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广告邮件的法律规制_郭璐瑶
论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不在 此 限” 。前者 开宗 明义 地 赋 予 了侦 查 机 关 检
查通 信 的权力 , 虽然 未 明确指 出针 对 网络通讯 , 但 广 义上 理 当涵盖 其在 内 ; 后 者 则 以 除外 方 式 规 定 了相 关 国家机关 可 以有条 件 地实施 包括 网络 通讯 在 内的
了现 代 国家 对法 制 的 向往 与追 求 。 综上 , 既 然 现 行各 国宪 法 大 多既 赋 予 了 国家 侦
国现 行 《 宪法 》 第4 O条 就 直 接 指 出 “ 由公 安 机 关 或
者检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通 信 进 行 检
第一 , 各 国宪法 大 多 赋 予 了 国家 侦 查 机关 采 用
各种 手段 开 展侦 查活 动 以打击 犯罪 的权 力 。譬 如我
“ 各州 宪法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基 本 法 规 定 的共 和 、 民 主和社 会法 权 的 国家 基 本 原 则 ” _ 6 等等 , 无 不 体 现
基本 方针 。制 定完 备 的法 律制 度 , 对 国家 公 权 力 运 作 和公 民私权利 行使 进行 明确 规划 , 从 而 由立 法 、 执 法( 司法 ) 、 守 法 等 各 层 面 完 成 国家 、 社 会 与公 民 的
种道 统 、 政统 、 法 统 三 者关 系 的 理 性宣 言” _ 2 。倘
监 听活动 。
秘 密 通讯 之行 为 。在 现 时 代 , 为 有 效 打 击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刑事 犯 罪活 动 , 侦 查 机 关 对 相 关 犯罪 嫌 疑 人
之 网络通讯 进 行监 听无 疑非 常必 要 。法制 化是 指凭 借 法 律制度 的确认 、 规 范、 调整和保护( 纳 入法 制 轨
德国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规制

德国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规制作者:傅梦梦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3期摘要:德国作为世界上具备最发达竞争法体系的国家,其与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相关的案例也数之不尽。
在德国,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的相关案件焦点主要集中在网站运营商、广告屏蔽软件提供商以及第三方消费者三者之间。
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德国通过将一般条款的内容具体化的方式来处理,而并没有发展出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
司法实践中,德国法院一般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此互联网广告屏蔽案件。
关键词: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利益衡量一、德国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法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屏蔽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主要是第4条第4款意义上的有目的阻碍竞争,第4a条规定的侵略性经营行为,第3条第1款意义上的一般市场阻碍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第4条第4款的有目的阻碍竞争,构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第4条第4款有目的阻碍竞争需要符合三个条件,首先,被诉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其次这一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地竞争对手的,最后,该行为对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产生了具体的针对性阻碍。
二、德国司法案例分析(1)Adblock Plus与Axel Springer一案:作为全球最大的广告屏蔽软件Adblock Plus,其母公司Eyeo经常被推向被告席。
被告Eyeo公司经营广告屏蔽软件Adblock Plus,该软件可以屏蔽网页上的广告,并具有广告“黑名单”和“白名单”功能。
在“黑名单”中包含的过滤规则抓取的广告被自动屏蔽,进入白名单的广告作为例外可以不被屏蔽,但进入白名单的广告必须符合Eyeo公司规定的“可接受的广告”的要求,并同意Eyeo公司分享广告收益。
根据Eyeo公司自己的说法,公司对中小企业实行自动进入“白名单”例外,不参与分享中小企业的广告收益。
原告Axel Springer认为被告Eyeo公司经营屏蔽广告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提供能屏蔽其网页上屏蔽广告的计算机软件。
浅析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与特点

科技视界Science&Technology VisionScience&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近十几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为数不少的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许多电子商务法律文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等。
它们是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又指导着各国的电子商务法的实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与地区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
总之,电子商务这一全球化的立法现象,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在调整各国与国际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它们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商事交易形式问题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已经到了必须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对其调整的地步。
无论是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公司的运作,还是银行、保险、投资等行业的经营,都丝毫不能离开数据电文手段,以产生实体交易法律关系。
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广泛应用,甚至会出现如果不以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其进行调整的情况,就可能严重阻碍商事关系发展。
也就是说电子交易形式关系已经成为由法律调整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是电子商务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含义中已经涉及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所给数据电文的定义是:就本法而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所传递的信息。
从Rio案看美国电子邮件域外送达方式的运用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地址。因此, 原告 向地区法院申请通过 电子邮件对被告进行送达 , 区法院同意原告请求 , 地 并在原告送 达后作 出被告 败诉 的缺席判决。随后 , 被告就电子邮件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向美 国联邦第九巡 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0 02年 3 月2 0日, 联邦第九巡 回上诉法院作 出史无前例的判决 , 电子邮件送达符合美 国《 判定 联邦 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和美 国 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 , 电邮送达方式合法合宪 。Ro案成为确认 电邮送达方式合法与否 的分水岭 。之后 , i 该判 决被美国其他法院的判决 以及立法修改所追随。
一
直被遵循。直到 14 , 9 5 在国际鞋业公司案件 中, ] 国最高法 院确立 了最低 联系, [ 美 3 确认只要案件 和美 国存在最低
作者系深圳 大学法学 院讲师 ,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 邮编 :10 0 586 。
[ ] R oP o s ,Ic .R oIt I t l k 2 4 F 3 0 7( t i 0 2 . 1 i rp . n .v i nl ne i , 8 . d 1 0 9 hC r 0 ) rn .2
[ 2] P noe .N f, 5U S 1 , 2 2 17 ) en yrv e 9 . .7 4 7 2— 4( 8 7 .
[ 3] Itrai a S o .Wahn t 3 6 U. .3 0( 9 5 . n n t n l h eV e o s ig n, 2 S 1 1 4 ) o
一
、
Ro i 案承认 电子 邮件送 达方式合法性的制度基础
Ro i案发生在 20 02年 , 但其突破性地作 出承认 电子邮件送达方式合法性 的结论 , 却是建立在长期法律演进的基
信息产品数字化交易的法律规制_美国的双重标准

第63卷 第1期2010年1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Vol.63.No.1Jan.2010.065~069 作者简介:郭 鹏,华南师范大学法政系讲师,法学博士;广东佛山5282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研究 (07BFX079)[文章编号]1672 7320(2010)01 0065 05信息产品数字化交易的法律规制:美国的双重标准郭 鹏[摘 要]美国的国内立法及司法否定了信息产品数字化交易受货物买卖法规制,但在构建一个关于数字化信息产品的国际贸易法制的WT O 谈判中,美国却坚持对其适用调整货物贸易的GAT T 。
美国之所以采取双重标准,是为本国的信息、版权产业能获得更大的世界市场而寻求最大程度的WTO 数字贸易自由化。
在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中,要警惕强势国家利用国际条约实现本国贸易利益的全球化,维护自己的国际贸易利益同样也应是中国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数字化信息产品;WT O;货物买卖;信息许可;双重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数字化交付的信息产品(Digitally Delivered Co ntent Pr oducts)是指由传统的核心版权产业(如影视产业)创造的,但被数字化编码并在因特网上以电子化方式传送交付,且因而独立于实物载体(如磁带、磁盘)的产品;主要包括四种数字化信息产品类别:1.影视、像片、图像;2.歌曲和音乐;3.软件;4.视频游戏、计算机娱乐游戏[1](第8页)。
信息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资源,曾经以货物为基础的经济体系正逐渐转化为一个由信息产品的数字化交易所驱动的市场,各国立法者、法院和学者面临着以何种法律体系规范数字化贸易的重大考验。
美国作为版权产业和电子商务产业的世界第一强国,其对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安排,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有重大的影响及借鉴意义。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构想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构想作者:郭怡雷来源:《新闻世界》2011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上网人数呈几何级增长,在巨大商机的推动下,网络广告应运而生,创造出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网络广告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类似于虚假广告、隐性广告、广告骚扰等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本文拟探讨我国网络广告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网络广告的畅想。
【关键词】网络广告法律规制构想2011年1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3.03亿,依然是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但用户手机网民增幅较2009年趋缓。
最引人注目的是,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预示着更多的经济活动步入互联网时代①。
由于传播范围广范和受众人群众多,互联网成为商家投放的一大阵地,网络广告就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了。
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网络广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出现问题就成为一种必然。
探讨我国网络广告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结合近年来网络广告的发展情况,我们可以得出网络广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骚扰网民正常网上浏览。
网上浏览信息本来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有人把这种畅通无阻的感觉形容为“网上冲浪”,但是网络广告时不时地出现在人们阅读网页的关键位置,覆盖网页内容,网民必须亲自点击才能关闭广告进入到正常的页面,这无疑给网民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在日常的网页浏览中,我们最经常遇到的是网页广告,它主要指用户打开网络浏览器时自动显示在屏幕上的广告。
由于使用浏览器阅读信息是网民上网的主要方式,网页广告在网络上应用最为普遍,一般有按钮广告、弹出式广告、漂移广告、文字链接广告、分类广告、主页广告、插播广告等。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邮政管理法律体系,促进邮政通信和谐发展——探究《邮政法》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邮政管理法律体系,促进邮政通信和谐发展——探究《邮政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邮政通信的重要性不断上升,邮政服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而邮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201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正式颁布实施。
本文旨在探讨《邮政法》的相关内容,以此为突破口,深入剖析邮政通信的发展与现状,揭示邮政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一、《邮政法》的意义《邮政法》作为一部全面规范邮政服务和管理行为的法律,它的出台实际上代表了国家有关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确保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打击邮政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决心和态度。
《邮政法》共十章六十条,其主要内容包括:邮政服务的适用范围,邮政服务的开展和保障,邮政市场的开放与竞争,邮政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在《邮政法》中,有两个主题是非常突出的,一个是“保障”,另一个则是“平等”。
在这个法文中,明确规定了邮政服务对象的范围,即邮政服务是为全体人民服务,不分地区、民族、职业、收入和政治地位的人员提供通信服务。
法律规定了邮政服务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对落后地区和困难群体优先提供服务。
《邮政法》的实施对于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邮政运营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同时对于邮政违法行为的反制也提出了更为有效和严厉的制裁措施,这对行业的监管和规范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邮政行业发展现状邮政行业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前,我国邮政行业的发展基本处于由数量转向质量的发展阶段。
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物流技术的发展,邮政行业已经不再受限于物流性质的单一服务,而是向更为智能化、个性化、电子化和综合化方向转变。
在2019年,邮政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良好。
数据显示,全国快递业务量突破600亿件,邮政服务辐射以车站、机场、农村为代表的落后地区,邮政行业智能化、电子化水平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