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论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论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和意义虚假广告已成为当今市场营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打着“真假难辨”、“零风险”等旗号的虚假广告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信任,给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旨在探讨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难点,并提出相关建议。
2. 研究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对虚假广告的规制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罚则不够严厉,对违法者来说“得失”不成正比,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监管不够严格,一些虚假广告能够侥幸逃脱制裁,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和伤害。
三是公众参与度不高,很少有消费者和企业向相关机构举报虚假广告,这导致虚假广告蓬勃发展。
3. 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将分别从立法、加强执行、提高公众素质三个方面,对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结合案例分析、文献资料分析等方法,探讨如何加强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从而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4. 研究预期结果通过对现有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评估,本文将在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进一步探讨如何增强监管力度,完善虚假广告投诉和举报机制,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研究的预期结果是对现有虚假广告法律规制情况的深入分析,并对探索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有效途径提出合理建议。
5. 总结与展望本文旨在探讨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虽然虚假广告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但本文为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根据本国情况完善虚假广告法律规制和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促进一个更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的形成,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做出的不懈努力。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在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是指以商业竞争为目的,通过使用网络传播渠道,对竞争对手进行中伤、诋毁、散布负面消息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被诋毁方的名誉权和商誉,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商业竞争环境。
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重大事实不符合实际为手段,故意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诋毁行为,即便是商业竞争的背景下,也不允许通过虚假、不实的手段来诋毁他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如果商业诋毁行为通过广告渠道进行,就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虚假、引人误解广告的发布者,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不实陈述或者引人误解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属于虚假陈述或者引人误解的行为,因此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损害赔偿。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和用户发布信息的法律责任。
如果商业诋毁行为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传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及时删除、屏蔽这些信息。
对于散布虚假信息的用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办法的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罚。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中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也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处理。
中国在网络环境下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善。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法律实施的难度,对于商业诋毁行为的监管仍然存在一定挑战。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手段,对其他商家或者商品进行诽谤、诋毁,给商业活动带来极大的影响和损失。
因此,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亟需被法律规制。
首先,商业诋毁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约束。
知识产权法保护商家的商标、专利权等各种知识产权,对于侵犯商标名誉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商业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包括恶意诋毁、虚假宣传等,对于这类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并要求相应赔偿,维护商业公正竞争秩序。
其次,网络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根据《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防止网站上的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等,才行使查封、冻结等处理措施。
同时,网络公司应当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维护公平竞争,尽量避免将广告词、夸大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传播出去。
如果存在这类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消费者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合法商家的利益。
消费者在进行线上购物时,要特别注意所选商品的品牌及商家资质等信息,尽可能选择有口碑的商家或品牌,也可以参考其他用户的评价。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或者商家投诉,揭露商业诋毁行为,促使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行动。
综上所述,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需要被法律规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各方要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已成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网络广告的便捷和高效吸引了众多商家的眼球,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宣传内容、推广方式和监管机制等多个层面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浅析。
一、宣传内容网络广告的宣传内容主要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这些内容在传播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宣传内容不能夸大其词,不能虚假宣传,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社会公德等。
对特定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如医疗、食品、药品等更应谨慎宣传,避免给消费者造成错误的认知,甚至健康安全隐患。
广告主在宣传内容的策划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约束,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二、推广方式网络广告的推广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搜索引擎推广、社交媒体推广、网站广告投放等。
在广告投放过程中,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推广方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对于搜索引擎推广来说,广告主在编写广告文案时需遵守搜索引擎的广告政策,严禁使用欺骗性文字、虚假信息等。
而对于社交媒体推广来说,广告主需遵守平台的社交媒体规定,避免发布不良信息,违反用户协议等。
在选择推广方式时,企业需要全面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推广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管机制网络广告的监管是保障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违法广告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等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大对网络广告的监督力度,对虚假宣传、欺诈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些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也对网络广告进行了规范,提出了一系列行业标准,促进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监管机制下,企业需要自觉守法,遵守广告法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广告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规制问题。
企业在进行网络广告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广告宣传内容合法合规,推广方式合法合规,遵循监管机制。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 广告法》 明确 规定广告应 当具有 可识别性 , 网络广 告作为广 告的一种形式 , 同样应符合这些规定 。但是 由于互联 网信息量大 , 各种 功能强大而复 杂, 使得 网络隐性广告的形式五花八 门, 以识别 。常见 难
的有 :、 1 网络新 闻的形式发布的广告 。2 在 B S上发布的广告 。在论坛 、 B
续 , 短 审查 时 间 。 缩
片。 简而言之 , 只要有网络使用权 , 可以完全按 自己的意愿制作 、 就 发布 广告。 主体定位不明确的情况下 ,广告法》 在 《 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关 系
的规范就难 以适用于 网络广告。 ( ) 二 隐性广告 的问题
( ) 三 培养消费者 的自我保护意识
益。
一
、
网络广告 中的法律问题
( ) 一 网络广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现行《 广告法》 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的从
业资格 、 经营范 围等都有明确 的规定 , 并实行一定 的监管措 施 , 保证广
告市场 的健康发展。然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 , 由于 网络广告的制作 、
( ) 一 尽快制定 网络广告的法律 法规 , 保障 网络广告的健康发展 从互联 网广告发展的现实来看 , 急需制定新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新制定 的《 广告法 》 中应 当包含网络广 告的 内容 , 诸如 , 网络广 告的界 定、 网络违反广告 的责任主体 、 网络广告 的组织管理和信息 内容管理 以 及对网络违法广告 的处理等等 , 否则 , 许多问题都无法解决。 同时, 笔者 以为 , 网络广告明确纳入《 应将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调整范围中, 制定一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 使得网络 广告管理活动真正有法可依 。 ( ) 二 加强 网络广告的监管 , 健全网络 交易制度
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对策研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诽谤行为也随之增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虽然我国《刑法》对网络诽谤的规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对策。
一、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困境1.隐匿性强,难以查证网络诽谤的行为通常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网络虚拟世界的匿名性和隐蔽性非常强,这使得网络诽谤的行为者很难被查证。
正因为网络诽谤的匿名性,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时常发生,而且受害者也无法找到真正的肇事者。
2.证据收集难度大,需要依赖技术手段网络诽谤行为的证据也较为难以收集,需要依靠计算机技术手段辅助挖掘。
比如,一些造谣者会利用诸如虚拟身份、匿名IP、加密传输等技术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需要通过信息安全技术来获取证据。
而且,即使获取到了证据,还需要进行真伪鉴别和验证,加重了工作难度。
3.赔偿标准低、调解难度大网络诽谤行为的赔偿标准较低,而且赔偿一般采用调解方式,这就给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带来了很大的不公平性。
因为很多损害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名誉和心理健康,赔偿标准低就会使得受害人难以得到公正的赔偿。
二、网络诽谤行为刑法规制的对策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针对网络诽谤行为,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实施体系。
有关部门需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网络行为的管理和获证工作。
同时,应当加大对网络诽谤的打击力度,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高压打击,降低其危害性。
2.加强证据收集技术的研发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诽谤行为,需要加强证据收集技术研发,掌握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究网络数据挖掘、信息安全技术等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从而更好地收集证据及证明网络诽谤行为的真实情况。
3.加强受害者的维权保护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利益,应当加强受害者的维权保护。
既要提高受害者维权的门槛,又要完善赔偿制度,让受害人有一个安心的环境。
三、案例分析1.某网友在互联网上发布关于某知名企业造谣的消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主要方式。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以案例为例,介绍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网络言论的重视,增强自我约束。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言论,法律限制,自我约束,案例正文:一、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范围的限制网络言论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2、言论方式的限制网络言论应该遵守言论的规范和方式的规矩,不得使用语言猥亵、侮辱诋毁他人、污言秽语等不良语言。
同时,也不能采用敏感、恶意的言辞造成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3、法律责任的约束网络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显违法内容的言论者将受到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隐私泄露和人身攻击网络言论中不少人存在泄露隐私和攻击他人的情况。
这些不良言论容易引起被攻击者的不适和痛苦,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去年,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有关某大学教授的信息,涉及教授的隐私并进行了人身攻击。
该教授针对该用户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在网络言论中也存在所谓的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如虚假招聘广告、虚假医疗广告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案例:2018年,在某招聘网站上,一家公司发布了一则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最终导致多名应聘者被骗。
该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介绍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和存在的问题。
区分网络言论的自由和法律界限,加强自我约束,是维护网络健康秩序的必要条件。
在未来的网络文化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是指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各类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制裁。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诽谤、恶意评价等行为。
以下为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公认的专门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于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规定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比较、商业贿赂等,并对这些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制。
该法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并有权要求发布虚假宣传的商家公开赔礼道歉或者撤回虚假宣传,修正发布的虚假宣传内容。
该法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关系等内容。
二、网络广告法律法规网络广告是网络市场中重要的营销手段,但同时也存在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网络广告的不正当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并应当公示级别和类别(如:广告、信息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需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电商平台作为网络市场的核心,具备自律规则,对于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阿里巴巴集团出台了《电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处理规则》,规定了商家不能利用虚假宣传、恶意评价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罚。
一些电商平台还通过打击虚假交易、整顿商标侵权等方式,加强了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商平台的自律规则。
这些规定对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网络广告论文法律规制论文:论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网络广告论文法律规制论文:论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摘要互联网不是封闭的一个网络,internet模糊了国界的界限和限制,造成了很多的法律冲突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通过国际协作来真正对网络广告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各国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政策加以综合制定一个全球性的政策,依靠各国的协作对网络广告进行管理。
从全方位多角度,从各个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管理。
确保网络广告在良好有序的环境下飞速发展。
关键词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信息开放一、网络广告问题的实证分析互联网广告是一个新兴事物,特别是在我国。
其在传播的过程中,存在并且实际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虚假广告问题一些人利用网络监管不严,开放性强并且其网页内容的真实性不易辨析的特点,虚构一些空壳公司,再登出一些虚假的内容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然后或是将那些对商品有需求的消费者再转介绍给一些真实的厂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或者直接的对消费者进行诈骗活动,先利用虚假的内容先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再吸引消费者向其指定的账户或地点进行注资,其后利用消费者对其真实身份和信息的不了解而逃避追讨和惩罚。
(二)信息公开和保密问题网络是一个开放地世界,各种信息应有尽有。
在网上的各种信息都是共享的,这是网络的便利和独特的有点,但同时又是网络的一个严重的容易疏漏的缺点。
稍微不注意,就会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在我国台湾省的某财经网站,因受广告金融客户的委托在网站上举办活动,希望借此发掘广告客户的潜力。
不少网民通过该网站上的横幅广告填写了基本资料,并愿意进一步了解产品。
但google搜索引擎未经同意便利用“页库存取”技术自行将这些属于该公司内部机密文件的内容存入google的网页内,成为其内容的一部分并对外公布。
结果类似广告反馈信息的资料被网友用搜索引擎搜了出来。
使得网友填写的基本资料曝光。
后来该金融网站发表声明,对于厂商及网友表示歉意,并称将加强网友隐私信息的保护。
对于为什么能被搜索引擎获得网友填写的个人资料的问题,则解释为了方便广告用户查询广告客户的资料,并未对数据库设定防火墙。
强制性网络广告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等广告播放 完之后 ,用户才可继续操作 ;有的是强制打开广告所在页面的链接 ,干扰 了用户的操作 ,给用户带来麻烦。
垃圾电 子邮件广告,是指通过邮箱群发的未经用户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袁园: 网 络广告法律规制思考》 , 现代商贸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法学 院 ;山广告 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 务提供者承担 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
/ i _ 4  ̄ 或者间接地介绍 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结合 广告法) ) 可以对 网络广告如此定义:网 络 广告 , 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 费用 , 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体而发 布和传播介绍 自 己所推销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商业广告 。可以理解为 ,网络广告就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 广告。鞠 晔: 试论 网络 广告 的法律规制 , 法制与经济 2 O 1 1 年第 1 2 期 ,第 7 0 页。 ② 插播 式广告 ,是指在 阅读 网页的过程 当中突然出现的全屏或半屏的 、可关闭或不可 关闭的广告。弹出式网络
与否 、正确 与否 、合法 与否等 用户不 能直接 加 以区分的 属性 。有的强 制性 网络广告 是虚 假的 , 其背 后 是非法 分子 的陷 阱 , 他们通 过 网络广告 的强 制性迫 使用户 去点 击广告 页面或 打开 邮箱 , 在 点击 或打开 之后 ,用 户看 不到他们 广告 的其他 信息 ,而他们 预先编 制 的程 序则 会入侵 用户 的 电脑 ,窃取用 户的信
识 的流通 。但 基于其 强制性 等特 征 ,又有许 多负面 影 响 ,为规 范 网络秩序 、引导 广告 业的正 确发展 、 促 进 文化产 业 的大 发展 大繁 荣 ,需要 通过 法律 对强 制性 网络 广告 加 以规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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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发挥。 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其无法预先制定 出规制网络广告中所包含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条文 ,所 以,此时就需要发挥行业组织和行业规章的补充作 用。 行业组织了解本行业特征,内部规章更有针对 性,而法律是有漏洞的,所以行业发展更需要自律 ,社 会中间层组织正可以发挥社会道德监督作用 。
三、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 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7.本公司网站的广告。 通过本公司自己建立的 官方网站,可以更加自由地宣传企业的形象,推介本 企业的产品,扩大自己的商誉及市场影响力。
( 二)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中的经 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增加自己的 商誉时,违反市场监管规定,违反平等竞争的原则, 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行为[1] 。 其主要形式如下。 1.非法超链接。 超链接,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 另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 它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而产生的广告模式,网络广告对潜在市场的影响与 网站的点击率有直接关系,而非法超链接最终损害 原网站制作者的合法利益。 竞争者可以利用该技术 将对方的页面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将对方的网 页导向自 己 的 页 面 或 自 己 的 广 告 图 片 和 自 己 的 程 序,利用关键字技术将他人的著名商标写入自己的 页面等。
第 28 卷 第 8 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6 年 8 月
行政执法的效果不优,因为立法的缺失导致市场监 管部门在对网络广告进行监管时出现无法可依的情 况,严重影响了对网络广告市场的治理,制约了行政 执法的效果。 工商局是广告的监管主体( 广播电视 广告由广电总局协助监管) ,但工商局控权 不足、管 辖权有限。 这也是广告监管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无法可依,其自由裁量权就比较 大,而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的建立和维护。
(一)完善立法体系 完善网络广告法的适用中出现 漏洞,这使得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很 困难。 要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治理,应 该完善广告监管法律,将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纳入法 律调整的范围,不同的媒体应有不同的法律进行监 管,应专门制定一个监管网络广告的行政法规。 完 善网络广告中的法律责任制度,网络广告经营者在 进行经营的过程中,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应 承担相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随着私法的公法化趋 势,通过扩大私法诉权主体范围,调动社会力量限制 不正当竞争。 我国新广告法中虽然规定了不同的法 律责任,但更为重视公法责任,忽视私法责任,这种 法的适用不利于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的治理,也不 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致力于构 建更加完善合理的责任制度。 实现立法与社会中间 层组织的结合,社会中间层组织在维护网络广告市 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由于法律规制不健 全,就需要这些组织的行业规范去补充,以便对网络 广告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管理。 待行业规范成熟以 后,再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而对于新出现的 广告违法行为首先用行业规范加以规制,再经立法 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 2015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新枟 广告法枠 仅在 第 44、45 条作了原则性规定,主要针对强迫广告、推 式广告进行规制,如互联网广告要求一键关闭,电子 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 但对隐形的广告链接、通 过搜索引擎 搜 索 关 键 词 的 推 广 广 告、 游 戏 广 告, 新 枟广告法枠并没有进行规制。 枟 反不正当竞争法枠 正 在修订中,而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枠 只在第 44 条针 对网络购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制,第 45 条对虚 假广告作出了规制,但未专门对网络广告作出规定。 行政法规方面有枟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枠枟 规范 互联网信息 服 务 市 场 秩 序 若 干 规 定枠 、 国 家 工 商 局 枟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的通知枠 等,但以 上法规中未涉及广告内容和形式的规定,这导致网 络广告中采用不当竞争行为的风气愈演愈烈。 因 此,需要对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法律规制。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 争行为进行规制,导致市场准入审查制度混乱、责任 制度的构建不合理等问题。 同时因为法律的漏洞,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 由裁量权的大量行使,有损执法的公平性。 网络广 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规定不明,在网络广告经营 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角色不 清晰,网络运营商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的 交互性,传播方向的多项性,传者受者地位重合,使 广告法律关系主体出现重合现象,使法律关系主体 的界定更加复杂,导致承担法律责任上的困难。 对 网络广告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是追究 法律责任的前提。 只有主体确定,责任明确,才能达 到执行效果,体现执法公平。 ( 二) 行政执法上存在局限 网络广告监管法的缺失导致行政执法时无法可 依,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立法上的局限性导致
在技术层面监管难度大,互联网广告具有交互 性、无时间地域限制、传播范围极大,传者受众地位 是不停转换的。 在交互过程中,内容碎片化,信息偏 失,导致广告公信力又减弱,网络广告发布平台多, 技术上难修正监管。 在网络世界中,自媒体普及,人 们可以随意利用微博、微信群等,都是媒体编辑和广 告发布者,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搜索类网站也都 进入了广告市场。 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监管难,在网 络中电子文本可任意更改,收集证据难。 虚构地址, 导致落实法律责任难。 网络广告有网络技术、数字 技术、移动技术支撑,但监管部门工商局缺乏相应的 监控设备。 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要求高,网络广告市 场是技术性极高的市场,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直接 影响到对网络广告市场的监管效果。
2.弹出式广告。 在人们上网浏览时,经常会有 一些广告窗口弹出来,逼人进行浏览。 弹出式广告 与上网者的意愿相违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且破 坏了网络广告市场正常的发展。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 者利用技术优势,在未经授权的网站上植入广告,不 仅会使网站的广告收益减少,同时也影响了其他广 告经营者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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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广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破 坏了广告的市场平衡,必然会扰乱广告市场正常的 运行秩序,加剧广告市场的混乱。
二、网络广告不正当 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网络广告是朝阳产业,市场发展很快,已经成为 广告市场的新兴发展方向。 但在网络广告成为新兴 产业时,许多违法问题也出现了,破坏了正常的广告 市场。 导致网络广告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原因有以下 几种。
一、网络广告的一般理论
随着网络技术的“加速度” 发展和用户的增加, 网络广告也随同发展。 网络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 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将电子信息传播给消费者的 商业活动,是广告的一种新的发展方式。
( 一) 网络广告的主要类型 网络广告的表现形式特别多,择其主要类型胪 列如下。 1.网幅广告。 在网页中以条幅的形式表现出 来,以图片格式固定在所浏览的网页上,有静态的文 字类,也有动态的移动或闪烁的卡通类。 2.关键词广告。 通过超链接技术将广告埋在关 键词下,只要点击其链接就打开广告页面,而且可以 通过付费,将排名靠前。 3.植入式广告。 在访问网页或者打开视频时, 插播一段商家广告,播出时间长短根据付费来进行 确定,或者可以用弹出式播放广告。 4.文本链接。 在热门的网站上投放一些文字链 接,希望网民 访 问 该 网 页 时, 点 击 到 自 己 的 广 告 页
第 28 卷 第 (2016 年 8
8期 月)
SOCIAL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Vol.28 No.8 ( Aug.2016 )
论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张永来1 ,王慧芳2
(1.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2.兰州市七里河工商局,甘肃 兰州 730050)
面,提高自己的商誉,这种文字都是极为吸引眼球的 内容。
5.电子邮件广告。 通过邮箱主页或者群发广 告,而且内容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有时产生垃圾广 告、强迫性广告等问题。
6.网络出版物广告。 电子出版物中将纸质版的 广告,登载在 电 子 版 上, 现 在 著 名 出 版 物 都 有 电 子 版;而且电子版广告更加形象生动,版面更大。
[关键词] 网络广告;违法行为;法律规制;行业组织 [DOI] 10.16396 /j.cnki.sxgxskxb.2016.08.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8 -6285 (2016)08 -0051 -04
随着网络广告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其在给经 营者推广市场带来更多商誉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 题。 网络广告中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日益 增多,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 而我国现行法 律对网络广告的规制还不完善,建立健全网络广告 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十分必要。
3.垃圾邮件。 人们的电子邮箱经常会收到许多 垃圾邮件,随着网络的普及,广告垃圾邮件会越来越 多。 垃圾邮件占用了网络用户的容量,用户的邮箱 可能因大量垃圾邮件占用了空间,使随后的正常邮 件无法接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