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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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税收保全措施案例: 税务机关能否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财税实务税收保全措施案例: 税务机关能否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收保全措施案例:税务机关能否冻结纳
税人的银行资金
一桩税务行政复议案提示税务执法人员,对于涉嫌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条文,不能偷一点儿懒,省一点儿事。

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对近期发生的一件事很有触动,觉得很有必要和同行分享一点儿体会,那就是税务机关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事件:张某遭遇银行汇款冻结
近日,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涉税事件。

张某在四川省A市B县开办了一家经营家具的公司,但一直经营不景气。

前不久,张某在C市接到了一笔大业务。

为便于经营,张某决定将自己的公司迁往C市。

B县地税局得知这一消息后,赶紧派人到张某的公司查看。

此时,张某的公司已搬走很多东西。

B县地税局经研究认为张某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提前责令张某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见张某没有理会,继续搬走财产,变卖办公用品,B县地税局又责成张某提供纳税担保人。

张某告知,试过了,找不到纳税担保人。

担心张某走逃,经B县地税局局长批准,B县地税局税务人员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张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当得知该账户已无资金时,B县地税局又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张某的个人储蓄存款。

然而,张某的个人储蓄账户中也没有资金。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B 县地税局通过银行多方查询,查到张某最近有一笔汇款,便冻结了该款项,冻结金额相当于张某的应纳税额。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题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A.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B. 按照规定设置账簿C. 按期申报纳税D. 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2、以下哪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A.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B. 企业将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C.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D.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下哪项不是税务师的执业范围?A. 代为办理税务登记B. 代为办理税务申报C. 代为办理税务审计D. 代为办理税务行政复议4、下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法,正确的是:A.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购货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B.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收取增值税款的凭证C.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自己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D.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用于证明销售方已支付增值税款的凭证5、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哪种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A.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 按照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D.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B.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C.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服务时均可开具D. 仅限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使用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税务登记仅适用于企业单位B. 税务登记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只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件C. 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3年D.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以下关于税务代理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税务代理是指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B. 税务代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C. 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事宜时,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D. 税务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纳税人承担9、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A、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C、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D、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0、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B、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C、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职权?A、查账权B、场地检查权C、查询存款账户权D、查封扣押权12、以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义务人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A、纳税义务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的任何检查B、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C、纳税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D、纳税义务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纳税申报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保全法律案例(3篇)

税收保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工作日益复杂。

税收保全作为税收征收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国家税收的安全和稳定。

本案例以一起涉及税收保全的法律纠纷为例,分析税收保全的法律依据、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市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XX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税务机关发现XX公司自2017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XX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XX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税务机关的调查证据不足,且处罚过重。

在缴纳部分税款后,XX公司拒绝缴纳剩余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机关遂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XX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扣押其部分财产。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1)冻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2)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物;(3)查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该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从事税收违法行为;(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3)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可能逃避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案件审理1. 税务机关的申请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税收保全申请,并附具了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证据等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税务机关的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税务机关是否有根据认为纳税人从事税收违法行为;(2)纳税人是否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3)是否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有可能逃避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3.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税务机关的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遂作出判决,批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XX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扣押其部分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4号),该文对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国税发24号文的主要内容(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

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属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季节性的商品、货物;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

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税法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引言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收征管权益,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是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强制手段的一种具体应用,旨在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本文将重点讨论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1. 税收保全措施的基本概念税收保全措施是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为了保全租金、以防征收权益受损失,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可以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有助于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

2.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自然人纳税人自然人纳税人是指以个人身份纳税的纳税人,他们在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上也适用税收保全措施。

当自然人纳税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等。

2.2 企业纳税人企业纳税人是指以企业身份纳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企业纳税人,主要是针对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的情况。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企业资产、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来保障税收征收权益。

2.3 其他纳税人除了自然人和企业纳税人,税收保全措施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纳税人,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些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方面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措施来保护税收征管权益。

3. 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应用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财产查封税务机关可以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财产进行查封,以确保其缴纳相应的税款。

财产查封是指对纳税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封,限制其转移、变卖等权利,直到其缴纳了应缴纳的税款为止。

3.2 资金冻结税收保全措施还包括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税务机关可以冻结纳税人的账户余额,以防其将资金转移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只有在纳税人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税务机关才会解除冻结。

3.3 限制出入境在一些严重违法税收行为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还可以限制纳税人的出入境,以防其逃避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规定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规定

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规定税收保全是指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税时,为了不让纳税人以一些借口躲避税收,而限制纳税人对财产转移所实行的措施。

法律对实行税收保全有哪些规定?请看下文。

一、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需立刻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后,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该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所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三、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刻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遇损失的,税务机关应该担当赔偿责任。

税收征管法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遇的挺直损失。

四、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五、税收征管法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所有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规矩规定的没有担保资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六、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该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积案清理强化税收保全措施

积案清理强化税收保全措施

积案清理强化税收保全措施是指通过加强对积案的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保全措施,以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
1. 加强对积案的清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的积案清理机制,对已经积压的税收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处理和结案,减少积案数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2. 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逃税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

3. 完善税收保全制度:建立健全税收保全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

4.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5. 加强税收宣传教育:通过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减少逃税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清理积案,加强税收保全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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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你对税收保全措施有多少了解?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税收保全的措施
一、税收保全的措施分为三种
(一)简易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一般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
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特殊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这三种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税款所属期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3、执行对象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的手段不同。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程序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批准权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

另外两种则有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7、责令缴纳期限不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

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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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要区别
一是两者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二是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三是两者明确的金额界定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以“应纳税款”为金额依据;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以“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为金额依据。

四是两者采取的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而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

五是两者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的后果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其财产所有权;而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六是两者使税款入库的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达到的是限定纳税义务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使应纳税款、滞纳金直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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