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的角度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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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比较与评价

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比较与评价

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比较与评价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可以将其从拘留场所转为居住在特定地点进行监视。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然而,取保候审制度也不乏其缺点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并比较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以实现对该制度的全面评价。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点1. 保护人身权益:取保候审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处置方式,使其可以在特定地点居住,并避免被关押在拘留场所。

这种方式相对于实际监禁的手段,更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2. 预防非法拘禁:取保候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非法拘禁的发生。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居所进行监视可以有效避免职务犯罪分子的干预,以确保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3. 降低社会成本:相对于拘留,取保候审制度尤其适用于那些涉嫌非暴力犯罪的嫌疑人。

若这些人被判定为不需要拘留,采取取保候审制度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成本。

二、取保候审制度的缺点1. 可能导致逃跑风险增加:取保候审制度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从拘留场所中释放,但也会增加其逃跑的风险。

特别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来说,随意活动可能会使他们有机会逃避追捕,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2. 制度滥用的可能性: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判断和专业素养,但也存在滥用的风险。

如果监管措施不严格,或法官不谨慎判断,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甚至危及社会安全。

3. 影响侦查进度:取保候审制度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行动,以确保其不会干扰调查。

然而,这也可能降低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速度和效率,尤其是在证人调查和相关调查等方面。

三、取保候审制度的评价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种取代拘留措施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侦查需要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

尽管该制度存在一定的缺点,但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

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体现以下原则:1. 制定明确的标准:确立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标准和条件,明确非暴力犯罪的范围,以避免滥用和错误判断的情况发生。

从保释制度到我国取保候审——借鉴与完善

从保释制度到我国取保候审——借鉴与完善
[ 1] 将其释放的制度. "也 有学者 认为, 保释是 指在被 逮捕的 人 [ 2]
2. 无罪推定 1 78 9 年法国 �人权 宣言 � 首 次从 法律 上确 定无 罪推 定原 则, 将 之表述为 :" 任何人在其被 宣告为犯罪人之前, 应当被推 , ��" "在法官判决之前, 定为无罪 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 的.只要还不能断定 他己 经侵犯 了给 予他公 共保 护的契 约, " 诉讼程序强调控,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辩, 审 三方格局, 各司其 职, 控辩双方要求势 力均衡, 平等对抗, 而法 官则居中裁断.在诉 讼程序 中, 控辩 平等 则不能 过分 限制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法官居 中裁断则 只能将裁决 权交由法官行使.无罪推定要求在法官 没有判决一 个人有罪 之前不得任意剥夺其应当享有的人身 权利, 也就是说, 在判决 有罪之前不得任意羁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应尽 量保证其人 身自由, 但也需要考虑 打击 犯罪的 力度. 而保释 制度 正符合 了这样一种现实需求. ( 二) 保释制度基本内容
起源于英国的保释制度, 在经过了 不断的发 展演变之后 , 传统, 也越趋于完善 和健全.在人权保障不 断探索的过 程中, 立法已趋于完善, 司法实践也有了相当 的经验, 制度运作 的成 功, 使之成为了一种 似乎 普适的 标准. 我国的 取保 候审存 在 种种缺陷, 如取保候 审适用 率低, 保 证方式 欠缺, 决 定主 体分 工不详, 取保候审功能异化等; 另外, 还 存在重复取 保, 取而不 保等问题.这使得这一 保障犯 罪嫌 疑人, 被害 人人 身自由 权 利的制度形同虚设或成为侦查机关消化案 件的机制. 为了解 决这些问题, 有学者提出全面移植保释 制度的建议 , 认 为全面 移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在综 合考虑了各 方面 条件的情况下, 认为全面移植需要同时 变革各项相 关制度, 难 保释制度也就自然 地 发 展了 下 来.人 权 是人 与 生俱 来 的权 利, 不 容忽视更不许被 不当 剥夺.生 命权 及其相 关的 人身权 益, 如 生存权, 人身自 由权等 , 是人类 从事 社会活 动的 基本前 提, 是 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 是现代 宪法和司 法保护的重 "第 一代 人权 " 心. 人身自由是 一项 基本 人权, 作为 已 早被 写入各国宪法和法律.英国是最早在宪 法性文件中 规定人身 保护的国家, 人身自由权在英国经历了不断 的发展完善 过程, 从 1 2 1 5 年�自 由 大 宪章 � 到 1 628 年 的�权 利 请 愿 书 � 再到 1 676 年的 �人 身保 护 法� , 都对 人身 自 由权 利 做 了相 当 的规 程序的时候, 都对限制公 民人身 自由 权利的 羁押 措施的 适用 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 件.在这些 国家也 就形 成了 "保 释为原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 ) 二 取保候审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立法上 , 首先要 明确 犯有 故意 杀人 、 劫 、 抢 强奸 、 放火 、 炸 、 爆 刑事 诉 讼的 顺利进 行 离不 开强制 措 施的 有效适 用 。强制 措 投 放危 险物质 等严重 危害 国家安 全与社会 管理秩 序 的犯罪 , 一律 施是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IN或剥夺 不得取 保候 审 , I I  ̄ 作为取 保候 审禁 止的 范围 。对于 某些 犯罪 , 规定 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以使诉 讼活动得 以顺利进行, 防止逃避、 除特殊 情 况外 , 须予 以取 保候 审, 必 这些 犯罪 主要表 现为 过 失犯


取保候 审 制度的 概念
法 院责令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提 出保 证人或 者交 纳保 证金 , 被 以保 定 了金 钱担 保 , 且现 金 的种类 仅 限于人 民 币。此外 , 对那 些主 观 证其 不逃避 和妨 碍侦 查 、 起诉 和审 判 , 随传 随到 的一种 强制方 恶 性很小 , 并 能够遵 守规 定并按 时出庭 , 但却 既提不 出保证 人、 也交 法。 ‘ 不 起保 证金 的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 被 也没有 相应 的保 证形 式 。可
司法 公正是指 司法权 运作过 程 中各 种 因素达到 的理想状 态 , 是依 法治 国的基本 要求 , 同时也 是现代 国家经 济发展和 社会稳 定 的重 要保 证 。 取保 候审作 为法 定 的审前措 施 , 反映 了法律 强 制的
力度 与犯 罪行 为的危 害性 相适应 的司法 公正理 念 。
三 、 国取 保候 审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我
( ) 二 增加取保候审的保证 方式 因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的个人 状况 不 同, 其适 用 的保证 方 被 对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条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条建议
( 二 )被取 保候 审人 、保证人 违反取保候 审规定后 ,法 律后 果不具 体 ,惩 处手 段不 严苛 。被 取保 候 审人在 取保候 审期 间故 意重新犯 罪或者有 违反 《 刑诉 法 》第 5 6条规定 的 行 为 ,仅 处 以没 收保证 金或 者采 取强 制措施 ,没有 实体 上 的法律责任 。 ( 三) 《 刑诉法 》规定 了保 证人和被 取保候 审人的义务 , 但是 对于 违反该 规定 的救 济措施 在法 律上 留有 空 白,使 得 定 数量 的取保 候 审对象 弃保潜 逃 ,影响 了取保候 审 的适
( 一 )立法 上未规定 取保候审 的审查决定期 限及取保候 审申请被拒绝的法律救济程序 ,客观上阻碍 了取保候 审制度 发挥 更大的作用。 申请人递交 了取保候审 的申请后 ,一切 由 司法 机关 掌握 ,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成为决定 因素 ,缺乏必 要的法律救济程序 , 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的人往往被羁押 。
现刑 罚与保 障人权 的对 立统一 关系。虽然新 《 刑诉 法修正案 》对取保候审也作 出修改和 完善 ,但仍有值得完善的空间。 【 关键词 】 取保候审 ;刑诉法修 正案 ;强制措 施
取保候审是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 指公安机关 、人 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
( 一) 扩大 了取保候 审的适用 范围。将 “ 患有严 重疾 病 、 生活不 能 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羁押期 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 结 ,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的” 两种情形纳入了取保候审的适 用范围。 ( 二 )对保 证金 的数额 确定 及缴纳 方式 作 了相应规 定。 明确 了确定保 证金数额时应 当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 ,充分体现 了保 障人 权以及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 。保证金 由提供者存人执 行机关 指定银 行的专门账户 ,使得保证金缴纳 的方式更 为公 正透 明。此外 ,还增加规定 了保证金 的交纳与退还程序 ,使 保证 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 三 )对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做 了具体规定 。 对保 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 的,除 了罚款外 ,还增加 了 “ 构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通过对 保证 人责 任 的规 定 , 促使 保证 人认 真履 行保证及 监督被保证人 的义务 。 ( 四 )增加 了被 取保候审人 的义务规定 。除了现行 刑诉 法 的规定外 ,增加 了 “ 住址 、工作单位 和联 系方式 发生变动 的 ,在二十 四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 告”及 “ 责令 被取保候 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不得进 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

2006.11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胡爱菊刘慧(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释制度,我国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

本文拟从英国的保释制度入手,剖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借鉴国外保释制度之长以改造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短,改变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权力配置,实现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的转化。

关键词保释制度取保候审制度权力配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11-02一、国外保释制度之立法与实践保释是“指法官或治安法官,在取得足以保证被释放人出庭应诉的担保以后,将被逮捕人或被监禁人释放的程序,”①它包含有三层含义:首先被保释人是从羁押状态中释放;其次保释是一种非羁押性措施,被保释人保持着行动、生活的自由;再次对于被保释人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仍然对其施加着一定的约束与限制。

(一)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保释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该制度在英国之所以能够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两块理论基石:一是无罪推定原则;二是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

英国的保释制度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英国Luton大学的John Pitts教授曾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认为: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它是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是任何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赐。

②根据保释制度设立的精神,法庭只有在符合保释条例规定的拒绝理由时才能拒绝保释,否则必须无一例外地适用保释。

也就是说在英国保释是一种常态,而拒绝保释则是一种特例。

并且在保释的情况下又多为无条件保释。

所谓无条件保释,就是只要嫌疑人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就可以回家去等待审判了。

在英国保释虽然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但随着犯罪现象日趋猖獗,并且一些主观恶性极大的人,一旦被保释,往往会不遵守保释规定,甚至重新犯罪,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完善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或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制度的保障性体现在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形式,保证其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候审,而不至于影响司法机关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羁押,具有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减少关押的费用,使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其他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环节,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p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指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一共十二个月,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缺少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三机关在各自的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其他机关已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另行计算,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取保候审达三十六个月。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如下:
1. 设定更加严格的犯罪嫌疑人条件。

为了确保取保候审公正合理,应该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相关证据,确保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同时,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生活保障,避免因为其情绪波动而影响司法公正。

2. 建立健全的取保候审程序。

在制定取保候审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取保候审措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非法外出、不得从事风险性活动等。

3. 加强取保候审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在制定和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公开取保候审的相关信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监督。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取保候审权力。

4. 加强法律援助和辩护。

在制定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和辩护的支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护和辩护。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和辩护机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加高效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5. 加强取保候审的实践经验总结。

在制定和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析,不断完善和优化取保候审制度,提高取保候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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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取保候 审制 度 的几点建 议
卢毅红
摘 要
赵 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取保 候审 制度是 关系到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权 利 的一项 重要 的强 制措施 , 能准确有 效 地适用 , 能在保 证刑 事诉 若 必
随意 性很大 。
取保 候审 制度 应建 立在 自由理念 、 罪推 定、 无 权利 保 障的基 础 之上 , 获得 取保 候审是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法定 权利 , 审前 被 使
第二 , 检 、 三机 关分 散 行使 取保 候审 决定权 的规 定违 背 羁 押成 为一 种例 外 , 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在 不受 羁押 的状 态中 公、 法 使 被 了权 力制衡 的 原则 , 不利 于相 互之 间 的有效 监督 。 等 候 审判 成 为一 项基 本权 利 。这 样定位 有 以下两 个益 处 : 第一 ,
取 保 候审 是指 在刑 事诉 讼 中公 、 、 检 法三 机 关对 未被 逮捕 或 法不 得作 出不 利于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解 释 的法理 原则 , 被 而且 逮 捕后 需变 更 强制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 为防止 其逃 避 侦 查 、 诉和 审判 , 起 责令其 提 出保 证人 或者 交纳 保证 金并 出具 保证 导致实 践 中认识 不 一、 法各 异 , 办案 期 限最大 化 。 做 使 第 五 , 被取 保人 、 对 保证 人 违反 取保 候审规 定 的惩处 制度 不
第七 , 没有 救济 就没有 权利 ” 就刑 事诉 讼法 的规定来看 , “ , 取 保 候 审制度 的救济 制度缺 位 。 三 、 善 取保候 审 制度 的几 点建议 完 为 了提 高 办案 效率 , 维护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有学 者建 议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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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赖于基层派 出所 。而现实 中,由于基层派 出所无具体 的
对 口部 门及人员 ,往往 由决定机关 自己进行监管 ,但这种监 管没有机制保障 ,结果只能依赖于被取保候审人 自觉遵守取 保候审规定 。因此,在我 国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社会氛 围中, 因害怕将来被法院判实刑坐牢 ,找人 串供 、翻供 、贿赂证人
应 有的社会功 能及诉 讼功能 ,而我 国的取保 候审制度 并未能完全实现该功能 ,其制度存在 一定弊端 ,并在 实践中显现。在世界 刑事司法趋 同的今天 ,应 结合我 国的实 际情 况,在立足 自身解决制度弊端的 同时,分析英美 的保释制度 ,取其 可用 之处 ,完善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 关 键词 :取保候 审 制度弊端
度。

检 、法三机关对取保候 审的标准把握不一 ,如对于人身危 险 性低 的把握 ,公安机关 多考 查犯罪嫌疑人 是否初犯 、是 否与
本地有密切联系等 因素 :检察机关 的 自侦部 门则会更 多地考 虑犯罪嫌疑人 的职务 、发案单位的意见等因素 。在实践中造 成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人 为增减 ,适用混乱 。此外 ,由于 决定 取保候审要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脱逃 的风 险,决定机关 多对 四类情形从严把握 ,以致于取保候 审适用率低 。 ( )保证方式流于形式 ,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脱逃率 二

木漠视法律 ,不注意 自己的言行 ,重新犯罪 ,危害社会的情
形也不在少数。
权 的诉讼 价值的实现 。 ( 一)取保候-
( 四)取保 候审相关 程序 混乱,无 取保 候审救济程序 , 容 易滋 生司法腐败 。我国取保 候审的决 定、执行 、变 更及 撤 销等程序并 不完善 ,在实施 的过程 中较 为混 乱,如取保候 审 的决定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一方进行复议或 申诉等方 式的救济,造成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决定机关的工 作 需要 和偏 好;此外 ,在 司法实践中,因被 取保 候审人在 取
完善
羁押替 代措施 ,顾名思义 ,就是羁押 方式的替代措 施,
在我 国,取保候审的对象类型在法律法规中表述较抽象 ,公、
其 在功 能上 除 了有 通过与其他 刑事诉讼要 素共 同作用体 现出 的保障社会 稳定有序 的社会功 能外 ,还具 有作为一项制 度性
规定的独特 功能 ,如保障刑 事诉讼得 以进 行、保障犯罪 嫌疑 人和被告人权利等方 面的诉讼功 。在我国特 有的国情及制 度 体系 的要 求下 ,我国选择 了取保候 审这 一羁押替代措 施 , 并在 19 9 6年 《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时构 建了现在的取 保候审制
作 假 证 的 情 形 多 有 发 生 ; 由于 无 有 力 监 管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麻
二 、我 国取保候审制度弊 端 项制 度的好与坏 ,取决 于其 是否 适应 社会 的现 状及 发 展 ,我 国由于历 史原因, 民众对政府 的依赖 性高,对 打击 犯 罪的要求较 为迫 切,造 成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的职权性过 强, 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权利 保护不够 ,并在适用 中出现 了 这样那 样的弊病 ,影 响了刑 事司法 的公正、秩序 、效率、人
但我 国的保证方式流于形式 ,使候 审的价值不 能很好 的实现 。 是保证金 的适用不合理 。因保证金只 能采用人 民币的方式


次性交纳 ,决定 了被取保候 审人缴纳 的保证金金额必然在
其生活所 需以外 ,导致被取保候 审人愿意放弃该金额 以逃避 法律追究 。二是保证人机制不完善 对于保证人 是否履行保 证责任 ,我 国的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无有效 的监管措施 :而 对于不履行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 ,除一千元 以上二万元 以下 的 罚款外 ,无其他处 罚措施 ,且保证人不交纳 罚款将会受到何 种制裁 ,法律没有规定 。由于保证流于形式 ,违反规定 的代 价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容 易产生脱逃 的心理 ,造成我 国取保候审 的脱逃率较高 。 ( )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不够 ,干扰刑事诉讼程序 , 三 重新犯罪情形时有发生 。在我 国,对被取保候审人 的监管本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从实践 的角度谈取 保候 审制度 的完善
廖 慧芳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广 东广州 5 0 7 ) 广 1 0 0
摘 要 :我l 在 19 盖 I 9 6年 《 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构建 了现有 的取保候 审制度体 系,取保 候审作为 一 羁押 替代 措施 ,有 其 项

我 国取保候 审制度 的概述
高 。取保的 目的是候审,候 审是取保候审措施最根本 的价值 。
根据 《 刑事诉讼 法》第六 章强制措施 的相关规定 ,我 国
将 取保候审普遍 定义 为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 院责
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担保 ,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 , 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 制方法 。在 19 年 《 96 刑事诉讼法》修改 后 ,全 国人大常委会 、最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及 公 安部、 国家安全 部等机构 联名或单独 出台的一些实施细则或 解 释 ,与 《 刑事诉讼法 》关于取保候审 的规定相结合 ,形成 了我国取保候审 的制度体 系。总的来说 ,在我 国,取保候 审 的决定机关是公 、检 、法 三机 关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取 保 候审的对象是犯罪情节 较轻 、人身危险性低、身体状况不 宜逮捕 以及期限外仍 需继 续控 制的 四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 ;取 保候审的方式 是经 决定机关 自行决定或 申请人 申请后 决 定机 关决定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通过提供保证人或保证 金 ,并作出处于司法机关 监控 之下且不干扰刑事诉讼 的保证 承 诺后 ,解除其羁押状态 ;取 保候审的期限是十二个 月。除 此 之外 ,相 关的法律法规 还对 取保 候审的 申请、执行 、变更 和撤销 等相 关程序及相关人 员、机 构权利义务作 出了较为详 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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