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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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取保候审的基本内容,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和执行上的偏差,并着重提出了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八条政策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现状分析制度完善

【正文】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设立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少押政策,提高诉讼的效益,减少羁押场所的负担,减轻国家的诉讼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我国职保候审制度的现状作些剖析,并提出八条完善建议。

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取保候审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取保候审制度的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具有中国(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对象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两高的司法解释②,下列8种人员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审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审判期间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持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一审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执行。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五十条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指出③: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职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假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条④)。

(三)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指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另

外,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司法实际,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⑤,一般上限为人民币50000元。

(四)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显著特点

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限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审理,变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虽然规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五)外国类似取保候审制度建设与适用之扫瞄

1、英国保释制度的两种类别

英国现代保释制度始于1967年颁行的《人身保护令法案》⑥。依据英国法律规定,保释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公众,二是保证证据,三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英国,保释制度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两种。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无条件保释。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无条件保释可以变为附条件保释。附条件保释主要包括:在指定的地点居住;宵禁(通常在指定的时间、在住址内);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不直接或间接地接触控方证人;远离指定的区域或位置;上交护照;缴纳保证金;接受电子监视器的监视和毒品测试等,对于一些很严重的犯罪,不允许保释。

2、美国保释制度中的赏金猎人和保释公司

在美国建国时,西部动乱不安,暴力横行,民不聊生,地方和联邦政府常常对罪犯无能为力。开庭时,犯罪嫌疑人不仅拒不出庭,还在庭外玩快枪示威,使法庭形同虚设。为此,政府张榜捉拿犯罪嫌疑人,告示说:无论是死是活,谁把犯罪嫌疑人带上法庭,就可得500美元赏金,在一百多年前的美国,这可是一大笔巨款了。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于是,美国最早的一批赏金猎人脱颖而出。这一招果然有效,美国西部由此渐渐进入法制管理。

美国以前有一种说法,说美国监狱只关穷人,不关富人。于是,看准这一市场的人成立了专门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经济担保的保释公司。犯罪嫌疑人只需拿出保释金的15%,外加一些实物做抵押,就可得到保释公司的出面担保。保释公司转手将犯罪嫌疑人的实物抵押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在接受实物抵押后,保险公司就向法庭承诺提供5千至50万美元的保释金。一旦犯罪嫌疑人弃保逃跑,犯罪嫌疑人所抵押的实物就会被保释公司和保险公司拍卖。拍卖之后,保释公司就会出具文件,把拍卖所得,减去追捕费用、律师费用、手续费用,若有剩余,再还给犯罪嫌疑人。

3、挪威保释制度中的有条件释放

《挪威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了一种类似于保释的“保证制度”。检察官可以决定不执行逮捕或者释放被逮捕者,前提条件是其保证在警察传唤时随传随到,并不离开指定地点。这种保证还可以附带要求嫌疑人同意遵守其他条件,如交出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海员证等类似证件。这种保证或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当然,此类有条件释放的前提是法律规定了被逮捕者有权要求法院对逮捕进行司法审查,以决定逮捕是否合法及必要。

4、日本保释制度的委托办法

日本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释制度,分为依请求准许的保释和依职权准许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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