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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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论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论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和意义虚假广告已成为当今市场营销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打着“真假难辨”、“零风险”等旗号的虚假广告严重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信任,给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旨在探讨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难点,并提出相关建议。

2. 研究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对虚假广告的规制主要包括《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罚则不够严厉,对违法者来说“得失”不成正比,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监管不够严格,一些虚假广告能够侥幸逃脱制裁,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和伤害。

三是公众参与度不高,很少有消费者和企业向相关机构举报虚假广告,这导致虚假广告蓬勃发展。

3. 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将分别从立法、加强执行、提高公众素质三个方面,对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结合案例分析、文献资料分析等方法,探讨如何加强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从而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4. 研究预期结果通过对现有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评估,本文将在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进一步探讨如何增强监管力度,完善虚假广告投诉和举报机制,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研究的预期结果是对现有虚假广告法律规制情况的深入分析,并对探索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有效途径提出合理建议。

5. 总结与展望本文旨在探讨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虽然虚假广告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但本文为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根据本国情况完善虚假广告法律规制和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促进一个更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的形成,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做出的不懈努力。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虚假广告问题
网络广告内容丰富多样,有些广告信息可能存在夸大其词、虚假宣传等问题,导致消
费者购买了没有实际效果的产品或服务,甚至有些虚假广告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这种情
况不仅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会损害企业品牌形象。

因此,对于虚假广告,
我国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其行为。

网络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商业贿赂问题
商业贿赂是一种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企业之间进行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

在网
络广告行业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也不鲜见,如通过贿赂获得更多的展示位置和优先展示权
等手段,通过不正当手段提高广告位竞标价格,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我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处罚。

三、个人隐私问题
在网络广告的发布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定位受众群体,有些广告会对用户的浏览记录、搜索记录以及其他一些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收集和利用,这些行为可能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
的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因此,网络广告发布者在进行这些行为的时候需要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四、版权侵权问题
在网络广告的发布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如未经授权使用他
人的商标、专利、作品等,这些行为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网络广告发布者需要审慎选择广告内容,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总之,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是多方面的,网络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
产品和服务。

论我国虚假广告立法规制的完善

论我国虚假广告立法规制的完善

摘要:广告作为连接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中介,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广告市场上虚假广告的存在及泛滥,既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社会需要制定法律法规来对虚假广告进行约束。

如何有效地设置规制措施在治理虚假广告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虚假广告法律规制体系,但还存在着法律规制体系不协调、虚假广告认定标准需要细化、信息规制措施缺乏的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善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才能有效地治理虚假广告。

关键词:虚假广告;立法规制;完善广告向广大消费者传播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起到了连接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中介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广告市场上,广告活动相关主体为牟取非法利益从而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扰乱商品服务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

测出不穷的虚假广告的不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坏,对市场经济秩序也造成了破坏。

因此,必须更深一步的研讨虚假广告法律的规制问题,以期达到对虚假广告的有效治理。

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要旨广告是“通过某种旨在吸引公众注意的方式所发出的告示,是一种通过传单、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向公众或者有关的个人传播的信息”。

[1]广告通过多样化的传播方式传播带有经济内容的商品信息或服务信息,起到了沟通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作用。

虽然随着现代科技与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广告的传播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无论广告的传播形式如何发展变化,向市场传递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始终是商业广告的核心内容。

因此,广告的本质是一种信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生产者经营者向广大消费者发布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是真实有效的。

但从实践中来看,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于交易信息的掌握总是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中,存在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的现象,即信息的不对称。

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使信息需求者在获得真实有效信息方面相对于信息的掌控者而言总是处于劣势的地位。

虚假宣传药品的法律责任(3篇)

虚假宣传药品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不断发展,药品广告宣传已成为药品企业推广产品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药品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惜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虚假宣传药品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

一、虚假宣传药品的定义虚假宣传药品,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通过广告、宣传资料、推销活动等手段,对药品的功效、适应症、安全性、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虚假宣传药品的表现形式1.夸大药品功效:对药品的功效进行过度渲染,如声称“包治百病”、“特效药”等,误导消费者。

2.虚假宣传适应症:将药品的适应症扩大化,声称药品可以治疗多种疾病,误导消费者。

3.隐瞒药品不良反应:在广告或宣传资料中未如实披露药品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误导消费者。

4.伪造药品批准文号: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虚假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5.虚假宣传药品成分:在广告或宣传资料中夸大或虚构药品成分,误导消费者。

6.虚假宣传药品质量:在广告或宣传资料中夸大药品质量,误导消费者。

三、虚假宣传药品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虚假宣传药品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假药、劣药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惩处措施

网络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惩处措施

网络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惩处措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广告成为了商家宣传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网络广告的特殊性,虚假宣传问题也随之而来。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对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惩处措施。

首先,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主体在广告宣传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

虚假宣传可以包括虚假宣传内容、虚假宣传效果和虚假宣传方式等多个方面。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次,对于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惩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于严重违法的广告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惩处措施的实施,有效地约束了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尽管法律对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了规定和惩处,但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虚假宣传的判断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广告内容、宣传方式、宣传效果等,但目前法律对这些因素的具体界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中的困难。

其次,对于网络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

一些广告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大,导致了一些广告经营者不够重视法律规定,甚至敢于冒险违法。

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提升法律的执行效果。

此外,除了法律的惩处措施,还需要加强监管和自律。

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广告经营者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自律能力。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已经成为了企业推广和营销的重要手段。

正因为其在传播方式上的特殊性和传播范围的广泛性,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浅析。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

广告主要是企业用来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手段,因此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违法内容。

广告必须真实,不得涉及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问题,否则将会涉及虚假广告行为,侵犯了广告受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广告的传播方式问题。

现代网络广告的传播方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Banner广告、弹窗广告、视频广告、社交媒体广告等,不同的传播方式对应着不同的传播平台和受众群体。

对于不同的传播方式,法律的规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制定和调整,以确保广告的合法合规传播。

三、广告主体的资质问题。

广告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无法从事相关广告宣传业务。

除了企业自身的资质外,广告主体还必须遵守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自律规定,以维护广告业的良性竞争环境。

四、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在网络广告中,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法律对广告主体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在面临上述问题的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包括《广告法》、《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

《广告法》是国家对广告宣传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基本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广告主体的资质、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广告传播方式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等内容,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是专门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服务管理而制定的法规,在对互联网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

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研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虚假宣传问题日益突出。

虚假的广告、虚假的宣传言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也损害了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加强对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虚假宣传主要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信息。

这些虚假信息可能涉及商品的品质、功能、功效等方面的夸大宣传,也可能涉及虚假的商标、质量认证等虚假标识。

虚假宣传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增加销售量,但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对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至关重要。

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定义和界定,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制裁进行规定。

首先,对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定义和界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法律规定了虚假宣传的标准,明确了虚假宣传的行为和范围。

例如,规定了虚假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事实陈述、虚假的推荐或评价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广告主、广告代理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制裁是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

法律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渐加大,以起到威慑作用。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法律可以采取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进行处罚。

对于严重的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然而,尽管各国在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方面有所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网络虚假宣传的形式多样化,难以全面监管。

另一方面,虚假宣传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境执法难度较大。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全面、细化的法律规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综上所述,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虚假宣传的标准和界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可以有效地。

虚假广告适用法律(2篇)

虚假广告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在促进商品和服务销售、提高企业知名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虚假广告的泛滥也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打击虚假广告。

本文将从虚假广告的定义、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虚假广告的定义虚假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发布的不真实、误导性广告。

虚假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功效、质量、性能等;2. 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促销活动等;3. 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等;4. 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品牌、荣誉等;5. 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内容。

三、虚假广告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这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根本大法,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对虚假广告进行了禁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该法的约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消费者因虚假广告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犯罪行为,如构成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虚假广告案例:案情简介:某保健品公司发布广告,声称其产品具有治疗癌症的功效,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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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
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
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
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 竞价排名 虚假医药广告 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
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
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
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
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
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
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
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
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
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
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
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
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
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
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
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
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相比其它推广方
式,竞价排名能够更灵活地控制推广投入、持续优化,不断地提升投资回报率。
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不仅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高额利润,还让参与竞
价排名的经营商家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但是竞价排名也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他
们通过参与竞价排名,将不合格产品推向社会大众。
(三)缺乏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
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
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按照现行的广告法,竞价排名并不属于广告,但是从竞价排名效果来看,它
也起到了广告的效果。竞价排名是否隶属于广告范畴至今仍是一个争议疑点。这
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针对竞价排名进行审查。而搜索
引擎服务商作为企业,其目的在于盈利,让其针对每一家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进
行资质审查,无疑会增加运营成本,也会降低网络用户搜索体验满意度。这一法
律空白,让虚假医药广告有了可乘之机。
(四)医疗体系自身问题
与现实生活当中的“看病难、看病贵”这一社会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网络求医
问药非常方便,且既经济又高效。假医药正是看中了人们转向网络求医问药这一
点,才大胆地在网络上利用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大肆欺骗消费者。

三、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依法建立行业监督组织
尽管现今很多行业都成立了自己的行业协会,承担着同行业间相互沟通、联
合做强的职责。但是对于企业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这一行为,行业协会除了晓以大
义外,并没有合法依据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即便是协会成员签署同意行业协
会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也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毕竟行业协会实行自主
参与,不强制参加。行业协会可能根本不知晓实施违法行为企业的存在,就更不
用说针对其进行制裁了。
1.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合法依据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
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
行社会监督。
2.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必要性
行业监督组织的建立目的在于为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它可以会同行业
协会对本行业进行双管齐下,一方面由行业协会促进本行业技能创新以提供更高
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由行业监督组织针对本行业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
控。这样就可以达到既能促进技术发展、提供高质量产品,又能维护好某一行业
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
首先,消费者关心的是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而这项权益受到侵害多
是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引发的。由此可见,行业监督组织可以
增加一条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在了解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同时,也能够及时针对
该行为对有关企业或个人进行制裁。
其次,行业监督组织应当是一种公益组织,应当存在于某一行业经济利益链
条之外。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它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公布,
这种公布行为是一种自我修复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行为。在一定时期内,行业监
督组织可以将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提交到政府监管部门。若该
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法院审查诉讼,行业监督组织还可以将此类信息作为证据提交
法院。这样也会增加企业或个人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监督目的。
(二)提升搜索引擎服务商社会责任感

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只能冒着被骗的危险购买各
种商品来换取更好的生活。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此过程中为伪劣产品打开通往
市场的大门,无疑是增加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率。
1971年科特勒和泽尔曼首先提出“社会营销”一词。科特勒认为:社会营销
是设计、执行、控制的方案,是希望是目标团体接受社会的某些理念、理想或措
施,它是通过运用市场的细分与组合、顾客行为的研究、概念的演变与沟通、动
力效应、诱导机制、交换原理等手段是目标团体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营销
观念当中包含了消费者利益、企业利润和公共利益三方面,要求企业在制定营销
政策时,兼顾这三方面的利益。搜索引擎服务商选择营销模式时,应当将消费者
利益纳入考虑范围,以达成良性发展目的。为消费者把好权益关,针对搜索引擎
服务商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这都将是良好社会营销的例证。
(三)填补法律空白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1.网络广告的法律定性分析
北京市工商局2001年4月颁布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因特网在网站
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连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力求通过向搜
索引擎服务商购买关键字,向网络用户展示其商品或服务,而这本身就是一种网
络广告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实质上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扮演着网络广告中
的广告主角色,搜索引擎服务商则处于广告发布者的地位。
2.填补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空白
《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
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搜索引擎服务商通过竞价排名人为干预搜索结果顺序,该行为实际上是发布
广告行为。在竞价排名营销模式下,搜索引擎服务商声称其提供的只是搜索功能,
发布广告的程序是商家在线购买关键字,填写各项信息,然后经由系统直接自动
发布。可以看出,搜索引擎服务商并没有审核商家的材料,而是通过一个系统软
件规避了这一法定义务。
(四)完善电子药品监督机制
从2011年4月1日起,基本药物中标品种需全部持有“电子身份证”,实行
电子监管。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
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此举为加强药品监管建立了较为坚实的基
础。
但是,需要监控的不仅是基本药物,其他药品也要纳入到电子监控范围,从
更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快递物流业,可以将快递人员工作编号与所送药品电子监管码结合起
来,以防药物在发送药物过程中被掉包。如果某一快递员所送药物出现质量问题,
则需要其无过错提交证据,而不能以快递员只负责配送,不承担其他义务为由抗
辩。
(五)建立重点社区医院客座专家医生制度
看病难看病贵现象普遍存在,声誉好的医生大多在知名医院,很多病人从很
远的地方来求医问药,看病成本较高。单纯的提高专家出诊费用并不能完全解决
问题,反而剥夺了穷人得到专家看诊的机会,不利于社会良性循环发展。
建立重点社区医院客座专家医生制度。赋予专家医生一定的法定义务,让专
家定期到社区医院出诊,这样既可以让更多的病患得到更为权威的看诊,也能够
缓解知名医院因挂不上专家号而引发的看病难的问题。

四、结语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希望能够对竞价排名行为进一步认定和规制,也希望能
够呼唤起虚假医疗广告中广告主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社会责任感,平衡好企业利
润、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通过改善“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才
能够改变人们在网络上求医问药而产生的各种权益受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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