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十)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禁止性义务的问题为保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廉洁性,《网拍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也不得参与竞拍。
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因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严重的违规操作从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除名。
这里的操控拍卖程序包括在拍卖程序中设置操控功能和采取操控行为两种表现形式。
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不易发现。
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对司法拍卖整体产生不信任,可能会引发大量纠纷,恶劣影响会成倍放大。
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随时监控、及时处置,出现《网拍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拍卖中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情况紧急的可依《网拍规定》第二十八条暂缓、中止拍卖,在个案中消除不良后果、维护公正。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有权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情节和后果决定是否从名单库中予以除名,当然该除名程序同样应经过第三方评估后,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
(十一)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网拍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不同角色的当事人(包括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救济渠道。
针对执行行为,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通过异议、复议救济其权利,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如对拍卖财产的实际权属存在争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拍卖物提出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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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是一种为了提高司法拍卖效率和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简单介绍:
1. 功能与职责: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协助法院进行拍卖活动。
他们负责拍卖财产的评估、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标的的展示、拍卖会的组织等工作,以确保拍卖过程的顺利进行。
2. 专业服务:这些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专业知识。
他们能够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提高拍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效率提升:通过将一些拍卖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辅助机构,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
辅助机构能够更快速地处理拍卖的准备工作,缩短拍卖周期。
4. 透明公正: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有助于保证拍卖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他们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拍卖过程的合法合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与责任:辅助机构需要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对于违反规定的辅助机构,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通过专业机构的参与,拍卖过程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法发〔2016〕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的通知法发〔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科学建立和管理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互联网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装、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条能够提供符合《网拍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有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业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入库的,应当提交入库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保障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安全、便捷、有序进行的信息系统、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员等,且服务质优价廉。
第四条申请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二)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领先地位;(三)已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四)无违法违规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一)关于网拍优先原则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过去,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拍卖机构现场拍卖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问题。
因此,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
《网拍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此处采用“应当”的措辞,体现出强制性规范和指引性规范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针对已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个案中实施司法拍卖,应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常态,有条件的必须选择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另一方面针对尚未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尚未建立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联系的,应当积极推进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协调合作,根据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当地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机制,加强软硬件等配套建设,保证当地的司法拍卖尽快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运行模式。
同时,因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性质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的财产处置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而应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处置财产优先选择方式,与其他处置财产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
尤其考虑到执行中处置的财产涉及多种情况,有财产为限制交易物甚至为禁止交易物,如文物[1];有财产价值减损危险较高或存在不容易保管情形的,需要及时变价,不适于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如生鲜食品[2];有财产因市场价值恒定,无需采取拍卖的方式变现;有财产只能针对特定人群进行拍卖,并受到当地的交易政策限制,如特定地域的房屋、车辆;有财产的交易过程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并且遵守特别的市场规则,如期权、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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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湘高法〔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6日第8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执行公正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拍卖财产尽职调查、点交,展示和描述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等材料的制作、上传网络拍卖平台,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看样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负责,也可以交由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网拍辅助机构)进行。
第三条中级法院建立本辖区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每个中级法院建立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数应不少于该中级法院“辖区法院数+3”家,申请入库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网拍辅助机构数不足该最低数量限制的除外。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执行局负责。
第四条申请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三)具备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四)具有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摄影摄像、信息技术、法律、拍卖等专业人才和一定数量的其他工作人员;(五)能够按拍卖要求收集、整理拍卖财产信息、制作视频、照片和文字描述等说明拍卖财产状况的资料,并及时报告执行法院;(六)具备每周7×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接收电话(网络)咨询,真实、准确、规范回答拍卖事项有关疑问;(七)具备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执行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移动执行App相联通的网拍辅助APP网络服务平台,能够对咨询、引领看样等网拍辅助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八)具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必要时,网拍辅助机构应当购买与网拍辅助工作规模、风险相适应的责任保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一)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规定不得从事司法中介服务的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因为执业行为被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四)涉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网络诈骗等行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网络诈骗等行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
同一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申请加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应当向建立名单库的中级法院作出下列承诺:(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伦理;(二)严格按照执行法院委托书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三)服从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工作安排;(四)不得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中级法院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择优选择。
(一)公告。
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法院门户网站发布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准入条件、入库数量、入库程序、权利义务及可能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内容。
在门户网站公告的,应当在突出位置滚动显示,公告期限为30日。
(二)申请。
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中国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发布公告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
各中级法院应当成立网拍辅助机构评选委员会对申请的辅助机构进行审查,确定入库机构名单。
网拍辅助机构评选委员会由中级法院执行局、监察局、审管办及辖区执行部门负责人或专业骨干若干人组成,由执行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公示。
各中级法院将拟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
(五)备案。
各中级法院将确定入库机构名单5日内报省高级法院备案。
省高级法院将全省各中级法院入库名单汇总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六)公布。
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分别将辖区范围内确定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中级法院应当从本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选择网拍辅助机构。
基层法院应当从所辖中级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选择网拍辅助机构。
拍卖标的物位于执行法院所在市州管辖之外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标的物所在地的中级法院选择网拍辅助机构。
第九条执行法院可以按照“一案一委托”的方式选择网拍辅助机构;也可以采用一次概括委托的方式,选择1-3家网拍辅助机构约定一定时间的服务期间。
一次概括委托的服务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按照“一案一委托”方式选择网拍辅助机构的,应当采用随机方法;一次概括委托网拍辅助机构的,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第十条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向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服务期间、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原则、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和违反委托书的责任等内容。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开展工作。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自接收到执行法院委托书后2日内提出申请,委托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委托,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第十一条网拍辅助工作的期间,委托书有规定的按照委托书的规定,委托书没有规定的,自接受执行法院委托之日起,至财产拍卖、变卖程序结束之日止。
执行法院需要网拍辅助机构交付、交割拍卖财产的,网拍辅助工作至财产交付、交割完成之日止。
第十二条下列拍卖辅助事务,执行法院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一)辅助拍卖财产尽职调查,制作《拍卖财产尽职调查情况表》,提交执行法院审查。
(二)辅助制作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
(三)制作描述、说明拍卖财产情况的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提交执行法院审核。
视频、照片、文字说明应当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情况,不动产应包括不动产权证,建筑、登记时间及面积、位置、朝向,瑕疵、权属、权利瑕疵、占有使用等负担、税费,限购政策,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情况;动产应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现状、瑕疵、品质,权属、权利瑕疵、占有、权利负担等情况;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其他财产权应当包括权属关系、份额比例、处理程序、权利负担、主体资格条件限制等情况。
视频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照片不少于8祯。
(四)上传服务。
将拍卖、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撤回拍卖裁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财产评估、询价报告,拍卖公告、提示、特别提示和描述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上传“湖南数字法院”办案系统。
(五)接受咨询服务。
通过电话、微信、网拍辅助平台及网拍辅助App接受意向竞买人、竞买人拍卖事项咨询,回答拍卖事项相关疑问。
网拍辅助机构接受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咨询应当同步上传“湖南数字法院”办案系统,全程留痕。
(六)引领看样服务。
引领竞买人现场查看拍卖财产或者与拍卖财产有关的相关材料。
引领看样应当同步上传“湖南数字法院”办案系统,全程留痕。
(七)提供保管服务。
拍卖财产需要保管的,妥善保管、保存及现状维护拍卖财产。
拍卖财产内有非拍卖物品的,辅助执行人员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办理移交手续。
(八)对需要拍卖的财产,辅助定向、网络询价和网络委托评估。
(九)辅助办理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财产的交付或者交割。
(十)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的其他拍卖辅助性事务。
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根据事务的性质和类型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的,不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执行法院裁定或者决定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撤回拍卖的,应及时通知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停止拍卖辅助工作,并将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撤回拍卖裁定书等相关文件按执行法院指示上传“湖南数字法院”办案系统。
暂缓拍卖、中止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暂缓、中止拍卖情况要求网拍辅助机构在3日内把拍卖标的物档案、不动产钥匙等相关材料、物品交还委托法院。
撤回拍卖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在3日内把拍卖标的物档案、不动产钥匙等相关材料、物品交还委托法院。
第十四条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实施网拍辅助事务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网拍辅助服务费。
以“一案一委托”方式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网拍辅助事务完成以后30日内支付,以“一次概括委托”方式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以按月支付。
网拍辅助服务费的收支及管理,参照执行案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应当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进行,由执行和财务部门分工负责,互相监督,分管执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并接受驻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网拍辅助服务费的收支凭证及审批文件应当分别存入会计和执行案件卷宗,以及相应的电子卷宗。
第十五条网拍辅助服务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拍卖(变卖)财产成交款中优先支付。
以物抵债的,网拍辅助服务费由接受该抵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以“一案一委托”方式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提供服务的,网拍辅助服务费由执行部门和网拍辅助机构协商确定价格。
以“一次概括委托”方式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提供服务的,网拍辅助服务费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网拍辅助服务费应当根据网拍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案件计取,但不得高于本办法附件《网拍辅助服务费指导价格》确定的价格上限标准。
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最大化实现财产拍卖价值的目的选择整体拍卖、集合拍卖或单品拍卖。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支付网拍辅助服务费,但可以支付网拍辅助机构在网拍辅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拍卖、变卖财产的;(二)执行法院撤回拍卖变卖的;(三)流拍、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财产抵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