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低保标准2019

大连低保标准2019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大连市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定的救助和保障措施,其中包括低保标准的规定。
2019年的大连低保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对大连市2019年的低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连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根据《大连市城市低保办法》,低保对象包括城市居民中的因病、因残、因失业等原因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生活来源无着的人员。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也可以申请低保,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80%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救助。
其次,大连市2019年的低保标准是多少呢?根据《大连市城市低保办法》,2019年大连市的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80元;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相应的补助发放。
最后,大连市对低保对象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是如何进行的呢?根据《大连市城市低保办法》,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并建立健全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低保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和服务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融入社会。
总之,大连市2019年的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80元,医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救助。
同时,大连市将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帮扶和服务,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状况,融入社会。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大连低保标准2019

大连低保标准20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低保标准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金钱数额。
大连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有着自己的低保标准。
2019年的大连低保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大连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是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
其次,大连市对低保标准的具体金额有着明确的规定。
2019年,大连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孤儿、重度残疾人等,标准还有所提高。
此外,大连市还对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障、临时救助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确保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再次,大连市对低保标准的发放和管理也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申请人需向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经过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低保金,并对低保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以保证低保金的合理使用。
最后,大连市对于低保对象的帮扶工作也是非常重视的。
除了提供经济资助外,大连市还通过发放救助物品、提供就业援助、开展临时救助等方式,全面帮助低保对象改善生活状况,重建信心,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2019年的大连低保标准在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注重对低保对象的认定、发放和管理以及帮扶工作的全面规范和细致化。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为大连市的低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低收入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希望和温暖。
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对大连低保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
大连低保标准

大连低保标准
大连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辽宁省的一个重要经济中心。
在城市的繁荣发展背后,也存在着一些贫困群体,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大连市设立了低保标准,以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大连市对低保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深入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的。
根据大连市民政局发布的文件,大连市的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人均收入、家庭负担、基本生活费用等因素。
在这些因素的基础上,大连市对低保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规定,以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其次,大连市对低保标准的执行是非常严格的。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的民政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将享受到相应的低保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的帮助。
这些帮助将有效地缓解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大连市对低保标准的调整是及时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连市将不断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关心和关怀,让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融入到城市的发展中去。
总之,大连市的低保标准是为了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是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怀和支持。
通过对低保标准的制定、执行和调整,大连市将有效地帮助低收入家庭,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大连市的低保标准能够得到更好地落实和执行,让更多的贫困家庭受益,共享社会的发展成果。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999年6月1日大连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五条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高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一)家族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族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8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8a05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ad.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6]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居民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就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长海县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元提高到8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9元提高到20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9元提高到70元。
三、大连开发区的差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3元提高到29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元提高到80元。
四、市级财政对各区县财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比例不变,即: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补助65%;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补助75%;对大连开发区不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结束——。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正文:----------------------------------------------------------------------------------------------------------------------------------------------------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1995年2月8日)为了贯彻执行《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大政发[1995]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线的,均属于保障对象。
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确定范围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2、无业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3、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的,其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5、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6、优待抚恤对象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者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
三、社会保障金发放办法1、凡符合社会保障的对象,均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发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与街道核实,报区民政局批准,发给大连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大连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每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社会保障金。
2、凡领取社会保障金者,月人均生活费高于社会保障线时,户主应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停发社会保障金的申请,并上交《大连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四、管理与监督1、各区民政局和街道及居委会,对申请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金发放到真正生活困难的对象手中。
2、发放社会保障金要坚持公开金额、公开对象的原则,张榜公布,健全手续,接受群众监督。
大连晨报七月九号内容介绍

大连晨报七月九号内容介绍
今年7月9日起,大连提高有关救助(补助)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750元。
同时低保新政细化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重点优抚对象可单独申办低保。
7月9日大连医保异地就医可网上备案
20xx、年7月9日起,参保人员可选择大连市转诊定点医院、医保网上服务大厅,拨打咨询热线:xxxx等途径中的一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当次有效,因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需要连续、多次治疗的,有效期内不设就医次数限制,一年内可多次在备案地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参保人员应在异地就医前进行登记备案,最迟应于异地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视为未登记备案。
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起付标准:1500元。
2.报销比例: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70%,退休人员85%,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70%,成年居民50%。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未登记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应于出院后一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报销比例降低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d844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fa.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原则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面临各种临时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大连开发区在290元至360元之间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要坚持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的原则;坚持实效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与低保救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专项救助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享受以下救助待遇:1.就业救助。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救助,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6•【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3年12月1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下同)居民和城市农业户口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保障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形式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拟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保障办(市内四区由市保障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提出意见,征得市保障办同意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有下列形式:(一)差额保障。
城市居民按规定计算家庭成员收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可按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的差额,发给保障金;有少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按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80%的差额发给保障金;有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按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60%的差额发给保障金。
上款规定人均享受的差额保障金额低于当地定额保障标准的,按定额保障标准发给保障金。
(二)定额保障。
城市居民按规定计算家庭成员收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每月发给固定数额的保障金。
已经发给差额保障金的居民,不能申请本项规定的保障金。
(三)临时救济制度。
享受差额或定额保障的家庭,在重大节日享受由政府统筹安排的一次性临时救济金。
(四)突发性救济。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可申请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济金。
第三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第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向所在街道(乡镇)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
公示后3日无异议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经所在街道(乡镇)审核后,报送所在县(市)区保障办。
(三)县(市)区保障办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居(村)委会将批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告,公告后3日内无异议的,发给市保障办统一印制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和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有异议的,由保障办核实并处理。
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市)区保障办应在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从被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街道(乡镇)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保障科长、民政助理、公安派出所所长、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主任和5名以上居民代表组成的疑难问题评审小组;居(村)委会应成立由其全体成员、社区民警和3名以上居(村)民代表组成的居(村)民评议小组,负责对初审、审核中疑难问题的评定。
第八条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持有工伤证的,1、2、3、4级为无劳动能力;5、6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7、8、9、10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二)持有残疾人证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有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三)因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由县(市)区(市内四区由市)保障办、卫生局共同指定的医院负责鉴定。
鉴定费由申请人自理。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保障办组织复鉴裁定。
第九条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不含接受国民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在校生)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先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就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银行存款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三)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安装电话且每月通话费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的;家庭成员持有移动电话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使用的代步机动车、固定或移动电话除外)。
(五)有高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它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饲养价值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宠物的。
(七)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就业安排的。
(九)拒不参加社区公共服务社或无正当理由1个月内2次不参加其活动的;连续2次、一年内累计5次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或提出续保申请的。
(十)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一)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籍虽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同一户籍人员计算并给予保障。
同一家庭存在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成员的,只保障非农业户籍成员,农业户籍成员的救济或保障,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第四章家庭收入的计算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包括:(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七)自谋职业收入;(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的知青护理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类收入,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以下简称各类应得待遇),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额高于公布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额计算。
应该领到各类应得待遇,因所在单位无生产经营能力,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按足额领到的,经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县(市)区以上经贸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在扣除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本人月收入。
(三)有劳动能力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自谋职业者的收入,按当地保障办拟定,市保障办同意的评估标准确定。
(四)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总和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在赡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视为该赡养人无赡养条件,可以不向被赡养人提供赡养费。
(五)抚(扶)养费,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判决,或者虽有协议、裁决、判决,但其数额明显低于有给付能力抚(扶)养义务人收入25%的,每个被抚(扶)养对象最高可按抚(扶)养义务人收入的25%计算抚(扶)养费;抚(扶)养义务人有多个需抚(扶)养对象的,计算其需给付的抚(扶)养费最高不超过其收入的50%;实际得到的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在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时,视为无抚(扶)养条件,可以不提供抚(扶)养费。
(六)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农业户口成员,最低比照其户籍所在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是以家庭成员前3个月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数,除以家庭成员数。
第五章优待及辅助措施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可按规定享受优待:(一)具有非农业户籍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待政府安置工作的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自退役起8个月内);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抚养人、赡养人);因公致残返城的原知识青年;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定救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子女;年满30周岁、父母无工作或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本人无工作、无固定收入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每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二)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每月增发5元保障金;70、80、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增发5元、10元和15元保障金;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增发80元保障金。
(三)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独身户、单亲家庭无劳动能力子女,在享受差额保障待遇时,每人每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发放保障金。
(四)两劳释解人员释解后前3个月内本人无收入的,可不受有无劳动能力限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差额保障金,但不发给《保障证》。
(五)保障对象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在社区公共服务社内安排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就业后前3个月内仍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下列辅助保障:(一)一户一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