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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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
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促使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七、《征管法》第88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

税务行政强制

税务行政强制

税务行政强制1、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收保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 引言税收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通过征收税收,政府能够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等。

然而,由于一些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定义、种类和原则。

2.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定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部门为实现税收征收目标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追缴逾期未缴税款或处罚逃税行为,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

3.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一。

当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或进行逃税行为时,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通常根据逾期时间或逃税金额来确定。

(2) 滞纳金滞纳金是对逾期未缴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利息。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将根据税法规定付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为逾期时间乘以一定的比例。

(3) 暂扣行为暂扣行为是指税务部门暂时扣押纳税人的财产,以便清偿其逾期未缴税款或罚款。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财产和收入进行暂时扣押,直到其履行纳税义务为止。

(4)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税务部门通过强制手段收取未缴税款。

当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或逾期未缴纳税款时,税务部门有权通过强制措施,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以实现税款的征收。

(5) 刑事追诉刑事追诉是指纳税人故意逃税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诉。

刑事追诉不仅涉及罚款和刑事处罚,还可能导致个人或企业信用受损。

4.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则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当在法律、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下进行。

以下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则:(1) 法律原则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据法律依据进行,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不能随意制定新规定或违背现有的法律规定。

(2) 公正原则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公正无私,不得对纳税人进行任何歧视。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法的执行和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而采取的强制手段。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这些规定主要在以下法律文件中得到明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律,是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各种行政强制手段,包括行政罚款、查封、扣押、提取信息、冻结存款等,用以推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时的程序要求。

例如,纳税人应提前收到书面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税务机关应依法出具行政强制通知书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补充。

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通知书,并向纳税人说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纳税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该条例还规定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方式等。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重要形式,用以惩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并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前,应当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文件。

在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时,税务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第四章讲义2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第四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第四章讲义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

提示: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5.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提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二、查封、扣押1.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一、法律法规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
的基本法规,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和应适用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
规定。

3.其他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均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的权力与职责有所规定,
为税收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税务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
税务总局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和公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原则与程序规定》等,对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程
序和实施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内部规章制度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强制执行过程中
的操作指南,对于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有必要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两个方面的依据。

必要合法性是指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应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程序合法性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时,应遵循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

只有
依据合法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强制执行,才能保障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一)关于执行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号)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二)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第⼋⼗⼋条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政复议也不向⼈民法院起诉、⼜不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执⾏措施,或者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政复议、⾏政诉讼和强制执⾏措施的规定。

税务⾏政复议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及其他当事⼈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政⾏为,依法向税务⾏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

它是及时、正确解决税务纠纷的⼀种有效⼿段,对于保护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直接承受税收征收管理义务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包括: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税务⾏为直接责任⼈和其他税务争议的当事⼈。

外国⼈、⽆国籍⼈、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税务⾏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税务⾏政复议必须以有权申请复议的⼈的名义进⾏,否则将是⽆效⾏为。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有权申请税务⾏政复议的公民为⽆⾏为能⼒或者限制⾏为能⼒⼈,其法定代理⼈可以代理申请。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发⽣合并、分⽴或者终⽌的,依法承受其权利的法⼈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他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与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税务⾏政复议的被申请⼈是作出具体⾏政⾏为的税务机关。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及注意事项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內容及注意事項(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维护税收征纳秩序和保障税款入库的一项特别措施。

(2)适用对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后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前提条件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出卖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直接出卖给有关机构的买卖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处分纳税人财产的行政措施。

税务强制执行催告法律依据

税务强制执行催告法律依据税务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纳税人的税收义务,对经过催告但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实现税收追缴。

税务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可以说是税务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前的必要程序。

那么,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该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强制执行之前,必须事先向纳税人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

只有在纳税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出催告通知书时,应当明确标明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并告知其如不履行纳税义务,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催告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时间等具体事项。

三、《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机关,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也适用该法。

根据该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依法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并告知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强制执行催告时,也需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了行政救济的途径。

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催告通知书后,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当对待,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申请撤销或修改催告决定。

总之,税务强制执行催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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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
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促使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七、《征管法》第88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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