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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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1. 引言税收是国家政府从个人和企业收取的一种财政收入。

为了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缴纳,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

本文将探讨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2.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采取的保护纳税人权益,保障税款及相关利益不被侵害的一系列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税务机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财产不受损害的一种措施。

当纳税人遭到强制执行或其他形式的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来保护纳税人的财产。

2.2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确保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被篡改或毁损的一种措施。

税务机关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护纳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完整性。

2.3 信息保全信息保全是指在税务检查、核实、审计等过程中,税务机关要保护纳税人的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的一种措施。

税务机关会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确保纳税人信息的安全。

3. 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是在纳税人违法行为发生后,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手段,以确保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的一系列措施。

3.1 罚款罚款是一种常见的税收强制措施。

当纳税人未按时或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3.2 查封、扣押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款不被转移或隐匿。

查封、扣押措施可以逼迫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

3.3 拍卖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拍卖纳税人财产来清偿税款。

拍卖是最后的强制措施,通常只在纳税人拒绝履行义务或无力偿还税款的情况下采取。

4. 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措施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人权益受到损害前采取的预防措施,旨在确保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并保护纳税人的财产、证据和信息的安全。

税收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逃税、偷税和漏税等行为的发生。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一)论文摘要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独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特别是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除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少数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

因此,有必要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加以规范,以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等三大特性。

根据执行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执行;根据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强制扣缴、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和强制拍卖、变价抵缴。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也是税务行政手段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二者有所不同。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限模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问等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一般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也没有统一的规程可参照,因此,应当做到第一、明确强制执行程序;第二、强化执行手段;第三提高税务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

关键词:税务强制执行税务保全法律意识执法水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在行政法理论中,将行政强制划分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税收法律关系重点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1)征税主体。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内容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宣传税法, 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概述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一)概述: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流程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流程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流程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的收缴,在纳税人税款可能流失的情况下采取的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或者收入采取划拨、扣押等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主要程序包括:
1. 税务机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当纳税人有移转财产、抽逃资金的迹象,或者其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时,税务机关可以决定对该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

2. 发送保全通知书
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送达保全通知书,说明保全的理由、期限、保全措施等。

3. 执行具体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存款、投资性房地产、汽车、股权等财产采取划拨、扣押等保全措施。

4. 移交强制执行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移交强制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收缴纳税人拖欠的税款及附加费用的程序。

主要措施包括扣押纳税人财产、冻结账户、查封纳税人财产等。

税收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
1. 税务机关移交执行案件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拖欠税款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强制执行部门。

2. 执行部门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强制执行部门向纳税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3. 采取具体强制执行措施
可以扣押、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汽车、房屋等财产,或者查封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

4. 变卖纳税人财产
将扣押冻结的财产拍卖、变卖,用所得款项偿还税款。

5. 终结强制执行程序
在纳税人缴清税款后,终结强制执行程序。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都是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以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收缴。

两者之间存在顺序和关联性。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3篇)

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出现拖欠税款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旨在分析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以期为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二、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2)依法拍卖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3)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4)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刑法》对拖欠税款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责令限期缴纳:税务机关对企业拖欠税款的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3)解除合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区别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区别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界限税收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因其具有暂时性的特点,为防止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决,行政强制法第27条、第32条均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可见,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生效的行政决定,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决定的实施,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的剥夺是终局性的。

税收保全是税收征管法设定的、税务机关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可见,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难以保证时,临时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财产的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未来税款的实现。

税收征管法也设定了税收强制执行。

该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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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
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在后。

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
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

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与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

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

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

税务机关在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和税收保全措施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并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向纳税人履
行催告程序,告知其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的方式等,避免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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