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及省、市、区政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并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检查结果通过一定媒介对外公开,供社会大众查阅。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随机、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监督检查,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外,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都必须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区级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
每年3月1日前,各业务部门应向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报送本业务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内容应包括抽查计划名称、组织实施单位、抽查类型、抽查比例、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抽查时限、实施检查单位、配合单位等信息。
其中抽查比例应不低于上级部门要求。
区级业务部门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结合“三合一”机构的特点,按照“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资源,在机关内部实现跨业务部门的联合检查,在外部积极邀请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检查,构建联合执法新机制。
配合部门应向牵头部门提供具体的抽查事项,并做好本部门的人员选派和业务培训,积极参与联合抽查。
区级除落实上级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外,可以根据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为导向,提出本辖区双随机抽查需求,确定相应的抽查事项清单,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上级局及地方政府报备,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计划也要按规定上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第三章“两库”管理第四章年度抽查计划、比例和频次第五章实施抽查第六章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第七章其他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改革落实,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和《威海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威海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市局主管业务科室、执法机构单独或联合实施,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三条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随机抽查检查事项。
协同推进,是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明确,是指参加检查的单位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服务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市相关业务科(室)对所管辖范围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服务主体(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情况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向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未列入清单或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八条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一)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由相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开展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监督和检查机制,用于保证公平公正执行法律、规章和政策。
该机制通过随机选择抽查对象,公开抽查过程和结果,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为了有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是相关细则的展开讨论。
一、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核心目的是增加监管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减少任意执法和腐败行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机制,下面将详细介绍具体做法。
二、抽查范围和对象选择1. 抽查范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所有相关领域和部门,如市场经营者、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
2. 对象选择:为了确保公正性和监管的针对性,抽查对象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选择:a. 随机抽样:从待抽查对象的整体群体中随机选择抽查对象,确保每一个待抽查对象都有平等被选择的机会。
b. 信息筛选:根据相关数据和信息,确定高风险和关键领域的对象作为抽查对象,增加监管控制的精准性。
三、抽查程序和要求1. 抽查程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该符合以下程序要求:a. 抽查计划: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区域和对象,确保抽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b. 随机抽查:使用专业工具或软件进行抽查,确保随机性和公平性。
c. 公开抽查:抽查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可监督和评估,确保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d. 抽查记录:记录抽查过程和结果,包括被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时间等,以备后续检查和审计。
2. 抽查要求:为了增加抽查的效果和实效,抽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 抽查频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抽查,减少监管盲区和空白期。
b. 抽查内容:根据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要求,确定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c. 抽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抽查、抽样检验、座谈访谈等方式开展抽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d. 抽查结果评估:对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3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1. 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旨在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实施,提高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公信力。
2. 定义和范围2.1 双随机:采用随机数表或随机数生成器,对监管对象和监管行为进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2.2 一公开:抽查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示抽样方法、抽查对象、抽查时间、抽查地点以及抽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3. 抽查程序3.1 制定抽查计划: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确保抽查的公平性和全面性。
3.2 抽查对象确定:监管机构应当从监管对象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确保抽查的客观性和随机性。
3.3 抽查通知: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查通知发给被抽查对象,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抽查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3.4 抽查实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抽查活动,抽取样本并对相关监管行为进行检查、采集证据。
3.5 抽查结果处理:监管机构应当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
4. 抽查要求4.1 抽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抽查活动应当在公开的场所进行,抽查的过程要向社会公众公示,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2 抽查行为要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在抽查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客观,不得有私心或歧视行为。
4.3 抽查结果要准确可信:监管机构应当确保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证据采集和分析。
4.4 抽查信息要全面发布:监管机构应当将抽查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抽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结果等信息。
5. 监督机制5.1 内部监督: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抽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抽查的公正和有效。
5.2 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对抽查活动有监督权利,监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监督和评价。
5.3 违规追责:对于在抽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人员,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并及时公示。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范本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决策和评估过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
该方法通过随机选择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以及公开抽查程序和结果,有效提高了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项目评估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为了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细则。
2. 定义和原则:2.1 双随机:指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的选择必须是随机、无偏差的,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2 一公开:指抽查程序和结果必须对公众透明,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公信力。
2.3 细则的原则: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过程的简便性、效率性和操作性,并遵循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的要求。
3. 抽查对象的确定:3.1 根据具体的抽查目的和任务,确定需要抽查的对象范围。
3.2 使用随机数生成器或抽样方法,从抽查对象范围中随机抽取样本,确保抽样过程无偏差,并记录抽样方法和结果。
4. 抽查人员的选择:4.1 根据抽查任务的性质和要求,确定需要参与抽查的人员范围。
4.2 使用随机数生成器或抽样方法,从人员范围中随机选取抽查人员,确保选择过程无偏差,并记录选择方法和结果。
5. 抽查程序的公开:5.1 在抽查开始之前,向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发布抽查通知,说明抽查的目的、范围和程序,并明确公开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2 在抽查过程中,抽查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标识,以示身份和工作状态。
5.3 抽查人员在实施抽查前,须向抽查对象和目击者说明抽查的目的和程序,并取得相关人员的合法授权和同意。
5.4 抽查过程应当进行录音、拍照或录像等记录,以确保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5 抽查结束后,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包括被抽查对象的情况和抽查评估的结果,并向公众提供查询和投诉渠道。
6. 抽查结果的使用:6.1 根据抽查结果,及时评估抽查对象的合规性和表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改、处罚和奖励措施。
6.2 对于抽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以示警示。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简介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双随机)是指在履行公共职责时,政府部门在抽取监督对象时,具有随机性和公开性的一种抽查方法。
双随机是把采取的抽查措施细分成两种:随机抽取和选择性抽取,在流程中增加了监督活动的透明性,提高了可追溯性,使政府部门在履行公共职责时,在双重牵制下更加努力,从而实现职责落实、资源优化、效率提高的目的。
二、目的
双随机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进行政府职责的履行,使政府部门更加尽责,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消除违规争议,促进政府部门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三、范围
双随机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履行公共职责的抽查行为,包括监督检查、稽查检查、抽查检查、历史检查等。
四、内容
(一)抽查采取双随机的原则:抽查行为的实施必须根据选择性抽取和随机抽取的原则,即在一定数量内抽取的单位必须具有随机性,抽取的方式必须具有公开性;
(二)抽查时间:抽查办法的实施时间应当经常性、定期性地进行;
(三)抽查范围:抽查范围要全面。
XXXX市人社局“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
XXXX市人社局“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动保障执法行为,建立本局“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在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用人单位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执法检查,避免执法扰民、任性执法等问题的发生。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劳动保障执法监督。
二、基本原则依法实施。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劳动保障“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
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监管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公开透明。
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双随机”制度,是指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机制。
1、建立抽查对象数据库。
根据检查要求,我市XXXX家金融业企业中,随机选取6家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定力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内地就业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的情况;网上用工申报、备案的情况等。
“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五篇)
“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五篇)(篇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监管信息互通与监管工作联动,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应用1、经营主体行政许可后,及时更新生产经营企业信息。
2、加强企业日常监管信息、许可信息、处罚信息的归集,并报送至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3、加强涉企信息的推送、公示、接收、反馈。
(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3、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4、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守法的自觉性,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及失信联合惩戒的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稽查大队、办公室、行政审批事务室、综合应急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及各街道食药所负责人任成员。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机关(处)、企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的纪律与作风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乡镇机关党建工作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采取随机抽取、随机组合、公开公示的方式,确保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三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机关(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党工委、机关(处)党总支、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其所属党支部。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内容包括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工作业绩、思想表达能力、组织纪律性等。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的主体是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抽取和公示工作,同时也需要互相配合,确保公正公开。
第二章抽取方法第六条抽取方法包括随机抽取和随机组合。
第七条随机抽取是指根据一定的抽样原则和方法,从被抽检对象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抽取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随机组合是指将被抽检对象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随机分组,然后在每个分组内进行随机抽取。
分组可以按职位、地域、性别等因素进行。
第九条具体的抽取方法和比例,应当由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十条公示方式包括公开公示和内部公示。
第十一条公开公示是指将被抽检对象的抽取结果公开向全体党员和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被抽检对象的姓名、职务、抽取途径、公示时间等。
第十二条内部公示是指将被抽检对象的抽取结果公示在党组织内部,供党员干部和党群干部参考。
公示内容应包括被抽检对象的姓名、职务、抽取途径、公示时间等。
第十三条具体的公示方式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适度屏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是指对被抽检对象的工作业绩、廉政情况等进行审核、评估和指导,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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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事项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共对应11个实施细则)一、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工作职责(一)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以下简称认可部)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样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并协助认可部完成认证结果样本、认证监管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
(三)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工作部署完成本辖区内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检查结果。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认证活动的合规性。
对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认证档案及获证组织现场的核查,检查认证活动是否有违规行为。
(二)检查认证档案的真实性。
抽取认证档案记载的审核活动重要事项,前往获证企业核对档案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四、工作程序(一)抽查的领域。
以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活动作为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二)抽查的比例。
根据年度检查经费安排情况,确定对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结果抽取比例。
(三)抽查的频率。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每年抽查一次。
(四)抽查的原则。
国家认监委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认证机构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抽样比例分别进行随机抽样。
对抽中的认证结果,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相关地方局到认证机构调取相应的认证档案。
(五)分配抽查任务。
国家认监委根据抽取样本涉及的获证企业地域分布情况,分别向相关的省级质监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下达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检查任务及检查经费。
(六)实施抽查工作。
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按照随机选派的认证监管人员名单,随机组成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检查工作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在检查开始前,国家认监委派员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需要派员或抽调行政监管专家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七)抽查结果汇总。
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在完成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按照要求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认可部。
对检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任务的地方两局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并报国家认监委。
(八)认监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国家认监委组织的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工作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活动。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的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工作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模式,是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监委的工作任务,在实施CCC 获证产品市场抽查的工作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检查人员,并公开有关检查结果。
二、工作职责(一)国家认监委负责统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建立被检查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库。
1.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和市场调研情况,建立本辖区的被检查企业名录库。
2. 建立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单位、性别、专业技能、联系方式等。
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CCC认证获证产品市场抽查管理系统操作和实现。
三、工作程序(一)抽查领域以保障民生、保护消费者安全为目标,全面反映CCC 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重点的原则,选取确定需要抽查的产品领域,主要以历年抽查合格率低、消费者关注高的产品类别为抽查重点。
(二)任务下达国家认监委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分别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抽查任务。
(三)抽样实施1. 抽样点选取应在有抽查对象的生产企业仓库(成品堆放区)、流通领域实体店、电商网店或其仓库(含物流站、配送站),进口环节流转仓库(含销售现场)中选取。
2. 抽样证据留存抽样时,根据样品特点及需要,重点对以下信息进行证据留存:生产厂门或经销商店面、抽样产品的外包装(尽可能包括包装盒上各侧面及顶、底面照片)、去除外包装后产品整体外观、产品铭牌信息、规格型号、生产企业、CCC证书号、生产日期或批次号等信息。
3. 核实样本获证信息在确定拟抽样产品后,抽样人员确认拟抽查产品的获证情况,可登录认监委官网查询核实,以保证拟抽取样品为获证产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 样品信息确认抽样结束后,应将《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抽样单》、抽样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寄送给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或持证者进行确认。
同时妥善留存快递单及快递状态查询截图等样品信息确认证据以备查。
(四)样品检测按CCC认证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测试)方法对样本的确定特性进行检测。
检测数据应完整准确记录,以备查验。
1. 检测结果判定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的总体未发现不合格;如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的总体不合格。
2. 检测结果通知应将检测结果通知被抽查对象。
同时妥善留存快递单及快递状态查询截图等检测结果确认证据以备查,确保全程可追溯。
3. 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当被抽查对象对抽样单元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
(五)抽查结果汇总承担任务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在每年10月前完成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六)结果公开在次年的1月底之前,国家认监委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公开CCC认证获证产品市场抽查结果,主要包括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目的生产企业名称(标称)、产品型号和规格、CCC证书号、具体不合格项目等结果信息。
四、纪律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三、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2016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监管效能,推进协同监管”等工作要求,贯彻《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要求,在2016年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查试点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制定本细则。
一、监督抽查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组织的“食品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抽查对象包括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的产品或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实施“三同工程”(同线同标同质)中获得相关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也依照本细则进行。
二、基本原则抽查场所遵循生产企业现场与销售终端抽检联动原则;区域选择遵循产品消费、生产和进出口集中等风险较高区域的原则;产品选择遵循重点选择舆情曝光率高、国务院食品安全管理重点产品、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及认证标识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的原则。
三、方法步骤(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同线同标同质服务平台为基础,根据认证类型分别建立或导出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获证信息、产品类别等内容。
(二)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
国家认监委专项组织专项监督抽查涉及在具体地域实施,需由执法人员实施或参加的,从“认证认可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库”中按需要数量抽取,如对执法人员专长、行业特点、出差交通、个人工作是否冲突等有特殊要求,可进行多轮抽取或一次性抽出足够数量后进行人工筛选。
监督抽查需要使用专家的,从监督抽查专家库中根据需要抽取。
(三)建立检测机构名录库。
考虑有机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及其他获证食品农产品的检测要求,选择具有相应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名录库。
检测机构相关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能力并获得国家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2.为国家相关部门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3.具备多项农药全扫描筛选排查能力;4.具有食品农产品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
(四)实行动态管理。
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检测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四、职责分工研究所根据认监委的要求,建立“双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协助认监委完成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由地方两局负责样品的抽样、买样及样品确认工作;由检测机构负责抽取产品的检测工作。
五、检查工作流程(一)确定抽样区域及产品类别。
选取产品消费、生产和进出口集中,风险较高的区域,以及舆情曝光度高、国务院食安办年度重点检查产品、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及认证标识发现问题较多的产品。
(二)确定检测机构。
从检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检测机构3-6家,生成检测机构名录,并确定检测机构承担抽检任务范围及数量等。
(三)随机抽取生产企业。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选择产品类别,从该产品库中随机抽取生产企业,生成生产企业名录。
(四)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从检查人员库中抽取检查人员负责样品抽样工作。
(五)抽取样品。
按照生成的生产企业名录,到企业现场及销售终端(商超及/或网络)抽取样品。
(六)样品真实性核查。
检查人员要对抽取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通过查询有机码、HACCP标识等相应编码或标识、查验认证证书、对照认证范围等方式验证产品认证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