日收到谢某的体检报告后,即通知谢某办理保险的财产告知手续),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谢某的母亲不同意保险公司拒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金,于2002年7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A人寿保险公司败诉。

A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11月5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费的交付与合同的成立没有必然的联系,谢某交纳了相当于首期保费11 944元的行为并不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已作出承保的承诺。

A人寿保险公司在谢某遇害身亡之前尚未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故保险公司对谢某投保的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承担保险责任期间尚未开始,保险公司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A人寿保险公司胜诉,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

以上判决结果看似合乎情理,但笔者认为,如此判决有违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公平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般性原则,这个原则同样也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也应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履行了义务,就要相应地享有权利,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那么,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并支付首期保费,说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履行了交费义务,却不能享受保险人的保险保障;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却不履行保障义务,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除此之外,保险人违反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先核保再收费),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投保人交费后的合同生效问题,现行美国寿险业的故法是在承保寿险时将意外死亡与自然死亡分开,与投保人约定如投保人于提出投保申请的同时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契约关于意外死亡部分当立即发生效力;但关于自然死亡部分,须至保险人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书及签发保单后,溯及要保之日生效。

如此约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公平合理。

因为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无关。

因此无妨使保险合同于投保之日即行生效,以给予被保险人更多的保障。

台湾地区寿险业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寿险代理人在收到保费时一般都向投保人出具一种临时收据(condition.al receipt),该收据通常约定:在要约提出时,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标准,则契约自支付保费时开始生效。

美国寿险业和台湾地区寿险业的做法弥补了从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到保险人同意承保之间的保险保障的真空期,较大程度地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原则,有效避免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很值得我国寿险业借鉴。

我国保险实务界对于以上问题已经开始进行探索,探索的成果就是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签署一个临时保险单或者临时保障声明。

临时保险单也称暂保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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